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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补贴资助、认定流程要求+高企维护集锦合集

文字:[大][中][小] 2026/1/22    浏览次数:26    

武汉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补贴资助、认定流程要求+高企维护集锦合集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青山区、洪山区、东西湖区、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长江新区在内的都可以参考!为加速武汉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政府推出专项申报政策,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税收减免、资金补贴等支持。该政策聚焦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智能制造等前沿领域,简化申报流程,强化专家评审与动态管理。通过降低企业成本、激发创新活力,政策将助力武汉打造科技高地,推动经济转型升级。需要咨询规划高企的可以联系小编为您解答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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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

高企需要提供的材料主要有12项,下面是这12项材料的详细解析及注意事项: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解析:核心申报文件,需在线填报后打印,包含企业基本信息、研发项目、知识产权、财务数据等核心内容。注意事项:数据需与审计报告、知识产权等材料严格一致。突出核心技术、研发投入与成果转化的逻辑性。填写时避免错填、漏填,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解析:证明企业合法存续的资质文件(如营业执照)。注意事项:确保证件在有效期内,经营范围需包含技术研发相关内容。复印件需清晰并加盖公章,必要时提供工商变更文件。

3、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与科技人员名单解析:证明企业人员结构符合高企要求(科技人员占比≥10%)。注意事项:名单需包含姓名、岗位、学历、入职时间、社保编号等。科技人员需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附劳动合同或社保缴纳证明。总人数和科技人员数量需与个税/社保系统数据一致。

4、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解析:用于证明研发费用占比达标(收入≤5千万的企业占比≥5%)。注意事项:研发费用归集需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要求。费用需与研发项目对应,避免与非研发支出混淆。审计报告需包含完整的附注说明和事务所资质证明。

5、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解析:证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60%。注意事项:收入需与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直接相关。明确区分高品收入与其他收入,提供销售合同、发票等佐证。

6、近三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解析:完整财务数据,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注意事项:需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若企业自行编制需法人签字并盖章。财务数据与研发费用、高品收入等专项报告需逻辑一致。

7、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解析:主表(A类)及附表,需税务部门盖章。注意事项:核对数据与财务报告的一致性(如收入、成本、利润)。若存在税收优惠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附相关说明。

8. 知识产权证明材料解析: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注意事项:需为申报前3年内获得的知识产权,且与企业核心技术相关。发明专利可重复使用,其他知识产权仅限申报当年使用一次。转让的专利需提供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

9、科研项目证明材料解析:研发活动的立项计划、结题报告、阶段性成果等。注意事项:项目需与《申请书》中填报的研发项目一一对应。提供立项决议、预算表、验收文件等过程性材料。

10、 科技成果转化证明材料解析:证明近3年内科技成果转化数量(年均≥5项)。注意事项:转化形式包括样品、样机、技术服务合同等。每项成果需提供合同、检测报告、用户反馈等链式证据。

11、高新技术产品(服务)证明材料解析:证明产品(服务)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注意事项:提供产品技术说明、检测报告、销售合同、用户报告等。核心技术指标需与知识产权关联,突出创新性。

12. 研究开发组织管理证明材料解析:证明企业具备规范的研发管理体系。注意事项:提供研发组织管理制度、研发投入核算制度、产学研合作协议等。需有实际执行记录(如研发人员绩效考核表、设备使用台账)。

武汉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补贴资助

武汉市

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三年内给予 30 万元奖励,对重 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10 万元奖励,市、区各承担 50% 。  ( 责 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区人民政府)

东湖高新区2024年失效

一、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对首次进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或经认定的科技“小巨人”,给予每家2万元奖励,支持其建立研发机构,引进高端创新人才,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业态创新,推动其加快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支持企业加强知识产权创造,对企业获得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分别按照5000元/件、1000元/件、500元/件和2000元/件的标准予以资助,对首次获得专利授权企业的第一件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给予两倍资助。

二、鼓励科技型企业积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在市级财政奖励20万元基础上,高新区对规模以上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规模以下企业分三年每年分别按10万元、5万元、5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对有效期满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市、区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三、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成长发展。在给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的基础上,对高新技术企业首次实现“小进规”的给予10万元奖励,新晋为光谷瞪羚的给予10万元奖励,首次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的给予50万元奖励,新晋为独角兽的给予500万元奖励。

四、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转移转化高校院所的科技成果,按实际成交额对承接企业给予8%奖励,每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年技术合同认定金额达到100万元、1000万元、1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奖励。

五、鼓励武汉市以外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区落地发展。对认定有效期内整体搬迁至高新区并通过湖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外地高新技术企业,在市级财政奖励50万元基础上,高新区对规模以上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规模以下企业分三年每年分别按20万元、20万元、10万元给予奖励。

