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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双向补助申报条件、材料清单实施细则

文字:[大][中][小] 2026/2/12    浏览次数:4    

湖南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双向补助申报条件、材料清单实施细则湖南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双向补助实施细则聚焦资源高效利用,以“双向激励”为核心,对管理单位服务收入和企业用户使用费用实施后补助。申请对象涵盖高校、科研院所及高新技术企业,需满足仪器原值50万元以上并加入省级共享平台等条件。通过提升补助比例和扩大覆盖范围,加速科技资源社会化服务,降低研发成本,激发区域创新活力,为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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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湖南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湘科发〔2025〕143号)等文件精神,推进我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以下简称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双向补助(以下简称双向补助)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双向补助包括管理单位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服务后补助,企业、大学生创业团队(个人)等用户使用补助。

第三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通过湖南省科研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共享平台)推进本省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工作,双向补助工作的申请、受理等均依托省共享平台进行。

第四条  本细则所指的管理单位是科研设施和仪器所依托管理的法人单位,包括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新型研发机构、企业等。

本细则所指的用户是利用省共享平台上的科研设施和仪器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等科技创新活动的企业、大学生创业团队(个人)等。

第五条 本细则所指的开放共享是指管理单位将加入省共享平台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由其他单位、创新创业团队(个人)等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等活动的行为。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省科技厅负责组织推进全省科研设施和仪器双向补助工作,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科研设施和仪器双向补助政策措施,组织实施科研设施和仪器双向补助工作。省财政厅共同推进科研设施和仪器双向补助工作,会同省科技厅提出补助计划并下达补助经费。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协调推进本部门及本行业相关单位的双向补助工作。

第七条  各市州科技局、国家级及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等负责协调推进本区域内科研设施和仪器双向补助工作,落实开放共享激励政策。

第八条  省科技厅按程序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承担科研设施和仪器双向补助的具体业务工作,包括受理、初审、组织专家复核等。

第三章  管理单位开放共享服务后补助

第九条 管理单位开放共享服务后补助对象为本省内加入省共享平台并对外提供开放共享服务的管理单位。管理单位开放共享服务后补助,按其向非关联企业、大学生创业团队(个人)等开放共享服务取得收入的一定比例予以核算。

第十条 管理单位开放共享服务后补助流程:

(一)管理单位进入省共享平台首页,选择以“法人单位管理员”身份注册账号(已注册的管理单位无需重复注册),完成单位及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和仪器信息填报与入网工作。

(二)管理单位建立规范的管理服务制度,对外提供开放共享服务,服务完成后在省共享平台上及时、如实备案服务记录,按要求上传相关佐证材料(发票、检测合同、检测报告等)。

(三)补贴兑现工作启动后,管理单位通过省共享平台在线填报并提交《湖南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管理单位开放共享服务后补助申请书》,申请书中的共享服务记录以管理单位在省共享平台上传的备案记录为准。

管理单位完成线上填报后,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提交至省科技厅。

(四)省科技厅按照程序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审核。

(五)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依据审核结果提出后补助计划,按程序审批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达后补助经费。

第十一条 管理单位开放共享服务后补助金额:

(一)管理单位后补助总额等于该单位加入省共享平台的单台套科研设施和仪器后补助金额的总和。同一管理单位同一年度后补助金额最高为200万元(省实验室、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补助额度单独计算)。

(二)单台套科研设施和仪器后补助金额等于其开放共享服务收入乘以补助比例,开放共享服务收入是指管理单位将本单位加入省共享平台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向非关联企业、大学生创业团队(个人)等开放共享所获得的收入。同一年度,单台套科研设施和仪器后补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三)管理单位开放共享服务后补助比例与管理单位评价考核结果挂钩,最高不超过20%。

  (四)管理单位获得的开放共享服务后补助资金可用于开放共享的科研设施和仪器的运行维护、计量校准、升级改造、日常管理和人员激励等。

第十二条 鼓励各主管部门、市州等根据实际情况对管理单位开放共享服务给予配套支持。

第四章  科研设施和仪器用户使用补助

第十三条  省财政对企业、大学生创业团队(个人)使用加入省共享平台的科研设施和仪器支付的检验检测费用进行补助。科研设施和仪器用户使用补助对象分为两类: 

(一)企业: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与开展合作的单位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二)大学生创业团队(个人):尚未注册企业,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入驻省内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生创业指导工作室等创业平台。大学生创业团队(个人)申请补助由所入驻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生创业指导工作室等创业平台统一组织报送。

  第十四条  科研设施和仪器用户使用补助范畴为:企业、大学生创业团队(个人)等使用加入省共享平台的科研设施和仪器提供的检验检测服务等产生的费用(不包含法定认证、执法检查、强制检定、商业验货、大批量验货、医疗服务等)。

第十五条  科研设施和仪器用户使用补助流程:

(一)用户进入省共享平台首页,选择以“普通用户”身份注册账号(已注册的用户无需重复注册),完成单位(个人)信息填报与入网工作。

(二)用户通过省共享平台在线查找服务需求,与管理单位达成合作意向并开展线下检测。检测完成后在省共享平台上按要求上传相关佐证材料(发票、检测合同、检测报告等)。

(三)补贴兑现工作启动后,用户在线填报并提交《湖南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用户使用补助兑现申请书》,申请书中的申请补助金额以用户在省共享平台上传的佐证材料记录为准。

用户完成线上填报后,市州科技局进行审核,并提交至省科技厅。

(四)省科技厅按照程序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

(五)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依据核查结果提出补助计划,按相关程序审批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达补助经费。

第十六条 科研设施和仪器用户使用补助按照企业、大学生创业团队(个人)等使用省共享平台内的科研设施和仪器支付的检验检测费用的一定比例予以核算,其中一般企业按50%的比例予以补助,大学生初创企业、大学生创业团队(个人)按85%的比例予以补助;同一企业或大学生创业团队(个人)同一年度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七条  鼓励各市州等根据实际情况对非关联企业、大学生创业团队(个人)使用科研设施和仪器进行配套补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申请单位应保证申报材料及凭证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取消补助资格,收回补助资金,在省共享平台公开通报,并记入科研诚信失信行为数据库。构成违法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建立投诉渠道,接受社会对科研设施和仪器双向补助工作的意见和监督。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不纳入补助范围清单

一、非检验检测的技术服务:包括委托加工业务,技术服务合同中不属于检验检测的费用(如打包耗材、前处理、技术培训费用等)等。

二、非科技创新或研发活动的检验检测:产品批量检验,商业验货,医学检验,环境检测等。

三、非用于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仪器计量校准、算力服务等。

四、服务机构和用户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单位内部检测等。

五、非省共享平台内仪器产生的检验检测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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