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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淮南市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申报条件及奖励补助认定管理办法汇编整理,如果淮南市田家庵、大通区、谢家集、八公山、潘集区、凤台县、寿县企业想要申报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奖补资金的话,可以随时联系卧涛科技小编咨询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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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淮南市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申报奖励补助政策
对新认定的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新认定的省级以上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寿县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
二、淮南市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申报条件
1、市内依法注册的制造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已正常经营三年以上,企业组织结构健全。
2、申报主体应具备服务型制造特征,符合“淮南市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基本条件”明确的方向与要求。
淮南市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基本条件:
(一)供应链管理
1.服务内容:开展生产物流的优化提升,实施集中采购、供应商管理库存(VMI)、精益供应链等模式,高效运用订单管理、物料配送、仓储库存等供应链服务。
2.服务能力:具备数据协同的柔性供应链体系,能够在制造业企业内部实现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和营销服务能力的集成对接。具备企业级的供应链解决方案,能够优化制造过程和供应链的并行组织。能够使用智能化物流装备和仓储设施,有供应链的计划、调度、运作、监控能力。
3.综合效益:在生产物流环节形成稳定的供应链服务体系。通过优化供应链管理,实现企业提质增效。
(二)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
1.服务内容:运用交互式电子技术手册(IETM)等技术,完善设备运输、演示安装、设备调试、客户培训等交付服务;或开展远程在线监测/诊断、健康状况分析、远程维护、故障处理等质保服务。
2.服务能力:具备对产品从研发、生产到销售、维护的全过程管理信息技术基础。集成ERP(企业资源规划)系统、PDM(产品数据管理)系统、CRM(客户关系管理)系统、SCM(供应链管理)系统等。具备运行监测中心、不间断应答中心等服务体系,能够通过设备跟踪系统或网络服务平台进行远程监测、获取产品生产和使用全过程的数据信息。能够开展故障诊断、远程维修、趋势预测等在线支持服务,提供计量检测、协同管理、资源管理、数据管理等增值服务。
3.模式创新:在按服务计费模式方面进行了成功探索,能够延伸服务体系,创新产品增值服务方式,改变传统单一的产品销售模式,开展了直接面向用户、按流量、时间或其他方式计费的创新服务。
4.综合效益:有明确稳定的产品服务对象,能够提供长期稳定、高效协同的全生命周期服务。
(三)总集成总承包服务
1.服务内容:开展设施建设、检验检测、供应链管理、节能环保、专业维修等某一领域的总集成总承包服务,可根据用户需求提供系统解决方案。
2.服务能力:能够创新经营模式和营销方式,集中整合资源优势,具备咨询设计、项目承接等系统解决能力。能够通过创新服务融资模式,加强风险防控能力,提升综合服务水平。已经或正在由设备制造商向系统解决方案服务提供商转变。
3.综合效益:有成功的总集成总承包服务实践,并能够为客户提供长期稳定、高效协同的服务。
(四)信息增值服务
1.服务内容:依托智能机器人、智能家居、智能穿戴等信息化产品,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平台,为客户提供实时、专业和安全的在线支持和数字内容增值服务。
2.服务能力:能够拓展线上线下多元服务体系,切实增强客户粘性,提升企业盈利能力。能够采用可信产品和服务,提升关键设备、信息数据安全可靠水平,有相当的安全事故应急处理能力。
3.综合效益:有明确稳定的服务领域和服务对象,能够提供特色化、专业化、高效化的增值服务。
第八条 申报主体两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环保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和良好的盈利能力。
示范企业应为具有鲜明特色的制造业企业。在本行业或行业细分领域内,其生产技术与工艺、服务能力与水平等具有一定优势地位。企业能够通过模式创新形成核心竞争力,并在战略规划、管理运营、模式创新、平台建设、人才培养、服务绩效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果。
三、淮南市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市建设若干政策(修订稿)的通知》(淮府〔2018〕9号)、《安徽省发展服务型制造专项行动推进方案(2017-2020年)》(皖经信产业〔2017〕100号)和国家、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淮南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服务型制造是制造与服务融合发展的新型产业形态,是制造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方向。制造业企业通过创新优化生产组织形式、运营管理方式和商业发展模式,不断增加服务要素在投入和产出中的比重,从以加工组装为主向“制造+服务”转型,从单纯出售产品向出售“产品+服务”转变,有利于延伸和提升价值链,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产品附加值和市场占有率。大力发展创新设计、总集成总承包、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服务外包等业务。
第三条 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应当在服务型制造发展方面成效突出,并对所在行业服务型制造发展起到良好示范带动作用。开展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将以《淮南市制造强市建设实施方案(2017-2021年)》的重点行动为导向,聚焦供应链管理、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总集成总承包服务和信息增值服务等领域,分批次有序实施。
