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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万补贴!芜湖市各地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条件流程和材料征求稿

文字:[大][中][小] 2025/8/19    浏览次数:45    

芜湖市各地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条件流程和材料征求稿整理,此次单个申报企业每阶段(含单方向和多方向)享受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三年内多阶段项目累计享受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镜湖区、鸠江区、弋江区、湾沚区、繁昌区、南陵县、无为市、经开区各地想要咨询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的可以联系小编为您解答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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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快芜湖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根据财政部《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3〕9号)、《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建设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的通知》(财办建〔2024〕21号)、《商务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5年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名单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5〕376号)要求,结合芜湖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实施方案等文件及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服务业发展(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部下达我市的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按照财政部、商务部有关规定,由我市统筹用于开展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突出重点、精准高效、示范引导,集中支持芜湖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项目实施。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共同管理,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具体管理、使用和监督等相关工作。

(一)市商务局:负责做好项目申报、审核、监管、验收、绩效考核等管理工作;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配合做好资金监管相关工作。

(二)市财政局:负责下达资金预算,参与项目评审验收和资金拨付,指导和督促资金管理使用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三)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做好项目初审、汇总上报及项目日常管理工作,按规定要求做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等材料报送工作。

(四)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拨付及日常监管工作,配合做好项目管理工作。

(五)项目单位:对项目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按期完成项目建设和绩效自评;建立财政支持项目资金专账管理制度,设立对公账户,专款专用,做到合同、发票、付款凭证、记账凭证等相统一;健全资产管理制度,落实主体责任;积极配合各级部门的专项检查、评价和验收,配合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做好各类商务领域平台数据填报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章 支持范围、方式、标准和条件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在芜湖市建设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项目,主要包括推动城乡商贸流通融合发展、建设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完善农村商贸流通体系、加快培育现代流通骨干企业、完善城乡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等5个方向。具体支持范围如下:

(一)推动城乡商贸流通融合发展。支持骨干市场设施升级、信息化改造等,提升集散、跨区域调运和宏观调控水平,加强标准化菜市场改造;支持建设改造区域冷链物流基地、大型农产品流通仓储设施,增强冷藏、加工、配送等综合能力,连接产地、销地和集散地,与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产地冷链保鲜设施等错位衔接,畅通工业品下乡和农产品进城;支持加快新技术应用,推动城乡商贸流通网络设施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拓展无人商店、智能导购、虚拟体验等应用场景,改善居民消费环境,新建、升级改造社区便利店;支持商贸流通领域物流智慧化改造,加快新设施布局,发展智慧物流,推广智能引导车、自动分拣、无人配送等设施设备,提升流通效率,降低消费成本;支持商贸流通领域物流标准化等设施设备更新改造,提升标准托盘、果蔬周转筐等物流载具使用率,推动与标准托盘相配套的设施设备更新改造,鼓励带托运输,发展第三方物流,提高流通效率;支持构建商贸物流高效配送服务体系,完善配送网络布局,推广新能源车辆广泛应用及货运配送信息交互共享。

(二)建设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聚焦生活必需品重点品种,支持优化流通保供网络布局、流通保供重大设施建设改造、提升农产品批发市场流通保供能力,增强储存、加工、分拣等功能;支持区域应急保供中心仓建设、建设改造“平急两用”备用场地,提高骨干仓储加工配送能力和效率;支持强化消费终端网络网点建设,提升末端配送、应急投放能力;支持完善生活必需品储备调控体系,加强肉、菜、小包装和应急食品等储备建设;支持改进信息监测和预测预警体系建设。

(三)完善农村商贸流通体系。支持改造升级乡镇商贸中心、大中型超市、集贸市场等,发展连锁经营和电子商务,完善农产品商品化处理设施;支持健全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建设改造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快递站点,发挥邮政、供销和农村经销商网络优势,整合消费品、农资下乡和电商快递资源,大力发展共同配送,降低农村物流成本。

