通知公告
科技项目 通知公告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2020年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推进计划》(国知战联办〔2020〕5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区企业知识产权优秀、优势、优良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博望区知识产权优秀、优势、优良企业认定与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组织开展区知识产权优秀、优势、优良企业认定工作。现将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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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原则
开展知识产权优秀、优势、优良企业认定工作,旨在推动企业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体系,全面提升企业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认定工作遵循“激励企业重视发明专利、申请发明专利,创造、保护、运用和管理好发明专利”的原则。
二、申报条件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具备较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拥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符合《博望区知识产权优秀、优势、优良企业认定与管理办法》(附件1)中申报条件要求,在我区注册的各类企业。
三、申报程序
企业自愿申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人员对辖区内的申报企业进行信用审查,并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考察,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会批准后,认定为“博望区知识产权优秀企业”、“ 博望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博望区知识产权优良企业”。
四、 注意事项
请将《博望区知识产权优秀、优势、优良 企业申请表》(附件2)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各一份,于12月15日前报送至区市场监管局企业服务管理中心(博望明发大酒店2027办公室),逾期不予受理。
博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30日
附件1
博望区知识产权优秀、优势、优良企业
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精神和《博望区扶持中小企业质量提升若干政策》的需要,加快推进我区企业知识产权优秀、优势、优良工作的深入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区知识产权优秀、优势、优良企业认定工作遵循“激励企业重视发明专利、申请发明专利,创造、保护、运用和管理好发明专利”的原则。实行年度评选,即每年评选一次,有效期一年。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条 凡注册登记地址在我区的具有合法资格的企业,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机构、人员、经费方面有一定基础,经营状况良好,无失信行为,可申请区知识产权优秀、优势、优良企业认定。
第四条 区知识产权优良企业申请基本条件:
1.建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2.成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有领导分管知识产权工作;
3.明确承担知识产权工作的专职或者兼职人员,有至少1名以上知识产权专员;
4.企业知识产权培训制度化;
5.企业将知识产权管理保护与专利申请全面纳入生产经营管理之中,当年企业申请发明专利5件以上(含5件),无涉及非正常申请行为,无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
第五条 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申请基本条件:
1.建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2.成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有领导分管知识产权工作;
3.明确承担知识产权工作的专职或者兼职人员,有至少1名以上知识产权专员;
4.企业知识产权培训制度化;
5.企业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投入逐年增加,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逐年提高;
6.企业将知识产权管理保护与专利申请全面纳入生产经营管理之中,当年企业申请发明专利10件以上(含10件),无涉及非正常申请行为,无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
第六条 区知识产权优秀企业申请基本条件:
1.建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2.成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有领导分管知识产权工作;
3.明确承担知识产权工作的专职或者兼职人员,有至少1名以上知识产权专员;
4.企业知识产权培训制度化;
5.企业重视知识产权的转化和产业化,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6.企业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投入逐年增加,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逐年提高;
7.企业将知识产权管理保护与专利申请全面纳入生产经营管理之中,当年企业申请发明专利15件以上(含15件),无涉及非正常申请行为,无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并且健全商业机密等自我保护措施。
第七条 区知识产权优秀、优势、优良企业认定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相关证照、材料复印件等;
3.其他需提供材料。
第八条 申报、批准程序:
1.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每年发布申报通知,开展区知识产权优秀、优势、优良企业认定工作;
2.企业自愿,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申请材料;
3.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考察,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会批准;
4.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会批准授予“博望区知识产权优秀企业”、“博望区知识优势产权企业”、“博望区知识产权优良企业”称号。
第九条 在区知识产权优秀、优势、优良企业中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省、市级知识产权试点、优势、示范企业或同类称号企业。
第十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区知识产权优秀、优势、优良企业工作给予业务指导、政策支持、工作监督和考核评价。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