第四条 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开展一次。
第五条 市经信委负责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县区(园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的推荐申报工作,并协助市经信委对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市内依法注册的制造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已正常经营三年以上,企业组织结构健全。
第七条 申报主体应具备服务型制造特征,符合“淮南市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基本条件”明确的方向与要求。
淮南市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基本条件:
(一)供应链管理
1.服务内容:开展生产物流的优化提升,实施集中采购、供应商管理库存(VMI)、精益供应链等模式,高效运用订单管理、物料配送、仓储库存等供应链服务。
2.服务能力:具备数据协同的柔性供应链体系,能够在制造业企业内部实现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和营销服务能力的集成对接。具备企业级的供应链解决方案,能够优化制造过程和供应链的并行组织。能够使用智能化物流装备和仓储设施,有供应链的计划、调度、运作、监控能力。
3.综合效益:在生产物流环节形成稳定的供应链服务体系。通过优化供应链管理,实现企业提质增效。
(二)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
1.服务内容:运用交互式电子技术手册(IETM)等技术,完善设备运输、演示安装、设备调试、客户培训等交付服务;或开展远程在线监测/诊断、健康状况分析、远程维护、故障处理等质保服务。
2.服务能力:具备对产品从研发、生产到销售、维护的全过程管理信息技术基础。集成ERP(企业资源规划)系统、PDM(产品数据管理)系统、CRM(客户关系管理)系统、SCM(供应链管理)系统等。具备运行监测中心、不间断应答中心等服务体系,能够通过设备跟踪系统或网络服务平台进行远程监测、获取产品生产和使用全过程的数据信息。能够开展故障诊断、远程维修、趋势预测等在线支持服务,提供计量检测、协同管理、资源管理、数据管理等增值服务。
3.模式创新:在按服务计费模式方面进行了成功探索,能够延伸服务体系,创新产品增值服务方式,改变传统单一的产品销售模式,开展了直接面向用户、按流量、时间或其他方式计费的创新服务。
4.综合效益:有明确稳定的产品服务对象,能够提供长期稳定、高效协同的全生命周期服务。
(三)总集成总承包服务
1.服务内容:开展设施建设、检验检测、供应链管理、节能环保、专业维修等某一领域的总集成总承包服务,可根据用户需求提供系统解决方案。
2.服务能力:能够创新经营模式和营销方式,集中整合资源优势,具备咨询设计、项目承接等系统解决能力。能够通过创新服务融资模式,加强风险防控能力,提升综合服务水平。已经或正在由设备制造商向系统解决方案服务提供商转变。
3.综合效益:有成功的总集成总承包服务实践,并能够为客户提供长期稳定、高效协同的服务。
(四)信息增值服务
1.服务内容:依托智能机器人、智能家居、智能穿戴等信息化产品,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平台,为客户提供实时、专业和安全的在线支持和数字内容增值服务。
2.服务能力:能够拓展线上线下多元服务体系,切实增强客户粘性,提升企业盈利能力。能够采用可信产品和服务,提升关键设备、信息数据安全可靠水平,有相当的安全事故应急处理能力。
3.综合效益:有明确稳定的服务领域和服务对象,能够提供特色化、专业化、高效化的增值服务。
第八条 申报主体两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环保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和良好的盈利能力。
第九条 示范企业应为具有鲜明特色的制造业企业。在本行业或行业细分领域内,其生产技术与工艺、服务能力与水平等具有一定优势地位。企业能够通过模式创新形成核心竞争力,并在战略规划、管理运营、模式创新、平台建设、人才培养、服务绩效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果。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企业向所在县区(园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相关申报主体按“淮南市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申报书”(见附件)要求填写申报表,编写申报书并提供随附材料。
第十一条 各县区(园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对申报企业进行初审,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上报文件和被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报送市经信委。
第十二条 市经信委组织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必要的现场考察并提出审核意见,择优确定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认定名单。
第十三条 经公示七天无异议后,由市经信委公布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名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名单在市经信委门户网站公布,并适时更新,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十五条 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通过各县区(园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市经信委备案。
第十六条 市经信委将从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中择优推荐申报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通过市制造强市有关专项资金对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重点项目给予扶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县区(园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本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的认定工作,并对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建设给予支持和指导。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