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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重点产业链!四川各市州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专项选拔通道申报流程条件和材料好处

文字:[大][中][小] 2026/10/30    浏览次数:22    

本次选拔创新设置产业人才专项、交叉学科专项,精准匹配四川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链创新需求,企业一线技术领军人才可走专项通道申报。申报人需在本领域具备引领能力,能够牵头攻克关键共性技术难题、培育青年人才梯队。推荐实行总量控制、分类倾斜,重点学科、新兴交叉学科可适度增加名额,申报由主管部门统一推荐,经过多轮专家评审后由省政府发文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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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人才工作的部署要求,加快培育一批支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创新领军人才,深入推动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培养工程实施,示范引领全省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以下简称“省学术技术带头人”)是我省设立的科学技术和人文社会科学方面的省级学术称号。开展省学术技术带头人选拔,是实施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培养工程的核心环节,是建强全省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关键抓手。

第三条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全面落实“四个面向”要求,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省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突出以科学精神、创新价值、创新能力、业绩贡献为主的人才评价导向,重点选拔培养学术技术水平处于省内外领先,在服务推动国家(省级)重大战略、重大产业、重大工程、重大创新平台和开展基础性、应用性、突破性研究等方面贡献突出、示范带动作用显著的领军人才,为深入推进创新驱动赋能高质量发展筑牢人才根基。

第四条选拔工作遵循以下原则:坚持党管人才、凝心聚力,坚持聚焦中心、服务发展,坚持高端引领、选育并重,坚持公平公正、竞争择优。

第五条紧扣省委、省政府人才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实行常规选拔与专项选拔并行机制。围绕全省重点产业链发展设立产业人才专项,匹配学科建设规划设立交叉学科领域等人才专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可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求,商有关部门动态优化调整各类人才专项设置。

第六条省学术技术带头人选拔管理工作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由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协、省社科联等有关部门共同负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七条省学术技术带头人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全职工作的学术技术人才中推荐选拔。重点选拔培养政治立场坚定、学术技术精湛、创新能力突出、自觉服务全省发展大局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立志爱国奉献、扎根四川、服务全省高质量发展大局;

(二)自觉践行新时代科学家精神,恪守科研诚信准则与职业道德操守,治学作风严谨务实,具备强烈的事业心和开拓创新、拼搏奉献的敬业精神;

(三)学术技术水平处于国内外先进或省内领先地位,是我省某一学科(专业)或研究领域的奠基人、开拓者或重要推动者,具备开辟本学科(专业)、研究领域新的发展方向或引领其保持和赶超国内外先进水平的能力,重视青年人才梯队培养,善于发现、培养和使用人才;

(四)具有科研攻关、统筹协调、团队管理综合素养,能够精准把握国家战略导向与全球科技发展趋势,提出战略性、前瞻性、创造性的研究构想,能够引领原创性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突破关键共性和前沿引领技术攻关;

(五)具有中国国籍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受聘在专业技术岗位,或聘任在管理岗位上,但仍长期坚持深耕一线,常态化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六)推荐对象应在职未办理退休手续,且原则上不超过58周岁,身心健康,能坚持正常的学术技术工作;

国家级人才计划入选者在支持期(管理期)内的、“天府青城计划”“天府峨眉计划”领军人才层次及以上项目入选者在管理期内的,不再申报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管理期内的省学术技术带头人不能申报“天府青城计划”“天府峨眉计划”领军人才项目。

同一年度,符合条件的申报人不能同时申报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和“天府青城计划”或“天府峨眉计划”领军人才。

曾入选过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的,不得再次申报。严格控制每批次各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推荐(入选)比例。注重从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等青年人才中推荐选拔。

第八条省学术技术带头人除具备上述第七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取得下列一项或多项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

(一)在科学研究方面,具有主持国省重大课题(项目)等经历,学术造诣高深,潜心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研究成果有原创性、重大科学价值和良好应用前景,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公认;或在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实施重大科技专项、人才培养中贡献突出,在本领域具有显著学术影响力;或在基础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领域作出突出贡献;

(二)在哲学社会科学方面,具有主持国省重大课题、牵头重点学科建设等经历,研究成果有重大创新和影响,或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理论研究服务公共决策、制度设计、新型智库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成绩卓著;

