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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链/保供/骨干企业五大方向!安庆现代商贸流通体系专项资金申报条件、补贴标准一览

文字:[大][中][小] 2026/9/7    浏览次数:28    
你的企业在建冷链物流基地吗?计划改造农贸市场吗?正在建设“平急两用”应急保供中心吗?——如果答案是肯定的,你的企业可能正在错过一笔最高2000万元的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安庆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正式发布征求意见稿。专项资金主要采取投资补助方式,单个企业在整个试点期内累计享受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本文从企业视角出发,逐条解读申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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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安庆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建设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的通知》(财办建〔2024〕21号)、《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5年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申报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5〕13号)、《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6年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申报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6〕16号)、《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6〕13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安庆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部下达我市的中央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按照财政部、商务部有关规定,由我市统筹用于开展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聚焦重点、讲求绩效的原则,集中支持安庆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项目。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共同管理,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监管、使用等相关工作。
(一)市级管理部门
市商务局:负责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做好项目申报、审核、监管、验收等工作;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配合做好资金监管相关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下达资金预算,参与项目评审验收和资金拨付,指导和督促资金管理使用、日常监管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二)县(市)区管理部门
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项目摸排储备、初审筛选、汇总上报、日常跟踪管理;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期完成建设、落实绩效目标,按时报送项目进展、绩效自评等材料;配合做好督查、验收、审计等工作。
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专项资金使用日常监管,核查项目实施单位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配合商务部门开展项目管理、绩效评价、问题整改及资金清缴等工作。
(三)项目实施单位
作为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对项目真实性、申报材料完整性、数据准确性、资金使用合规性负责。按期完成项目建设,自主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建立专项资金专账核算制度,专款专用、独立核算,确保合同、发票、付款凭证、记账凭证、验收资料完整统一、闭环可查;健全项目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权属与管护责任;主动配合各级主管部门开展督查、审计、绩效评价、竣工验收,按要求完成商务行业平台数据填报、资料报送等工作。
第二章支持范围、方式、标准和条件
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在安庆市建设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项目,以推进商贸流通现代化为主线,发展新质生产力,增强商贸流通内生动力和发展活力,促进供需良性互动,助力扩大内需,提振消费。主要包括推动城乡商贸流通融合发展、建设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完善农村商贸流通体系、加快培育现代流通骨干企业、完善城乡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等5个方向,注重加快城乡商业设施改造、加快商贸流通业创新转型、加快数智供应链应用。具体支持内容如下:
(一)推动城乡商贸流通融合发展。支持骨干市场设施升级、信息化改造等,提升商品集散、跨区域调运和宏观调控水平,加强标准化农贸市场、菜市场改造。支持连锁商超、社区便利店等区县商业网点更新改造,盘活存量商业设施,提升消费体验,推进品牌化、连锁化运营,激发下沉市场消费活力;支持重点商业街区智慧化、场景化改造,促进服务消费提质增效。支持建设改造区域冷链物流基地,增强冷藏、加工、配送等综合能力,连接产地、销地和集散地,与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产地冷链保鲜设施等错位衔接,畅通工业品下乡和农产品进城。支持商贸流通企业、第三方物流企业布局智能仓储、自动分拣、无人配送、低空物流等新设施,发展集采集配、反向定制等新模式,推广智慧物流、单元化物流,促进全链路设施设备和数据互联互通,提高流通效率。
(二)建设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聚焦生活必需品重点品种,建设改造流通保供重大设施,优化网络布局。提升农产品批发市场流通保供能力,增强储存、加工、分拣等功能。提高骨干仓储加工配送能力和效率,完善应急保供中心仓、临时交易备用场地等流通保供设施,增强应急保供能力。强化消费终端网络网点建设,提升末端配送、应急投放能力。完善生活必需品储备调控体系,加强肉、菜、小包装和应急食品等储备建设。升级生活必需品流通监测、数据分析、预测预警信息化系统,提升保供精准化、智能化水平。建设改造“平急两用”备用场地等,预置部分设备设施。
(三)完善农村商贸流通体系。支持升级乡镇商贸中心、大中型超市、集贸市场等,发展连锁经营和电子商务,完善农产品商品化处理设施,促进农村消费和农民收入双提升。支持健全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建设改造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快递站点,发挥邮政、供销和农村经销商网络优势,整合消费品、农资下乡和电商快递资源,大力发展共同配送,降低农村物流成本。
(四)加快培育现代流通骨干企业。支持传统批发零售企
业数字化转型,整合线上线下营销网络,发展集中采购、统仓统配、即时零售等新模式,向社区和村镇延伸服务。大力发展现代供应链,依托骨干流通企业建设数字供应链服务平台,加强供应链数字化、智能化、可视化改造,为中小企业提供市场开拓、定制生产、集采集配、精准营销、品牌孵化等服务,打造高效协同、互利共赢的供应链集群。鼓励骨干流通企业与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生活服务业跨界融合,构建产供销储运协同供应链,加快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五)完善城乡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支持家电等耐用消费品以旧换新,新建、改扩建废旧家电专业型分拣中心以及包含废旧家电家具等业务的综合性再生资源分拣中心,拓展再生资源集聚、分拣、消纳等功能。支持以县城和乡镇为重点,结合县级物流配送中心、乡镇商贸中心等升级改造,建设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中转站点或配套设施,畅通家电消费循环。
