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项目 通知公告
宣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市场主体提质扩量增效的若干举措》的通知
现将《关于促进市场主体提质扩量增效的若干举措》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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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市场主体提质扩量增效的若干举措
为进一步推动市场主体提质扩量增效,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市场主体提质扩量增效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具体举措。
一、精准对接需求,助力市场主体纾困解难
1.进一步降低企业税负。(1)落实好国家和省组合式减税降费政策,延续执行科技、就业创业、医疗、教育等11项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附加”、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等政策。(2)落实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增值税留抵退税、乘用车车船税年税额法定最低标准等政策。(3)进一步优化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划分,在规定的税额幅度范围内,依规进一步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4)2022年度内中小微企业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5)2022年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6)延长阶段性税费缓缴政策,将2021年四季度实施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延续实施6个月。
2.进一步降低涉企收费。(1)2022年向中小微企业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按现有费率的90%征收。(2)继续执行船闸收费下调10%政策。(3)对承担市场保供的农业企业,免费提供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4)对个体工商户的送检样品,国有检验检测技术机构在2022年内给予检验检测费用10%-50%优惠,其中市市场监管部门所属检验检测技术机构在2022年内给予检验检测费用50%优惠。(5)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商保险费率政策。
3.切实帮扶困难企业。(1)鼓励县市区、宣城经开区、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区对生产经营暂时面临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中小企业给予扶持。(2)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加快采购资金支付进度,对于满足政府采购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单位自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供应商账户。(3)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用房或产权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的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2022年3个月(2月、3月、4月)房屋租金,减半收取5月、6月房租,转租、分租的,免收房屋租金须落实到最终承租人。(4)对中央、省下达的用于市场主体的财政资金,以及市县安排用于助企纾困的财政资金,及时下达拨付到位。
4.强化用电服务保障。(1)对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供销合作社、邮政快递企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实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2)2022年底前,低压小微企业接入容量提高至160千瓦,实现用电报装“三零”服务。
5.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1)进一步加大再贷款、再贴现投放,2022年全市运用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不低于40亿元。(2)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增量、扩面、降价,实现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3)推动银行机构运用省中小微企业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完善金企对接机制,缓解企业融资难题。(4)优化企业上市挂牌财政奖补政策,市县两级财政对企业在沪深交易所上市分阶段给予奖励共1200万元(其中市级奖补200万元),在北交所上市分阶段给予奖励共350万元(其中市级奖补50万元)。
6.积极为中小微企业融资增信。(1)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降低担保费率,对单户融资担保金额1000万元以下、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小微企业、“三农”担保业务,鼓励受益财政按1%担保费率水平对承保机构减收的担保费予以补足。(2)完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和担保风险代偿机制,落实中央财政担保降费奖补政策,积极争取省再担保机构资本金和担保风险代偿补助,持续提升融资担保能力。
7.支持企业稳岗扩岗。(1)根据国家、省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继续通过“免报直发”等模式给予失业保险稳岗返还。(2)对中小微企业新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稳定用工6个月以上、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3)各类社会机构、个人为企业引进劳动力的,各地可依规给予相关机构和个人一次性用工服务奖补。
二、聚力有效培育,扩大市场主体规模
8.扩大产业链关键环节投资。(1)落实全省高质量投资“赛马”激励机制,对投资增长前三位的,在中央预算内投资、土地指标等方面予以激励支持。(2)实施新一轮“千企升级”技术改造行动,滚动实施技改项目230项。
