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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核心功能区、新城区12区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流程材料指引和认定补贴奖补条件宝典!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青山区、洪山区、东西湖区、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长江新区等注意:抢抓武汉科创扶持黄金机遇!2026年武汉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全面推进,省级40万、市级20万基础奖补叠加各区县最高30万配套,东湖高新区企业首次认定可获90万巅峰奖励。同步享受企业所得税15%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100%、亏损结转延长至10年等重磅优惠,常年申报、一网办理,助力企业以政策红利撬动科技创新,解锁发展新动能。需要咨询规划高企申报的可以联系小编为您解答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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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核心功能区、新城区12区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武汉市核心功能区、新城区12区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补贴奖补
一、省级奖励
· 首次认定:40 万元一次性奖励(较往年大幅提高)
· 重新认定:无省级统一奖补
· 政策依据:《湖北省科技创新 “十四五” 规划》《湖北省支持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
二、市级奖励(核心标准)
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三年内给予 30 万元奖励,对重 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10 万元奖励,市、区各承担 50% 。
三、各区县配套奖励(叠加计算,区级最低按 1:1 配套市级)
1. 核心功能区(首次认定最高 40 万 + 省级 40 万 = 80 万)
区县 首次认定 重新认定 叠加后首次总额 叠加后重新总额 特殊政策
东湖高新区 (光谷):首次认定30 万元,重新认定15 万元,叠加后首次总额90 万元,叠加后重新总额60 万元, 市外迁入高企同样享受 30 万,研发平台最高补 100 万
武汉经开区 (汉南区) :首次认定20 万元, 重新认定10 万元,叠加后首次总额80 万元,叠加后重新总额50 万元,对营收超 5 亿高企额外奖励,智能制造项目优先支持
武昌区:首次认定20 万元,重新认定10 万元,叠加后首次总额80 万元,叠加后重新总额50 万元,市区按 1:1 比例分三年拨付,迁入高企同等待遇
洪山区:首次认定20 万元,重新认定10 万元,叠加后首次总额80 万元,叠加后重新总额50 万元, 科技型中小企业转高企额外补 1 万元,高校合作项目优先
硚口区:首次认定20 万元,重新认定10 万元,叠加后首次总额80 万元,叠加后重新总额50 万元, 市区按 1:1 比例分三年拨付,现代服务业高企优先
江岸区:首次认定20 万元,重新认定10 万元,叠加后首次总额80 万元,叠加后重新总额50 万元, 对数字经济、文创类高企给予额外研发补贴
江汉区:首次认定20 万元,重新认定10 万元,叠加后首次总额80 万元,叠加后重新总额50 万元, 金融科技企业叠加最高 50 万元贷款贴息
2. 新城区(首次认定最高 30 万 + 省级 40 万 = 70 万)
汉阳区
首次认定15 万元 ,重新认定8 万元,叠加后首次总额75 万元,叠加后重新总额53 万元,汽车零部件、大健康产业高企优先扶持
青山区 (化工区)
首次认定15 万元 ,重新认定8 万元,叠加后首次总额75 万元,叠加后重新总额53 万元,节能环保、新材料企业额外享受研发投入 5% 补贴
东西湖区
首次认定10 万元 ,重新认定5 万元,叠加后首次总额70 万元,叠加后重新总额50 万元,食品加工、物流科技企业优先,房租最高减免 50%
蔡甸区
首次认定10 万元 ,重新认定5 万元,叠加后首次总额70 万元,叠加后重新总额50 万元,研发投入按 5% 给予额外补贴,最高 50 万元
江夏区
首次认定10 万元 ,重新认定5 万元,叠加后首次总额70 万元,叠加后重新总额50 万元,光电子、生物医药企业入驻园区享三年免租
黄陂区
首次认定10 万元 ,重新认定5 万元,叠加后首次总额70 万元,叠加后重新总额50 万元 临空经济、航空航天企业额外奖励 10 万元
新洲区
首次认定10 万元 ,重新认定5 万元,叠加后首次总额70 万元,叠加后重新总额50 万元,船舶制造、港口物流企业研发补贴最高 50 万元
长江新区
首次认定10 万元 ,重新认定5 万元,叠加后首次总额70 万元,叠加后重新总额50 万元,新区重点产业企业(如新能源)额外享受税收返还
武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工作指引
为进一步提升武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国家《管理办法》”和“国家《工作指引》)和湖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认定办”)工作要求,制订本工作指引。
一组织与实施
武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执委会”)由市科创局、市财政局和市税务局有关负责人组成受湖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委员会委托,统筹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相关组织协调工作。
市执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认定办”),由市科创局、市财政局和市税务局相关处室(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市认定办设在市科创局,日常工作由武汉市企业科技创新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企业中心”)承担。企业中心按照当年省认定办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组织开展全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服务及认定后的异议处理等日常工作。
各区(含开发区、功能区,下同)科创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认定申报组织、日常管理和跟踪服务等工作。
二认定申报
每年申报起始和截止时间以省认定办印发的年度认定工作通知为准。
按照省认定办年度认定工作通知要求,企业全程网上申报,申报时无需提交纸质材料。企业按要求在湖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服务网(https://kjt.hubei.gov.cn/gqrd/,以下简称“认定系统”)在线提交申报材料。涉密企业须将申报材料中的涉密部分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三认定服务
(一)形式审查
分层分类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工作。企业中心负责规模以上企业的形式审查工作,各区科创管理部门负责规模以下企业的形式审查工作。
形式审查应突出服务属性,按照省认定办有关形式审查工作要求,在认定系统中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并填写《形式审查情况表》(样表见附件 )。对申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报企业根据形式审查补正意见完善申报材料并再次提交
市认定办汇总全市形式审查结果报省认定办。
(二)认定审查
