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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科技服务业创新发展集聚区认定管理与绩效评价办法征求稿整理,省科技服务业创新发展集聚区认定条件程序及申报补贴资助等内容梳理, 根据绩效评价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按一定比例分别给予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评价结果,评估优秀的给予100万元-300万元资金支持!详情如下,合肥市以及阜阳市、六安市、安庆市、池州市、亳州市、宿州市、马鞍山市、黄山市、宣城市、淮北市、淮南市、蚌埠市、铜陵市、芜湖市、滁州市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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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促进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皖政〔2025〕50号)要求,为做好省科技服务业创新发展集聚区(以下简称“集聚区”)认定管理与绩效评价工作,推动科技服务业规模增长、质效提升,加快科技服务业集聚发展,促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聚区是整合研发、技术转移、企业孵化、技术推广、检验检测、信息技术、工程技术、科技金融、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等要素资源的功能性区域,为区域创新主体提供全链条、专业化科技服务。其建设主体为县(市、区)或省级以上开发区(包括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三条 集聚区应强化龙头企业、高成长企业、科研院所、专业服务机构等科技服务业主体培育,推动高端人才、多元化资本、高能级创新平台等要素资源高效配置。着力构建高能级创新引擎,支持原始研发、鼓励服务模式与管理机制创新。加快打通科技服务内部细分领域之间以及科技服务与先进制造等重点产业之间的融合链条,破除壁垒,促进跨界协作与服务渗透。完善集聚区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打造主体共生、要素增值、创新涌现、融合深化的科技服务业发展优质生态。支持集聚区立足区域资源禀赋、产业发展基础,推动集聚区特色化、差异化发展,打造科技服务业特色品牌。
第四条 省科技厅负责认定管理全省集聚区,包括综合型和特色型。各市科技部门牵头负责本市集聚区的建设培育和管理工作。各级统计部门负责集聚区的统计业务指导。
第二章 建设认定
第五条 申报综合型集聚区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完善的发展规划,发展目标明确,功能定位合理,产业集中度高。
(二)管理单位和管理人员明确,能够有效负责开展集聚区建设、运营和管理。统计和管理工作制度健全,能够及时、完整、准确提供集聚区相关统计数据和发展管理报告。
(三)创新能力领先,至少拥有3个国家级或10个省级以上创新平台载体,在规上企业研发投入强度、产学研协同创新能力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
(四)规模效应显著,规上科技服务业企业数量10家以上,科技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总额达10亿元以上。
(五)优质企业集聚,科技服务业龙头企业、上市企业、独角兽(潜在)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优质企业数量较多,企业竞争力较强,拥有较高的品牌知名度和行业影响力。
(六)生态体系完善,人才引育机制较为健全,政府产业引导基金规模水平较高,基础设施完备,配套服务体系高效,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作用发挥明显,形成各类创新主体联动发展、协同创新发展格局。
第六条 申报特色型集聚区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完善的发展规划,发展目标明确,功能定位合理,产业集中度高。
(二)管理单位和管理人员明确,能够有效负责开展集聚区建设、运营和管理。统计和管理工作制度健全,能够及时、完整、准确提供集聚区相关统计数据和发展管理报告。
(三)产业特色鲜明,在科技服务业十大细分产业领域中,单一领域原则上规上科技服务业企业数量5家以上,企业营业收入总额达2亿元以上;至少拥有1个国家级或3个省级以上创新平台载体;牵头或参与制定3项以上科技服务业相关国际/国内/行业标准。
(四)优质企业集聚,科技服务业龙头企业、上市企业、独角兽(潜在)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优质企业数量较多,企业竞争力较强,拥有较高的品牌知名度和行业影响力。
(五)生态体系完善,人才引育机制较为健全,政府产业引导基金规模水平较高,基础设施完备,配套服务体系高效,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作用发挥明显,形成各类创新主体联动发展、协同创新发展格局。
第七条 集聚区申报认定程序如下:
(一)集聚区申报原则上每年一次,省科技厅印发申报通知,各市科技部门根据通知要求,组织辖区内集聚区的申报工作。
(二)符合条件的县(市、区)和省级及以上开发区科技部门,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向所在市科技部门提出申请。各市科技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初审后确定推荐名单,并将申报材料及审核意见报送省科技厅。
(三)建设主体应根据申报通知提交申请材料,申报材料应包括集聚区建设方案和其他佐证材料。其中集聚区建设方案应包括基础条件、建设思路与目标、重点任务、保障措施等。
(四)省科技厅根据申报材料组织专家评审,对评审通过的申报单位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安徽省科技服务业创新发展集聚区,并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发布。
第三章 绩效评价
第八条 省科技厅每年组织一次集聚区绩效评价,建设主体按照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由所在市科技部门审核后报送。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评审,根据评价材料形成绩效评价结果予以公布。
第九条 对集聚区的综合评估,主要包括:产业发展、创新能力、企业集聚、产业生态、支撑保障等情况。
产业发展主要考察:规模以上科技服务业企业数量、营业收入总额、利润、营收增速、净增规上科技服务业企业数量、从业人员数量等情况。
创新能力主要考察:研发投入、创新平台载体、有效发明专利、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等情况。
企业集聚主要考察:入选安徽服务业百强企业、上市企业、独角兽和潜在独角兽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以及科技服务业招引落地等情况。
产业生态主要考察:高层次人才、多元化基金等要素集聚、创新协同发展、对外开放交流合作以及特色品牌打造等情况。
支撑保障主要考察:体制机制改革探索、相关政策规划情况,以及发展促进组织工作成效,园区运营服务体系建设水平等组织保障情况。
第十条 根据绩效评价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按一定比例分别给予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评价结果,原则上优秀比例不超过当年参评机构的30%,结果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上公布。评估优秀的给予100万元-300万元资金支持,用于对集聚区科技服务业企业扶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并支持申报国家科技服务业创新发展集聚区;评估不合格的需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在整改时限内再次提交评价材料,经所在市科技部门审核把关后,由省科技厅重新组织评估。整改后评估仍不合格的,退出集聚区建设。不参加评估的视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集聚区应当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在有关机构中配备统计人员,依法组织、管理集聚区的统计工作,定期向省科技厅报送集聚区建设有关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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