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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服务业政策申报攻略!物流园区、中华老字号、短剧基地、首店、规上服务业、商务经济、文化旅游奖励清单
滁州市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明确,围绕规上服务业、商务经济、文化旅游三个板块给出奖励支持,有效期自202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专项资金按年度预算实行总量管理,与市级其他产业措施同类条款不重复享受。规上服务业方面,新入库规上服务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增速达到全市行业平均水平的,对照达规标准分别给予3万元、6万元、12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的规上服务业企业给予10万元,此后每增加1亿元再奖10万元,最高累加至100万元。商务经济方面,中华老字号、安徽老字号分别奖20万元、5万元;中国首店、安徽首店、滁州首店分别奖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文化旅游方面,5A/4A/3A景区、旅游度假区、旅游休闲街区最高奖100万元,演唱会、音乐节、短剧基地、新媒体传播等也有对应奖励。本文把三大板块奖励条款、兑现要点和常见问题一次讲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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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上服务业方面
1.支持服务业经营主体培育。对新入库的规上服务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增速达到全市行业平均水平的,对照达规标准分别给予3万元、6万元、12万元一次性奖励。
2.支持规上服务业企业壮大。对当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的在库规上服务业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在此基础上,营业收入每增加1亿元额外给予10万元奖励,最高累加奖励至100万元。
3.支持高能级物流企业发展。对新获批的4A级以上物流企业、网络货运企业和四星级以上冷链物流企业,5A(五星)级、4A(四星)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4.支持培育高能级服务业发展平台。对新获批的省级服务业创新发展区、服务型制造集聚区、科技服务业创新发展集聚区等生产性服务业平台,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5.支持创建国家、省级物流园区。对新获批的国家物流园区、骨干冷链物流基地,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批的省级物流园区、冷链物流基地,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省级冷链集配中心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6.支持科技服务业补短板。鼓励布局建设“三中心一平台一基地”,对获得国家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工业设计中心、计量和检验检测中心、认证中心、共性技术平台、中试验证基地”项目单位,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7.支持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建设。对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软件信息、科技服务、现代金融、商务服务、电子商务等领域在建项目,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物流在建项目,按照项目贷款利息的不超过30%给予贴息,单个项目年度贴息额不超过100万元。
8.支持主辅分离、“分转子”。对制造业、建筑业、农业等企业将研发设计、检验检测、产业互联网平台、设备租赁等业务独立发展且成为规上服务业企业的,研发设计、检验检测、产业互联网平台、设备租赁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分支机构独立发展且成为规上服务业企业的,给予新成立企业20万元一次性奖励。
9.支持省级以上“两业融合”试点。对新获批的国家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暨“两业融合”试点单位,省级“两业融合”标杆单位、试点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10.支持省重大新兴产业基地与生产性服务业融合发展。支持省重大新兴产业基地与生产性服务业融合发展任务承接单位开展“一群一策”诊断,验收合格后,给予20万元补助。
二、商务经济方面
1.支持经营主体转型升级。对当年新认定为“中华老字号”“安徽老字号”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工业企业根据业务需要单独成立销售公司且年销售额达15亿元以上、当年增速达到全市平均水平的,给予销售公司不超过20万元一次性奖励。
2.支持经营主体做大做强。对企业零售额达1亿元及以上且年零售额增速超过全市限上零售额增速10个百分点及以上的商贸企业,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销售额首次达到10亿元及以上的批发企业、年销售额2亿元及以上的零售企业、年营业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餐饮企业且当年增速达到全市平均水平的,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年销售额达到30亿元及以上的批发企业、年销售额6亿元及以上的零售企业、年营业额达到40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餐饮企业,当年增速达到全市平均水平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3.鼓励商贸企业扩大网络销售。对年度线上交易额超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电子商务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授权使用区域公用品牌的企业,年度网络销售额达到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8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电子商务企业采用自播方式销售自有品牌的,自播年销售额达5000万元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4.支持培育高能级服务业发展平台。对当年新增的国家级特色产业带直播电商中心(园区),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增的省级特色产业带直播电商中心(园区)以及省级商文旅体融合发展集聚区、特色商业街等生活性服务业平台,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经省商务厅认定的省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给予奖励。
