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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项目 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滁州市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履约行为 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2022/7/27    浏览次数:1668    
《滁州市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履约行为信用评价暂行办法》已 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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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履约行为 信用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标后履约管理,建立施工企业合同履 约反馈机制,推进招投标市场与履约现场 “两场联动”,根据 《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滁州市公共资源交 易项目标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过市、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中标金额在 2000 万及以上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的施工企业履约行为信用评价。
第三条  履约行为信用评价,是指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的标 准,用计分方式对施工企业在承揽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履约行 为进行的量化评价。
前款所称的项目单位是指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或代建单位。
第四条  履约行为信用评价以单个建筑施工合同为评价单 元。单个合同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得基础分 50 分,其余 得分根据《滁州市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履约行为信用评价标准》赋 分。
第五条  施工企业有多个履约行为信用评价项目的,信用得 分取全部项目履约行为信用分的算术平均值。施工企业获得国
家、省和市级质量、安全以及科技创新奖的,信用得分分别另加 10 分、8 分、5 分,同一类型奖项按最高得分加分。
第六条  项目单位应于建筑工程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合格后 30 日 内完成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书面告知施工企业, 同时在项 目单位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 5 个工作日。
第七条  公示期间,利害关系人可以对公示信息书面实名提 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提出异议的,项目单位可以 不予受理。项目单位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反馈异议人。
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项目单位应当在 公示期届满后或者复核结果确定后 5 个工作日内,将评价结果录 入“滁州市标后监管平台”,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 责。
第八条  因客观原因导致项目合同终止的,该合同项目的施 工企业履约行为不予以评价。
第九条  在施工企业合同履约过程中,因施工企业自身原因 导致合同终止的或延误工期占合同工期 50%及以上的,或对公 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标后履约检查发现问题未按期进行整 改的,或存在转包、出借资质、违法分包等情形的,或发生较大 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或拖欠农民工工资被列入拖欠工资 “黑名单”的,该合同项目履约行为信用评价分值为零。
第十条  市公管局定期公布施工企业履约行为信用分。
第十一条 市公管局适时推进履约评价结果在招标投标活动 中的应用。
第十二条  各县 (市、 区 ) 公管局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公管局负责解释, 自 2022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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