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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收藏!2023年安徽省公司股权架构设计要点和重要性解析

文字:[大][中][小] 2023/8/10    浏览次数: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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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权架构设计重要性
对于公司而言,股权架构设计合理,公司更具有持续发展和经营能力。股权架构混乱,公司股东之间不仅冲突不断,更会影响公司的长久稳步发展。
首先,股权架构设计为公司发展提供经济基础。股权架构设计最直接体现在股东的出资比例及出资方式上。只有股东将出资实际投入到公司,公司才有资金发展运营。而若在股权架构设计时,在股东选择、注册资本等方面设计不合理,导致股东不具备实缴出资的能力,则不仅影响公司的运营发展,还可能产生诸如股东未实缴出资而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等纠纷。因此,选择合适的股权架构,公司才能有经济支撑。
其次,股权架构设计是公司持续发展的基础保证。对于公司而言,其只是拟制的“人”,而“人”的发展,最终还须落实在股东决策方面。股东如何决策表决以及能否形成合法合理的决议,则反映在股权架构上。股权架构合理,能够形成有效、高质量的表决,公司才能有更合适的发展方向。反之,股权架构不合理,股东冲突不断,无法形成有效的决议,则将对公司的持续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最后,合理的股权架构设计能够避免出现股东纠纷及诉累。股权架构设置不合理,极易引起公司控制权之争,从而影响公司的良性发展。如李子柒与杭州微念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微念”)之间的股权纠纷案,李子柒在与杭州微念合作之前,是独立的网络视频生产者。2016年9月,李子柒与杭州微念之间达成合意:由李子柒负责短视频的创作,而杭州微念负责营销推广,并打造“李子柒IP”。2017年7月,李子柒与杭州微念共同成立了四川子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子柒”),其中李子柒持股49%,杭州微念持股51%。从该股权设置可以发现,虽然杭州微念仅是比李子柒多了2%的股权,但是却掌握了公司的相对控制权。单从股权架构来看,对于李子柒而言,其作为创业者,初创型公司在股权设计时更应该考虑原始股东的控制权,找到各方利益的平衡点。但正因其股权设置的不合理,而最终引发了公司控制权纠纷。

二、股权架构设计要点
在讨论公司股权架构设计时,需要结合不同公司的发展阶段及不同情况去量身定制。例如,初创型公司在股权架构设计时,首先需要考虑创始人的控制权及利益诉求。而上市公司的股权架构设置可能更倾向于股权结构的稳定及股权激励等。
但无论哪种类型、何种阶段的公司,公司股权架构设计主要有以下要点:
1.股权结构,即股东出资比例。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那么是否“同股同权”即成为了一个在先考虑问题。若存在同股不同权的情况,则可以在公司章程中作出一股多权的规定。而若在同股同权的情况下,股东的表决权即为资本多数决,出资比例决定了股东对公司未来决策事项的表决权。因此,在股权架构设计时,需首要考虑各个股东的出资比例,也即股东的持股比例。
2.股东结构,即股东类型。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自然人、有限合伙、公司均可以作为公司股东。不同的股东类型对公司发展也起到了不同的作用,例如一些公司为了达到股东类型相对成熟、稳定和统一的效果,选择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将部分类型的股东,如对于公司主营业务和经营管理不熟悉、不擅长的,或者仅投资而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等类型的股东放入有限合伙企业,由有限合伙企业直接持有公司股权,以达到股东类型管理的目的。此外,在股东的组成中,不仅有创始人团队,还可能包含公司高层员工、亲戚朋友、社会资本、客户、行业伙伴、夫妻等等。不同的股东组成也决定了公司的稳定与否,以及对公司决策事项表决权的质量。例如,夫妻共同作为公司的股东,则可能存在因离婚等导致股权分割进而影响公司发展的情况;而行业伙伴作为股东,亦不排除在外私设公司同业竞争的情况等。因此,选择何种股东类型,也是股权架构设计时需考虑的要点之一。
3.投票表决权。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有权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比如: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等等。这些事项均须达到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应表决权比例才能通过。但实践中,经常存在因公司股东意见不一致,导致公司无法形成股东会决议的情形,无法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因此,有效的表决权才有助于公司形成合法有效的股东会决议,从而促进公司发展。

三、股权架构设计注意事项
如前所述,虽然股权架构设计须因“司”而异。但在设计时,总体需要把握以下注意事项,以避免可能存在的纠纷及不稳定因素:
首先,选择合适的创业伙伴及股东。股东之间要保持稳定的关系且互相信任。因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特征,股东之间的相互了解及信任是公司得以正常经营及发展存续的基础与前提。此外,在股权比例设计时,要高度重视股东结构的设计,实现股东之间的优势互补,通过对公司前景及发展的认同,形成良好的股东文化。
其次,股权结构要清晰、稳定,一般不建议有过于复杂的股权关系。尽量避免出资数额及比例与公开登记不一致、委托代持股、隐名持股以及股权因继承、离婚原因而分割、质押、司法冻结及偿债等引发股权变动风险。尤其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因其“人合性”特征显著,如打破或者影响公司“人合性”,很可能导致公司发展陷入困局。比如公司股权存在代持的情况,若其他股东事先并不知晓股权代持事项,显名股东既未向其他股东披露实际出资人的信息,亦未披露股权代持协议的条款约定,一旦显名股东要求退出公司或隐名股东要求确认股东资格,特别是在实际出资人与其他股东缺乏信任时,矛盾就会凸显,从而有损公司的稳定与发展。再如,控股股东因离婚等原因被分割股权从而影响其对公司的控制权时,也可能导致公司发展受到影响,例如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沈东军及其妻子的离婚纠纷导致的股权分割、实际控制人变动。
再次,避免股权过于分散,建议有核心股东。在股权结构设计时,核心股东的确定,一方面能够正确引导公司的经营决策;另一方面有助于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避免出现公司僵局。因此在股权设计时,各公司需要结合其实际情况把握股权的“生命线”,也即股权设置时的比例:1)67%绝对控制权,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会议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2)51%相对控制权,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3)34%安全控制权,又称一票否决权,其法律依据同“绝对控制线”的法律依据相同。但所谓一票否决,只是针对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修改章程等重大事项有一票否决的权利,对其他仅须过半数以上通过的事宜,是无法使用一票否决权的。
最后,根据公司发展阶段动态调整股权架构。公司的高质量发展,需要动态优化股权结构,股权架构设计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只有结合公司自身的具体情况而定。但股权架构并非一成不变的,而是需要根据公司的战略调整进行动态的设计,也可以通过股权转让、增资、回购、重组等方式进行股权结构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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