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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项目 通知公告

【农机购置】【政策与标准】关于印发怀远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有关管理制度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2022/8/30    浏览次数:1486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的重要内容。为进一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科学高效规范廉洁实施,现将我局重新修订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制度》、《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责任制度》、《农机购置补贴信访投诉管理制度》、《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管理制度》、《农机购置补贴档案管理制度》和《产销企业违规处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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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制度
         2.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责任制度
          3.农机购置补贴信访投诉管理制度
            4.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管理制度
         5.农机购置补贴档案管理制度
          6.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制度

(试行)

                    

              2021121


附件

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制度

 

为深入推进我县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工作,切实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进一步做好补贴政策宣传,更加公开透明地实施补贴政策,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促效率、以公开促廉政,维护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良好局面,特制订本制度。

一、信息公开的原则

1.县农业农村部门应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对补贴实施过程各环节的重要信息及时完整公开,便于社会监督。

2.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量大、影响面广、社会效应明显,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能够公开的信息,都应及时主动公开。

二、信息公开的内容

1.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

2.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

3.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对县级实施方案的批复。

4.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案。重点公开政策的新变化和新特点、补贴资金规模、资金使用方案、补贴对象、补贴范围、补贴标准、操作程序、结算方式等。
  5.县农业农村部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咨询电话、补贴工作受理电话、举报电话、补贴机具质量投诉电话。

6.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实施进度。

7.农机购置补贴受益对象信息。重点公开姓名住址(不涉及个人隐私部分)、购置机型、生产厂家、补贴机具数量及补贴额等。

8.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度和办法等。

三、信息公开的方式

1.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将农机购置补贴信息,通过政府网站以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多渠道、多形式、经常性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及有关信息。

2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在政府部门网站首页的醒目位置开辟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集中发布政策文件、实施进度等信息。

四、信息公开的工作要求

1.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2.县农业农村部门应明确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承办机构和责任人,在人员配备、经费安排等方面予以充分保障。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任务,规范公开程序,建立健全信息公开长效机制,将信息公开工作贯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全过程。

3.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公开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增强时效性。应至少每半月公布一次资金使用进度,还应及时公布补贴受益对象等有关信息;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农业农村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将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和县级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上公布,并确保5年内能够随时查阅。发现虚假或者不完整的信息,应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更正。

4.不得公开涉及个人隐私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发布农机购置补贴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5.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信息公开能力培训,重点学习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等有关文件,提高工作人员思想认识和工作能力。

6.县农业农村部门要把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情况作为考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的重要内容,并根据考核结果完善制度、改进工作。

 

 

 

 

附件2


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责任制度

 

为进一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科学高效规范廉洁实施,明确工作责任,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和省农业农村厅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目的意义

1.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建立健全覆盖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责任制,明确要求,细化任务,层层落实责任。

2.建立“谁办理、谁负责;谁核查、谁负责”的工作负责制,做到目标到岗、责任到人。

3.建立“谁违规、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明确违规责任。

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职责

1.根据省级年度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结合当地农机化发展需要制定县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报县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报市级农机、财政部门审批。

2.落实限时办理,及时受理购机者的购机补贴申请。主要操作程序为:审核补贴对象资质条件,机具核实,确定补贴资格,登记建档,发放补贴资金申请表。

3.及时开展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宣传。

4.及时向相关部门报送农机购置工作信息。

5.在有关政府网站设置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按要求公布资金使用进度及购机者信息等。

6.对当地农机购置补贴经销商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

三、购机者责任

1.主动向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补贴申请,主动使用手机APP办理补贴申请,主动提供完整的申请资料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2.积极配合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开展机具核查等工作。

3.严禁虚假购机套取农机购置补贴资金。

4.严禁违反规定随意倒卖补贴机具。

四、经销商责任

1.守法经营、诚信服务,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和纪律要求。

2.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经营补贴农业机械产品的种类、生产企业、型号、配置、价格及补贴标准等相关内容,并悬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指导购机者使用手机APP办理补贴申请。

3.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向购机者据实开具销售发票。

4.做好“三包”售后服务、零配件供应,以及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档案管理工作,建立销售记录台账并保存3年以上。

5.遵守“七个不得”的规定,即不得倒卖补贴机具;不得进行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不得以许诺享受补贴为名诱导农民购买农业机械,代办补贴手续;不得以降低或减少产品配置、搭配销售等方式变相涨价;不得拒开发票或虚开发票;不得虚假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同一产品在同一地区、同一时期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

6.经销商存在违规行为时,按照《安徽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产销企业违规行为处理规范(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五、生产企业责任

1.守法经营、诚信服务,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和纪律要求。

2.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农办机〔201219号)等有关文件要求,把好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审核关。

