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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省、市:30万、20万、10万补贴!宜昌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平台奖补条件和申报材料流程办法

文字:[大][中][小] 2025/8/21    浏览次数:18    

宜昌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平台奖补条件和申报材料流程办法整理,详情如下,认定为宜昌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平台的,连续三年按照每年10 万元的标准给予奖补;获得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平台项目的,再 连续三年每年给予20万元配套奖励;获得全国大学生创业孵化 平台项目的,再连续三年每年给予30万元配套奖励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卧涛酱酱为您解答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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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高质量 充分就业的意见》(鄂办发〔2024〕18号)《省财政厅省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 通知》(鄂财社发〔2024〕88号)等精神,进一步加大创业扶持 补助力度,推进大学生等重点群体在宜创新创业,结合我市工作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宜昌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平台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 与、市场运营的原则,以大学生等重点群体为主要孵化对象,以 培育创业实体、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目标,具有创业培训、创业 服务、创业孵化、创业活动支持等功能作用。

第三条  申报宜昌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平台须具备以下基本

( 一 )运营资质。政府批准设立或依法成立,以创业孵化为 主营业务的独立法人机构,市内登记注册2年以上,无违法行为 及不良信用记录。

(二)经营规模。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含)以上,拥有 一定规模的创业孵化场所、必要的配套基础设施。入孵登记注册 时间半年以上的创业实体不少于20家,其中入孵的在校大学生 和毕业5年内(含)高校毕业生创业实体不少于10家。入孵创业实体孵化周期不超过3年。

(三)创业服务。配备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和5名创业导师, 为入孵实体申请各项创业扶持政策,提供创业指导、创业培训、  商务代办、投融资等服务,开展创业沙龙、项目路演、项目推介  等活动每年不少于6次。

(四)孵化成效。近两年累计入孵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不低 于40%;入孵创业实体协议到期出孵率不低于70%;孵化场所利 用率不低于70%;带动就业50人(含)以上。

(五)费用减免。孵化平台应对入孵创业实体给予场租、水 电、网络等费用减免;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平台,安排不低于30% 比例的场地免费向入孵创业实体提供。

第四条  宜昌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平台坚持公平公正、自愿申 报、考评认定的原则,每年开展一次申报考评,认定结果有效期 3年,期满重新申报考评。已被认定为国家、省、市返乡创业 园且在有效期内的不得申报。

第五条  申报认定程序:

( 一 ) 申 报。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对照基本条件,对创业孵化 平台进行考评,择优向市人社部门推荐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1)县市区人社部门推荐函;

(2)《宜昌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平台考评表》(附件1);

(3)《宜昌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平台申报表》(附件2);

(4)《入孵创业实体名册》(附件3)。

(二)核查。 市人社部门组织工作专班,对各县市区人社部 门推荐申报的孵化平台进行实地考评和核查。

( 三 ) 公 示。对拟认定为市级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平台,在市 人社部门网站进行为期五个工作日的公示。

( 四 ) 认 定。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社部门认定为市级大 学生创业孵化平台,认定结果报送市财政局备案,并按照就业补 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由所在县市区按年度拨付奖补资 金。

第六条  大学生创业孵化平台奖补标准

认定为宜昌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平台的,连续三年按照每年10 万元的标准给予奖补;获得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平台项目的,再 连续三年每年给予20万元配套奖励;获得全国大学生创业孵化 平台项目的,再连续三年每年给予30万元配套奖励。所在县市 区原则上应在当年内拨付年度配套奖励、奖补资金,并需对照考 评标准核实孵化平台当年在孵创业实体数是否达到国家、省、市 相应条件,未达到要求的,不予拨付年度配套奖励、奖补资金。

第七条  全国、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平台项目和市级大学生 创业孵化平台,按照本办法获得的配套奖励、奖补资金由各级就 业补助资金列支,按现行财政体制,城区作为就业补助资金分配 因素,其他县市、夷陵区由所在地县级财政拨付,具体用途由各 单位自行确定。

第八条  市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平台每年开展一次申报考评和认定,各县市区申报材料应于当年5月底前报送市人社部门。 申报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平台项目的,应从市级大学生创业孵化 平台中择优推荐。

第九条  市人社部门负责市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平台的工作 指导、组织协调、核查考评和绩效评估等;县市区人社部门负责 本地大学生创业孵化平台的推荐申报、服务指导、日常管理等。  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开展县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平台奖补及水、  电、场租补贴。对推荐申报考评环节中,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等违法违纪情形的,严肃追责问责。

第十条  各级人社部门对市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平台实行动 态管理,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动态掌握运营状况,加强对市级大 学生创业孵化平台指导检查。

第十一条  市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平台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终止年度配套奖励、奖补资金拨付:

(一)已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自动放弃市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平台资格的。

(三)日常检查、投诉举报、审计检查、巡视巡察等发现问 题,不能按期整改或拒不配合人社部门管理指导的。

(四)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资金行为的。

(五)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违法经营行为,发生重大安全事 故、重大质量事故,或出现重大负面舆情且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 响 的 。

(六)其他应终止市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平台奖补情形的。

上述情节严重的,追回配套奖励、奖补资金,不得再次申报, 并向相关部门建议列入失信惩戒对象名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宜昌市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宜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宜昌市大学生创业孵化 示范基地奖补办法(试行)的通知》(宜人社发〔2018〕24号) 停止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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