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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项目 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2022/7/8    浏览次数:993    
为进一步培育市级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提升我市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发展水平,市商务局制定了《合肥市市级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认定办法(试行)》,并经市司法局依法登记(登记号:HFGS-2022-032),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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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合肥市市级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建设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是贯彻落实“走出去”战略的重要举措,对于推动我市企业“走出去”,有序开展与相关国家的产能合作,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构建跨境产业链具有积极作用。为促进合作区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作区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资控股企业(以下称领办企业),在有条件的国家或地区通过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和推动企业集群式投资发展,形成基础设施较为完善、有一定带动和辐射能力,推动企业在境外集群式发展的产业园区。
第三条 合作区建设按照企业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进行,可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国际通行方式建设。
第四条 申请合肥市市级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所在国政局稳定,对华友好,有良好的投资机遇和投资政策,所在国与我国的经贸合作基础较好,前景广阔;
(二)领办企业在境内完成了国家对外投资审批或核准手续,并取得了《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在境外完成了相关登记注册手续;
(三)合作区已取得满足其运营需求的完备法律手续的土地;
(四)已完成区内基础设施建设等实际投资不低于500万美元,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能力已满足起步区产业发展需要;
(五)合作区具有明确的经营管理机构和运营机制,经营管理机构配备3名以上专职管理服务人员;
(六)合作区服务政策明确,已制定合作区风险防范办法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五条 被认定为省级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的,经领办企业申请可直接认定为合肥市市级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
第六条 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合肥市市级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认定工作,符合条件的合作区领办企业,可以作为合肥市市级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申报主体。
第七条 合肥市市级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采取主体申报、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推荐、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程序,具体如下:
(一)通知。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发布申报通知,组织申报。
(二)申报。各申报主体按照有关要求提供申报材料,上报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材料包括:
1.申报主体加盖公章的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领办企业概况、园区规划及概况、工程建设及投资完成情况、园区招商及企业入区情况、园区运营及管理情况五个部分);
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复印件;
4.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意见复印件;
5.合作区用地法律手续文件复印件;
6.合作区专职管理服务人员情况;
7.合作区风险防范办法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8.合作区内建设工程、入区企业建设工程、运营状况等相关照片或影像资料;
9.其他有关材料。
(三)推荐。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申报情况,认真初审申报材料,出具推荐意见后,报送市级商务主管部门。
(四)审核。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申报情况,提出拟认定的合肥市市级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名单。
(五)公示。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拟认定的合肥市市级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名单在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网站上公示。对在公示期间产生异议的,必要时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调查复审。
(六)认定。对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合作区,正式认定为合肥市市级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
第八条 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合肥市市级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进行动态管理,对于伪造资质、提供虚假材料、擅自变更领办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等行为的合作区,将撤销认定。
第九条 对已认定的合作区其经营主体、主导产业、园区产权等重大事项发生变更,应在变更之日起1个月内及时将情况书面报告市级商务主管部门。
第十条 合肥市市级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应在每年的12月20日前向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园区年度发展情况报告。
第十一条 本认定办法自2022年8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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