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科技项目 通知公告
为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皖政〔2017〕111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淮府[2017]96号)精神,根据《安徽省民营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决定认定一批民营创业孵化基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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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认定时间和数量
(一)时间要求:申报时间为每年9月1日—9月30日。过期将不予受理。评估认定时间为每年10月8日—10月31日。
(二)数量:原则上每年各县区认定不超过2个。
二、孵化基地的认定条件
孵化基地,是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认定的,由民营企业或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管理运营的,为初始创业者提供低租金的生产、经营、管理场地(包括现代农业、工业厂房、商贸店铺、办公楼宇)和创业孵化服务的场所,以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申请认定为孵化基地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完整的运行方案,有健全的创业服务、孵化管理、安全生产制度,至少有2名专职管理服务人员;
(二)有一定面积的独立的孵化场地,可以容纳一定数量的在孵企业,其中:现代农业型孵化企业不少于3户、工业厂房型孵化企业不少于5户、商贸店铺型孵化企业不少于15户、办公楼宇型孵化企业不少于20户;
(三)场地租金不超过同类地区、同类型场地平均租金的80%,物业费用不超过同类地区、同类型场地平均物业费的70%;
(四)基地内水电、道路、消防、通讯、绿化等基础设施完善,配套会议室、仓储、后勤服务等公用设施;
(五)能够提供创业指导、融资担保、管理咨询、事务代理等服务,协助孵化企业申请享受优惠政策。
三、孵化基地申报和认定程序
(一)提出申请。申请单位向企业注册地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孵化基地运行方案(含基地建设基本情况、服务机构及人员名单、孵化基地规章制度等);
3.《淮南市民营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
4.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县(区)级审核。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进行实地查验审核,合格的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批。
(三)市级审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将严格按照标准审核,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孵化基地在门户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孵化基地,并向社会公布。
四、企业入驻孵化基地的条件及程序
(一)入驻孵化基地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成立时间不超过1年(12个月),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2.注册资金在200万元以内(科技含量高的新兴产业、项目可适当放宽),注册地或办公经营场所在创业孵化基地内;
3.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创业扶持范围(建筑、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美容美发、酒吧等行业除外);
4.承诺3年孵化期满后按时搬离孵化基地;
5.自觉遵守国家有关生产经营、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等法律法规,遵守孵化基地的规章制度,服从孵化基地的日常管理;
6.吸纳就业不少于3人,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
(二)企业申请进入孵化基地的程序
1.书面申请。企业向孵化基地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2)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安徽省民营创业孵化基地企业入驻申请表》一式三份;
(4)孵化基地、县级人社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综合评估。孵化基地对申请企业项目、法人代表、带动就业等条件进行综合评估,将符合进入孵化基地条件的企业报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认定备案。
五、扶持政策
(一) 孵化基地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1.根据符合条件的在孵企业户数,3年孵化期内按照每户每年3000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基地创业服务补助。
2.被认定为市级民营孵化基地的,市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10万元一次性建园补贴(寿县、凤台县被认定为市级民营孵化基地的,由县财政比照执行),用于孵化基地为企业减免租金、物业费等。
(二)孵化企业可申请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1.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政策。
2.对入驻孵化基地的初始创业企业, 3年孵化期内的水电费,按照每户每年50%的比例,最多不超过3万元标准给予补贴。
3.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等。
4.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须为毕业2年内,且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初次创办科技型(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化、生物工程、节能环保、新型材料等)、现代服务型(现代物流业、高技术服务、设计咨询、商务服务业、电子商务、工程咨询、人力资源、文化产业、旅游业、健康服务、法律服务、家庭服务业、养老服务业等)小型微型企业,且所创企业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补助。
5.按规定可以享受的其他扶持政策。
(三)补助申请程序
1.孵化基地应于每年11月份向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年度创业服务补助,并提供以下材料:
(1)《淮南市民营创业孵化基地创业服务补助申请表》一式三份;
(2)孵化基地与孵化企业签订的孵化协议复印件;
(3)《入驻孵化企业一览表》、《就业人员花名册》;
(4) 孵化企业与就业人员签订的6个月以上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在安徽省就业失业和用工备案管理信息系统中办理劳动用工备案的无需提供)、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5)其他相关材料。
2.审核拨付。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合格后,将补助资金直接拨入孵化基地银行账户,所需经费从市、县就业创业扶持资金中列支。
六、监督管理
(一)孵化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取消其资格
1.违法违规经营,或允许孵化企业违法违规经营的;
2.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套取财政补贴;
3.孵化成效较差(孵化成功率低于30%),或者已不具备创业孵化功能、孵化性质发生改变的;
4.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5.有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二)孵化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孵化基地取消其资格
1.严重违反孵化基地管理制度的或违法违规经营的;
2.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3.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套取财政补贴的;
4.3年孵化期满的;
5.有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三)孵化基地应建立孵化企业基本台账,及时报告企业入驻和搬离情况;孵化基地和企业应按时上报统计报表。
(四)各县(区)应将孵化基地纳入就业创业表彰范围,对管理规范、营运良好、孵化成功率高、创业带动就业成效显著的孵化基地,推荐参评省级或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