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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项目 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合肥市参赛省级及以上体育比赛奖励办法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2022/10/17    浏览次数:993    
合肥市参赛省级及以上体育比赛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优秀体育人才顽强拼搏、奋勇争先,促进竞技体育水平不断提高,推动我市体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体育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有突出贡献的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8〕1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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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合肥籍或代表合肥市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比赛并获奖的运动员、有关带训教练员、我市输送单位的奖励(奖励标准见附表)。
第三条 对在奥运会、残疾人奥运会、世界锦标赛、残疾人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青年奥运会、亚运会、亚洲(远南)残疾人运动会、全国运动会、全国残疾人运动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等重大体育比赛中获得优异成绩的合肥籍运动员及我市输送单位和教练员进行奖励(奖励标准见附表)。
第四条 对在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中获得前八名的合肥代表团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单位进行奖励(见附表)。
(一)运动员的奖励。
1.单项个人项目获得前八名的运动员分别进行奖励。
2.接力、配对、团体项目(6人以下含6人)获得前八名的运动员按照规程规定的实际参赛人数分别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同上。
3.集体项目参照规程规定参赛人数、录取名次的记牌办法,主力队员与替补队员人数比例设定为6:4(四舍五入),金牌记数为2枚(含)以上的集体项目,主力队员按名次奖励标准的2倍给予奖励,替补队员按名次奖励标准给予奖励,金牌记数为2枚(不含)以下的,主力队员按名次奖励标准给予奖励,替补队员按名次奖励标准的50%给予奖励。
(二)教练员的奖励。
1.直接带训参赛教练员的奖励,与所带运动员奖励标准相同。
2.集体项目直接带训参赛教练员的奖励,按规程规定录取名次的记牌办法给予奖励。
3.我市直接输送运动员取得成绩的,给予我市带训教练员及输送单位奖励,其中:个人项目按奖励标准的50%给予奖励;接力、团体、集体项目1人按奖励标准的25%给予奖励,2人以上(含2人),按奖励标准的50%给予奖励。
(三)创超纪录的奖励。
按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规定计算办法,对计入我市代表团总成绩金牌的运动员、直接带训参赛的教练员按奖励标准进行奖励。
(四)对获得体育道德风尚奖的奖励。
对获得体育道德风尚奖的项目队每队奖励3000元,对获得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运动员,每人奖励500元。
第五条 对在安徽省运动会比赛中获得前八名的合肥代表团运动员、教练员(包括各类承办训练任务基地的教练员、各承办训练任务单位的聘用教练员)、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奖励(奖励标准见附表)。
(一)运动员奖励。
1.对单项个人项目获得前八名的运动员进行奖励。
2.对接力、配对、团体项目(6人及6人以下)获得前八名的运动员按照规程规定的实际参赛人数分别给予奖励。
3.集体项目参照规程规定参赛人数、录取名次的记牌办法,主力队员与替补队员人数比例设定为6:4(四舍五入),金牌记数为2枚(含)以上的集体项目,主力队员按名次奖励标准的2倍给予奖励,替补队员按名次奖励标准给予奖励,金牌记数为2枚(不含)以下的,主力队员按名次奖励标准给予奖励,替补队员按名次奖励标准的50%给予奖励。
4.按照不重复奖励的原则,对计入我市代表团的双计、带入成绩,均按照计牌数予以奖励。
(二)教练员奖励。
1.直接带训参赛教练员的奖励,与所带运动员奖励标准相同。
2.由多名教练员分别带训的多名运动员共同参赛的项目,按获得成绩的奖励标准进行平均分配。
3.集体项目按规程规定录取名次的计牌办法给予奖励。
4.按照不重复奖励的原则,对计入我市代表团的双计、带入成绩,输送教练员均按照计牌数予以奖励。
5.对于获得前3名的运动员,给予输送单位及其教练员一份奖励。个人项目按100%给予奖励;接力、团体、集体项目1人按50%给予奖励,2人以上(含2人)按100%给予奖励。
(三)破(超)纪录奖励。
根据安徽省运动会相关规定,对计入我市代表团总成绩金牌的运动员、教练员按奖励标准进行奖励。
(四)体育道德风尚奖奖励。
对获得体育道德风尚奖的项目队,每队奖励3000元,对获得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运动员,每人奖励200元。
(五)训练单位奖励。
1.在代表团完成市政府确定的参赛目标前提下,对承担训练、参赛任务的相关训练单位给予奖励,用于本单位为备战参赛省运会提供服务保障、教育教学、科研医疗等方面的人员(不含教练员)。
2.训练单位直接参赛所获金牌数达到安徽省运动会对应项目所设金牌数的20%(含20%)或训练单位参赛、带入、基地双计的合计金牌数达到省运会对应项目参赛、带入、基地双计金牌总数的16%(含16%),按照该训练单位运动员、教练员所获奖金总额的10%标准核拨奖励经费;训练单位所获金牌数占比下降的,奖励经费计算比例亦作等比例下降。
第六条 对代表合肥市参加其他省级及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优秀成绩的运动员进行奖励(奖励标准见附表):
(一)获得安徽省残疾人运动会、省少数民族运动会前八名的合肥代表团运动员。
(二)获得安徽省全民健身运动会、省老年人运动会前三名(或一、二、三等奖)的合肥代表团运动员。
(三)代表合肥市参加全国体育传统特色学校比赛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
(四)代表合肥市参加全省青少年锦标赛、全省体育传统特色学校比赛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
以上代表合肥市参加省级及以上比赛的代表团(队)名单,须经市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选拔、组团(队)、报名,未经市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参加的赛事,不享受奖励政策。
第七条 除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和安徽省运动会外,以上获奖运动员是由我市输送到省级及以上运动队参加比赛的,其输送单位和输送教练员的奖励总额按输送运动员所获奖金的50%给予奖励(其中教练员奖励比例不低于70%);运动员是由我市直接组队参加比赛的,其教练员奖励标准按所带运动员所获奖金的100%给予奖励。
第八条 除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和安徽省运动会外,对由2-4人参加的集体项目,所获名次奖励标准按单项奖励标准2倍计算;对由5-8人以上参加的集体项目,所获名次奖励标准按单项奖励标准3倍计算;对由9-12人参加的集体项目,所获名次奖励标准按单项奖励标准4倍计算;对由12人以上参加的集体项目,所获名次奖励标准按单项奖励标准5倍计算。
第九条  带队参加省级及以上群众性赛事(包括省运会群众体育项目比赛、省全民健身运动会、省老年人运动会比赛)的教练员,按其所带队员(或队伍)获得成绩的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第十条 对获奖人员、获奖名次以及计牌计分的确定,按照相关运动会、比赛的规程总则、竞赛规程规定和决赛成绩册执行。
第十一条 运动员、教练员、输送单位等奖金分配方案,由所属县(市)区、开发区体育行政部门、市属学校、训练单位等提出,经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市体育行政部门审核,由市财政部门核拨。当年比赛的奖励资金于下年第二个季度发放。
第十二条 奖励资金专款专用,使用时必须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各项财经纪律,对骗取、截留、挤占、挪用奖励资金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第十三条 对于在比赛中出现违反赛风赛纪、违反《反兴奋剂条例》等行为,一经查实,不予奖励当事运动员、教练员,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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