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行业动态
蚌埠市正式就《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作为全省唯一入选第三批国家级新型技改试点的城市,本次试点最高可获3亿元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聚焦电子信息、化工、汽车三大主导行业,遴选20个“点线面”分层示范项目,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产业链协同改造、产业园区整体改造三类项目最高补助分别可达2500万元、4000万元、4000万元。办法同步明确资金使用范围、审批流程与绩效监管规则,统筹中央奖补与地方配套资金叠加发力,撬动社会资本共同参与技改升级,到2028年实现三大试点行业规上企业技改全覆盖,全市工业技改投资增速达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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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蚌埠市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的重点项目(下称“重点项目”),重点项目的子项目实行归口管理。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蚌埠市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专项资金”(下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支持蚌埠市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建设的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公正公开、科学分配、专款专用、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三条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各县(区)、管委会工信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同做好重点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一)市工信局负责统筹和督促项目建设、制定绩效目标,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审核、绩效评价、项目验收等工作;
(二)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并会同市工信局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三)各县(区)、管委会工信部门负责区域内项目日常监管、跟踪督导,并配合上级部门做好项目申报、审核、验收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面向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汽车制造业三大试点行业,公开遴选新型技改试点总服务商,负责为试点项目提供新型技术改造咨询诊断,对重点项目实施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改造开展技术指导,并协同做好中央资金的拨付,按照试点建设要求开展以下工作。
(一)负责全面开展试点诊断服务。对试点项目开展全覆盖走访和新型技术改造诊断,按照“一企一策”,形成专项技术改造诊断报告,为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提供技术路径参考,定期报送诊断服务台账;
(二)负责协同做好中央资金的拨付工作。严格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工作指南的通知》(工信厅联规〔2025〕70
号)(下称《工作指南》)相关要求,协同做好专项资金拨付,确保项目符合支持范围;
(三)负责赋能培育优质服务商。依托试点资源、项目案例及服务经验,凝练标准专业化的诊断服务体系。通过试点项目实操示范、技术经验输出、服务模式推广、行业案例共享等方式,带动提升各类技术改造服务商数字化诊断、方案设计、改造实施等专业能力,培育壮大新型技术改造服务生态;
(四)配合完成其他试点建设相关工作。
第三章项目申报要求与资金支持标准
第五条试点项目遴选采取公开征集的方式,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蚌埠市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业企业;
(二)企业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
(三)项目应属于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汽车制造业三大试点行业;
(四)申报企业应签订项目任务书,明确总投资、建设内容、建设成效,并按时完成建设进度。试点建设期内完成申报项目的既定投资内容。
第六条中央专项资金支持标准
(一)“点”上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对“点”上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设备、软件投资额的15%给予投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500万元;
(二)“线”上产业链供应链协同数字化改造
对“线”上项目,按照不超过设备、软件投资的15%给予投资补助,单个“线”上项目最高不超过4000万元;
(三)“面”上产业园区整体数字化改造
对“面”上项目,遴选园区内数字化技术改造典型示范项目,按照不超过设备、软件投资额的15%给予投资补助,单个园区累计补助不超过4000万元。
专项资金分配原则上按工信部批复方案执行,资金分配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适当统筹调剂使用。
第四章项目审核与资金拨付
第七条资金拨付应由项目实施单位申请,经各县区工信部门对照试点相关规定初审后上报拨付项目清单及资金需求。由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会同总服务商做好拨付。项目审核分为3个阶段:
(一)初期审核。为鼓励企业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审核通过纳入试点的项目,已实质开工建设的,根据项目已完成设备、软件投资占任务书承诺的项目设备、软件投资额比例,拨付项目初期奖补资金。初期拨付最多不超过应奖补资金的50%;
(二)中期审核。试点期间,市工信局可根据试点进展进行中期审核。对项目投资进度明显滞后的项目,市工信局下达督查通知,督促企业加快建设进度;
(三)终期审核。试点正式验收前,由市工信局、市财政局组织开展项目预验收,做好相关迎检工作。项目经工信部、财政部验收通过后拨付剩余奖补资金;如未通过验收,按工信部、财政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专项资金不得重复申领
(一)已获得中央投资类政策扶持项目不可重复享受专项资金奖补。对已申报国家同类项目但申报结果未明确的,可纳入试点,暂缓拨付专项资金。
(二)项目申请资金时应提交书面承诺,承诺未重复享受中央财政扶持,违反承诺自愿退回已拨付补助资金。
第五章项目及绩效管理
第九条申报企业应严格按照项目任务书实施,严禁擅自变更。试点项目发生下列重大变化需要调整的,应当及时向属地工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一)项目实施主体、名称发生变更;
(二)主要建设内容、预期成效、实施期发生变化;
(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其他重要变化事项;
(四)因市场变化等客观原因项目无法建设的。
各县(区)、管委会工信部门收到企业申请后,需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提出初审意见,按程序逐级上报,备案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十条申报企业在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向属地工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各县(区)、管委会工信部门对项目验收进行初审,合格后上报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申报企业应主动配合市工信局、市财政局等
相关部门开展专项资金过程跟踪、绩效管理等工作,对项目投资、建设内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负责。项目经工信部、财政部验收未通过的,追回已拨付资金。申报企业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奖补资格,追回已拨付资金,并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实施情况、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资金使用合规性情况进行日常指导和跟踪
监督。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工作指南》要求执行,确保专项资金统筹用于实施方案中明确的重点项目。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及偿还债务,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不得用于新建、扩建政府性楼堂馆所等明令禁止的相关项目建设。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其他未尽事宜按《通知》《实施方案》《工作方案》《工作指南》等相关规定执行,由市工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蚌埠市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工作结束。
本次《蚌埠市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重点明确了全流程资金监管机制,建立“绩效评价一把尺”的闭环管理体系,对项目投资进度滞后、未通过验收的主体,将依法依规全额追回已拨付财政资金。办法同步配套“中央引导+地方叠加”的多元投入模式,叠加设备补贴、产业链协同奖励等地方政策工具,精准支持智能工厂打造、产业链上下游协同转型、园区整体数字化升级三类场景,最终目标到2028年全市关键生产工序数控化率提升至78%,累计培育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企业450家,打造老工业基地技改升级全国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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