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科技项目 通知公告
一、产业发展支持政策(67条)
1. 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对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行业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皖政办明电〔2022〕6号,省税务局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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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特困行业企业,在2022年二季度实施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实施静态管理导致延迟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可在封闭管理期结束后3个月内缴齐,延迟缴纳期间免收滞纳金。(皖政办明电〔2022〕6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 各地可在确保各项就业政策落实的基础上,统筹使用就业补助资金和地方财政资金,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特困行业企业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与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留工培训补助政策不重复享受。(皖政办明电〔2022〕6号,各市人民政府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
4. 引导外卖等互联网平台企业进一步下调餐饮业商户服务费标准,对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困难企业,给予阶段性商户服务费优惠。(皖政办明电〔2022〕6号,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商务厅配合)
5. 继续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暂退比例可提高至100%。(皖政办明电〔2022〕6号,省文化和旅游厅牵头负责)
6. 引导在线旅游平台进一步下调旅游企业服务费标准,降低旅游企业的服务佣金、店铺押金、宣传推广等线上经营成本。(皖政办明电〔2022〕6号,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文化和旅游厅配合)
7. 推动茶叶、中药材等特色产品形成以产品认证和地理标志登记为基础、出口品牌为纽带,龙头企业带动、“公司+基地+农户”合作的联盟发展模式,提高出口规模和附加值。(皖政办〔2022〕5号,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商务厅配合)
8. 对符合条件的纺织品、服装、家具、鞋靴、塑料制品、箱包、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企业,通过“免报直发”等方式及时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稳定就业岗位。(皖政办〔2022〕5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
9. 上年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餐饮、零售、旅游业企业,经参保地人民政府批准,2022年内可申请阶段性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为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严重失信企业、已停保停业的企业不纳入缓缴范围。(皖发改贸服〔2022〕202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税务局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