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项目 通知公告
安徽省商务厅关于组织申报省级农村电商示范创建项目的通知
根据《安徽省推进“电商安徽”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全省 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皖电商〔2021〕1 号) 文件部署,现就组织申报省级农村电商示范创建项目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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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范围
实施农村电商“两中心一站点”建设任务的 77 个县(市、 区)的乡镇(街道)及其他市辖区的乡镇(不含街道)。
二、申报条件
(一)省级农村电商示范县
根据各地农村电商发展及任务完成有关情况等综合评选。
(二)电商强镇
1.农村产品年网络销售额不低于 1 亿元;
2.相关电商经营主体数不低于 30 家(单个电商经营主体年网 络销售额超过 500 万元达 10 家,电商经营主体及网店在所申报 的乡镇内依法登记注册);
3.网商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1 年内无违规和失信记录
(以信用中国和企查查检索信息为准),无消费者集中投诉事件。
(三)县域电商特色产业园(街)区
县域电商特色产业园(街)区为当地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认 定的产业园(街)区,总经营面积在 8000 平方米以上,并满足 以下条件:
1.农村产品年网络销售额不低于 1 亿元;
2.入驻并正常运营的相关电商经营主体不低于 25 家(单个电 商经营主体年网络销售额超过 500 万元达 8 家,电商经营主体和 网店在本县区依法登记注册);
3.网商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1 年内无违规和失信记录 (以信用中国和企查查检索信息为准),无消费者集中投诉事件。
(四)年网络销售额超 1000 万元农村电商企业
1.农村产品年网络销售额不低于 1000 万元;
2.经营主体及网店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
3.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 1 年内无违规和失信记录(以 信用中国和企查查检索信息为准),无消费者集中投诉事件。
(五)年网络销售额超 100 万元农村产品品牌
1.电商企业单一品牌的本地农村产品年网络销售不低于 100 万元;
2.品牌持续运营2 年以上;
3.经营主体及网店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
4.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1 年内无违规和失信记录(以 信用中国和企查查检索信息为准),无消费者集中投诉事件。
三、申报材料
(一)省级农村电商示范县
根据各地农村电商发展及任务完成有关情况等综合评选。
(二)电商强镇、县域电商特色产业园(街)区、农村电商 企业
1.承诺函(附件 1 )。
2.电商强镇、县域电商特色产业园(街) 区申报清单 (附件 2)。
3.农村产品网络销售额超 1000 万元农村电商企业清单(附件 3 )。
4.省级农村电商示范建设情况(附件 5 )。
5.农村电商重点企业情况(附件 6)。
6.相关证明材料。
( 1 ) 电商强镇: 电商经营主体明细、营业执照、农村产品 网络销售额、网店注册地等证明材料。
(2) 县域电商特色产业园(街) 区: 由当地政府或业务主 管部门认定的园(街)区证明文件、电商经营主体明细、营业执 照、农村产品网络销售额、网店注册地等证明材料。
( 3 ) 农村电商企业:营业执照、企业农村产品网络销售额 等证明材料。
(4) 农村产品品牌:营业执照、农村产品品牌网络销售额 等证明材料。
( 5 )所有的省级农村电商项目, 涉及到企业、网店注册地、 年网络销售额数据,由当地留存现场无间断视频查询资料。
(6)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所有相关企业 1 年内无违规
和失信记录以及信用中国和企查查截图,无消费者集中投诉事件 的证明材料。
四、工作程序
(一)申报评审工作由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开展, 安排第三方机构审核材料,并将审核合格的申报材料及审核意见 等统一报至市级商务主管部门。
(二)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对县(市、区)申报情况进行 实地复核后,将电商强镇、县域电商特色产业园(街)区复核情 况和申报请示报省商务厅。经认定的年网络销售额超 1000 万元 农村电商企业、年网络销售额超 100 万元农村产品品牌,将认定 正式文件向省商务厅上报备案。
(三)省商务厅将按程序联合相关单位评审、认定省级农村 电商示范县、电商强镇、县域电商特色产业园(街)区。
五、工作要求
(一) 各市、县(市、区) 要高度重视, 严格落实工作责任, 认真把好审核关,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审核不合格的不予 上报,并妥善保管申报材料。
(二)各市、县(市、区)要积极做好培育工作,可视情况 制定奖补政策。已往年度已获得认定的农村产品网络销售额超 1000 万元农村电商企业和年网络销售额超 100 万元农村产品品牌 不得重复申报。
(三)请各市于 2023 年 3 月 28 日前,将( 1 )承诺函(附 件 1 ) ;(2)电商强镇、 县域电商特色产业园(街)区申报请示、 申报清单及示范建设情况(附件 2 、5 ) ;(3)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农村电商网络销售额超 1000 万元农村电商企业认定文件及 清单、 年网络销售额超100 万元的农村产品品牌认定清单(附件 3、4), 统一反馈至省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含正式文件和电子版)。 农村电商企业情况( 附件 6)、农村产品品牌情况(附件 7) 及其 他证明材料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留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