3.对申报的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负有管理职能并承担经销商违规连带责任。

4.产销企业存在违规行为时,按照《安徽省市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产销企业违规行为处理规范(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3


农机购置补贴信访投诉管理制度

 

为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信访投诉管理工作,快速、高效地处理群众或有关单位反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面的问题,按照农业部、财政部有关规定以及《安徽省信访条例》和《安徽省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督查办法》,结合我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1.本制度适用于群众或有关单位通过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依法向农机部门、信访部门或其他部门反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违反规定、违法行政、不当行政等有关问题,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

2.涉及农机补贴产品质量投诉的,按国家《产品质量法》、《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有关农机产品质量监督的法律、法规执行。

二、信访投诉的分类

1.按照信访投诉渠道的不同,可分为由上级机关批办的信访事项,由其他相关部门转来的信访事项以及由我局直接受理的信访事项。

2.按照信访投诉性质的不同,可分为一般信访问题和重大信访问题。

3.按照信访投诉方式的不同,可分为来电、来信和来访。
  4.按照信访投诉人是否署名,可分为实名信访和匿名信访。

三、信访投诉的受理

1.来电、来访受理。受理的工作人员必须做到:热情接待来访人员,认真倾听来电、来访的诉求,分析所反映的问题,及时与其沟通情况;不得对投诉和信访人员置之不理,敷衍塞责,推诿拖延。

2.来信受理。上级机关批办的信访事项和其他相关部门转来的信访事项由局领导批示后,按要求受理。由我局直接受理的信访事项:实名信访凡反映内容属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范畴的事项均应予以受理。匿名信访中事实清楚、情节重要的经查证后可以受理,事实不清、无法查证核实的除外。

四、信访投诉的办理

1.登记。购机办建立信访投诉处理档案,及时登记每起信访投诉事项。

2.交办。根据信访投诉案件的具体情况,一般信访问题可由购机办直接处理并答复;重大信访问题呈局领导批示后,转交局相关农机购置补贴督查组调查处理。

3.调查。信访投诉举报件的调查了解,谈话核实,必须由两人以上共同办理,并制作笔录,由被谈话人在笔录材料上签字。在信访投诉调查过程中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重调查、重证据,不听信一面之词,并注意工作方式。

4.处理。信访投诉案件调查清楚后,应按照政策依法进行处理。处理信访投诉事项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方法恰当。

5.答复。各农机购置补贴督查组将信访投诉事项调查、处理完毕后,须及时给予信访人口头或书面答复。答复时,应注意用语规范、方法恰当。

6.归档。各农机购置补贴督查组将信访投诉事项答复完毕后,应及时将调查过程、处理结果和答复情况等相关材料转交购机办存档备查。

 

 

 

 

 

 

 

附件4


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管理制度

 

为规范县级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补贴系统”)的操作使用、安全管理等,确保补贴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促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顺利实施,制订本制度。补贴系统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专人操作”的原则。从事岗位的人员应熟悉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和相应的计算机操作技能,设立操作岗AB岗制,并保持相对稳定。

一、管理职责

(一)县级管理员(操作岗)主要职责

1.及时核实、录入补贴信息,确保其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

2.对补贴实施情况实时监管,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

3.做好与财政部门在补贴系统中操作工作的对接;

4.对辖区内生产、经销企业予以业务指导和培训。

(二)财政管理员主要职责

1.及时审核补贴信息,确保其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

2.对补贴实施情况实时监管,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

3.做好与农业农村部门的补贴系统对接工作,尽时完成补贴结算工作。

(三)生产企业用户主要职责

1.确定经销商及时上传至补贴系统,并予以业务指导和实时监管。经销商发生问题,生产企业须承担连带责任;

2.及时录入销售机具信息,保证其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

3.主动接受农业农村、财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二、安全维护

用户应妥善保管和定期变更登陆账号和密码;严格在权限范围内操作,不得冒用其他用户账号登陆和操作;强化保密意识,不得让无关人员查看补贴系统内部信息。所有用户应根据工作实际,及时向省级管理员报告补贴系统存在漏洞,提出功能完善建议。

 

 

 

 

 

 

附件5


农机购置补贴档案管理制度

 

为贯彻落实《省农机局省财政厅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农机计财〔2014234号)(以下简称《办法》)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规范我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档案管理工作,提升我县农机购置补贴档案质量。结合《安徽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档案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现制订我县农机购置补贴档案管理制度。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农机补贴档案管理工作

农机补贴档案是省、市、县级农机、财政部门在实施农机补贴政策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加强补贴档案管理是确保农机补贴政策实施全过程公开、公平、公正的有力手段。

二、明确职责,建立健全补贴档案管理机制

补贴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谁经办、谁收集、谁整理”的原则,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及有关程序,开展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确保归档材料真实、完整、安全。农机部门负责补贴档案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财政部门协助做好补贴档案管理工作。县级农机、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补贴档案管理机制,根据各自职责认真做好组织实施、监管检查、培训指导等工作。