9.加大招商引资力度。(1)支持各县市区、宣城经开区和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区按照有关规定,对招商引资工作发挥重要作用、作出重大贡献的行业协会给予奖励,按照《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城市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暂行办法》兑现引荐人奖励。(2)对十大新兴产业领域企业在宣城市设立总部、区域总部、研发中心、软件中心、结算中心、营运中心等,且实缴注册资本5亿元人民币或50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实缴注册资本1%的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奖励可“一事一议”。(3)基金管理机构所管理的基金投资于宣城市境内非上市企业满2年,且投资金额2000万元(含)以上的,按投资金额的1%给予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基金及管理机构招引市外企业落户宣城市,参照《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城市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暂行办法》,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奖励。
10.积极培育中小企业成长。(1)对新建投产纳规工业企业,受益财政可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首次纳规且在库存续期满1年的“小升规”工业企业,受益财政可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2)鼓励各县市区、宣城经开区和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区对当年新增达标入库民营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对中小企业适应资本市场要求,实施规范化股改并开展信息公开的,落实有关税收支持政策。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依规在规定期限内延期缴纳相应税款。
11.持续壮大优质企业。(1)积极争取国家专精特新“重点小巨人”专项资金和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2)对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的规模工业企业,由受益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3)鼓励企业研发应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和首版次软件(简称“三首”),积极组织企业申报认定和省级资金支持。对经省认定的“三首”产品在省奖补的基础上,受益财政再给予10万元奖补。
12.助力企业开拓国内市场。(1)组织企业参与线上或线下相结合的产品推介、展览展销、协作配套、产品供需对接活动,帮助企业拓展市场。(2)支持“老字号”企业参加各类展会,对参展企业展位费予以适当补助。(3)支持二手车交易市场建设,推进跨区域流通,规范交易行为。(4)加强商业网点布局,推进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促进县乡村商业网络连锁化。(5)积极落实带薪休假制度。
13.助力企业开拓国际市场。(1)支持外贸龙头企业招引培育、建设重大平台、进口设备及大宗产品、发展新业态新模式。(2)鼓励企业参加境外展会,对参展企业展位费给予补贴。(3)对新获批的省、市级跨境电商产业园和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可给予一次性奖励。(4)对于纳入海关跨境电商监管企业,可根据跨境电商交易额给予补贴。(5)企业在境外建设或租用海外仓,根据海外仓规模及年销售额给予补贴。(6)推进中国(安徽)自贸试验区宣城联动创新区、宣城综合保税区、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及宁波舟山港宣城国际陆港建设。
三、强化创新驱动,增强市场主体内生动力
14.支持科研人员创新创业。(1)推行企业科技特派员制度,市财政设立产学研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合肥工业大学宣城校区与宣城市开展产学研合作,向宣城市重点企业派遣科技特派员,开展科技帮扶服务。(2)赋予科技人员更大自主权,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项目,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设备费等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3)支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对拥有核心知识产权、技术成果成熟,并能在24个月内转化为产品、形成销售收入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在宣创新创业,落户县市区、宣城经开区和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区以债权投入或股权投资等方式,给予300万元至2000万元支持。
15.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1)鼓励各县市区、宣城经开区、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区对不同规模企业研发费用超过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规定比例的,给予一定奖励。(2)围绕市“2+8”特色产业,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推行揭榜挂帅、定向委托等制度,组织实施科技重大专项项目,按照项目研发总投入额最高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支持额度100万元。(3)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根据销售、成本、利润等因素,对符合条件的入库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培育奖励;对首次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重新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16.促进现代农业发展。(1)统筹整合涉农资金,支持实施一产“两强一增”行动计划,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2)推进粮食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落实保费补贴政策。(3)继续对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县域内执行统一的补贴标准。(4)继续对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全面开展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补贴。
17.加速发展新兴产业。(1)整合设立10亿元的市产业投资基金,积极引进社会资本参与设立基金,重点支持新兴产业发展。(2)对实际总投资20亿元以上、引领发展方向、具有先发优势、填补省内空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制造类项目,以及关键技术研发产业化和产业公共服务项目,可以“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积极争取省级相关新兴产业基金依规进行股权投资。
