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科技项目 通知公告
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疫情防控期间物流运输行业纾困政策的通知》(合政办秘〔2022〕17号),为规范资金管理,本着简洁、透明、高效、规范的原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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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时间
政策条款申报时间自实施细则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7月31日止,申报截止期间遇节假日顺延,逾期没有申报,视为自动放弃,相关单位将不再受理。
二、具体条款及申报要求
(一)《政策》第1条第1项. 给予运输生产物资驾驶员补贴。给予运输重点企业生产物资的驾驶员每人每天300元补贴。
1.支持对象
运输重点企业生产物资的驾驶员。
2.支持条件
(1)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期间,完成重点企业生产物资运输保障任务;
(2)重点企业范围:2021年度营收超10亿元或在建项目总投资超10亿元的工业企业;
(3)生产物资范围:生产原材料、设备、重要生产配件、产成品;
(4)运输路线:往返合肥与省外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城市和疫情敏感地区。
3.支持标准
给予驾驶员在承担运输任务期间每人每天300元补贴。
4.申报流程
(1)重点企业将申报资料报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承担交通运输职责的部门审核,各县(市)区、开发区将审核后的材料报市交通运输局初审;
(2)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局等部门开展联合审核,审核通过的政策资金重点企业可先行垫付给驾驶员;
(3)联合审核结果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批准;
(4)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将政策资金下达各县(市)区、开发区,各县(市)区、开发区对重点企业申报的垫付资金凭证进行审核,并将政策资金拨付至重点企业账户。未垫付的政策资金,重点企业应在收到政策资金后一周内汇入驾驶员账户,并向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承担交通运输职责的部门和市交通运输局报送汇款凭证。
5.申报材料
(1)2021年度营收超10亿元的工业企业须提供经审计的202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在建项目总投资超10亿元的工业企业须提供项目备案材料及项目施工合同或设备采购合同等在建证明材料;
(2)《驾驶员补贴申请表》;
(3)《运输xxx公司生产物资驾驶员一览表》
(4)运输合同复印件;
(5)运费支付凭证;
(6)《诚实信用承诺书》。
(二)《政策》第1条第2项. 给予运输生产物资驾驶员补贴。给予执行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的驾驶员隔离期间每人每天500元误工补贴,车辆隔离期间每辆每天500元停运补贴。
前往省外疫情敏感及中高风险地区执行政府指令性运输保障任务的驾驶员,给予隔离期间每人每天500元补贴,车辆隔离期间每辆每天500元停运补贴,补贴发放工作由市政府明确任务执行部门负责统一审核办理。
(三)《政策》第2条. 给予货运企业防疫补贴。给予承担重点企业生产物资运输的货运企业在员工核酸检测、防护设施采购等支出3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支持对象
完成重点企业生产物资运输保障任务的货运企业。
2.支持条件
(1)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期间,完成重点企业生产物资运输保障任务;
(2)重点企业范围:2021年度营收超10亿元或在建项目总投资超10亿元的工业企业;
(3)生产物资范围:生产原材料、设备、重要生产配件、产成品;
(4)运输路线:往返合肥与省外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城市和疫情敏感地区。
3.支持标准
给予承运企业在员工核酸检测、防护设施采购等支出3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具体支出按照企业参与运输的驾驶员或船员人均每天不超过200元计算。
4.申报流程
(1)货运企业将相关申报资料(须重点企业盖章)报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承担交通运输职责的部门审核,各县(市)区、开发区承担交通运输职责的部门转报市交通运输局初审,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局等部门开展联合审核;
(2)联合审核结果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批准;
(3)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将政策资金下达各县市区、开发区,各县(市)区、开发区将政策资金直接拨付至货运企业账户。
5.申报材料
(1)《货运企业防疫政策资金申请表》;
(2)防疫性采购支出凭证及发票复印件、用品清单;
(3)运输合同复印件并由重点企业加盖公章;
(4)2021年度营收超10亿元的工业企业须提供经审计的202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在建项目总投资超10亿元的工业企业须提供项目备案材料及项目施工合同或设备采购合同等在建证明材料;
(5)《诚实信用承诺书》。
(四)《政策》第3条.给予入境非冷链货物航班防疫补贴。给予承担合肥新桥机场入境非冷链货物航班防疫保障的物流企业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投入的物资、消杀、人力、设备、封闭管理等支出3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支持对象
承担合肥新桥机场入境非冷链货物航班防疫保障的物流企业。
2.支持条件