三、规范整理,安全保管,落实档案管理各项制度

对照《办法》中的(安徽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的内容开展补贴档案的收集和保管期限的划分,按照《归档文件整理规则》要求,进行规范整理和归档工作。补贴档案中涉及声像、电子数据等档案材料的整理,分别按照国家有相关标准、规定执行。补贴档案一般由县农机部门综合档案室集中统一保管,有条件的可以设置专门库房单独管理,并配备适用档案现代化管理需要的硬件设施。


 

 

 

 

 

 

 

 

附件6

 

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农机购置补贴违规问题的收集、转办、调查、处理等工作流程,逐步构建高效精准的查处机制,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范高效廉洁实施,根据《安徽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规范(试行)》(皖农机〔2018217号)等有关要求,以及安徽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查处农业机械生产企业、经销企业在参与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实施中所发生的违规经营补贴产品的行为,以及申请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参与违规经营补贴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是指农机产销企业在补贴产品投档、补贴产品信息上传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补贴产品经营、参与补贴申领等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以及购机者参与违规经营以申领补贴的行为。

第四条 农机购置补贴违规行为的调查、认定、处理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合法适当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农机购置补贴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过程涉及农机分类标准、农机推广鉴定、机具质量、分类分档和补贴额测算、补贴产品投档和归档、补贴机具核实等多个环节,各责任主体共同参与、上下联动、协调配合。


责任义务

 

第六条 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和公布补贴产品经销企业,指导监督其授权经销企业遵守补贴政策各项规定,并对经销企业的违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农机产销企业自愿参与补贴政策实施,享有政策规定的合法权利,并承担以下责任义务。

(一)遵守补贴政策的相关规定,合法合规经营,不得有骗补、套补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正确宣传补贴政策,规范使用补贴产品标志标识,不误导购机者购置补贴产品,不参与购机者虚假申领补贴;

(三)按补贴政策要求提供、保存真实完整的纸质和电子资料,供应符合规定的农机产品;

(四)发现影响补贴政策实施的异常情况,应主动报告农业农村部门,及时采取防范补救措施,并加强整改;

(五)对购机者符合规定的退(换)货要求,首先确认购机者尚未领取补贴或已经领取的补贴退回财政部门后,再为其办理退(换)货,并主动报告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

(六)承担违反政策规定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等后果,主动退回违规行为涉及的补贴资金,接受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处理;

(七)其他有关责任义务。
          

第三章 违规行为的分类

 

第七条 违规行为分为轻微、较重和严重三类。

第八条 轻微违规行为主要指无主观故意,在补贴产品投档、信息上传、公示宣传、资料归集等方面履行承诺事项不到位,对补贴政策实施带来较轻影响的行为,且积极配合调查和整改。主要包括:

(一)经销企业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或没有完整公示享受补贴的农业机械产品种类、生产企业、型号、配置、价格及补贴标准等相关内容;

(二)农机购置补贴产品销售记录未规定要求填报的,或未按照规定时间正确保存和报送的;

(三)补贴产品出厂编号、铭牌、合格证等不规范,违反农机产品“三包”规定,不积极处置或引起投诉;

(四)因操作不当或工作失误,在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中录入了错误的信息,但尚未申报补贴,主动发现并更正;

(五)其他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情节较轻的行为。

第九条 较重违规行为主要指涉嫌主观故意,违背承诺,对补贴政策实施带来较大危害的违规行为。主要包括:

(一)伪造、变造、篡改、冒用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的铭牌、合格证、鉴定证书等信息;

(二)虚假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以许诺享受补贴为名诱导消费者购买产品;

(三)销售的补贴产品配置与检验报告主参数配置不符,包括降低配置,以小充大,以非补贴产品冒充补贴产品等;

(四)未主动报告发现的影响补贴政策实施的异常情况并采取防范补救措施;

(五)已补贴机具发生退货等情形,未主动告知当地农业农村部门,且未按要求向财政部门退缴全部补贴资金;

(六)在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中上传不实信息;

(七)提供不实申请资料及票据;

(八)为购机者违规代办补贴手续;

(九)其他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情节较重的行为。

第十条 严重违规行为主要指存在明显主观故意,对补贴政策实施带来严重影响的违规行为。主要包括:

(一)采用虚报、空套、一机多补、重复补贴等非法手段,骗取财政补贴资金;

(二)组织或煽动购机者,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

(三)在投档时提供失实信息,或故意不提供完整信息,导致产品归入较高档次等异常情形;

(四)向购机者提供假冒的补贴产品;

(五)拒不接受或执行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作出的告诫、限期整改、退缴补贴资金等处理决定,未按规定时间全部退缴违规补贴资金;

