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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项目 通知公告

寿县水产管理服务中心寿县财政局关于印发2022年中央财政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2022/7/20    浏览次数:1817    
  为深入实施省“两强一增”行动,做好2022年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政策的落实,促进渔业转型升级,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中央财政渔业发展支持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皖农渔函[2022]337号)和淮南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做好2022年中央财政渔业发展支持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淮农[2022]5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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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按照《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皖财农〔2021〕929号)文件要求,以稳定实施政策、管好用好补助资金、充分发挥政策效益为主线,扎实推进渔业绿色发展,优化渔业产业结构,加强渔业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提升渔业科技水平,强化渔业资源环境养护,巩固提升渔业综合生产能力,不断增强更有质量效应的渔业可持续发展能力。通过项目示范带动,全面完成新增绿色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和稻渔综合种养、提升渔业全程机械化率等“两强一增”行动涉渔领域目标任务。
二、实施内容
2022年中央财政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资金重点用于以下方面。
(一)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和养殖尾水治理
1.支持对象。重点对在发布的《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养殖区内,池塘养殖面积达到100亩以上,合法注册、具有相关能力条件的水产养殖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养殖户进行适当补助。优先支持符合以上条件的规模养殖主体。已获得中央直达渔业发展补助资金(池塘标准化改造和尾水达标治理)的不重复支持。
2.建设内容。按照《安徽省绿色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指导性建设规范(试行)》的要求,因地制宜支持开展整形清淤、护坡道路、沟渠管道、泵房泵站、管理用房、养殖设备、电力设施等养殖池塘改造,底排吸污、曝气增氧、生态沉淀过滤、鱼菜共生、池塘+稻渔综合种养等养殖尾水治理,以及尾水监测、水质监控和环境调控系统建设等,积极推广农业农村部推荐的引领性技术,探索应用适合本地区的改造治理模式,打造一批标准化、生态化、设施化规模养殖基地,实现改造养殖池塘综合生产能力有效提升,养殖尾水循环利用或达标排放。
3.补助标准。资金总额210万元。采取先建后补方式,中央财政奖补资金对实施主体每亩养殖池塘改造的奖补标准土建工程类不超过新建内容总造价的40%,设备类不超过新建内容总造价的60%(已享受农业机械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每亩补助上限不超过3000元。鼓励实施主体加大自筹资金投入,提高亩均投入标准。用于净化的沉水、挺水、浮水植物不列入补助内容。
(二)水产生态健康养殖
1.支持对象。选择一批符合养殖水域滩涂制度,合法注册、具有相关能力条件的水产养殖类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养殖户,优先支持水产绿色健康养殖“五大行动”骨干基地,重点支持参与创建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的水产养殖生产经营单位。
2.建设内容。集约利用水域资源,加快传统落后养殖模式转型升级,因地制宜推广池塘工程化、工厂化、流水槽“跑道鱼”、圈养桶、集装箱式等陆基设施化循环水养殖,以及大水面生态增养殖等生态健康养殖技术模式,加强水处理装备、养殖装备、监测监控设施设备等基础建设,提升渔业生产机械化水平。要求工厂化设施养殖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依法依规实施的大水面(湖泊、水库)增养殖面积2000亩以上;符合稻渔综合种养技术规范通则标准的(严禁破坏、损害稻田的粮食生产功能,严格保护耕作层,开挖沟凼面积不得超过稻田面积的10%)、当年新增稻渔综合种养500亩以上。
3.补助标准。资金总额140万元,其中稻渔综合种养奖补资金80万元,工厂化养殖及大水面增养殖奖补资金60万元。采取先建后补方式,当年新增稻渔综合种养每亩中央财政补助不超过200元;其它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中央财政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奖补比例不超过建设内容总体造价的30%。项目主要用于基础性设施投入补助,不得用于苗种、饲料等生产性投入。
(三) 渔业资源养护
1.支持对象。水产技术科研教学推广单位。
2.建设内容。科学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实施水生生物完整性评价、增殖放流和禁捕效果评估。
3.补助标准。资金总额40万元。采取直接补助的方式,100%用于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的苗种采购。
(四)水产品产地初加工、仓储保鲜和冷链物流建设