(四)加快培育现代流通骨干企业。支持传统批发零售企业数字化转型,整合线上线下营销网络,发展集中采购、统仓统配、即时零售等,向社区和村镇延伸服务。支持加快新业态培育,发展数智供应链,培育品牌连锁、即时零售、直播电商等新模式,提升消费供给水平。大力发展现代供应链,依托骨干流通企业建设数字供应链服务平台,提供国内外市场开拓、品牌孵化、集采集配等服务,为中小企业发展赋能。鼓励骨干流通企业与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生活服务业跨界融合,构建汽车、家电等产供销储运协同供应链,加快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五)完善城乡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支持新建、改扩建废旧家电专业型分拣中心以及包含废旧家电家具等业务的综合性再生资源分拣中心,拓展再生资源集聚、分拣、消纳等功能;支持以县城和乡镇为重点,结合县级物流配送中心、乡镇商贸中心等升级改造,建设包括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交易市场、中转站点、回收站点等;支持推进创新“以车代库”“互联网回收”等回收模式。

第六条 项目资金支持方式。专项资金采取投资补助、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式,分类予以支持。

第七条 项目资金补贴标准。根据企业项目建设的内容设定不同补贴比例和额度。

(一)项目补贴比例和额度。对于建设改造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区域冷链基地中交易大棚、地面硬化、仓储设施等主体工程部分建设改造,按照不超过审定实际投资额的30%进行奖补;对于符合本政策各建设方向的设备及车辆购置、设施更新改造等,按照不超过审定实际投资额的40%进行奖补。

申报企业涉及多方向建设的,可以按主要投资建设内容为主方向一并申报,也可分方向申报。申报项目分期建设的,申报企业可一次申报、分期实施、分阶段验收,也可分批次分项目申报。单个申报企业每阶段(含单方向和多方向)享受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三年内多阶段项目累计享受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二)项目实际投资额的认定标准。本办法所指有实际投资额为试点企业在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符合本政策支持时间、支持范围及内容,财务票据齐全合规等所有条件,并经芜湖市商务局、财政局聘请的第三方审计机构验收审计认定的实际投资额度。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不支持内容:

(一)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及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办公楼、宿舍楼、土地开发、征地拆迁、房屋土地购置、土地租赁、购买土地、建设政府性楼堂馆所等明令禁止的支出项目;

(二)不得用于支付员工薪酬、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以及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项目组织工作经费(包括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评价验收、引入第三方监理和项目规划、项目咨询服务等)等;

(三)对已获得中央、省、市级财政奖补资金支持或国家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的建设项目投资不再予以支持。

第九条 项目实施阶段。试点建设项目实施阶段按照项目的建设完成时间分为三批。第一批支持实施时间为2024年1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2025年1月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竣工(包括整体竣工或分阶段竣工)的项目;第二批支持实施时间为2025年1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2026年12月31日前竣工(包括整体竣工或分阶段竣工)的项目;第三批支持实施时间为2026年1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2027年10月31日前全部竣工的项目。

第十条 申报单位或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证照齐备有效,企业注册时间在2024年8月前(建设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菜市场)等公益性项目除外)。

(二)申报单位近三年未被列入国家、省级、市级信用平台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申报单位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社会不良影响。

(三)申报单位承诺资金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承担违约责任并作出承诺,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财政资金。

(四)申报单位不存在经营资金链断裂、账户被冻结、拖欠应缴纳的税金、财政资金,企业面临兼并重组资产转移等风险问题。

(五)申报单位应为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项目的实际投资和实施主体,具备承担项目实施运营的能力,应及时报送工作进展及相关数据。

(六)申报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方向的企业,需与政府相关部门签订相关应急保供承诺书,承担相应的应急保供责任。

(七)申报项目如涉及基础设施建设(包含土建工程),须项目备案(核准)、可研报告、规划、土地、环保、项目建设及施工许可证、第三方造价等相关手续齐全。对于基础设施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相关工程建设、改造装修等建设方面单体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验收时均须提供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竣工结算报告。使用租赁场地建设的,申报主体须确保项目建设用地的租赁期符合试点投资建设后形成资产管理的要求。

