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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际 / 港澳台联合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这是省级国际化科研载体政策更新的重要信号。申报主体为四川注册独立法人,要求具备稳定的境内外合作团队、科研场地、前期合作成果,厘清知识产权归属。本文拆解平台建设要求、考核规则,帮助科研单位、科技企业快速自测合作基础,提前准备合作协议、科研业绩、团队材料,待正式申报通知下发,第一时间提交申报,抢占申报先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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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总体外交战略,加快构筑向西开放战略高地,扩大全省国际科技交流合作影响力,规范和加强全省国际/港澳台联合实验室(以下简称“联合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参照《四川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联合实验室,是指由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统筹布局认定,依托省内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创新主体,与国(境)外相关机构合作共建的省级对外开放科技创新平台,在省重点实验室中单设序列,独立管理。
第二章 定位
第三条 联合实验室是我省实验室体系重要组成部分,是统筹开展高水平联合研究、高层次人才交流、高质量成果转化的国际科技合作载体,是打造国际化科研生态、构建全省科技创新开放环境的重要平台,是加快融入全球创新网络的关键力量。
第四条 联合实验室承担以下重点任务:
(一)服务高水平开放合作。紧扣成渝地区“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合作区、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等重大战略部署,发挥四川独特区位优势,推进国际/港澳台科技创新合作,构建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开放格局,服务国家科技战略布局和全省对外开放总体部署。
(二)开展联合科研攻关。围绕全省科技创新布局“2+8+14”科学技术优势赛道和重点产业领域,联合海内外优质科研力量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技术攻关,共同产出高水平科研成果。
(三)深化科技人文交流。构建常态化人才交流机制,采取联合培养、科研互访、学术研讨、项目协同等方式,引育具有全球视野的复合型科研人才,举办高水平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发起或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与大科学工程,培育建设国际科技组织,拓宽国际创新协作渠道。
(四)实现创新资源互联互通。积极引进先进技术、创新理念和科研机制,推动省内优势创新成果对外辐射推广,推动创新链、产业链、人才链跨境深度融合。
第三章 职责
第五条 科技厅是联合实验室省级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谋划联合实验室发展布局,制定建设运行管理制度,明确建设标准与管理规范,指导联合实验室高质量建设运行;
(二)组织开展联合实验室申报、评审、认定、评估与监督检查,实施调整、重组与撤销等动态管理;
(三)择优培育并推荐符合条件的联合实验室申报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平台。
第六条 各市(州)科技主管部门及依托单位的归口管理部门为联合实验室的推荐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全省国际科技开放合作相关部署,结合区域、行业创新优势,组织开展本地区、本领域联合实验室培育、申报初审及推荐;
(二)指导辖区、行业内联合实验室建设实施,统筹调配本地资源给予配套支撑,协调解决建设运行过程中的困难问题;
(三)配合科技厅开展日常监管、绩效评价、事项变更审核等工作,督促落实各项建设目标任务。
第七条 联合实验室依托单位是联合实验室建设运行的第一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联合实验室日常运行管理,统筹落实场地、仪器设备、科研团队、配套经费等基础保障条件,健全长效对外合作机制;
(二)组织编制联合实验室建设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常态化推进目标任务落地实施,按要求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运行相关材料;
(三)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科研组织、经费使用、人员管理,严格落实科技保密、科研诚信、科技伦理、数据安全、意识形态等方面主体责任;
(四)协调对接国(境)外合作单位,保障合作事项有序推进,配合主管部门开展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各项工作。
第四章 建设
第八条 申请建设联合实验室,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体资质合法合规。联合实验室依托单位为省内依法注册、存续状态良好的独立法人机构,具备扎实的科研积淀、规范的内控体系和涉外科研工作基础。国(境)外合作单位须为所在国(境)外合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创新机构,具备对应领域突出科研优势与创新实力,能够稳定参与联合实验室建设运行工作。
(二)研究方向精准聚焦。联合实验室研究领域须深度契合国家高水平对外开放战略部署,符合全省科技创新优先发展方向及重点领域发展需求,具备明确的科研攻关目标。
(三)合作基础扎实稳固。合作双方已建立长期、稳定、实质性的科研合作关系,持续开展联合研发、人才培养、学术交流等合作并取得阶段性成果,双方已正式签署权责清晰、内容完备、具有约束力的共建联合实验室协议。
(四)科研保障体系完备。依托单位能够为联合实验室建设运行提供稳定支撑,配备结构合理、梯队稳定的专职科研与管理队伍,具备满足科研攻关、实验开展、学术交流所需的固定科研场地、专业仪器设备、信息化支撑条件及常态化经费保障,可持续支撑实验室中长期创新发展。
(五)运行管理规范健全。联合实验室具备清晰的建设实施方案与年度推进计划,建立完善的科研管理、经费使用、人员管理、成果管理等内部制度。严格落实涉外科研安全管理要求,建立健全科技保密、数据安全、科技伦理、风险防控等工作机制,具备适配跨境科创合作的安全预警、风险研判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九条 科技厅统筹开展联合实验室申报受理、审核评审和择优认定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发布通知。科技厅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申报范围、材料要求及工作流程。
(二)申报推荐。各依托单位严格对照申报要求编制申报材料,经市(州)科技主管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科技厅出具推荐意见并报送申报材料。
(三)形式审查。科技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完备、符合申报条件的审查通过,进入评审环节。
(四)专家评审。科技厅组织专家开展综合评审,重点围绕战略契合度、科研创新价值、双向合作基础、人才团队实力、运行保障能力及示范带动作用等方面进行综合研判,形成评审意见。
(五)现场考察。对专家评审通过并予以推荐的,由科技厅组织开展现场考察。
(六)发文认定。科技厅根据专家评审结论和现场考察情况,综合考虑全省科创领域布局、国别区域合作布局、重点产业攻坚任务及对外开放工作实际,研究形成拟认定名单,经厅务会审定后,由科技厅正式发文予以认定备案。