5.支持外商直接投资。推进稳外资工作,对外商直接投资给予支持。
6.支持首店经济发展。对运营主体引进国际国内知名品牌来滁设立中国首店、安徽首店、滁州首店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7.鼓励参加、承办展会展销活动。对市级商务部门组织参加国内展会的企业,按交通费、住宿费、展位费、物流费给予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1万元。对在市级商务部门备案、单场活动展览展销面积达到4000Ⅳ(含)以上且参展商数量不少于15家的,给予展览展销活动费用30%且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单场活动展览展销面积达到10000Ⅳ(含)以上且参展商数量不少于30家的,给予展览展销活动费用30%且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8.支持企业扩大进出口规模。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支持推进滁州(皖东)保税物流中心(B型)高质量运营。加力支持出口信保,支持企业开展出口信用保险非基本风险统保业务;积极发展绿色贸易,鼓励扩大进口,对进口铜、铝、铅、锌、贵金属等国内紧缺重点矿产(含再生资源)企业给予支持。
9.支持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建设。支持跨境电商产业园建设,支持跨境电商主体和海外仓优质企业培育。
10.支持涉外企业汇率避险。对上年度外汇收支3000万美元及以下企业,免保证金办理汇率避险;对首次办理外汇衍生产品或跨境人民币收付的企业,分别给予1000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货物贸易项下跨境人民币超1亿元人民币(不含)的企业,按每1万元给予10元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三、文化旅游方面
1.支持旅游品牌创建。对当年新增的5A级、4A级、3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国家级、省级旅游休闲街区,最高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增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国家甲级、乙级、丙级民宿,以及皖美金牌、银牌民宿,最高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2.支持文旅企业成长。对全市省级及以上旅游度假区、旅游休闲街区,A级旅游景区、星级饭店、等级民宿,当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的,分类别按增长率排名,前三名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3.支持文创产品创新。鼓励文创企业研发生产滁州地域特色明显、具有知识产权的文创产品和旅游商品,年销售额达50万元、1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
4.支持短剧基地建设。对在本市新建或改建影视(网络微短剧)拍摄基地,在滁注册公司,当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且年产出不少于20部作品,并按照事前申请、事后认定的程序,给予年营业收入额的1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5.支持促进文旅消费。对开展文旅促消费、文旅推介活动的主办单位,在市文化和旅游局备案,活动效果显著,且有中央、省级官方媒体宣传报道的,按照实际投入经费进行补贴,经评审最高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年奖补不超过10场活动。
6.支持旅游市场开拓。旅行社引进入境过夜游团队来滁单团达到100人次,一次性奖励2万元。累计达到1000人次的,额外奖励5万元。旅行社年度招徕市外游客5000人次以上,住宿2晚及以上的,按照组客数量排名,分别给予前三名15万元、12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7.支持文旅传播推广。个人或企业新媒体账号宣传滁州文化旅游的原创作品,单个平台季度播放量超过100万,根据互动率经评审给予0.3万元~3万元奖励。对宣传滁州文化旅游的原创视频作品,发布后30日内单个平台单条播放量超过150万次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原创图文作品,发布后30日内单个平台单条浏览量超过10万次的,一次性奖励2000元。
8.支持文旅人才培养。对新取得中级、高级、特级导游证,且当年在滁带团天数不少于90天的导游,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省级以上旅游服务技能竞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人员,省级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国家级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多个奖项的,按最高项目奖励。
9.支持演艺经济发展。对每站累计不低于1万、3万、5万人次的演唱会,分别给予主办单位3万元、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每站累计不低于3万、6万、9万人次的音乐节,分别给予主办单位10万元、15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市外观众比例超过50%、60%、70%的,奖补分别上浮10%、20%、30%。
10.支持文旅新业态培育。对经文旅部门认定的新业态新场景且在滁落地运营满一年,当年营业收入达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分别给予5万元、8万元、10万元奖励;落地在省级及以上文旅品牌区域内,再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
本措施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文旅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另行制定实施细则,有效期自202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措施专项资金按照年度预算实行总量管理,与市级其他产业措施同类条款不重复享受。措施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等出台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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