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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2023年安徽省技术合同登记各市奖励认定办法细则(汇总条件流程材料准备清单)

文字:[大][中][小] 2022/10/9    浏览次数:1332    

今日讲解!安徽省技术合同登记申请的时间相关条件流程等问题的解答如下,合肥市、宿州市、淮北市、亳州市、阜阳市、蚌埠市、淮南市、滁州市、六安市、马鞍山市、安庆市、芜湖市、铜陵市、宣城市、池州市、黄山市的企业如果有关详细的材料还有不明白的问题可以随时联系我们,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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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技术合同登记各市奖励(只汇总了部分地市,实在放不下了,更多详情请联系我)

淮南市技术合同认定奖励补助

在本市的高等院校、科研机 构和企业,当年登记的技术合同交易总额在 1000 万元—5000 万 元范围内的,给予 5 万元奖励;5000 万以上的,给予 10 万元奖 励。

田家庵

对在淮企业购买高校院所先进技术成果并在淮转化、产业化,同时在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完成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依据转账凭证),给予1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可达100万元。对市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依据绩效情况,给予10-20万元奖励。

对本市企事业单位,当年登记的技术合同交易总额在100-500万元、500-1000万元、1000-5000万元及5000万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奖励。 

 大通区

对在淮企业购买高校院所先进技术成果并在淮转化、产业化,同时在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完成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依据转账凭证),给予1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可达100万元。对市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依据绩效情况,给予10—20万元奖励;对本市企事业单位,当年登记的技术合同交易总额在100—500万元、500—1000万元、1000—5000万元及5000万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奖励。当年科技成果登记有效数达到20件及以上且年增长率超过20%的,给予3万元奖励。

 凤台县

对在凤企业购买高校院所先进技术成果并在凤转化、产业化的,并在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完成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依据转账凭证),给予1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可达50万元。

对本县企事业单位,当年登记的技术合同交易总额在100-500万元、500-1000万元、1000-5000万元及5000万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奖励。  

 寿县

对县内企业购买高校院所先进技术成果并在本县转化、产业化,同时在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完成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实际支付额(依据转账凭证),给予5%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可达50万元。对市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依据绩效情况,给予5-10万元奖励。对本县企事业单位,当年登记的技术合同交易总额在100-500万元(不包含500万元)、500-1000万元(不包含1000万元)、1000-5000万元(不包含5000万元)及5000万以上的,分别给予2.5万元、5万元、7.5万元、10万元奖励。当年科技成果登记有效数达到10件及以上且年增长率超过20%的,给与1.5万元奖励。鼓励科技咨询服务机构等公共服务机构发展,在我县注册的科技公共服务机构,每成功申报一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马鞍山市各区县技术合同登记奖励

雨山区

支持企业引进产业发展需要的先进技术,对企业购买先进技术成果并实施转化、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的 10% 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鼓励技术合同和科技成果登记,对登记技术合同备案的企业,技术合同成交额年度累计达到 100 万元(含)给予 0.1 万元奖励;达到 500 万元(含)给予 0.3 万元奖励;达到 1000 万元以上(含)给予 0.5 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每超 1000 万元增加 0.5 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年度累计最高奖励不超过 5 万元;企业每登记 1 项科技成果,给予 0.1 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年度累计最高奖励不超过 5 万元。

 花山区

对本市企业购买省外先进技术成果且单项技术合同成交额超10万元,并在我市转化、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上年度实际支付额,给予1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100万元。

含山县

产学研合作中涉及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的补助,省、市文件均有规定“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到账额的10%奖励,单个企业不超过100万元

和县

支持鼓励本地大数据企业开拓市外市场,对单个合同金额达500万元及以上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项目,按项目实际销售收入的2%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累计最高100万元。

 

 

安庆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奖励

迎江区

对辖区企业与高校院所、企业开展合作, 依法签订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的,在安徽省技术合同登记网进行技术合同登记并取得登记证书后,按其技术合同交易额实际支付金额的 3% 给予补助,同一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由区科技局牵头,按年兑现)

大观区

鼓励辖区企业与省内外高校院所、研发型企业、技术服务型企业开展合作,依法签订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的,按年度安徽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中的累计交易并实际支付额的1%给予奖励,每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潜山县

对当年销售收入达5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或当年登记认定的技术合同交易额达500万元及以上的科研机构),上一年度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含税价10万元及以上),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的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不超过5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200万元。对承租标准化厂房进行科技研发的科研机构,当年技术合同成交额5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厂房租金100%补助;当年技术合同成交额200(含)-500万元的,给予厂房租金50%补助。每个企业全年补助不超过20万元