(三)在产业技术开发方面,具有主持完成国省重大工程、重点项目、重大平台的研究、开发、建设、实施及推广应用工作等经历,围绕关键核心技术领域开展技术攻关、工程应用,有重大发明创造,推动我省产业关键技术革新或解决了生产、基础设施建设中关键性技术难题;或在行业中发挥技术引领作用,技术达到国内外领先水平,处于同行业、产业龙头地位;或长期坚持在工农业生产、建设和科技推广一线,在科技成果转化及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四)在农业农村发展方面,科技研究成果具有开创性和重大应用价值,有重大成果转化、技术突破,推动全省农林牧渔业创新发展;或在生态文明建设、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等领域贡献突出,取得显著的环境效益和经济社会效益;或在推动乡村振兴中,助推乡村产业壮大、结构优化、提质增效,促进乡村文化繁荣、生态文明、科学规划、基层治理等方面贡献突出,被同行公认的领军人才;

(五)在医疗卫生方面,长期从事医疗卫生临床科研一线工作,医术精湛,诊治疑难、危重病症成绩突出;或在有效预防、控制、消除疾病,创造健康有益环境,保护人民生命健康,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等方面业绩为同行公认,社会影响大;

(六)在文化艺术方面,成绩卓著,行业知名度高,为繁荣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推动文旅融合发展,推动新闻出版、文学艺术、广播影视、考古发掘和保护、宣传传播和弘扬巴蜀文化、促进巴蜀文化交流合作等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

(七)在教育教学方面,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教练执训一线,在人才培养、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育教学改革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具有国内领先的教育教学理念、坚实的学科教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在教育领域享有较高声望;

(八)在其他行业、领域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其他重大成就。

第九条省学术技术带头人选拔工作,主要实行按学科组织、总量控制、分类倾斜、动态调整的选拔机制,一般按一级学科、专业选拔,每批次新增选拔人数原则上260名左右,根据全省学科发展和人才建设需要,动态调整学科专业、人才专项的选拔人数。重点、优势、新兴、交叉及覆盖面广或对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影响重大的学科、专业及人才专项可适当增加选拔数量,条件尚不成熟的学科、专业暂不选拔。产业人才专项主要面向服务我省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及重点产业链发展的企业人才,按照产业领域类别分类选拔。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十条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原则上每年选拔一批,选拔程序如下:

(一)制定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拟定选拔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选拔推荐工作。

(二)推荐申报。由市(州)政府、省直部门、中央在川单位主(代)管部门负责资格审查和推荐,不受理个人申请。其中,非公有制单位人选由其单位所在的市(州)政府负责资格审查、推荐。各市(州)政府、省直部门、中央在川单位主(代)管部门在控制指标范围内择优推荐。推荐对象工作所在单位对其基本情况和业绩贡献等审查公示,并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三)专家初评。省科协、省社科联、人才专项涉及的省直有关部门分类组织专家评审(议)委员会开展初评,按照评定名额的1.5倍推荐产生初评通过人选。

(四)资格复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对初评通过人选的资格条件和推荐程序进行复审,确定有效初评通过人选。

(五)专家终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初评情况,组织省内外同行专家组建专家评审(议)委员会开展终评,按照评定名额推荐产生终评通过人选。采取适当形式对终评通过人选进行公示。

(六)审定公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提出建议人选名单,报经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由省政府印发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名单,颁发《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证书》。

第四章 职责和待遇

第十一条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在管理期内应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和作用,履行好以下职责:

(一)严守学术道德,践行新时代科学家精神,恪守科研诚信,弘扬优良治学作风,主动普及科学知识,引领优良学风建设;

(二)聚力科技创新与技术应用,深耕专业领域攻关创新,主动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积极提供决策咨询与智力支撑;

(三)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动学科领域提质发展,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积极参加智力服务工作,抓好人才培育,结对培养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等青年人才,夯实人才梯队;

(四)与所在单位签订管理期内须完成的体现学术技术带头人作用的岗位职责任务,认真履行所在单位赋予的岗位职责。

第十二条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在管理期内享受以下待遇:

(一)按月享受岗位激励资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具体负责发放工作,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承担;

(二)可按规定申请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支持经费,用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和学术交流等工作;鼓励用人单位为省学术技术带头人设立专门工作室和项目课题;

(三)因公临时出国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学术交流合作,出国批次数和在外停留天数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出国经费按有关规定执行。对使用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经费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的,要体现既符合科研活动规律、又符合预算管理要求的原则;

(四)省学术技术带头人按规定享受四川省高层次人才医疗待遇等有关支持政策;

(五)按照规定享受在聘岗和住房等方面相关待遇;

(六)参加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组织的学习进修、学术交流、休假疗养、走访慰问等活动。

第五章 管理和服务

第十三条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实行周期管理。入选人员按6年一个周期进行管理,最高不超过两个连续管理期,首个管理期从人选批准的次月1日起计算。入选人员在首个管理期内享受第十二条规定的相关待遇,在第二个管理期内享受除岗位激励资金之外的其他待遇。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对纳入第二个管理期的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由本单位自行发放岗位激励资金。