六、支持双创孵化载体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支持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提升专业化服务能力,孵化培育一大批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的高新技术企业源头企业。高新区把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数量作为双创孵化载体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对双创孵化载体内入驻企业被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认定1家给予载体5000元奖励。

七、规范高新技术企业中介机构服务行为。引导中介机构提高服务质量,规范其服务行为。中介机构应合理界定研发费用归集范围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并客观公正地进行专项审计、鉴证及组织编写申报材料,且对所承担工作负有诚信及合规义务。高新区每年对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知识产权服务、专项审计、材料组织编写等中介机构开展评比并通报表彰。对辅导通过20家(含)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服务机构,根据认定通过率、服务企业质量等遴选不超过20家,给予每家5万元奖励。

八、健全高新技术企业服务机制。建立科创局、财政局、税务局、发改局(统计局)、企服局、政务和大数据局、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及各园区等部门参与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服务中的重要事项。实现政策兑现常年受理,分期分批兑现奖励资金,提高政策兑现效率。

九、实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常态化。全年受理企业申报材料,推行全流程网上办理。推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评审和上报备案线上服务,实现电子材料申报、审核和上报。各相关部门做好企业法人、税收征管、安全生产、质量、环保、信用信息等认定工作所需数据信息共享,依托政务服务网,做到一窗受理、部门联办。

十、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绩效考核。将高新技术企业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各园区年终考核评比的重要指标,各园区要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动员企业积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提供相关服务。

本措施由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原有政策与本措施不一致的,按照本措施执行。同一企业因同样或类似原因可同时享受高新区多项政策时,按从高不重复原则落实。实施过程中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准。

武昌区

对新获批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20 万元区级配套资金支持;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奖励 20 万元;对新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登记备案企业、国家级知识产权贯标达标企业奖励 10 万元。对重新认定获批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5 万元区级资金支持。

对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备案企业、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中小微工业企业等,满足相关条件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当期基准贷款利率的 50% 给予贷款贴息、担保费补贴及融资租赁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新城区

对新城区首次获得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3年内给予30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上述奖励资金市、区财政各承担50%。(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各新城区人民政府)

江岸区

鼓励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三年内给予30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按照市级现行政策,我区承担50%。(责任单位: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

青山区

一、吸引高新技术企业落户青山区。对有效期内整体落户青山区并通过湖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武汉市以外高新技术企业,在市级财政奖励50万元基础上,青山区对规模以上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规模以下企业分三年每年分别按20万元、20万元、10万元给予奖励。

二、鼓励科技型企业积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在市级财政奖励20万元基础上,青山区对规模以上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规模以下企业分三年每年分别按10万元、5万元、5万元给予奖励。对有效期满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认定为科技小巨人企业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补贴。

三、支持孵化平台集聚高新技术企业。对入驻我区孵化器、众创空间的规(限)上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30元/平方米·月的房租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单个企业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年度补助资金不超过其年度区级财政贡献。

四、支持中介机构培育辅导高新技术企业。对在本区备案的服务机构,辅导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6000元/家奖励,单个机构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五、促进研发平台建设。对企业牵头组建国家实验室、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一次性补助建设经费250万元;牵头组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一次性补助建设经费125万元。对经市科协新考核认定的企业院士工作站,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贴;对考核优秀的市级以上研发平台,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贴。

六、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创新型(试点)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等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企业,其研发投入持续增长并按要求填报统计直报平台研发活动统计报表,经税务部门认定年度研发投入达150万元以上的,且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4%以上的,按照不超过研发投入5%的比例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七、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贷款。对主营业务收入增幅超过10%(含)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其年度贷款同期基准利率的30%进行贴息,单个企业最高补贴5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区级财政贡献部分

新洲区

七、《意见》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哪些奖励政策?

对新认定并获市科技局备案的科技型“小巨人”企业,区财政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新获批的高新技术企业,由区财政给予20万元奖励;对通过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由区级财政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申报未通过认定的企业,由区财政给予1万元补贴(同一企业二年内补贴一次),对有效期内整体搬迁到我区行政区域且在我区纳税的外地高新技术企业,可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区财政按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八、如何支持落户我区高新技术企业?