18.支持建筑业发展。(1)对投资6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投资超过400万元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2)装配式建筑项目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招投标,装配率超过50%的装配式建筑,在推广试点阶段可依法依规采用邀请招标方式。(3)在工程建设领域加大企业推行工程总承包力度(国有资金控股项目可在方案阶段推行工程总承包)。引入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加强过程管控。
19.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1)积极争取国家、省级服务业资金支持,实施三产“锻长补短”行动计划。(2)鼓励物流企业与制造业企业协同共建供应链,培育打造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物流供应链创新示范企业。(3)支持工业互联网创新创智中心等重点企业(平台)发展,着力培育一批创新能力强、成长潜力大的平台型企业。(4)建成运营巷口桥铁路物流基地,谋划推动宣州港、定埠港码头铁路专用线项目。(5)对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仓储用地,按规定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6)加快长三角农产品供应链中心等项目建设,规划建设一批物流冷藏设施和生鲜农产品低温配送处理中心,鼓励连锁经营企业、大型批发企业和冷链物流企业利用自有设施提供社会化冷链物流服务,支持发展新型流通业态。对企业新建(购置)、改造的冷冻冷藏库、冷链物流车辆、终端冷藏设备等,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可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予以适当补助。(7)2022年对生产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
20.加强产业数字赋能改造。(1)加快推动5G网络建设,全年新建5G基站1300个;推动企业转型升级,每年推动200户以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2)每年评选工业互联网标杆企业10家、示范企业20家,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和10万元。(3)支持企业进行“5G+工业互联网”改造,对获批国家级、省级“5G+工业互联网”、工业互联网平台试点示范项目,由受益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补。
四、加强要素保障,优化市场主体发展环境
21.深化重点领域改革。(1)积极推进零基预算改革,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2)在市属企业重组整合的基础上,推动市属企业集团内部相同或相近业务的专业化整合。(3)全面推广亩均效益评价,推动规模工业企业、占地5亩以上规下工业企业、省级以上开发区亩均效益评价全覆盖,并依法依规实施差别化政策。
22.全方位培养引进使用人才。(1)落实《中共宣城市委办公室、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人才集聚推动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八条措施》《中共宣城市委、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城市“宛陵聚才行动”若干政策》等人才政策,对企业新引进且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本科生、全日制专科生或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三年内按规定给予一定的薪酬补贴。工作满3年后,在宣首次购房的可以申请享受一次性安家补贴。(2)对来宣工作的产业高端人员及其团队,支持解决职务职称、科研立项、经费保障、薪酬待遇等事项。(3)支持各地各部门对在宣缴纳个税的重点产业企业高层次人才,由受益财政按实缴个税地方留成部分发放岗位补贴。
23.发挥基金引导作用。(1)落实《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城市支持投资(基金)类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支持我市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发展。(2)市县国有资本参与设立的基金在宣投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市县国有资本出资总额。
24.努力缓解能耗需求。(1)按照“要素跟着项目走”的原则,重点保障国家和省级重大平台、重大产业投资计划、高端先进制造业和社会民生等高质量项目用能。积极争取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国家能耗单列。(2)新增可再生能源消费量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考核。全面落实原料用能扣减政策,新增原料用能不纳入能耗双控考核。在确保完成省定宣城市能耗降低目标任务前提下,结合各地能源消费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单位GDP能耗降低目标任务。(3)统筹保障用能需求,对单耗优于全省单位GDP能耗控制水平的非“两高”项目,不受用能空间限制。(4)加快重点领域能效提升,推动重点领域能效低于本行业基准水平的存量项目实施节能技改。
25.加强用地供应保障。(1)按照“一事一议”方式,优先保障省级重大招引项目用地。(2)对各地引进符合条件的先进制造业项目使用增量土地的,支持纳入重大项目清单,争取使用省级以上配置用地计划指标;未能纳入清单的,从当地处置存量土地核定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中优先保障。(3)依法批准的以工业为主的开发区在保障产城融合、职住平衡发展的前提下,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公益性用地比例不低于25%。(4)稳妥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鼓励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5)对符合条件的工业项目,通过扩大生产线用房、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及地下空间利用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6)全面推进省级以上开发区“标准地”制度,新增工业用地容积率不得低于1.2,并逐步达到1.5。开展闲置建设用地、工业低效土地“全域治理”,建立存量建设用地数据库并实施年度更新。探索产业混合用地供给模式。
文件中各项扶持奖补资金,除明确由省、市财政承担外,按有关规定由受益财政承担。上述政策未明确年限的,执行期限暂定为两年。文件发布后,如国家和省出台新的规定,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