1.支持对象。依法设立的具备水产品加工仓储能力的企业、合作社或家庭渔场等;具有固定生产场所,已落实加工用地指标;符合国家、地方农产品加工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应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近三年未发生质量安全事件。
2.建设内容。项目重点支持水产品清洗、分级、分割、包装、低温暂养、保鲜冷冻、副产品利用、废水处理、信息化等设备购置。
3.补助标准。资金总额20万元。项目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开展建设,项目单个设施设备补助不超过各设施设备补助上限,且不超过设备购置和新建设施价格的30%,单个项目具体实施单位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五)水产品品牌建设和推介
1.支持对象。支持合法注册并具有自主品牌的水产养殖企业和水产品加工企业,优先支持省级以上产业化龙头企业,且产品质量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近三年未发生质量安全事件,同时企业品牌在国内、国际有一定的美誉度和知名度。
2.建设内容。项目重点支持水产企业参与省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或相关专业机构举办的具有国际水准的水产品及其加工制品展示会议的展位搭建及宣传资料印刷等建设内容。
3.补助标准。资金总额10万元。项目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项目仅对企业参展所产生的的展位费、展位搭建费和宣传推介资料费等费用予以奖补,企业参展年度奖补仅限一次,费用补助不超过展位费、展位搭建费和宣传推介资料费等费用价格的50%,且单个项目具体实施单位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三、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经工商登记注册、本县行政区划范围内的水产养殖企业或脱困村以及龙头加工企业等新型渔业经营主体,重点扶持具有良好诚信记录,具备可持续生产能力的渔业新型经营主体。
2.申报条件。以往年度已经获得中央、省级财政资金支持,但尚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单位,不得申请本年度资金。同时提供以下材料(渔业资源养护、水产品品牌建设和推介项目除外):
2.1项目申报书一式三份(详见附件);
2.2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2.3养殖企业须持有养殖使用证(稻渔综合种养除外),或可证明其水域承包经营权、使用权的其他权证及证明,且有效期5年以上;
2.4能展示所申报项目现状的不同角度的全景(或室内、室外)照片8张以上(用于项目建设后对比);
2.5县级以上的资信或荣誉证书以及商标品牌、产地产品认证等复印件。
四、有关要求
1.公开竞争立项。县水产管理服务中心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和竞争立项工作(渔业资源养护、水产品品牌建设和推介项目除外)。符合条件的企业或个人按申报通知要求规定时间内自主报送申报材料,县水产管理服务中心及时邀请市、县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有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论证,专家组评审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结果无异议后,确定项目实施主体。对未被预立项的纳入储备项目,次年优先立项。
2.严格过程监管。项目建设主体对设施建设拥有所有权,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等事项须全程留痕。土建工程要履行简易招标程序,施工前、中、后至少有对比图片6张。设备购置要履行询价程序,有购买合同和资金转账支付银行回单。同时承担安全建设运营的主要责任。
3.组织验收考核。项目实施主体完成项目建设内容后,项目实施主体向县水产中心提交验收申请,由县水产中心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初验,对项目申报内容的规范性、建设内容的一致性、技术方案的符合性等开展核验,并附相关预算、决算和审计等有关佐证材料。初验合格后,县水产管理服务中心将及时申报市级验收,市级验收合格,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经县水产管理服务中心党委会同意,拨付项目补助资金。
4、严格资金使用。项目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对于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违规发放等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建设主体要做好项目的预算、决算和审计等必要程序,要完善建设材料出、入库制度,做好登记,项目建设完成通过县级初验并经市级验收后,一次性拨付补助资金。
5、严明绩效管理。县水产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政策宣传,统筹项目的申报、组织实施、技术指导、实施进度的调度以及验收考核的组织协调、项目总结提炼和推广等工作,同时加强绩效监控,开展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县财政局负责加强资金监管,规范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环节和流程,及时掌握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主体所在乡镇要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统筹协调功能,为企业项目实施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加强调度和监管,确保项目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并接受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的重点抽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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