第五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条 联合实验室应当加强实体化运行,在科学研究、经费使用、人才建设、资产管理、内部制度建设等方面做到相对独立。联合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自主择优聘任。主任须为本领域带头人,具备扎实的科研专业素养、优秀的统筹管理能力和丰富的国际/港澳台科技合作经验。主任聘任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每届任期5年,累计任职不超过2届,任期内全职全时在实验室工作。
第十一条 联合实验室应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实验室学术咨询与指导机构,负责审议实验室发展目标、研究方向、重点科研任务、重大学术交流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等事项,保障实验室科研工作的科学性、前瞻性与规范性。
学术委员会原则由11至17名(应为单数)国内外相关领域高水平专家组成,其中依托单位人员占比不得超过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他同一单位人员原则上不超过2人。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每年至少组织召开1次全体委员会议。
学术委员会主任及委员由依托单位依规聘任,主任须由非依托单位的行业知名专家、高层次科研人才担任。
第十二条 联合实验室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为依托单位全职聘用的科研、技术、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含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联合培养研究生、短期兼职专家等。实验室合作双方应建立长效人才联合培养机制,将高层次创新人才培育、青年科研梯队建设作为实验室重要任务,助力全省涉外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第十三条 联合实验室运行期间,需变更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实验室名称、主要研究方向、合作核心协议条款等重大事项,由依托单位提交书面变更申请及相关佐证材料,经推荐单位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后,报科技厅审批。
合作国别(地区)、依托单位、国(境)外合作单位三类核心主体事项原则上不予变更调整。因重大政策调整、主体注销重组、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形确需变更的,不适用常规变更审批流程,须按最新申报标准重新开展申报认定。
第十四条 联合实验室应严格遵守知识产权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双方合作协议约定,健全知识产权申报、归属、使用、转化、保护全流程管理制度。依托联合实验室科研平台完成的学术专著、学术论文、技术软件、科研数据库、技术方案等各类科研成果,须规范标注实验室官方认定名称。专利申报、技术成果转让、科研奖励申报、知识产权权益分配等工作,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规范执行。
第十五条 联合实验室应严格落实涉外科研安全、保密管理、意识形态规定,严防涉密、敏感信息违规外流。系统完善舆情风险处置、科研安全生产、知识产权纠纷等专项应急预案与处置机制,保障实验室持续、规范、安全、有序运行。
第六章 考核评估
第十六条 联合实验室建设期一般为2年,自正式认定之日起计算。建设期满后,由科技厅组织开展考核验收,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对考核不合格的联合实验室,限期整改,整改期满复核仍不合格的,不再纳入联合实验室序列。
第十七条 联合实验室实行年度报告制度,认定满1年的联合实验室须于1个月内,梳理汇总科研进展、人才培养、合作进展、成果转化、经费使用、制度运行、安全管理等情况,形成规范完整的年度工作报告,经依托单位审核把关后,统一报送科技厅备案。后续每年按要求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八条 联合实验室通过建设期考核验收后,纳入常态化周期绩效管理,由科技厅每3年开展一次周期绩效考评,期间每年须按规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周期绩效考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对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联合实验室,限期1年整改,整改后仍为不合格的,不再纳入联合实验室序列。
第十九条 因重大政策调整、行业业态变革、不可抗力因素或自身科研布局调整,无法持续履行建设运行职责、难以保障合作质效的联合实验室,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退出申请,经推荐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科技厅批准。
第二十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联合实验室资格,且其依托单位2年内不得申报联合实验室及同类涉外科技平台:
(一)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泄密事件、违背科研伦理道德、环境污染事件等情况,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三)在申报认定、期满验收、年度考核、绩效评估等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等违规行为的;
(四)无故不报年度工作材料、无故不参与周期考评、中途退出考核评价的;
(五)重大事项变更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严重影响实验室规范运行的;
(六)长期停滞科研工作、终止对外合作、丧失基本运行条件,无法履行联合实验室职能职责的;
(七)其他不宜继续作为联合实验室的情形。
第七章 支持保障
第二十一条 对建设期满考核和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联合实验室,从科研项目、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等创新合作平台。
第二十二条 鼓励联合实验室依托平台优势承办高水平学术会议、开展各类涉外科技交流活动,提升全省科技创新对外影响力。
第二十三条 鼓励依托单位、推荐单位从政策、项目、资金等方面为联合实验室建设提供配套支撑,全面保障实验室实体化运行,配套保障情况纳入考核评价范围。
第二十四条 鼓励联合实验室主动对接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和行业龙头企业,持续扩充合作资源、完善合作体系,集聚国际化科研人才,持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对外合作水平。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联合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四川—XX(合作国家/港澳台)XX(研发方向)联合实验室”,英文名称为“Sichuan—XX(合作国家/港澳台) Joint Laboratory on XX(研发方向)”。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技厅负责解释,自X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本次四川省国际 / 港澳台联合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是省内拥有涉外科研合作基础的单位布局省级国际化创新载体的黄金前置窗口期。该平台是对接全球科研资源、引进海外人才、开展跨境技术攻关的重量级科创资质,获批后可优先争取省级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支持,为冲击国家级国际合作平台积累核心业绩。有海外、港澳台科研合作伙伴的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企业,建议深度研读征求意见稿,提前完善共建方案、合作佐证材料,做好项目储备,抢抓省级国际化创新平台培育机遇。专人在线指导,免费咨询:15855199550,微信同号,获取最新政策详情,欢迎前来交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