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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三大球”资助奖励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我市高水平足球、篮球、排球职业队伍的培育或组建,推动合肥“三大球”项目水平提升,根据《体育强省建设方案》(皖政〔2021〕43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资助奖励对象为:
(一)在合肥进行商事登记,冠“安徽”或“合肥”队名,主场设在合肥,参加足球、篮球和排球全国联赛的体育俱乐部;
(二)代表合肥市参加“体总杯”三大球城市联赛的参赛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涉及的资助奖励资金在体育彩票公益金中统筹安排。
第二章 资助和奖励标准
第四条 参加全国联赛的足球、篮球和排球体育俱乐部,按项目类别、影响力、联赛等级和投入等给予资助:
(一)参加全国最高级别职业联赛的,每赛季或每年给予的资助金额为:中国足球协会男子足球超级联赛(简称中超联赛)不超过2000万元,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简称中职篮或CBA)不超过1000万元,中国足球协会女子足球超级联赛、中国女子篮球职业联赛(简称WCBA)、中国男子(女子)排球超级联赛不超过600万元;
(二)参加中国男子足球甲级联赛的,给予每赛季或每年不超过600万元的资助;参加全国男子篮球联赛(简称NBL)的,给予每赛季或每年不超过200万元的资助;参加中国女子足球甲级联赛、男子足球乙级联赛的,给予每赛季或每年不超过300万元的资助;
(三)参加中国足球协会会员协会冠军联赛并进入总决赛的,给予每赛季或每年不超过150万元的资助。参加中国女子足球乙级联赛的,给予每赛季或每年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
(四)受市体育局委托参加“体总杯”三大球城市联赛的,每支参赛队给予每赛季或每年不超过150万元的资助。
前款第(一)至(三)项所涉及资助金额不得超过俱乐部上年度(赛季)与参赛相关的人员工资、专项器材购置、比赛场租、安保经费等实际支出额的50%;第(四)项所涉及的资助,根据参赛单位上年度(赛季)投入据实结算,上限为150万元。以上支出具体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第五条 参加全国联赛的足球、篮球和排球体育俱乐部,按取得的成绩给予奖励:
(一)参加全国最高级别职业联赛,取得冠军成绩的,奖励金额分别为:男子足球1000万元,男子篮球500万元,女子足球300万元,女子篮球、男女排球200万元;取得亚军成绩的,奖励金额分别为:男子足球600万元,男子篮球400万元,女子足球200万元,女子篮球、男女排球150万元;取得季军成绩的,奖励金额分别为:男子足球300万元,男子篮球200万元,女子足球150万元,女子篮球、男女排球100万元;获得4-8名的,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参加中国男子足球甲级联赛、全国男子篮球联赛,取得冠军成绩的,奖励金额200万元;取得亚军成绩的,奖励金额150万元;取得季军成绩的,奖励金额100万元;获得4-8名的,奖励金额不超过80万元;
(三)参加中国女子足球甲级联赛、男子足球乙级联赛, 取得冠军成绩的,奖励金额150万元;取得亚军成绩的,奖励金额100万元;取得季军成绩的,奖励金额80万元;获得4-8名的,奖励金额不超过60万元;
(四)参加中国足球协会会员协会冠军联赛、中国女子足球乙级联赛,取得冠军成绩的,奖励金额200万元;取得亚军成绩的,奖励金额100万元;取得季军成绩的,奖励金额50万元;获得4-8名的,奖励金额不超过40万元;
(五)参加“体总杯”三大球城市联赛,进入全国大区赛的,奖励金额50万元,进入全国总决赛的奖励100万元(取最高给予奖励)。取得冠军成绩的,奖励金额300万元;取得亚军成绩的,奖励金额150万元;取得季军成绩的,奖励金额80万元;获得4-8名的,奖励金额不超过60万元。
第三章 申报和审核
第六条 申报单位应当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未被列为失信对象;
(二)申报资助应在申报日期前已经获得相关比赛参赛资格,申报奖励须完成全部赛程并认定成绩;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形的,资助和奖励资金不予受理:
(一)申报单位与实际参赛主体不一致;
(二)当年受到联赛处罚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三)当年存在欠薪问题;
(四)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不应拨付财政资金情形。
第八条 奖励资金施行“免申即享”。资助资金由符合条件的单位向市体育局书面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合肥市“三大球”资助奖励申报表;
(二)申请单位承诺书。对申报表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守法经营及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未重复申报等进行承诺,如虚假申报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三)上一年度经费决算审计报告;
(四)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商事主体资格相关资料。
第九条 市体育局负责受理申报单位的申请材料,对审查不合格的应告知理由,允许申报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补报一次。
第十条 市体育局在正式受理后的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向社会公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体育局提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在受资助奖励单位按要求提交账户证明等材料后办理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资助奖励方式为事后兑现。
第四章 监管和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资助和奖励资金可用于申报单位运营发展、比赛直播等。
第十三条 市体育局负责资助奖励资金预算的编制、执行、绩效监控和评价,以及组织项目申报、公示和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 获得资助奖励的单位应当按要求配合市财政、审计部门和市体育局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
第十五条 市体育局负责组织专家或者社会中介机构,对获得资助奖励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资助奖励政策调整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的资助和奖励未做特别说明的,可同时享受。本办法与其他同级财政同类政策不重复享受。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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