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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2022年安徽省各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备案流程申报条件时间附(试行建设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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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徽省各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备案主体
省级以上开发区、省化工园区管理机构;科技型领军企业; 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
二、安徽省各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备案条件
(一)建设主体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自主筹措运营资金能力,须在安徽省内注册且正常经营满两年以上,且两年内未发生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二)建设主体拥有较为完善的中试研究开发与试验条件,具有工艺验证、放大生产、产品检测必需的固定场所,拥有本行业必要的通用计量检测仪器和常规实验设备,仪器设备原值应当不低于300 万元。
(三)建设主体拥有稳定、专业人才队伍,应有相关领域研发能力强、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带头人,从事中试服务的技术团队人员不少于 10 人,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不低于技术团队人员总人数的50%;有固定研发团队,具备组织制定科学合理的中试熟化方案、工艺规程以及控制生产质量能力。
(四)建设主体具备必需的安全、环保设施装备,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生产环境和工艺流程软硬件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标准要求。
(五)建设主体管理规范,有明确的技术服务流程及收费标准,严格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规范服务行为,制定保护入驻中试基地小试产品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相关措施及制度。
三、安徽省各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备案程序
(一)备案单位登录省科技厅网站,点击“安徽省科技创新云 服务平台”- “安徽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 “其他”栏进行申报,按系统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附件材料;地市科技局、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审核推荐。网络申报系统开放时间为2022 年 10 月 17 日 14:30,关闭时间为2022 年 11 月 9 日 17:30,归口审核截止时间为2022 年 11 月 10 日 17:30,逾期不予受理。
(二)省科技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省科技厅研究并公示无异议后发布目录,有效期五年。
(三)各市科技局、归口管理单位推荐的中试基地通过评审并公示后,一周内打印纸质材料并报送至省政务中心科技厅窗口 (申报书与附件材料一式两份)。纸质材料须通过申报系统打印,确保与系统申报材料一致。未通过评审的项目无需报送纸质材料。
四、安徽省各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备案时间有关要求
(一)各市科技局会同发改、经信等部门负责推荐省级以上开发区、省化工园区、科技型领军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单位建设中试基地备案推荐工作,省属及以上本科高校、科研机构等单位直接向省科技厅推荐。
(二)各市科技局、有关归口管理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做好项目组织推荐工作,对申报单位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合规性及申报单位相关责任主体信用记录等进行审核。
(三)各市科技局、有关归口管理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择优向省科技厅推荐,并于11 月 14 日前将推荐函、汇总表(附件2)加盖公章后发送至省科技厅指定邮箱。
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建设指引(试行)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改革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体系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为引导和规范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建设发展,加快推动科技成果在省内转化落地,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总体要求
(一)功能定位
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是助推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平台,主要开展科技成果熟化、二次开发、工程化,提供产品性能、质量检测等技术咨询服务;对现有产品或技术的结构、性能、工艺进行改进,提供中间试验和小批量试生产服务;推动创新资源协同开放共享,扩大试验设备、装置和仪器等开放度,提升大型仪器使用效益。
(二)建设原则
1.坚持需求导向。围绕安徽省十大新兴产业,面向前沿科技成果产业化需求,聚焦中试熟化关键环节,支持建设一批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
2.坚持开放属性。引导中试基地增强公共服务意识,强化公共服务平台定位,发挥自身装备、设施、人才、技术服务等优势,积极面向行业提供开放服务。
3.坚持市场运营。鼓励中试基地建设运营主体,完善中试装备设施建设,提高自身研发服务能力,通过有偿技术服务等方式,探索建立市场化运营机制。
4.坚持协同联动。强化各方联动,鼓励地市、开发园区、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科技领军企业等共同推进中试基地建设,整合人才、技术等资源,加快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
(三)建设目标与布局
到2025年,省级集中资源支持10家以上示范作用明显、辐射带动强的综合性中试基地;聚焦重点产业细分领域,建设20家以上专业型中试基地。
优先在国家级高新区、经开区布局建设综合性中试基地。充分发挥省重大新兴产业基地产业集聚度高、产业链条完备等优势,重点在省重大新兴产业基地布局建设专业性中试基地。
二、组织管理
(一)建立目录管理制度。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由省科技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等部门共同组织,采取机构备案方式实行目录管理。
(二)建立年报制度。备案的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每年1月底前向省科技厅提交工作报告,由省科技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根据中试基地建设情况,深入谋划全省中试基地建设。
(三)建立退出机制。对无故不提供年度报告,管理不善导致严重服务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或环保事故、不再具备对外服务能力等情形的撤销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备案。
三、建设主体
省级以上开发区、省化工园区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建设;科技型领军企业牵头组织建设;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单独或联合企业共同建设。
四、基本条件
(一)建设主体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自主筹措运营资金能力,须在省内注册且正常经营满两年以上,且两年内未发生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二)建设主体拥有较为完善的中试研究开发与试验条件,具有工艺验证、放大生产、产品检测必需的固定场所,拥有本行业必要的通用计量检测仪器和常规实验设备,仪器设备原值应当不低于300万元。
(三)建设主体拥有稳定、专业人才队伍,应有相关领域研发能力强、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带头人,从事中试服务的技术团队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不低于技术团队人员总人数的50%;有固定研发团队,具备组织制定科学合理的中试熟化方案、工艺规程以及控制生产质量能力。
(四)建设主体具备必需的安全、环保设施装备,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生产环境和工艺流程软硬件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标准要求。
(五)建设主体管理规范,有明确的技术服务流程及收费标准,严格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规范服务行为,制定保护入驻中试基地小试产品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相关措施及制度。
五、备案程序
(一)申请推荐。符合上述基本条件、有意愿提供技术服务的建设主体,按照自身基础条件,选定具体领域,编制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备案申请书,由各市科技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择优向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推荐。
(二)专家评审。省科技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开展评审,从建设必要性、基础条件、目标内容、服务机制、条件保障等方面进行评估,形成评审意见。
(三)备案公布。省科技厅厅务会议研究,确定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备案名单,按规定公示后,发布目录,有效期五年。
六、政策支持
在省科技计划中设置中试基地建设专项,对中试基地实施的中试开发项目择优给予立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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