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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项目 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安庆市推进企业上市 (挂牌)若干政策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2022/6/8    浏览次数:1797    

现将 《安庆市推进企业上市 (挂牌)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推进企业上市 (挂牌)若干政策

第一条 为抢抓资本市场改革发展机遇,进一步支持安庆市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做强做优做大,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市场主体提质扩量增效的意见》 (皖发 〔2022 〕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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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对本政策涉及的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挂牌、发行债券及股权融资等认定如下:

(一)境内外证券交易所是指境内证券交易所和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其中:境内证券交易所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是指香港联合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以及纳斯达克。上市是指企业通过境内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向投资者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挂牌是指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或安徽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完成挂牌手续。

(三)发行债券是指非国有投融资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全国性证券交易所发行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等债券,以及其他有关债券。

(四)股权融资是指企业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新三板及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公开发行股票、增发股票等,首发融资除外。

第三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股改上市 (挂牌) :

(一)对股改当年补缴和辅导期内(不超过3年)所缴纳的超改制基准日所属年度的前一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补助企业。

(二)对股改过程中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而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补助个人。

(三)对拟上市 (挂牌)主体与其关联方因股改上市 (挂牌)

所需而进行资产重组所产生的税款,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补助。

(四)因上市 (挂牌)所需而调整股权架构的,在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转让股权而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补助相对应纳税义务人。

(五)对上述 (一)至 (四)款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上缴中央及省部分,同级财政在企业首发上市后三年内补助相应税负承担主体,补助金额以首发企业在发行上市后三年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为限。

(六)拟上市企业将工商注册地址和税务登记地迁至安庆时,向迁出地缴纳的超过正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迁出地的地方留成部分由迁入地所在财政全额补助相对应纳税义务人。

第四条 对境内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企业,市级财政按阶段奖励1000万元:上市辅导备案奖励150万元, 申报首发上市材料受理后奖励200万元,首发上市后奖励650万元。市级财政对首发上市公司的保荐代表人、签字会计师及律师团队共奖励

100万元。对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迁至安庆、在安庆设有生产基地、发展前景良好的境内上市公司,市级财政奖励1000万元。

第五条 对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或上市后迁至安庆、发展前景良好的企业 (经营主体和主要纳税在安庆),市级财政根据近两年地方贡献,奖励400万元至1000万元。

第六条 对首次挂牌新三板的企业,市级财政奖励150万元,首次进入创新层的企业,市级财政在前述基础上额外奖励50万元。对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首次股改挂牌的企业,市级财政奖励50万元。

第七条 对上市公司自然人、法人股东将其限售股托管在我市且转让后在我市纳税的,由受益财政按其实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90%给予奖励。

第八条 企业发行债券或实施股权融资的,市级财政按当年募集资金额的1%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每期募集资金投入到安庆市内项目的,市级财政按投资额的1%给予额外奖励,最高不超过70万元。

第九条 市直各单位、各县 (市)区政府、安庆经开区和高新区管委会应结合各自职责做好上市要素保障,包括但不限于:

支持拟上市企业及募集资金在本地新建及扩建项目,并争取列入省重点项目计划、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和能耗指标、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等,办理无违法违规、历史沿革等相关证明,给予企业家关心和关怀。

第十条 自在安庆市上市 (挂牌)之日起10年内迁出的企业,迁出时由其实际控制人 (无实际控制人按持股前51%的股东)

将已享受的,涉及股改、上市及挂牌的补助和奖励资金,缴回相应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 拟上市 (挂牌)、发行债券或实施股权融资的企业,保荐机构 (或主办券商、推荐机构、主承销商)应向市、县两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做好服务。

第十二条 凡享受本政策的企业及个人,按照差额补齐、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兑现。

第十三条 凡享受本政策的企业,结合自身情况可将补助和奖励资金全额用于激励实际控制人及核心管理团队。

第十四条 本政策执行期为2022年1月 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的意见》 (宜政发 〔2019 〕 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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