太湖县

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在合同成立后,进行认定登记的,按合同中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合同最高补助为5万元,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为20万元;对在本年度累计登记技术合同超过5000万元的第三方中介机构,给予5万元奖励。

宿松县

支持企业与高校院所、研发型企业、技术服务型企业开展协同创新活动。对依法签订技术合同、并取得技术合同登记证书的企业,按技术合同交易额的1.5%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合同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

对企业与高校院所签订产学研合作协议,按企业当年实际支付合作经费的3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100万元。

岳西县

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由企业购买或高校、科研院所成果在我县首次实现产业化,其转化产品一年内销售收入在100-500万元、500(不含500)-1000万元和1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

 

 

合肥市技术合同登记补贴奖励

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对经认定登记且年度累计登记额500 万元(含)-5000万元、5000万元(含)-1亿元的,按实际交易额的2%,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20万元奖补;对登记额1亿元(含)-5亿元的,按实际交易额的1%,给予最高 30 万元奖补;对登记额5亿及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补。

成果转化与技术合同交易奖励:支持企业吸纳技术就地转化,单项成果成功交易并实际支付1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支付金额的15%给予最高150万元奖励。

 

合肥市高新区技术合同登记补贴奖励

经合肥高新区技术转移公共服务平台备案,并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科技成果,根据转让方式给予受让企业补贴:

直接转让的,按当年实际支付额的10%给予补贴;

许可实施的,按前3年许可费用的30%给予补贴;

作价入股的,按作价投资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知识产权评估费用的50%给予补贴。

区内企业与海外机构研发合作的成果转让,按相同模式进行直接转让和许可实施的,补贴比例分别提高10%。

研发合作补贴。鼓励以企业需求为导向的“合同研发项目管理”转化模式,区内企业与国内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合作,在合肥高新区技术转移公共服务平台备案,并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按当年度企业实际支付合同开发费用的10%给予补贴。区内企业与海外机构合作并以相同模式进行转化的,补贴比例提高10%

 

合肥市经开区技术合同登记补贴奖励

技术合同交易奖励。鼓励区内企业吸纳先进技术并完成技术合同登记工作,按年度安徽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中的累计交易并实际支付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该政策与科技成果转化奖补条款不重复享受。

鼓励区内企业吸纳先进技术并完成技术合同登记工作,按年度安徽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中的累计交易并实际支付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该政策与科技成果转化奖补条款不重复享受。、新站区、

 

合肥市瑶海区技术合同登记补贴奖励

对购买先进技术成果并在皖转化、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省最高给予1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可达100万元.鼓励企业吸纳先进技术并进行科技成果转化。依据年度安徽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中的累计交易并实际支付额在100-500万之间的,给予实际支付额10%补助,每项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

 

合肥市庐阳区技术合同登记补贴奖励

对省内高校院所在皖实施转移转化、产业化的科技成果,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到账额(依据转账凭证),省给予10%的补助,单项成果最高可达100万元。对在皖企业购买省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皖转化、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依据转账凭证),省给予1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可达100万元。

 

合肥市包河区技术合同登记补贴奖励

照高校院所及企事业单位当年在全国技术合同登记系统中的登记额进行奖补:登记额在100-200万元的(含100万元,不含200万元,下同),奖补2万元;200-300万元的,奖补4万元;300-400万元的,奖补6万元;400-500万元的,奖补8万元。

 

合肥市蜀山区技术合同登记补贴奖励

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对经认定登记且年度累计登记额500 万元(含)-5000万元、5000万元(含)-1亿元的,按实际交易额的2%,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20万元奖补;对登记额1亿元(含)-5亿元的,按实际交易额的1%,给予最高 30 万元奖补;对登记额5亿及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补。对企业购买无关联关系的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我区转化并完成技术合同登记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金额,对单项成果实际支付200 万元及以上的给予实际支付金额5%的奖励,同一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合肥市滨湖区技术合同登记补贴奖励

对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成果在肥实现转化,并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单项成果成交并实际支付额100万元以上的给予15%奖补,单个企业最高150万元。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对经认定登记且年度累计登记额500万元(含)-5000万元、5000万元(含)-1亿元的,按实际交易额的2%,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20万元奖补;对登记额1亿元(含)-5亿元的,按实际交易额的1%,给予最高 30 万元奖补;对登记额5亿及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补。上述两项政策条款不重复享受。

 

