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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制定《合肥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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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合肥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合肥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和处理条例》《合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合肥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合政办〔2019〕1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市本级安全生产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专账核算。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的主要范围∶
(一)事故调查和灾害评估经费。主要包括专家费、鉴定费、评估费、会议费等费用。
(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经费。主要包括事故隐患排查、论证、整治和验收等费用。
(三)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经费。主要包括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负责受理和审核企业自评报告、监督现场评审过程和质量等具体工作)和现场评审工作(负责辖区内相应行业申请定级企业的现场评审工作)经费支出。
(四)安全生产风险管控经费。主要包括对企业开展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强化对高危工艺、设备、场所和岗位的分级管控等所需日常经费支出。
(五)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经费。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大检查及各类专项检查等费用。
(六)安全生产法律服务经费。主要包括律师顾问、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等费用。
(七)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经费。兑现《合肥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中举报人员奖励经费支出。
(八)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经费。市安委办会议保障、各级督导检查及推动城市安全发展等相关费用。
(九)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必需的经费。
第五条市应急管理局按照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每年对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报告报市财政备案。市财政局适时开展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重点项目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及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并主动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或逾期未使用资金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