省认定办组织开展专家评审和综合审查工作,确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证书发放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由省认定办统一印制。市认定办从省认定办领取全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发放到各区科创管理部门。各区科创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发放。
(四)申报材料存档
企业领取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时,应向所在区科创管理部门提交1份纸质申报材料。纸质申报材料须是通过认定系统打印带有水印的版本并签字盖章。
各区科创管理部门负责纸质申报材料的存档,核对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本的一致性,存档期限为5年。
四日常管理和跟踪服务
各区科创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日常管理,对发现不符合认定标准的,在申报认定过程中严重弄虚作假,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有严重环境违法等行为的,应及时报告市认定办,由市认定办组织专家核查并提请省认定办复核。复核确认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由省认定办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市、区科创管理部门视具体情形分别给予停止拨付奖补资金、追回已拨奖补资金、列入科研失信记录等处理。
各区科创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跟踪服务,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关注企业是否持续开展研发创新活动,宣传科技企业培育政策,收集企业创新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和需求。对当年拟兑付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补资金的企业,各区应在奖补资金兑现前及时开展跟踪服务,了解企业的存续经营状态。
市、区科创管理部门应加强引导,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代理机构依法、合规、诚信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服务。
五异议处理
对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以书面形式客观真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有效线索,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应署真实姓名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市认定办将异议处理结果回告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
六有关要求
(一)企业是申报主体,应严格对照认定条件,实事求是编写申报材料,对信息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鼓励企业自主申报。企业获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财政奖补资金,应当用于科研活动、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产业发展等科技创新活动。对于委托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代理机构编写申报材料的,不得将获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财政奖补资金用于支付申报代理机构的服务费用。
对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申报企业,由省认定办按照相关规定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涉及骗取财政资金和税收优惠的,由相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二)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工作的有关单位、专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以下工作要求:1.主动申明并回避与其有利益关系的企业。2.不得披露、使用申报企业的技术经济信息和商业秘密不得复制保留或向他人扩散申报材料。不得违规泄漏认定’结果。3.不得利用其特殊身份和影响,采取非正常手段为申报企业认定提供便利;不得利用其特殊身份和影响从事非正常商业推广4.不得收受申报企业给予的好处和利益。5.其他关于科研诚信有关工作要求。
(三)中介机构应符合国家《工作指引》中的条件,委派具备资格的相关人员,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出具专项报告。
(四)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代理机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等其它各类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服务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的有关工作负有诚信、合规、保密义务。
对违反上述第(二)(三)(四)条工作要求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管理办法》、国家《工作指引》和《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理;涉及违法违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七附则
本工作指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武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工作指引》(武认定办〔2023】13号)废止。
关于以上政策讲解,大家还有不懂的问题吗?还有疑问吗?有疑问可以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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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省、市各类政府资助类项目申报;
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专利软著知识产权申报;
三、国家、省、市各类企业荣誉资质申报;
四、国家、省、市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科技成果评价、工业设计中心、非遗、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绿色工厂、大数据企业、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各类标准、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科学技术奖、规上、老字号、新产品等研发平台创建辅导、申报:
五、资金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商业计划书、项目建议书、等各类报告编制;
六、科技成果转化中介、公司注册注销、工商办理、股权、科技项目投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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