对管理期内的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实行年度考核和期满考核。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结果记入本人考绩档案。年度考核由用人单位牵头,用人单位每年按程序逐级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交考核结果。期满考核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在管理期结束当年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开展,期满考核结果经认定为良好及以上等次的,经本人主动申请可按程序进入第二个管理期。

已入选第十三、十四、十五、十六批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的,管理期满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开展考核,考核结果良好及以上且仍符合本办法规定选拔条件的,可按程序纳入第二个管理期,出管理期后不再重复申报。

第十四条对管理期内的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由用人单位每年考核一次,考核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个人创新履职。严守学术规范,恪守科研诚信;取得国省级科技学术奖励,产出原创性、高水平学术技术成果;牵头主持国省级科研攻关项目,完成项目研发、落地及推广应用;全面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保质保量完成单位约定学术技术岗位任务等情况。对产业人才重点考量人才产业发展贡献,围绕经营提质、技术攻坚、项目落地等,兼顾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等创新突破能力和市场开拓、经营管理能力等。

(二)青年人才培育。履行领军人才育人职责,结对帮带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博士后、青年科研骨干,搭建青年成长平台,完善学科人才梯队建设,发挥传帮带示范作用等情况。

(三)服务战略发展。聚焦国家及全省重大战略、重点产业链、重大工程、行业标准制定、基层科创赋能等工作,提供专业决策咨询与智力服务支撑;主动创新研究,加快前沿技术、科研成果产业化转化,助力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等情况。

第十五条建立入选人员退出机制。在管理期内,依据不同情形对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实施退出管理:

(一)主动退出。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因个人原因在管理期内提出退出管理的,需提前3个月提出申请,按主动退出办理。

(二)自然退出。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去世的,或工作调动到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或因突发状况不适宜再继续履行省学术技术带头人职责工作的。

(三)取消入选资格。丧失或违背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必备的思想政治素养、政治纪律要求和职业道德标准的;或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的;或受到开除党籍或开除公职处分,或触犯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或擅自离职、不履行规定职责,工作渎职、失职,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或管理期内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的。

凡存在上述情况的,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工作单位应及时提出,并由所在市(州)或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主动退出、自然退出的,不再享受本办法第十二条相应待遇;取消入选资格的,取消其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称号且不再享受本办法第十二条相应待遇;退休或调离四川的,或存在其他不适宜发放岗位激励资金的情况,停发岗位激励资金。

第十六条省直有关部门切实采取措施,积极营造宽松、民主、开放的学术研究氛围,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加强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大力支持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开展科技创新工作。

在审批重大工程项目、重点科技计划、前沿科研课题和资助科研经费时,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和重点支持:

(一)多名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合作研究、实施的;

(二)省学术技术带头人与其他省级人才计划入选者合作研究、实施的;

(三)省学术技术带头人技术领衔主持的。

第十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应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战略部署,及时组织相关领域的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研究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建议,供省委、省政府决策参考;充分利用国家重点学科、国家实验室、国(省)重点实验室、国家(省)技术创新中心、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院士(专家)工作站、教育部及省级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专家服务基地、继续教育基地等平台,发挥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在专业发展、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等方面作用;建立健全相应平台,促进省学术技术带头人之间交流合作。

第十八条各地、各部门和单位应积极支持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申报科研项目、申请科研经费、承担科研课题,为其参加学习进修、学术交流、休假疗养、智力服务等活动提供便利;应尽量保持省学术技术带头人业务工作的相对稳定,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从事学术技术工作,充分发挥其在专业发展、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等方面作用,安排社会活动和社会兼职应充分尊重本人意见;应与省学术技术带头人保持经常联系,及时掌握其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情况,并将其取得重大学术技术成果、受到奖惩、工作变动、职务变化、患重大疾病、退休和去世等情况及时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以做好有关管理服务工作。鼓励各地各单位建立本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制度和出台支持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发展有关配套政策,推动人才梯次培养、加快发展。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选拔管理办法》(川人社规〔2022〕3号)同时废止。

 

新版《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选拔管理办法》是四川培育高层次学术技术领军人才、支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核心制度。政策采用常规选拔 + 专项选拔新模式,向重点产业链、交叉学科倾斜,清晰划定年龄、职称、人才计划互斥等申报门槛,坚持业绩贡献导向,覆盖科研、产业、医疗、文教、社科、农业等多元赛道。项目实行 6 年周期滚动管理、年度 + 期满考核,配套激励资金、科研经费、人才服务等保障,同时建立规范退出机制。申报不接受个人直报,依托市州、省直部门择优推荐,通过分层评审、公示审定流程遴选,持续壮大全省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梯队,服务四川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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