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项目 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2022年合肥市服务贸易专项资金(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实施细则》的通知
为加强和规范2022年合肥市服务贸易专项资金管理,促进我市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发展,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2022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2〕37号)和《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服务贸易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皖商办服函〔2022〕241号)等文件精神,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制定了《2022年合肥市服务贸易专项资金(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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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合肥市服务贸易专项资金(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实施细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强和规范服务贸易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促进我市服务贸易发展,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2022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2〕37号)和《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服务贸易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皖商办服函〔2022〕2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资金来源
本细则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我市的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用于支持我市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升公共服务能力的资金。
第三条 管理部门
专项资金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和使用。
市商务局负责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负责提出资金支持方案包括支持方式、支持范围和支持标准等,组织项目申报和审核,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统筹安排及下达等,配合市商务局开展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四条 支持方向
专项资金用于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所需生产性设备购置、运营及维护、宣传推介,信息系统、信息安全及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为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企业和相关机构提供共性技术支撑、云服务、检验检测、测试、统计监测、信用建设、信息共享、品牌建设推广、人才培养和引进、人工智能、贸易促进、知识产权、产业规划、政策研究、智库咨询等公共服务。支持开展各类有助于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企业(单位)发展的公共服务项目。
第五条 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支持按照事后奖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进行。经认定对合肥市服务贸易或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有重要影响或基础性支撑服务作用的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支持。
第六条 支持对象一般规定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服务外包示范园区管理机构、中介组织和其他机构,其中,申请平台项目的企业或机构还应当在合肥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
2.依法从事服务贸易、服务外包相关业务或有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业务背景。
3.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其他具体申报条件以申报通知为准)。
第七条 申报流程
(一)事后奖补的项目按照项目申报、项目初审、项目评审、联合审核、项目公示、资金拨付的程序进行。
1.项目申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根据本细则有关规定和国家、省级有关文件要求,印发申报工作通知,组织开展申报工作。申报单位应于规定期限前向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具体项目所需提供的申报材料详见当年申报通知)。
2.项目初审。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联合行文将申报材料报送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辖区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把初审关,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项目评审。市商务局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成立评审小组,召开专题评审会,对各平台项目进行专家评审,出具专家评审意见。对通过专家评审的平台项目,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4.联合审核。市商务局依据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结果提出审核意见后会同市财政局,有关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联合审核。
5.项目公示。市商务局依据专家评审意见、专项审计结果、联合审核意见以及年度资金预算安排,确定拟支持单位名单及支持金额,并在市商务局网站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审核金额等内容,公示期5天。
6.资金拨付。公示期满,公示无异议的,报请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准意见拨付资金,市商务局负责资金兑现工作。
(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监督管理
(一)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对平台资金进行管理和督查,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对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评价。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应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协助做好平台资金的跟踪检查,及时反馈平台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使用效果。
(二)项目单位收到补助资金后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自觉接受商务、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要建立完善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材料,以备核查。
第九条 违规处理
对违反资金使用用途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应用解释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有效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