(六)经有关部门查实,在参与农机购置补贴过程中,存在商业贿赂等严重不正当竞争行为,或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七)其他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性质恶劣的行为。
          

第四章 处理措施

 

  第十一条 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应针对不同性质的违规行为,对违规农机产销企业和购机者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不同措施可独立或合并实施。

(一)对轻微违规行为的处理。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或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联动处理,视农机产销企业违规情况,可以采取约谈、警告、通报、暂停相关产品补贴资格,直至暂停经销相关补贴产品资格等措施,并限期整改。

(二)对较重违规行为的处理。县农业农村部门应视情况对违规农机产销企业,采取暂停相关或全部产品补贴资格、暂停或取消经销补贴产品资格,直至建议省农业农村厅取消相关或全部产品补贴资格等措施。对参与较重违规行为的购机者,3年内不得享受农机购置补贴。同时,要求违规农机产销企业和购机者限期整改。

(三)对严重违规行为的处理。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积极参与配合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建议。由省农业农村厅对违规农机产销企业,采取取消经销补贴产品资格、取消全部产品补贴资格的措施,要求限期整改,并将违规农机产销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购机者等相关人员列入补贴产品经营黑名单,禁止再参与补贴政策实施工作。

上述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在处理违规行为过程中涉及资金退缴、罚款等资金处理决定,由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作出。

对拒不履行资金处理决定的违规农机产销企业,由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向司法机关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采取暂停处理措施的,设3个月以上、2年以下的暂停期;暂停期内,企业应按规定整改,整改完成且暂停期满后,经企业书面申请,可按程序研究后续处理措施;暂停期满后6个月内,未收到企业书面申请的,视为该企业自行放弃相关产品补贴资格,原则上不再恢复。

对补贴资格被暂停或取消前,购机者已购置且经核查未发现违规问题的补贴产品,应按规定向购机者兑付补贴资金。

  第十四条 对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报告问题、有效挽回或减轻损失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理。对拒不配合调查、拒不执行相关处理决定、多次或重复发生违规行为的,应从重或加重处理。

第五章 查处程序

第十五条 县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接到群众举报投诉、上级机关转办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规行为线索后,按照以下程序启动查处工作,全程留痕。

(一)受理登记。对上级机关转办、其他部门转交或实名反映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违规线索,应予登记。对提供不实联系方式、匿名反映且无具体线索的,可不予登记。举报投诉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按规定移交有关线索。

(二)调查核实。对已受理登记的举报投诉组织调查或转办。经初步调查,对有具体违规线索且违规嫌疑较大的企业,应向省农业农村厅报告,建议在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中对涉及的产品或企业先行采取封闭等防范处理措施。对存在技术争议的,建议省农业农村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

(三)约谈告知。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履行约谈程序,告知涉事企业及购机者其违规情节和拟采取的处理措施等,听取意见。涉事企业及购机者在规定时限内不接受约谈或不配合约谈的,视同无异议。

(四)处理通报。根据调查结果和约谈情况,经集体研究作出有关处理结果后报上级部门备案,并予公布。

(五)材料留存。调查处理完结后,应对相关调查材料等留存备查。未经受理登记的相关材料亦应留存。调查材料保存期510年。

第十六条 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机购置补贴违规问题相关线索收集。农机购置补贴违规问题线索来源包括:群众反映,监督检查发现,上级机关批办,下级机关上报,其他相关部门转来等。

第十七条 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对所辖区域内的违规问题线索的调查处理,也可市县联动调查处理,形成调查处理报告,及时报送省农业农村厅和市农业农村局。调查处理报告一般要包含是否存在违规问题,存在何种类型违规问题,该问题涉及的数量、范围,处理情况和进一步处理建议等内容。

第十八条 根据违规调查需要,商请省农业农村厅组织专家进行调查。专家根据相关违规问题线索,深入开展调查,提出调查结论,及时、准确、客观撰写调查报告。调查报告要明确是否存在违规问题,存在何种类型违规问题,该问题涉及的数量、范围等内容。

第十九条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农机购置补贴违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建议,报省农业农村厅,由省农业农村厅作出最终处理决定,并向社会通报,将违规处理结果登记到农业农村部农机购置补贴违规通报和黑名单数据库。

第二十条 对违规行为的农机产销企业实行联动处理。因联动处理造成农机产销企业的损失和纠纷,由农机产销企业自行承担。

第二十一条 轻微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比照市农业农村局操作实施,处理结果报市农业农村局统一备案。较重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由市农业农村局比照省农业农村厅操作实施,处理结果报省农业农村厅统一备案,配合省农业农村厅作出处理决定,向社会通报。市农业农村局可对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上报的处理结果进行复核和调整。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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