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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氢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奖励资金申报奖补程序和材料要求,落实量效挂钩财政奖励

文字:[大][中][小] 2026/10/28    浏览次数:0    

为落实国家氢能综合应用试点要求,武汉市发布氢燃料电池货车推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揭榜挂帅方式下达年度车辆推广任务,实行量效挂钩、事后补助。各区经信部门摸排辖区整车、零部件、物流运营企业,引导组建产业链联合体申报;项目依托市级平台实现全流程数字化监管,严格执行三档验收标准,强化资金专款专用,严厉打击虚报数据、套取财政补贴行为,保障财政资金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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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三部委《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管理办法》、《武汉市氢能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精神,为规范氢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奖励资金管理,推进全市氢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资金来源于市级财政预算拨款,专项用于支持氢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与产业发展工作,涵盖车辆研发、生产制造、购置运营、产业链配套等方面。资金分配采用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的方式,项目法是指通过揭榜挂帅方式将资金分配到相关项目,因素法是指根据相关因素、赋予相应权重将资金分配到相关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按照我市确定的氢燃料电池汽车年度推广目标,设置试点推广、加压攻坚两类“揭榜挂帅”任务榜单,以车辆实际推广量为核心考核指标,经考核验收通过后给予资金支持的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车辆”为氢燃料电池载货汽车,具体分类标准按照国家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GA802-2019)执行。

第五条  管理原则。项目管理遵循职责清晰、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资金管理遵循目标导向、量效挂钩、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六条  职责分工。市经信局、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共同管理。

第七条  专业管理机构。委托第三方机构作为项目专业管理机构实施或参与实施项目管理工作。项目管理机构主要负责按照市经信局委托要求,完成项目评审、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提出项目立项、调整和终止意见,及时报告项目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等。

第八条  管理服务平台。项目的申报、验收等工作,依托武汉市新能源汽车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管理服务平台”)开展。揭榜主体应当通过管理服务平台在线提交申报材料和揭榜方案,如实填报车辆生产、销售、登记注册、推广运营、加氢记录、运营里程等信息,确保车辆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追溯。管理服务平台对车辆运营数据进行实时监测、统计分析,为项目进度管理、考核验收和资金核定提供数据支撑,并依托平台建立覆盖项目申报、实施、验收全过程的信用记录和监督管理机制。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验收

第九条  申报条件:

(一)项目以联合体形式申报,由整车研发生产企业、燃料电池系统生产企业、车辆购买企业、车辆实际使用企业及其他产业链相关企业组成联合体。牵头单位应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及与实施项目相匹配的资金筹措能力。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合作协议,明确职责分工、车辆推广任务分配、资金分配比例等。

(三)联合体各方均需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

第十条  项目发榜。市经信局每年度发布武汉市氢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揭榜挂帅”项目榜单,明确年度车辆推广目标数量(包含试点推广任务、加压攻坚任务),对应车型的单车积分测算方式,车辆技术参数要求、运营里程和使用场景要求,实施期限及资金支持标准等。

第十一条  项目揭榜。申报单位组建联合体,编制揭榜方案,由揭榜联合体牵头单位(揭榜方)作为申报主体,通过管理服务平台在线提交揭榜方案。

第十二条  方案审查。专业管理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方案进行评审,重点审查联合体能力、推广方案可行性、车辆技术指标、运营保障能力、供应链配套水平等内容。

第十三条  揭榜公示。根据评审结果,择优确定揭榜联合体,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签订任务书。市经信局发布揭榜名单及资金安排计划。由揭榜方代表联合体签订项目任务书。项目任务书包括但不限于考核指标、期限、方式、要求,资金拨付方式和条件,奖惩措施和违约责任等。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

(一)提交验收材料。项目实施期满后,揭榜方及时提出验收申请,通过管理服务平台在线提交验收资料:项目实施总结报告、车辆推广清单(含车辆型号、车架号、登记注册信息、购车发票等)、车辆运营数据(含运营里程、加氢记录等),其中车辆推广清单和运营数据以管理服务平台归集的数据为准;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等。