(1)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期间,为开展合肥新桥机场入境非冷链货物航班疫情防控工作,而投入的防疫物资、防疫消杀、防疫专用设备、防疫人员及其封闭管理等支出;
(2)相关支出发生期间为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
(3)申报企业需无有效期内的失信行为信息。
3.支持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支持对象发生的支出,按照30%的比例给予政策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4.申报方法
符合条件的支持对象首先登录合肥市财政支持产业政策管理系统,并录入真实完整信息,完成注册;其次对照自身经济类型及发展实际,订阅相关政策条款,并详细阅读申报通知,提前做好申报准备工作;再次是关注合肥市财政支持产业政策管理系统中发布的通知要求,及时在网上提交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并关注经开区空港办及市商务局审核意见,及时完善申报材料。经开区空港办按照分配的用户名登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5.申报流程
(1)符合条件的支持对象通过“合肥市财政支持产业政策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并提供纸质申报材料3套报经开区空港办;
(2)经开区空港办在政策申报截止日之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完整性及初步符合性核实,并由申报主体在2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后,提交本部门审核,审核结果填写《合肥市给予入境非冷链货物航班防疫补贴政策审核情况汇总表》,2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正式行文上报市商务局审核情况报告及申报材料,同步完成“合肥市财政支持产业政策管理系统”审核,报送签署明确意见的企业单位申报材料2套;
(3)市商务局对经开区空港办初审转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开展联合审核,联合审核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商务局报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示意见,将政策资金下达到经开区财政局,由经开区财政局将政策资金拨付至项目申报单位。
6.申报材料
(1)《合肥市疫情防控期间物流运输行业纾困政策(市商务局执行条款)申请表》;
(2)《产业政策项目申报诚实信用承诺书》;
(3)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开展新桥机场入境非冷链货物航班防疫支出的凭证;
(5)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五)《政策》第4条第1项. 给予“陆改水”企业补贴。给予开展“合肥-宁波”陆改水业务的外贸企业或代理每标箱300元补贴。
1.支持对象
在本市区域内注册、主体税种在本市缴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贸企业或其委托的代理(代理不限注册地)。
2.支持条件
(1)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期间,通过合肥水运港开展的“合肥-宁波”陆改水集装箱运输业务;
(2)相关业务发生期间为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
(3)申报企业需无有效期内的失信行为信息。
3.支持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支持对象,按照每标箱(20英尺箱)300元标准给予补贴。
4.申报方法
符合条件的支持对象向安徽港口集团合肥有限公司提交申报资料,安徽港口集团合肥有限公司登录合肥市财政支持产业政策管理系统,并逐一录入每个申报对象的真实完整信息,完成注册;其次对照自身经济类型及发展实际,订阅相关政策条款,并详细阅读申报通知,提前做好申报准备工作;再次是关注合肥市财政支持产业政策管理系统中发布的通知要求,及时在网上提交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并关注包河区商务局及市商务局审核意见,及时完善申报材料。包河区商务局按照分配的用户名登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5.申报流程
(1)安徽港口集团合肥有限公司统一收集政策支持对象的申报资料,统一通过“合肥市财政支持产业政策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并提供纸质申报材料3套报包河区商务局;
(2)包河区商务局在政策申报截止日之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完整性及初步符合性核实,并由申报主体在2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后,提交本部门审核,审核结果填写《合肥市给予“合肥-宁波”陆改水企业补贴政策审核情况汇总表》,2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正式行文上报市商务局审核情况报告(附件12)及申报材料,同步完成“合肥市财政支持产业政策管理系统”审核,报送签署明确意见的企业单位申报材料2套;
(3)市商务局对包河区商务局初审转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开展联合审核,联合审核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公示期5天),由市商务局报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示意见,将政策资金下达到包河区财政局,由包河区财政局将政策资金拨付至项目申报单位。
6.申报材料
(1)《合肥市疫情防控期间物流运输行业纾困政策(市商务局执行条款)申请表》;
(2)《产业政策项目申报诚实信用承诺书》;
(3)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外贸企业或代理提供的加盖公章的进出外贸集装箱申报清单(代理企业还要提供由其服务的货主企业盖章确认的箱量证明和清单),与清单对应的海关报关单以及安徽港口集团合肥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明等;
