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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4年潜山市企业质量品牌相关奖励补贴政策及项目申报条件整理编辑,如果潜山市企业想要申请文中提及的奖补扶持项目的话,欢迎随时联系卧涛科技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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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潜山市市场监管服务企业发展若干政策
为持续推进质量强市建设,全面提升质量水平,推动县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潜山市委潜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进质量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潜发〔2019〕13号)和《中共潜山市委办公室潜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实施方案》(潜办发〔2022〕1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加强品牌质量建设
1.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安徽省政府质量奖、安徽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安庆市政府质量奖、安庆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潜山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新获得“皖美品牌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对新获得“食安安徽”品牌的食用农产品生产者、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流通企业、餐饮服务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4.对新获得“十大皖药”产业示范基地的种植、加工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联合申报的由申报单位自行分配;对通过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认证的“十大皖药”基地,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5.对新获得“中华老字号”、国家级“绿色商场”、5A级“绿色饭店”,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安徽老字号”、4钻以上钻级酒店和省级“绿色商场”,分别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推进标准化
6.对主导(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起草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10万元(4万元)、5万元(3万元)、3万元(1万元)、3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制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给予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仅对参与起草排名第一的单位给予奖励)。
7.对新获得5A级、4A级、3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
8.对新获得国家认可委颁发CNAS认证证书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促进知识产权创新发展
9.对新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10.对新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每件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11.对新获批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每件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12.对新核准注册的马德里商标,每件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13.推进发明专利创造。对专利代理机构代理我市发明专利当年申请150件以上、且获得授权发明专利50件以上的,按当年授权发明专利数每件给予专利代理机构2000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4.鼓励发明专利维护。对专利权人维持10年以上的发明专利,每件每年补助0.2万元。对我市2020年从市外引进的100件发明专利,为防止流失,2023年起每件每年补助500元。
15.提高知识产权产出质量。鼓励企业开展海外知识产权布局,通过PCT途径申请的国外发明专利,获得授权的给予每件5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安徽省商标品牌示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16.支持知识产权创优。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批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批的省级知识产权示范培育园区,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安徽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对实施安庆市级专利导航项目并取得成效的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
17.推动知识产权贯标认证。对获得国家级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贯标认证的企业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
18.鼓励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企业以商标权质押融资且单笔融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每笔补助1万元。以专利权方式融资且单笔融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除按省科技厅政策申请奖补外,给予每笔一次性补助1万元(以专利权和商标权合并融资额达500万元以上的,按以上其中一种方式奖补)。
四、推进诚信示范建设
19.诚信单位奖励:对新增国家级、省级、安庆市级诚信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
20.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奖励:对新增国家级、省级、安庆市级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此项不重复享受奖励,按最高项目计算奖励额。
21.诚信计量示范单位奖励:对新获3A、2A、1A诚信计量示范单位,分别给予6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
五、附则
凡在潜山市注册、纳税的自然人、企业及市场化运作的组织,均属本政策的支持范围。本政策所涉及的资金,除安徽省、安庆市奖补政策规定由安徽省、安庆市级财政承担之外,均由潜山市财政在预算中安排。
本政策与国家、省、安庆市政策和潜山市本级其他政策互为补充。国家、省、安庆市政策需要本级配套奖补的,依照本政策给予的相应项目奖补,视为对国家、省、安庆市政策的配套奖补。本政策与其他政策竞合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
享受“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政策和奖励年度内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或涉及偷税、侵权、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企业,以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或个人,不享受本政策。
本政策资金申报审批程序、兑现方式及约束规定等详见实施细则。