合肥市肥西县技术合同登记补贴奖励

购买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肥西县转移转化的,按其技术合同实际支付额给予奖励。对单项成果实际支付100万元(含)-300万元(不含)的给予10万元奖补。鼓励企业积极开展技术转移转化,依据年度全国技术合同登记系统中的累计交易并实际到账额进行奖补,对100万元(含)-500万元(不含)的,按比例给予最高5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市、县不重复享受。、肥东县

对购买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我县转移转化的企业,按单个技术合同成交额的10%给予企业最高100万元配套补贴。

鼓励高校院所及企业积极开展技术转移转化,依据年度全国技术合同登记系统中的累计交易并实际到账额进行奖补。对累计交易实际到帐额300—1000万元、1000—5000万元以及5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奖补

 

合肥市庐江县技术合同登记补贴奖励

鼓励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庐转移转化,对单项成果实际支付5—100万元的(含5万元,不含100万元),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的15%给予补助。

(七)鼓励企业开展技术转移转化,依据年度全国技术合同登记系统中的累计交易并实际到账额进行奖补。对50-100万元的(含50万元,不含100万元),奖励1万元;100-300万元的(含100万元,不含300万元),奖励3万元;300万元-500万元(含300万元,不含500万元)的,奖励5万元。

 

巢湖市技术合同登记补贴奖励

支持企业吸纳技术在巢转化。按照单项成果成交并实际支付额的10%,给予单个技术合同最高100万元奖补。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对安徽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中年度累计登记额100万元(含)-500万元的,按实际交易额的2%,给予最高5万元奖补;对登记额500万元(含)以上的,按合肥市拨付奖励的50%,给予最高25万元奖补。上述两项政策条款不重复享受。

对购买先进技术成果并在皖转化、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省最高给予1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可达100万元

 

 

根据《安徽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施细则》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加强技术市场管理,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贯彻落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订立的技术培训合同、技术中介合同,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申请认定登记。

 

第三条

 

科学技术部管理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划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地、市、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设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办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通过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加强对技术市场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并进行相关的技术市场统计和分析工作。

 

第五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所订立的技术合同,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净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奖励和报酬,给予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应当申请对相关的技术合同进行认定登记,并依照有关规定提取奖金和报酬。

 

第六条

 

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七条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可以持认定登记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八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行按地域一次登记制度。技术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以及技术培训合同的培训人、技术中介合同的中介人,应当在合同成立后向所在地区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出认定登记申请。

 

第九条

 

当事人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应当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交完整的书面合同文本和相关附件。合同文本可以采用由科学技术部监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采用其他书面合同文本的,应当符合《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采用口头形式订立技术合同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第十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及相关附件进行审查,认为合同内容不完整或者有关附件不齐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应当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使用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规范名称,完整准确地表达合同内容。使用其他名称或者所表述内容在认定合同性质上引起混乱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退回当事人补正。

 

第十二条

 

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以当事人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为依据,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相互权利与义务关系,如实反映技术交易的实际情况。当事人在合同文本中作虚假表示,骗取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应当对其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当事人所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和认定。其主要事项是:

 

(一)是否属于技术合同;

 

(二)分类登记;

 

(三)核定技术性收入。

 

第十四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认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认定登记事项。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认定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应当分类登记和存档,向当事人发给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并载明经核定的技术性收入额。对认定为非技术合同或者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应当不予登记,并在合同文本上注明“未予登记”字样,退还当事人。

 

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守国家秘密。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保密义务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保守有关技术秘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七条

 

财政、税务等机关在审核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申请时,认为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认定有误的,可以要求原技术合同登记机构重新认定。财政、税务等机关对重新认定的技术合同仍认为认定有误的,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申请不予审批。

 

第十八条

 

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转让或者解除,以及被有关机关撤销、宣布无效时,应当向原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变更登记的,应当重新核定技术性收入;注销登记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财政、税务机关。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和登记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技术合同登记岗位责任制,加强对技术合同登记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保证技术合同登记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所需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对于订立假技术合同或者以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取得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查处。涉及偷税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违反国家财务制度的,由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在认定登记工作中,发现当事人有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通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进行监督处理。

 

第二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发现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管理混乱、统计失实、违规登记的,应当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顿,并可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泄露技术合同约定的技术秘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综合上面所说的,技术合同在签订好之后一定要到登记机构进行登记,但在登记时就需要按法律所规定的办法来进行处理,只有依法的登记成功,那么才可以享受到相关的待遇,所以,自己的权益就一定要懂得自己保护,只有按法律所规定的条款来才不会让自己的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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