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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项目 通知公告

关于芜湖市继续申报使用省级电子商务发展专项主体培育资金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2022/11/25    浏览次数:843    

为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扎实推进“皖美消费·乐享芜湖”行动,发挥电子商务促进消费活力作用,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7〕116号)、《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加强2020年电子商务发展专项主题培育等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加强2021年电子商务发展专项主体培育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加强2022年电子商务发展专项主体培育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安徽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2年省级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主体培育项目)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拟支持以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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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持项目

(一)支持限上电子商务企业开展线上线下融合促销活动

1.支持内容及标准:对企业2022年1月至11月开展的线上线下融合促销活动,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30%且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拟支持不超过15个项目(按限上零售额同比净增量从高到低排序确定),根据资金结余金额择优确定支持项目数,同一企业只允许申报一个项目。

2.申报条件:①申报主体目前是通过统计部门网上直报系统上报统计数据的限上电子商务企业;②企业2022年1-11月限上零售额同比实现增长申报项目未享受过国家、省市级同类商务促进政策支持(包括但不限于线上线下融合促销活动支持政策);④在2022年111月促销活动期间,企业开展的线上、线下促销活动均不少于1场线上与线下促销活动可不同时开展

3.申报材料:①企业书面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活动开展情况等内容);②《省级电子商务发展专项专项主体培育资金项目申请表》;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④2022年1-11月的统计报表(联网直报平台限上零售额截图扫描件);线上促销活动材料。包括活动方案线上平台截图、直播界面截图等(相关材料能够清晰反映活动名称、活动时间、线上促销平台网址等)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印发的促销活动方案(或通知)或活动相关报道等;线下促销活动材料。包括活动相关材料、活动现场照片(相关材料能够清晰反映活动名称、活动时间、活动参与单位、线下活动地点等)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印发的促销活动方案(或通知)或活动相关报道等;促销活动费用凭证(需用于广告宣传投入和各类参展推介等)。包括相关合同、付款凭证、发票复印件不包括企业、平台自行发放的各类优惠券企业书面承诺函以上申报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4.认定办法:①企业的网上零售额净增量数据以全国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数据为准;②按照申报企业2022年1-11月限上零售额同比净增量从高到低进行排序限上零售额净增量相同的企业,限上零售额高的企业排序靠前),排序靠前的不超过15家企业为最终政策候选企业最终支持项目数根据资金结余金额计算确定)。

(二)支持商务部门牵头组织开展电商促销活动

1.支持内容及标准:对市级、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开展电商促销活动,在活动的策划和宣传方面予以支持。对符合相关要求,给予活动总费用全额不超过5万元的经费支持,拟支持不超过2个项目。根据资金结余金额择优确定支持项目数,同一企业只允许申报一个项目

2.申报条件:①项目申报单位为承办市级、县市区(开发区)促销活动单位;②2021年1月2022年11月期间已完成;③申报的促消费活动项目应为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的线上线下融合促销活动申报项目未享受过国家、省市级同类商务促进政策支持

3.申报材料:①省级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②申报单位申请报告(包括促消费活动基本情况及活动取得的成效等)及政策项目申报承诺函(加盖单位公章);③促消费活动费用明细以及活动策划宣传有关的合同、支付凭证、发票复印件等;④促消费活动方案、通知及参与企业名单;⑤促消费活动启动仪式现场照片。以上申报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4.认定办法:按照申报的活动总费用进行排序,排名的不超过两位的作为最终政策候选项目。最终支持项目数根据资金结余金额计算确定)。

二、办理流程

(一)项目申报。由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组织辖区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并出具意见,于2022年121日前含有初审意见的正式推荐文件(申报主体的信用查询情况,限上企业是否正常向统计部门报送数据)、申报项目汇总表(分别加盖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公章),连同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送至市商务局。申报材料及复印件均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二)项目审核。市商务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项目申报文本进行审核或复审。对经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按照认定办法进行排序,根据排名顺序,确定拟支持项目并研究兑现意见

)项目公示和资金拨付。对审核合格的拟支持项目,将在市商务局网站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商务局将资金拨付至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由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及时完成资金兑现。

三、相关要求

(一)项目申报主体应为在芜湖市依法登记、经营和纳税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独立、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制度,财务管理规范、信誉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记录或违法违规事项。

(二)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单位,将按《安徽省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三)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于2022年121日前将项目申报材料、推荐文件和申报项目汇总表,一式两份,报送至市商务局,未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或超过申报时限的不予受理。

    四、附则

    本通知未尽事宜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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