(八)获得资金补助的项目应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台账,5年内不得改变其固定资产产权属性,不得改变其用途和经营状态。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还需符合以下专项条件:

(一)推动城乡商贸流通融合发展相关项目,须满足以下条件:

1.新建或升级改造城区社区便利店,企业现有实际直接经营的门店10家以上,且单个门店实际使用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实际投资额不少于200万元;

2.农贸市场、菜市场新建改造项目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实际投资额不少于200万元;

3.区域冷链物流中心冷库改造或建设面积应不少于2000平方米,实际投资额不少于500万元;

4.商贸流通领域物流标准化改造项目,标准化托盘购置或租赁数量不少于1万片,带动上下游供应链托盘使用量不少于3万片,实际投资额不少于200万元;

5.构建集约、高效、绿色、智能的城市绿色货运配送服务体系,智能化物流配送、自动分拣、无人配送等设施设备,实际投资额不少于500万元。

(二)建设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项目,须满足以下条件:

1.新建或改建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项目,实际投资额不少于500万元;

2.建设改造“平急两用”的城市应急保供中心(含平急两用备用场地、城郊大仓基地、临时转运接驳站),仓库使用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实际投资额不少于200万元;

3.申报连锁经营的商贸流通企业,企业应有5家以上连锁超市(单店500平方米以上)或10家以上连锁便利店(单店20平方米以上),且具备9大类生活必需品的销售;申请商超及生鲜电商前置仓等终端网点的建设改造项目,企业的前置仓不少于10家,且单个前置仓库不少于15平方米,应具有生鲜类、低温冷藏类生活必需品存储能力。申报项目实际投资额不少于200万元。

4.建设改造生活必需品储备仓储(米、面,油、肉、蛋、奶,饮用水、方便食品)项目,仓库(包括常温库和冷库)使用面积应不少于1000平方米,实际投资额不少于200万元。

5.与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相配套的信息监测和预测预警体系建设及改造项目,实际投资额不少于200万元。

(三)完善农村商贸流通体系项目,须满足以下条件:

1.建设改造县城商贸服务中心、乡镇商贸中心,实际投资额不少于500万元;大中型超市、乡村便利店等基础设施建设可以多个超市、门店整合申报,也可以单独申报,实际投资额不少于200万元;

2.县域分拨中心、乡镇配送中心和村级综合服务站等三级物流体系建设,实际投资额不少于200万元;

3.围绕农村产品上行建设项目,以及分拣、预冷、初加工、配送等商品化处理设施项目,以上项目实际投资额均不少于200万元。

(四)加快培育现代流通骨干企业项目,须满足以下条件:

1.建设商贸流通综合性服务平台项目,以及开展体验展示交易等一体的新质消费中心、线上线下网络网点建设、设施装修改造及设备更新项目,单店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项目实际投资额均不少于500万元;

2.供应链平台建设项目,须具有提供第三方社会服务的功能,实际服务行业上下游企业不少于100家,实际投资额不少于500万元;

3.支持培育年销售额(营业额、零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商贸流通企业开展连锁经营、仓储配送设施升级改造、终端网点冷链设施装修改造、物流标准化智能化改造等,项目实际投资额不少于500万元。

(五)完善城乡再生资源回收体系项目,须满足以下条件:

1.废旧家电家具专业型分拣中心以及包含废旧家电家具等业务的综合性再生资源分拣中心项目,新建或改扩建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具有自动化分拣线,年回收分拣能力1000吨以上,实际投资额不少于500万元;

2.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中转站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再生资源回收点申报项目建设内容应不少于10个点位,建设箱式回收点的,布局50个以上多品类智能化回收箱,合计实际投资额不少于500万元;

3.新建或升级改造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市场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项目实际投资额不少于500万元;

4.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推进创新“以车代库”“互联网回收”等回收模式,购置再生资源回收、运输车辆,购置车辆不少于10辆,实际投资额不少于200万元。