第六条项目资金支持方式。专项资金主要采取投资补助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支持。
第七条项目资金补贴标准
(一)项目补贴比例和额度。对于符合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政策支持方向和支持内容的项目,按照不超过核定有效投资额的4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含单方向和多方向业务)在整个试点期内累计享受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二)项目有效投资额的认定。本办法所称有效投资额,是指项目在规定建设周期内,符合政策支持时限、支持范围和建设内容,财务票据真实、合规、完整,经市商务局委托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审核认定的实际合规投资额。
第八条专项资金不支持内容
(一)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及偿还债务或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不得用于征地拆迁、土地开发、建设政府性楼堂馆所、办公楼装修等明令禁止的相关项目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二)不得用于人员、办公经费和项目组织工作经费。包括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评价验收、引入第三方监理和项目规划服务等。
(三)不得用于土方开挖、基础浇筑、墙体砌筑及地面铺设(部分老旧农产品批发市场、菜市场、冷库仓库、再生资源回收等路面硬化除外)等基础土建以及具有商业地产开发性质的项目,包括土地购置、租赁费用,房屋建设相关的勘测、设计、评估等费用。
(四)不得用于项目内部管理相关投资和支出,如办公楼、员工宿舍、办公物品、人员工资等。
(五)对近三年已从其他渠道获得中央、省级、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以及已申请并获得超长期特别国债和地方政府专项债、中央基建投资和其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不得重复支持。若建设内容、资金投入与已获得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界限清晰、无交叉重叠,并能够提供完整佐证材料的,可按新项目予以单独申报。
(六)建设内容模糊、成效无法判断,以及不符合国家有关鼓励或支持发展方向的。
(七)其他不符合支持方向的项目。
第九条申报主体条件
(一)申报主体依法注册登记,原则上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集团分公司等特殊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分析研判)。在每批次申报通知发布时,申报主体注册成立时间原则上需满一年(因并购重组等特殊原因新成立的公司除外)。
(二)近三年未被列入国家、省级、市级信用平台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三)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承诺不以任何形式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如有违反自愿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及法律责任。
(四)不存在经营资金链断裂、账户被冻结等资产风险问题。
(五)应为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项目的实际投资和实施主体,具备承担项目实施运营的能力,应及时报送工作进展及相关数据。
(六)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原则上5年内不得变更产权属性、不得改变建设用途及经营状态。
(七)申报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方向的,须与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相关应急保供承诺书,或被政府有关部门确定为重点保供企业,承担相应的应急保供责任。
第十条申报项目条件。
(一)项目建设地应位于安庆市行政区域内。
(二)项目实施期限:开工时间原则上不早于2025年1月1日(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相关时限可适度放宽至2024年1月1日),项目整体竣工时间应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
第十一条申报项目还应符合以下专项条件:
(一)推动城乡商贸流通融合发展相关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1.优先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新建或升级改造,项目建设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有效投资额不少于200万元。在整个试点期内累计享受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2.支持农贸市场、菜市场新建或升级改造,项目建设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有效投资额不少于200万元。在整个试点期内累计享受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3.加快城乡商业设施改造。支持连锁商超、社区便利店等区县商业网点更新改造,盘活存量商业设施,提升消费体验,推进品牌化、连锁化运营,激发下沉市场消费活力,有效投资额不低于200万元。在整个试点期内累计享受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4.支持区域冷链物流基地冷库新建或升级改造,项目建设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有效投资额不少于500万元。在整个试点期内累计享受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5.支持商贸流通企业、第三方物流企业因地制宜布局智能仓储、自动分拣、无人配送、低空物流等设施设备,发展集采集配、反向定制等新模式,推广智慧物流、单元化物流,促进全链路设施设备和数据互联互通,有效投资额不少于300万元。在整个试点期内累计享受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6、支持重点商业街区智慧化、场景化等改造,有效投资额不低于300万元。单个申报企业在整个试点期内累计享受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建设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1.新建或升级改造服务于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的农产品批发市场项目,建设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有效投资额不少于300万元。在整个试点期内累计享受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2.加强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仓储设施建设。重点支持商贸流通或物流企业建设改造“平急两用”的城市应急保供中心(含区域中心交易备用场地、城郊大仓基地、临时转运接驳站),总体建设改造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有效投资额不少于200万元。在整个试点期内累计享受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3.支持商贸流通及初加工企业加强生活必需品的储备,新建或改扩建生活必需品储备仓(含常温库和冷库)的建设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有效投资额不少于200万元。在整个试点期内累计享受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4.拓展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终端网点建设。