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各职业院校、优质培训机构及大中型企业技能培训中心请注意!为加强高技能人才系统化培养,市人社局、财政局联合出台《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成功被认定为建设项目的单位,将获得一次性30万元财政补助资金,并授予官方铭牌。本文将为您系统解读该项目的五大功能定位、六项申报硬性条件、评审全流程及严格的资金使用规范,助您评估自身实力,把握申报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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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
研发平台: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技能大师工作室;
智能绿色: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绿色工厂、两化融合;
专项荣誉:首台套、老字号、质量奖、科技成果评价;
知识产权:专利、商标、版权、软件著作权;工商财税同步提供专业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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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培训基地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高技能人才是具有高超技艺和精湛技能,能够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对社会作出贡献的技能劳动者,主要包括取得高级工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或职业资格,下同)的人员。本办法所指培训基地建设项目是依据申报条件要求,经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初审推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进行复审确定的培训基地建设项目。本办法所指项目资金包括各级财政支持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的补助资金、行业企业支持资金及自筹资金等。
第三条培训基地建设项目要与当地经济发展密切结合,根据区域经济发展、产业振兴发展规划和新兴战略性产业发展需要,主要围绕农产品加工、纺织服装、智能装备、现代化工、特色文旅等主导优势产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行业(领域)开展项目实施。
第四条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范围原则上是全市范围内以培养中、高级技能人才为主要目标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职业培训机构、就业训练中心、公共实训基地以及大中型企业技能培训中心。
第五条培训基地的主要功能是面向社会各类在职职工、在校后备技能人才及其他有技能提升意愿的劳动者开展技能研修交流、技能提升培训等活动,使之达到中、高级以上技能水平。同时,培训基地还承担高技能人才考核与评价、职业技能竞赛、高技能培训或研修课程开发、高技能成果交流展示等任务。
第二章项目申报与认定
第六条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高效的组织管理体系。单位机构设置合理,部门职能和教职工岗位职责明确;已建立规范的培训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风险管理等制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未发生违规违纪事件。
(二)培训评价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建设和安全标准。能满足年培训评价800名以上技能人才的需要;具有2—3个与经济发展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培训特色专业(职业、工种)相匹配的实训装备。
(三)积极面向企业、学校和社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评价工作,年培训评价规模不少于500人次(其中开展政府补贴性培训不少于200人次),开展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高技能人才占比不低于33%。
(四)建立了完善的师资培养机制。有科学合理的师资培养规划和实施方案,重视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队伍建设;有满足培训需要的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技师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的教师(含企业导师)占专业教师总数的50%以上。
(五)以就业为导向积极开展校企合作。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就业训练中心、公共实训基地等培训评价主体积极与市内外企业建立稳定的校企合作关系,共同研究确定专业建设、课程设置、培养计划、师资建设、研发课题、实习实训和考核评价方案,探索共建实习实训基地,搭建推荐就业平台,促进参训参评劳动者高质量就业。企业单位积极与市内外院校开展校企合作,大力提升在岗职工技能水平,推行“八级工”制度,支持职工持证上岗,注重引才留才。
第七条已建成的国家级、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不再申报本项目(含“一校双牌”的中高职/技工学校);同一企业单位(含民办职业院校)旗下独立运营的不同子公司(学校)可分别申报,但不得再以上级公司(或集团)的名义申报;设有分校的职业院校或职业培训学校只能以其中一个主体进行申报。
第八条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下达的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申报条件和控制数初审并推荐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候选单位。
第九条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申报工作按照年度计划进行。有意愿并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按要求填报申报书并提供相关佐证资料。培训基地建设期为2年,建设期满并检查验收合格2年后,可再次申报本项目。
第十条培训基地建设项目评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遴选推荐。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单位资格及条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根据申报要求,按照公平公正、优中选优的原则和分配名额进行初审推荐。中央、省属企业单位和职业院校直接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项目遴选数量及各地推荐名额每年度另行通知。
(二)专家评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进行评选,提出建议名单。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存有不实情况的,一经核实,将取消其申报资格。
(三)公示公布。建议名单经社会公示无异议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确定,并联合发文公布。
第三章奖补资金额度及拨付
第十一条被确定为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的单位给予一次性补助资金30万元并授予铭牌,中心城区基地补助由市财政全额保障,县(市)基地补助由市、县(市)财政按照5:5分担。同一单位最多只能享受2次补助资金。
第四章项目资金使用范围
第十二条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支持2—3个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培训特色专业(职业、工种)建设所需技能研修实训设备的购置改造与维护、原材料消耗、指导教师聘用、师资培训、培训基础设施完善、课程设置和教材开发、与教学活动有关的科研活动及其他培训成本等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差旅费、劳务费等与培训基地建设项目资金使用范围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单位要做好以下项目资金管理工作:
(一)严格实行项目管理,落实本单位进行项目申报时制定的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计划,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二)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单位要单独建账,实行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和效益。
(三)项目建设单位发生违规使用资金情况,由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督促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单位撤销项目建设资格,追回补助资金和铭牌,列入诚信黑名单管理,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本项目。
第五章项目产出与评估
第十四条培训基地应形成以下项目产出:
(一)构建完备的培训评价体系。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一年后,围绕2—3个专业(职业、工种),从培训评价模式、课程设置、教材开发、师资和考评员队伍建设、培训评价装备和能力评价等方面,构建成较为完备、系统的高技能人才培训评价体系。
(二)形成规模化培训评价示范效应。通过实施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增强规模化、系统化、个性化培训评价高技能人才的能力。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两年后,中、高级技能人才年培训评价能力不少于1000人次。
(三)总结技能人才培养规律。通过实施培训基地建设项目,总结高技能人才培训的基本规律和科学方法,提炼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的经验和做法,为基地建设和高技能人才培养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五条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单位的日常指导和管理,健全考核、检查和监督制度,定期对培训基地的建设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估,对项目运行存在的问题要限期整改。
第十六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会同市财政局,定期对培训基地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并按照项目产出要求,对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分阶段评估。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实施期限为三年。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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