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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项目 通知公告
为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特制定《安徽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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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提高项目管理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安徽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防治项目,主要包括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搬迁避让、工程治理、排危除险、能力建设和技术支撑等。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防治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全省地质灾害防治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及专项资金由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负责管理。省自然资源厅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负责提出下年度专项资金安排建议;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负责提出具体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督促和指导市县做好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工作等。省财政厅对省自然资源厅申报的预算安排建议进行审核后,列入省级财政年度预算,经省人大批准后执行;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负责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资金预算,指导市县加强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等。
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做好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实施、资金分配使用、监督管理及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坚持“搬迁优先、综合治理”的原则,对已核查入库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或灾险情速报点科学合理确定综合防治措施。对风险等级高的实施搬迁避让;对风险等级较高、威胁人数较多、难以搬迁避让的实施工程治理;对规模较小、治理措施简单的实施排危除险;对暂时难以实施搬迁避让或治理、威胁人数较多的实施专业监测。
第五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根据当年地质灾害发生情况分批下达,如遇突发重大地质灾害发生可启动资金紧急核拨机制。
第六条 中央财政下达我省的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除特别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审查
第七条 搬迁避让项目,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申报,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项目验收合格后,统一向省自然资源厅和省财政厅申请补助资金。申报材料包括资金申报表(见附件1)、地质灾害隐患点信息、搬迁前后的全景照片、搬迁安置人员登记册及户籍资料或被拆迁房屋产权证明、乡(镇)人民政府意见等。
第八条 工程治理项目,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向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经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然资源厅和省财政厅申请立项,并附项目申报表(见附件2)和勘查、设计方案。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现场踏勘核实项目是否符合工程治理条件;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勘查、设计方案审查,审定施工技术方案、实物工作量和治理所需费用。
第九条 排危除险项目,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统一组织专家对辖区内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申报的排危除险项目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审定施工技术方案、实物工作量和治理所需费用,并根据审查结果和工作实际统筹安排实施项目,向省自然资源厅和省财政厅申请立项,随文附项目申报表(见附件3)、设计方案和专家审查意见。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对项目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合理性进行审查。
第十条 调查评价、监测预警项目,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向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经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然资源厅和省财政厅申请立项,并附项目申报表(见附件4)、设计方案。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项目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审定实施技术方案、实物工作量和项目所需费用。
第十一条 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将符合条件的搬迁避让、工程治理、排危除险、调查评价和监测预警等项目,纳入省级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库管理。
第十二条 各类项目抽取评审专家时,实行回避制度。专家组应依法依规对项目实施的必要性、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审查,并对审查结果终身负责。
第三章 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搬迁避让项目,经市级验收确认的搬迁户数,按照每户6万元的标准,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安排资金。
工程治理、排危除险、调查评价和监测预警等项目,所需费用由省级专项资金补助50%,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剩余50%资金由项目所在市、县(市、区)财政予以保障。
基层能力建设资金,由省自然资源厅综合权衡各市、县(市、区)地质灾害防灾工作任务、重点隐患状况、灾害威胁和受灾情况等主要因素,提出资金分配建议。
第十四条 省自然资源厅根据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和项目库储备等情况,制定专项资金总体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分解方案,提交厅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按程序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核下达资金。
第十五条 对于危险性大的突发地质灾害等特殊情况亟需进行工程治理的,经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申请,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现场论证通过后,纳入项目库管理,并提前下达项目任务书,优先安排项目治理资金。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监管
第十六条 工程治理、排危除险、调查评价和监测预警等项目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全程负责实施、管理和监督,根据招投标及政府采购要求,择优确定具有相应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的项目承担单位。工程治理、排危除险项目的勘查和设计承担单位不得同时确定为施工和监理单位。
第十七条 基层能力建设资金,由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细化到具体任务,制定实施方案并负责具体实施。基层能力建设资金主要用于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巡查排查、避险转移、防灾演练、宣传培训和基层专业支撑队伍建设等。具体安排情况和实施方案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专项资金拨付后30日内报送省自然资源厅和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八条 搬迁避让项目,由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对项目完成情况视情进行抽查或“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抽查比例根据当年申报户数确定,抽查户数原则上不低于申报总户数的30%,并督促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抽查发现问题进行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市搬迁避让项目申报。
第十九条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实施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及绩效管理进行全程监督检查。
第五章 项目变更
第二十条 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已批准的设计方案和预算,一般情况不得变更,确需变更设计方案的,按照程序变更。
工程治理、调查评价和监测预警等项目变更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正式文件形式向省自然资源厅和省财政厅申请变更。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变更的勘查和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出具专家审查意见,下达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排危除险和基层能力建设项目变更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变更方案进行审查,下达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于30日内报送省自然资源厅和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 项目变更后总投资超出原设计总投资部分由项目所在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总投资减少部分按投入资金比例相应核减省级补助资金。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二条 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完工后,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等相关部门组织初步验收,验收合格后向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申请验收。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等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项目验收(验收基本要件见附件5)。验收合格后,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30日内,将项目验收结果和经费决算审计报告报送省自然资源厅和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 工程治理、调查评价、监测预警项目周期为2年,排危除险和基层能力建设项目周期为1年。逾期未完成的,由项目所在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以正式文件向省自然资源厅和省财政厅说明原因,并承诺完成时限。项目逾期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县(市、区),暂停安排相应类别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形成的资产由验收单位交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和维护,其中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不作固定资产处理。
第七章 资金使用和绩效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各级自然资源、财政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项目决算后,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根据省级财政补助比例,对项目资金进行清算。
第二十六条 工程治理和排危除险项目的预算编制、审核和决算应严格执行《安徽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定额》等规范。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分为区域绩效目标和项目绩效目标,主要分为产出指标、效益指标和满意度指标,具体包括与项目相对应的数量、质量、时效、成本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满意度等,可根据绩效管理需要适当调整(见附件6)。
第二十九条 省自然资源厅在申请设立专项资金和编制年度预算时,按预算绩效管理程序编报整体绩效目标,并随项目申报通知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申报指标体系。
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结合任务计划和本地区实际情况,编制区域和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随项目申报文件逐级报送省自然资源厅。
省财政厅随资金预算文件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具体分解下达区域绩效目标有关指标。
第三十条 在预算执行中,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定开展绩效监控,并将监控结果逐级上报,省自然资源厅汇总后,及时报送省财政厅备案。对预算执行进度缓慢或预计绩效目标无法实现、预算执行与绩效目标偏离较大、预计或已经造成重大损失浪费或存在风险等情况,及时采取调减项目预算或暂停项目实施等措施。
第三十一条 预算执行结束或年度终了,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照既定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并逐级将绩效自评报告汇总报送省自然资源厅。省自然资源厅审核汇总形成整体绩效自评报告,按规定报送省财政厅备案。省自然资源厅可适时组织开展部门绩效评价,省财政厅根据需要可组织开展财政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中介机构、施工企业、监理机构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一)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业务的;
(二)在项目危险性评估、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中弄虚作假、降低质量、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以其他单位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质灾害防治业务的。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审查专家在审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取消其地质灾害防治专家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施行期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地质灾害搬迁避让“以奖代补”实施办法〉的通知》(皖国土资〔2015〕47号)和《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国土资函〔2016〕164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