(二)组织验收。专业管理机构按照委托要求,组织行业专家、专业审计人员组成考核组,对照项目任务书约定内容,审核验收材料,检查项目现场,核定任务完成情况。

(三)验收结论分为通过、基本通过和不通过

1.试点推广任务:

验收通过。完成任务书约定车辆推广数量目标的100%(含)及以上,且相关车辆技术参数、运营指标等符合要求的,验收结论为通过,按实际任务完成率折算积分,不超过110%。

验收基本通过。完成任务书约定车辆推广数量目标的60%(含)—100%,且相关车辆技术参数、运营指标等符合要求的,验收结论为基本通过,按实际任务完成率折算积分。

验收不通过。试点推广任务车辆推广数量目标完成率低于60%,或相关车辆技术参数、运营指标不符合要求;车辆相关信息材料存在弄虚作假,存在以上一种或多种情况的,验收结论为不通过,不予资金支持。

2.加压攻坚任务:加压攻坚任务不单独考核。试点推广任务完成率达到100%(含)及以上的,加压攻坚任务按实际完成量核算积分,并享受额外积分奖励;试点推广任务完成率低于100%的,已完成的加压攻坚任务车辆纳入试点推广任务考核,该部分车辆不享受额外积分奖励。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揭榜方应按照任务书要求组织实施项目,确保按期完成车辆推广目标。项目实施期为自签订任务书起1年,与年度推广目标对应。

第十七条  项目实行里程碑管理。揭榜方应按照任务书约定的时间节点,通过管理服务平台定期填报车辆推广进度,包括车辆生产、销售、登记注册、运营等情况。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联合体成员单位不得变更。车辆推广目标、技术指标、完成期限等核心内容不得调整。

第十九条  联合体应配合专业管理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的跟踪服务和监督检查等工作。专业管理机构发现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市经信局协调处理。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资金支持标准:

(一)奖励资金采取积分制核算。

单车基础积分由标准车积分、功率折算系数共同确定;

试点推广任务总积分由单车基础积分、推广车辆数量、任务完成率(需达到60%及以上)综合核算;

加压攻坚任务总积分核算方式参照试点推广任务,并在此基础上额外给予10%的积分奖励。

(二)奖励标准为12万元/积分,奖励资金总额=任务总积分×12万元/分。

第二十一条  资金拨付方式:

(一)奖励资金实行后补助,考核验收通过后一次性拨付;

(二)考核验收通过后,市经信局依据管理服务平台归集的车辆推广和运营数据,结合实际推广数量和单车支持标准,核定项目资金总额,按程序拨付至揭榜方;

(三)揭榜方应按照联合体合作协议约定的比例,在1个月内将奖励分配至联合体成员单位,不得以任何名目抽取、截留、挤占、拖欠、挪用联合体成员单位的奖励资金。

第二十二条  奖励资金由揭榜方统筹安排,不得改变资金用途,不得用于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  项目揭榜方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对奖励资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经信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项目、资金以及专业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依托管理服务平台建立覆盖项目申报、验收等全过程的信用记录制度。

第二十五条  揭榜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作出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取消项目资格、追回已拨资金、3年内不得申报市级财政资金支持项目等处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在项目申报、验收中提供虚假材料,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未按任务书要求组织实施,车辆推广数据造假的;

(三)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资金的;

(四)不按要求接受监督检查或考核验收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专业管理机构、参与项目评审验收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6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四年。

 

有意申报的企业务必提前组建完整产业链联合体,明确成员分工、推广任务与资金分配比例,项目实施期为 1 年,核心指标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所有车辆生产上牌、运营里程、加氢数据都要如实上传市级监管平台,确保数据真实可核查。奖励按积分核算,单积分补贴 12 万元,攻坚任务可享受额外积分;务必保证推广量达标,完成率低于 60% 将无法获得补助,一旦弄虚作假,将被追回资金并 3 年内禁止申报市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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