申报项目涉及多个方向的,选择一个方向作为主申报方向,实际投资额不少于1000万元。

第三章 项目申报、管理、验收与绩效考评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及审批流程

(一)项目申报。市商务局、财政局根据工作要求,分阶段发布项目申报通知,申报通知的要求结合政策要求和专项资金实施效果实行动态调整。各县(市)区、开发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芜湖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相关文件要求组织企业进行项目申报,申报主体向所在辖区(企业注册所在地)提交申报材料。

(二)县级初审。各县(市)区、开发区、开发区商务、财政主管部门按照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有关文件要求,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初审,审查申报企业信用情况、项目是否享受过或正在申报其他财政资金支持、项目投资是否符合项目支持方向和支持内容、对项目开展实地核查。初审通过的,推荐报送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三)项目评审。市商务局、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基础审查,并委托第三方审核、组织专家评审、对项目实地考察等,根据申报项目综合考评结果,确定最终入库项目。

(四)公开公示。对通过评审的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项目日常管理要求。各县(市)区、开发区、开发区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辖区内入库的项目进行实地督查,督促企业按照项目建设任务书实施。市商务局(可委托第三方)对实施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查,开展评估等。未按项目建设任务书完成建设内容和进度的单位,由市商务局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四条 项目变更流程。项目实施期间,项目投资建设内容、投资额以及实施方案原则上不得调整。若投资建设内容发生变更,实际投资额与计划投资额超过20%以上的正负偏差,需及时向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调整申请,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第十五条 项目退出机制。试点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若遇到项目无法按要求竣工、存在违法或重大欺骗行为、重大事实隐瞒等行为、整改通知书下达三个月内仍未按要求整改并达到进度要求的,取消项目支持资格,按规定收回已拨付的奖补资金。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及整改流程。

(一)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商务部有关专项资金的工作通知精神,分阶段发布项目验收通知,验收通知的要求结合政策要求和企业项目的实施效果实行动态调整。

(二)项目建设内容达到验收条件的,由申报单位提出验收书面申请及项目验收相关文件及资料,经县(市)区、开发区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初验同意后,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项目管理办法(验收办法)并组织项目验收。

对验收未通过的项目,验收组给出具体的整改意见,限期申报单位在三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完成的企业可再次申请验收。逾期未整改到位的,或再次验收仍不通过的企业,取消项目支持资格,按规定收回已拨付奖补资金。

第四章 项目资金拨付

第十七条 市商务局按照已验收项目确定资金补助方案,根据国家专项资金下达情况和项目投资建设进度,提出资金分期下达建议,会同市财政局按程序下达项目补助资金。

第十八条 补助资金的下达以一次性完成项目验收或分阶段完成项目验收为前提,以验收的第三方审计公司认定的企业实际完成的投资额为依据,按照本办法第七条项目资金补贴标准的相关规定,核定企业奖补资金。对于分批获得奖补资金的企业,项目最终验收通过后,市商务局、财政局根据最终实际投资额核定补助资金。

第十九条 试点项目最终验收实际投资额小于申报项目规定的最低投资额标准的,取消补助并收回已拨付的补助资金。

第二十条 为加快试点整体拨付进度,专项资金拨付采取即审即付的原则,专款专用,各级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他用。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行绩效全过程管理。市商务局按照试点城市建设要求会同市财政局确定资金绩效目标,绩效目标作为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绩效评价和项目运行跟踪监控、项目评估验收的依据。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每年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及时调整完善政策。

第二十二条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在跟踪管理过程中,若发现申报单位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进展和资金使用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项目发生重大变更调整或无法继续实施等情形的,须停止专项资金拨付,并采取口头警告、限期整改等措施。无法限期完成整改的企业,按规定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第二十三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申报单位,须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配合市商务局统计报送业务数据,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市商务局开展业务、资金统计监测,妥善保管项目申报材料。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违规使用专项资金,对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申请、审核、分配、使用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财政局负责解释,施行期间,如与国家和省出台的相关文件有冲突的,按国家和省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至试点城市建设项目试点结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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