支持新建或改扩建连锁超市、社区便利店、社区菜店、前置仓等。申报连锁超市、便利店、前置仓方向的,企业应有5家以上连锁超市(单店500平方米以上)或10家以上连锁便利店(单店20平方米以上)或5家以上的前置仓(单个前置仓库不少于15平方米,具有生鲜类、低温冷藏类生活必需品存储能力),有效投资额不少于200万元。在整个试点期内累计享受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5.与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相配套的信息监测和预测预警体系建设及改造项目,有效投资额不少于200万元,此类项目在整个试点期内累计享受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完善农村商贸流通体系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1.新建或升级改造乡镇商贸中心、大中型超市、集贸市场等,项目建设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有效投资额不少于300万元。在整个试点期内累计享受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县域分拨中心、乡镇配送中心和村级综合服务站等三级物流体系建设,有效投资额不少于200万元。在整个试点期内累计享受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3.农产品上行相关新建或升级改造项目,有效投资额不少于200万元。在整个试点期内累计享受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四)加快培育现代流通骨干企业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1.培育骨干流通企业建设数字供应链服务平台,提供国内外市场开拓、品牌孵化、集采集配等服务,服务平台需具有第三方社会服务的功能,服务行业上下游企业不少于100家,项目有效投资额不少于300万元。在整个试点期内累计享受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支持数字化转型,支持培育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的商贸流通企业数字化转型、智能化绿色化仓储及配套设施建设、整合线上线下营销网络,发展集中采购、统仓统配、即时零售等,有效投资额不少于200万元。在整个试点期内累计享受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五)完善城乡再生资源回收体系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1.废旧家电家具专业型分拣中心以及包含废旧家电家具等业务的综合性再生资源分拣中心项目,新建或改扩建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项目有效投资额不少于500万元。在整个试点期内累计享受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2.包含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业务的中转站项目,建设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再生资源回收点申报项目,回收网点不少于10个;建设箱式回收点申报项目,布局不少于20个多品类智能化回收箱。以上各类项目合计有效投资额均应不少于200万元。在整个试点期内累计享受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3.新建或升级改造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市场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项目有效投资额不少于200万元。在整个试点期内累计享受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4.再生资源回收市场主体推进创新“以车代库”“互联网回收”等回收模式,购置再生资源回收、运输设备和车辆等,项目有效投资额不少于200万元。在整个试点期内累计享受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三章资金申报、审核与拨付
第十二条县(市)区、开发区商务、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市级下发的项目实施、验收相关工作通知,按照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相关文件要求,自行组织力量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县级验收和绩效评价,县级验收结果和绩效评价等材料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第十三条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县级验收通过的项目开展市级验收,并会同市财政局形成验收意见后组织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按规定拨付。专项资金拨付采取即审即付的原则,专款专用,各级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市商务局牵头组织在项目入库评审环节开展资金交叉比对,比对不通过的项目不得纳入拟支持项目清单。申报单位须如实填报已获得各级财政资金扶持情况,隐瞒不报的取消申报资格,纳入失信记录。
第十五条为加快试点整体拨付进度,可对经营规范、信用良好、建设进度扎实的在建试点项目进行预拨付。商务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项目已完成投资进行投资专项审计,核定项目已完成有效投资额。预拨比例不超过拟补助总额60%;项目完成全部建设、第三方审计、市级验收合格、公示无异议后,办理剩余资金清算。验收不合格的,取消补助资格,已预拨资金按规定全额追回。
第十六条对验收未通过的项目要求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取消项目支持资格。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开展专项资金阶段性和整体绩效评价。
第四章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实行绩效全过程管理。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依据试点方案设定的总体绩效目标和年度分解目标,指导项目实施单位编制具体项目绩效目标。绩效目标作为预算执行、跟踪监控及验收考核的重要依据。市商务局牵头组织年度绩效自评和重点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政策优化调整、后续资金分配及完善项目管理机制的重要参考。
第十八条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在跟踪管理过程中,若发现申报单位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进展和资金使用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较大偏离、项目发生重大变更调整或无法继续实施等情形的,须停止专项资金拨付,并采取口头警告、限期整改等措施。限期内无法完成整改的,按规定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第十九条申报单位对所获得的专项资金,须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配合市商务局统计报送业务数据,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妥善保管项目申报材料。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违规使用专项资金,对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收回已拨付专项资金,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一条各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申请、审核、分配、使用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施行期间,若国家、省出台新的相关政策规定,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限暂定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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