本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暂行2年,由潜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潜山市商务局和潜山市科技经济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贰、潜山市质量品牌奖补扶持项目申报条件
一、潜山市省级皖美品牌示范企业申报条件
(一)制造业皖美品牌示范企业申报条件
1.在安徽省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并且连续生产三年以上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
2.企业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的规定,近三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责任事故或严重投诉;
3.企业及其法人代表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社会形象良好;
4.企业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且在有效期内。产品质量稳中有升,近三年无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出口商品未因质量问题发生国外通报、索赔事件;
5.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至少获得一项发明专利;
6.企业拥有自主品牌商标所有权(母子公司等特殊情形获使用权即可),且在有效期内;
7.企业建立首席质量官制度,首席质量官经培训合格、聘任上岗,有效履行职责;
8.企业在国内市场有较大影响或在国际市场有一定份额,经营业绩、综合效益处于省内同行业前列,具有较强的发展后劲。设立企业网站、微信公众号且适时更新内容,积极参加国内外相关展会等品牌推广活动。
(二)服务业皖美品牌示范企业申报条件
1.在安徽省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且连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规模以上服务业、限上批零业、限上住宿业企业;
2.企业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的规定,近三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责任事故或严重投诉;
3.企业及其法人代表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社会形象良好;
4.企业拥有自主品牌商标所有权(母子公司等特殊情形获使用权即可),且在有效期内;
5.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基础设施和运营条件,采用与现代科技相结合的服务方式;
6.企业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服务标准体系,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服务认证,或开展省级以上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经评估合格;
7.企业建立首席质量官制度,首席质量官经培训合格、聘任上岗,有效履行职责;
8.企业在省内市场具有较大影响力或拓展到省外市场,经营业绩、综合效益处于省内同行业前列,具有较强的发展后劲。设立企业网站、微信公众号且适时更新内容,积极参加国内外相关展会等品牌推广活动。
二、潜山市食安安徽品牌申报条件
1.在安徽境内注册(登记),连续经营三年及以上;
2.采用合法的注册商标;
3.已通过质量管理体系或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且证书在有效期内;
4.近三年未发生经营异常、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5.近三年未发生食品(农产品)安全事故,未发生较大影响的食品(农产品)安全舆情事件。
三、潜山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市区域内合法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3年以上的相应资质或证照。属于十大新兴产业领域以及我市区域首位产业的招商引资企业按以下标准执行:实缴注册资本0.5亿元以上的,合法存续2年以上;实缴注册资本2亿元以上的,合法存续1年以上;实缴注册资本5亿元以上的,开始正式投产运营;
(三)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要求;
(四)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已通过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体系认证;
(五)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标准制定、品牌影响力、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达到市内外领先水平;
(六)工业企业的“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2022年度达到A档,对未纳入“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的不作要求。
(七)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近3年内或者合法存续期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国家、省、市、县(市)质量监督抽查(检查)不合格记录;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由相关部门界定);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
四、潜山市省级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申报条件
(一)申请人为登记地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法人企业;
(二)品牌管理机构、制度和档案健全,品牌管理专兼职人员落实,积极协助政府部门保护和管理品牌;生产经营的产品(商品)或服务,消费者认同度较高;
(三)近两年使用自主品牌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品牌商品近两年的销售额、纳税额和利润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在省内或者省外同行业位居前列,且成长性好;
(四)使用该品牌商品在省内或者省外同类商品中质量和售后服务优良,并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的市场信誉;
(五)连续使用自主品牌三年以上,权属无争议;
(六)注重环境和生态保护,低能耗、无污染,重视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具有可持续发展潜力;近两年,企业无重大安全事故及环保违法行为,未因使用该品牌商品质量安全问题而被行政处罚;
(七)遵守社会公德,支持公益事业,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勇于承担社会责任,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品牌美誉度和较为完善的服务体系;
(八)企业已经被认定为著名商标、驰名商标及已经被推介为“安徽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者不在申报之列。
五、潜山市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申报条件:
(一)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1.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期满,为国内骨干企业,对产业发展具有较强影响力;
2.《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知识产权评价指标体系》A表评分达75分以上,并且B表评分达80分以上的企业。
(二)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1.属于区域内骨干企业,已经获得市级以上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对产业发展具有一定影响力;
2.《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评价指标体系》评分达90分以上的企业,或者第1—3项一级指标中,某一项一级指标得分比达到80%以上且总分达70分以上的企业。其中,“技术创新类”企业指标权重无调整;“商标品牌建设类”和“地理标志运用类”企业将根据培育类型调整相应的指标权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