(5)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六)《政策》第4条第2项. 给予“陆改水”企业补贴。给予承担重点企业生产物资“陆改水”集装箱运输的企业或代理每内贸标箱300元补贴。
1.支持对象
承担我市重点企业生产物资或产品内贸集装箱运输的航运企业或代理。
2.支持条件
(1)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期间,与我市重点企业签订并完成“陆改水”水路运输合同任务;
(2)重点企业范围:2021年度营收超10亿元或在建项目总投资超10亿元的工业企业。
(3)生产物资范围:生产原材料、设备、重要生产配件、产成品;
(4)运输路线:往返合肥与省外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城市和疫情敏感地区。
3.支持标准
给予每重箱(20英尺标准箱)300元补贴。
4.申报流程
(1)符合支持条件的航运企业或代理携带申请表,运输合同、货运单或提单等证明材料,《诚实信用承诺书》,经重点企业盖章确认的箱量证明和清单及安徽省港口集团合肥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明向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进行申报;
(2)由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制作集中审核表,上报市交通运输局初审。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开展联合审核。联合审核结果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示意见将政策资金下达至市交通运输局,由市交通运输局将政策资金拨付至申请人银行账户。
5.申报资料
(1)《水路运输补贴资金申请表》;
(2)运输合同、货运单或提单等相关证明材料;
(3)经重点企业盖章确认的箱量证明和清单;
(4)安徽港口集团合肥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明;
(5)2021年度营收超10亿元的工业企业须提供经审计的202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在建项目总投资超10亿元的工业企业须提供项目备案材料及项目施工合同或设备采购合同等在建证明材料;
(6)《诚实信用承诺书》。
(七)《政策》第4条第3项. 给予“陆改水”企业补贴。给予从上海港调运至合肥港的外贸集装箱空箱调运补贴。
1.支持对象
承担我市重点企业生产物资或产品合沪(含太仓)外贸直航集装箱空箱调运的航运企业或代理。
2.支持条件
(1)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期间,与我市重点企业签订水路运输合同并完成外贸空箱调运任务;
(2)重点企业范围:2021年度营收超10亿元或在建项目总投资超10亿元的工业企业;
(3)生产物资范围:生产原材料、设备、重要生产配件、产成品。
3.支持标准
给予调运每空箱(20英尺标准箱)200元补贴。
4.申报流程
(1)符合支持条件的航运企业或代理携带申请表、运输合同、货运单或提单等相关证明材料向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进行申报;
(2)由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制作集中审核表,上报市交通运输局初审。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开展联合审核。联合审核结果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示意见将政策资金下达至市交通运输局,由市交通运输局将政策资金拨付至申请人银行账户。
5.申报资料
(1)《水路运输补贴资金申请表》;
(2)运输合同、货运单或提单等相关证明材料;
(3)经重点企业盖章确认的箱量证明和清单;
(4)安徽港口集团合肥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明;
(5)2021年度营收超10亿元的工业企业须提供经审计的202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在建项目总投资超10亿元的工业企业须提供项目备案材料及项目施工合同或设备采购合同等在建证明材料;
(6)《诚实信用承诺书》。
(八)《政策》第4条第4项. 给予“陆改水”企业补贴。给予加开的合沪(含太仓)外贸直航班轮航次补贴。
1.支持对象
运营合沪(含太仓)外贸直航班轮的航运企业。
2.支持条件
(1)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期间,加开合沪(含太仓)外贸直航班轮;
(2)重点企业范围:2021年度营收超10亿元或在建项目总投资超10亿元的工业企业;
(3)生产物资范围:生产原材料、设备、重要生产配件、产成品。
3.支持标准
给予每个加开航次1万元补贴。
4.申报流程
(1)符合支持条件的航运企业携带《水路运输补贴资金申请表》,运输合同、航次计划,《诚实信用承诺书》及安徽港口集团合肥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明向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进行申报;
(2)由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制作集中审核表,上报市交通运输局初审。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开展联合审核。联合审核结果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示意见将政策资金下达至市交通运输局,由市交通运输局将政策资金拨付至申请人银行账户。
5.申报资料
(1)《水路运输补贴资金申请表》;
(2)运输合同、航次计划等相关证明材料;
(3)安徽港口集团合肥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明;
(4)2021年度营收超10亿元的工业企业须提供经审计的202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在建项目总投资超10亿元的工业企业须提供项目备案材料及项目施工合同或设备采购合同等在建证明材料;
(5)《诚实信用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