对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建设用地上优先供应,对符合我区产业发展需求且用地集约度高的高新技术企业工业项目,在进行土地出让评价时可按相对应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起价。各类科技项目以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含培育对象,下同)为主,技改项目扶持向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倾斜,农业、现代服务业项目优先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

东西湖区、临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一条至第五条是培育高新技术产业。第一条是对新认定、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奖励。

第二条对新获批的小巨人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第三条是对外地迁入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按企业规模大小采取一次性或分3年兑现。

第四条是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做大做强,对营业收入首次达到规模以上、1亿元、5亿元的高新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是支持科技服务机构发展,对科技服务机构辅导我区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获批为市级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给予一定得奖励。

经济技术开发区

1.对2020年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配套奖励;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2.对2021年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市级财政奖励的基础上,每家奖励30万元。根据2022年4月29日《市科技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文件,区级分三年拨付配套奖励资金,其中:2022年拨付15万元,2023年、2024年分别各拨付7.5万元。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市级财政奖励的基础上,每家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对有效期内整体搬迁至武汉经开区,并通过湖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武汉市外高新技术企业,在市级财政奖励50万元的基础上,武汉经开区对规模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60万元奖励,对规模以下的企业分两年按每年30万元给予奖励。

武汉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流程要求+高企维护

一组织与实施

武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执委会”)由市科创局、市财政局和市税务局有关负责人组成受湖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委员会委托,统筹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相关组织协调工作。

市执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认定办”),由市科创局、市财政局和市税务局相关处室(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市认定办设在市科创局,日常工作由武汉市企业科技创新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企业中心”)承担。企业中心按照当年省认定办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组织开展全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服务及认定后的异议处理等日常工作。

各区(含开发区、功能区,下同)科创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认定申报组织、日常管理和跟踪服务等工作。

二认定申报

每年申报起始和截止时间以省认定办印发的年度认定工作通知为准。

按照省认定办年度认定工作通知要求,企业全程网上申报,申报时无需提交纸质材料。企业按要求在湖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服务网(https://kjt.hubei.gov.cn/gqrd/,以下简称“认定系统”)在线提交申报材料。涉密企业须将申报材料中的涉密部分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三认定服务

(一)形式审查

分层分类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工作。企业中心负责规模以上企业的形式审查工作,各区科创管理部门负责规模以下企业的形式审查工作。

形式审查应突出服务属性,按照省认定办有关形式审查工作要求,在认定系统中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并填写《形式审查情况表》(样表见附件 )。对申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报企业根据形式审查补正意见完善申报材料并再次提交

市认定办汇总全市形式审查结果报省认定办。

(二)认定审查

省认定办组织开展专家评审和综合审查工作,确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证书发放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由省认定办统一印制。市认定办从省认定办领取全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发放到各区科创管理部门。各区科创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发放。

(四)申报材料存档

企业领取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时,应向所在区科创管理部门提交1份纸质申报材料。纸质申报材料须是通过认定系统打印带有水印的版本并签字盖章。

各区科创管理部门负责纸质申报材料的存档,核对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本的一致性,存档期限为5年。

四日常管理和跟踪服务

各区科创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日常管理,对发现不符合认定标准的,在申报认定过程中严重弄虚作假,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有严重环境违法等行为的,应及时报告市认定办,由市认定办组织专家核查并提请省认定办复核。复核确认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由省认定办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市、区科创管理部门视具体情形分别给予停止拨付奖补资金、追回已拨奖补资金、列入科研失信记录等处理。

各区科创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跟踪服务,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关注企业是否持续开展研发创新活动,宣传科技企业培育政策,收集企业创新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和需求。对当年拟兑付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补资金的企业,各区应在奖补资金兑现前及时开展跟踪服务,了解企业的存续经营状态。

市、区科创管理部门应加强引导,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代理机构依法、合规、诚信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服务。

五异议处理

对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以书面形式客观真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有效线索,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应署真实姓名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市认定办将异议处理结果回告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

六有关要求

(一)企业是申报主体,应严格对照认定条件,实事求是编写申报材料,对信息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鼓励企业自主申报。企业获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财政奖补资金,应当用于科研活动、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产业发展等科技创新活动。对于委托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代理机构编写申报材料的,不得将获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财政奖补资金用于支付申报代理机构的服务费用。

对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申报企业,由省认定办按照相关规定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涉及骗取财政资金和税收优惠的,由相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二)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工作的有关单位、专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以下工作要求:1.主动申明并回避与其有利益关系的企业。2.不得披露、使用申报企业的技术经济信息和商业秘密不得复制保留或向他人扩散申报材料。不得违规泄漏认定’结果。3.不得利用其特殊身份和影响,采取非正常手段为申报企业认定提供便利;不得利用其特殊身份和影响从事非正常商业推广4.不得收受申报企业给予的好处和利益。5.其他关于科研诚信有关工作要求。

(三)中介机构应符合国家《工作指引》中的条件,委派具备资格的相关人员,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出具专项报告。

(四)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代理机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等其它各类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服务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的有关工作负有诚信、合规、保密义务。

对违反上述第(二)(三)(四)条工作要求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管理办法》、国家《工作指引》和《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理;涉及违法违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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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省、市各类政府资助类项目申报;

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专利软著知识产权申报;

三、国家、省、市各类企业荣誉资质申报;

四、国家、省、市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科技成果评价、工业设计中心非遗、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绿色工厂、大数据企业、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各类标准、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科学技术奖、规上、老字号、新产品等研发平台创建辅导、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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