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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条补助!霍山县中药产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申报奖励条件

文字:[大][中][小] 2022/8/8    浏览次数:2009    
霍山县中药产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补助的内容包含道地药材种植、良种繁育推广、道地药材产地加工、“十大皖药”示范基地、其他药材种植、新建和扩建中药工业项目、药品技术转让、中药保健品、大品种扶持、标准制定、现代中药物流项目、电商企业销售、中医药文化旅游、交易市场、健康养老项目扶持等等, 针对霍山县中药产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的详细内容,可咨询小编了解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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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县中药产业发展,打造中药产业强县,根据我县中药产业发展实际,结合外地先进经验,修订本扶持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境内中药材的种植、加工、销售等环节以及中医药技术研发平台、交易市场、电商物流、文旅康养等项目建设。本办法施行前已建设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扶持奖励范围,适宜在我县落户的西药类投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县政府设立中药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专项引导资金),总规模不低于6000万元,专项引导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并探索实行中药项目财政补助资金及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股权化机制。
第二章  现代中药农业项目扶持政策
第四条  道地药材种植。对企业、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新增霍山石斛仿野生种植净面积20亩(按每平方不低于40丛折算净面积)、霍山赤芝种植净面积20亩(按大棚种植每亩不低于8000棒,林下种植每亩不低于4000棒折算净面积)以上的集中连片基地,每亩一次性补贴3000元,单品种限额30万元;新增霍山石斛大棚种植净面积50亩(按每平方不低于80丛折算净面积)以上,天麻、茯苓、多花黄精、石菖蒲种植净面积50亩(天麻、茯苓每亩按栽植窖或畦的实测面积计算,多花黄精、石菖蒲每亩按行株距30cm×20cm的栽植密度测算净面积)以上的集中连片基地,每亩一次性补贴2000元,单品种限额30万元;新增断血流、艾草、百合、桔梗、青钱柳种植净面积100亩(断血流、艾草每亩按行株距45cm×20cm的栽植密度测算净面积,百合、桔梗每亩按行株距25cm×10cm的栽植密度测算净面积,青钱柳每亩按行株距2m×2m的栽植密度测算净面积)以上的集中连片基地,每亩一次性补贴1000元,单品种限额20万元。
第五条  其他药材种植。对企业、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新增其他单品种中药材种植净面积200亩以上的集中连片基地,每亩一次性补贴500元,单品种限额20万元。
第六条  “十大皖药”示范基地。对新通过“十大皖药”示范基地验收、获得授牌的企业、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专项引导资金单独给予5万元奖励。
第七条  良种繁育推广。科研机构或市场主体新培育出抗病、抗逆、高产、适宜规模化种植的道地药材优良品种,通过省级以上机构认定登记并在全县范围推广,种植规模达500亩以上的,一次性补贴繁育成本和推广费用20万元。
第八条  道地药材产地加工。在我县注册的企业、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新建和扩建道地药材产地加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50万元,按照当年实际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限额20万元。
第三章  现代中药工业项目扶持政策
第九条  现代中药工业项目扶持。新建和扩建中药工业项目(含以道地药材为主要原料的药品、食品、化妆品等),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500万元,根据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享受不同扶持政策,具体扶持标准如下:
1、对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以上的项目,专项引导资金补助标准为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18%;
2、对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含)—1亿元(不含)的项目,专项引导资金补助标准为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12%;
3、对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按我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给予扶持;
4、对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的重大中药工业项目,可通过“一事一议”给予特别政策扶持。
第十条  药品研发和科研成果转化扶持。企业通过自主研发或科技成果转化获得三类以上国家新药证书和药品注册批件,在我县注册投产且在约定期限内达到约定目标的,可申请研发后补助,一类新药补助300万,二类新药补助200万,三类新药补助100万;新药销售额进入全省前10名的,可申请一次性奖励,一类新药奖励 90万元,二类新药奖励60万元,三类新药奖励30万元,单个企业累计最高限额500万元。
第十一条  药品技术转让扶持。
1、企业通过在研药品权属转让、新药技术转让或药品生产技术转让,在我县注册投产且在约定期限内达到约定目标的优势药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按实际转让费用的30%对该品种批文持有企业给予奖励,单个品种仅支持一次。
①年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的现有大品种;
②具有市场价值的独家品种或独家剂型;
③具有一定市场独占性的药品(全国生产家数小于5家)。
2、通过生产技术转让,在我县注册投产且在约定期限内达到约定目标的普通药品,每个品种给予批文持有企业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 上市许可持有人(注册人)委托生产扶持。支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注册人)委托我县企业生产上市许可药品,自产品开始生产三年内按对本级财政贡献额的70%给予受托企业奖励。
第十三条  中药保健品扶持。企业通过研发或转让取得中药保健品批文,在我县注册投产且在约定期限内达到约定目标的,每个品种给予批文持有企业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四条  药品进入基本药物目录和医保目录扶持。对在我县注册生产的新药,新进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每个品种给予50万元奖励;新进入国家、省级(不局限安徽省)医保目录,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第十五条  大品种扶持。对在我县注册生产的中药药品、食品、化妆品等产品,单品种年销售额首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第十六条  标准制定扶持。对主持起草制(修)订中药类国际标准、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在标准文本正式批准发布实施后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单个企业每年奖励最高限额100万元。
第十七条  科研平台建设扶持。对于新组建的国家、省、市级技术创新中心,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国家级质检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300万元、20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对符合省市共建条件的企业实验室,连续3年,每年给予100万元的经费支持;对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国家级实验室、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第四章  现代中药服务业项目扶持政策
第十八条  现代中药物流项目建设扶持。对集中式仓储建筑面积达30000平方米以上的现代中药物流项目,冷库仓容达5000吨以上的冷链中药物流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的补助。支持中药物流企业创建国家级物流企业,对首次获批1A、2A、3A、4A、5A级物流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九条  电商企业销售扶持。凡在我县注册的电商企业,自营或进驻天猫、京东等全国知名电商平台,或利用其他线上渠道销售我县中药材及中药产品,年网络销售额超 1000万元以上,且网销额被省商务厅监测平台纳入霍山统计数字的,一次性给予网上交易额1%的奖励,上限100万元。
第二十条  中医药文化旅游、交易市场、健康养老项目扶持。对新建中医药文化旅游、交易市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包括项目用地取得成本)500万元以上的,给予5%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中医健康养老项目扶持政策参照《霍山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涉及的奖励与补助政策,享受固定资产补助及税收优惠政策的,在县财政统筹下由落户地予以兑现;有省政府支持制造强省建设及农村电商优化升级政策资金、市县西山药库建设专项引导资金、县政府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等明确支持的,由县中药产业发展中心协助企业向相关部门申报兑现;无明确支持的以及国家、省、市支持中药产业发展政策中涉及县级应配套的资金,由专项引导资金予以兑现。
第二十二条  专项引导资金由县财政局会同县中药产业发展中心、农业农村局、林业局、科技经信局、商务局、投资创业中心制定具体资金管理办法,并由上述单位组成验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验收。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固定资产投资是指项目在约定建设期内形成的建筑物、加工设备、检验检测设备等投入。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中未列明的其他优惠政策如总部经济、税收优惠等参考《霍山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霍山县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执行,本办法与其他支持政策有交叉重合的,从高执行,不重复享受。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中药产业发展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霍山县中药产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试行)》(霍政秘〔2018〕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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