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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提出将搭建全省创新主体备案信息库,实行年度定期更新与依申请更新双轨动态管理,对材料造假、恶意申报的失信主体,将直接列入重点监管名单,采取约谈、暂停推荐等惩戒措施,同时全流程强化廉洁监督,构建公平透明的专利优先审查推荐工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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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行业协会、市场主体及各界人士可于2026年10月15日前将具体修改意见通过电子邮箱反馈,邮件主题请注明“专利优先审查推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反馈意见需写明修改条款、修改建议及理由,欢迎结合产业实践、优先审查业务实操提出完善举措。
湖南省专利优先审查推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高质量发展要求,进一步规范本省专利优先审查推荐管理工作,强化高价值专利培育导向,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支撑新质生产力发展,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局令第85号)》《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局令第7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统筹负责全省专利优先审查推荐工作,湖南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中心(长沙专利代办处)(以下简称长沙代办处)负责全省专利优先审查申请的推荐及质量监控工作,各市州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创新主体备案审核及重点鼓励产业优先审查推荐的核查工作。
第三条 专利优先审查推荐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择优推荐的原则。
第二章 适用条件
第四条 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第一申请人(或第一专利权人)(以下简称请求人)应当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或具有本省户籍或者居住证的个人。
在本省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专利申请人或我国港澳台地区专利申请人请求优先审查的,按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要求办理。
第五条 下列专利申请或者案件的优先审查适用本办法:
(一)处于实质审查阶段且未作出首次处理的发明专利申请,首次处理是指审查员已开始审查并发出通知书;
(二)已缴纳申请费,并具有分类号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以下简称专利申请);
(三)已缴纳复审费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案件(以下简称复审案件);
(四)已缴纳无效宣告请求费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宣告案件(以下简称无效宣告案件)。
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专利审查机构签订的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开展优先审查的,或者经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预审合格后开展快速审查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根据《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结合案件创新价值、转化运用前景、产业化实施情况开展逐案研判,统筹调配有限优先审查资源。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优先推荐:
(一)涉及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及本省重点产业的核心专利,以及承担国家、省级重大科技专项、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任务产出的核心专利;
(二)已经样机试制、中试、量产销售,具备现实产业化条件,可提供佐证材料的专利申请,或已开展质押融资、许可转让,已产生知识产权运营效益的专利申请;
(三)开展海外专利布局、参与国际竞争,需加快确权的首次中国申请;
(四)涉及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推荐:
(一)仅有理论研究,无实施、中试、产业化相关佐证材料,转化前景无法核实的;
(二)代理机构存在涉嫌非正常专利申请相关通报记录尚未完成核查整改的;
(三)请求人近三年获得优先审查推荐的专利申请或案件,因自身原因导致优先审查被终止的;
(四)本省优先审查推荐数量已达上限。
第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推荐:
(一)专利申请为分案申请,其原申请已被准予加快审查;
(二)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人在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又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三)专利申请、复审案件或者无效宣告案件,在各自的审查程序内已经被予以优先审查或者其他形式的加快审查;
(四)依据《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有证据表明其明显不具备授权前景;
(五)存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行为的请求人或代理机构,自相关行为被认定起一年内,不予以受理其提交的优先审查请求;
(六)存在《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第三条情形的;
(七)为获取本省优先审查推荐名额而变更专利申请人或者地址的;
(八)申请材料存在缺陷,已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但请求人补正两次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九)存在其他不符合相关法规、政策规定的不予推荐情形的。
第三章 申报方式及材料
第十条 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或案件应当采用符合要求的电子申请方式,请求人应当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在线提交申请。申请提交的文件应当符合《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
(一)专利申请
1. 全体专利申请人同意优先审查的声明及证明文件说明;
2. 自然人申请需提交研发、转化能力的相关证明;
3. 委托代理机构提交优先审查请求的,需上传专利优先审查请求书,并加盖全体专利申请人签章;
4. 优先审查委托代理机构与专利申请代理机构不一致的,需提交专利优先审查代理委托书及原案代理机构知情书;
5. 全体专利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二)专利复审、无效宣告案件
1. 《复审、无效宣告优先审查请求书》;
2. 复审、无效宣告案件请求人同意优先审查的声明及证明文件说明;
3. 专利无效案件需提供侵权纠纷相关立案、起诉、应诉等佐证材料;
4. 复审、无效受理通知书及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二条 以“涉及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提出优先审查请求的,请求人应当提交优先审查证明文件及相关政策文件,报市州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核实,并出具核实意见后,上传至专利业务办理系统。
第四章 管理规范与监督跟踪
第十三条 建立全省创新主体备案信息库,根据创新主体信用状况对备案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创新主体备案信息库实行定期更新和依申请更新双轨制。定期更新,是指各市州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按年度统一上报;依申请更新,是指申请主体向所在地市州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交主体备案申请,市州审核后报长沙代办处核准,纳入全省优先审查创新主体备案库。
第十五条 创新主体申请备案时,请求人需提交入库申请表、单位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产业认定证明等材料;请求人为自然人的,还需提交研发能力证明。
第十六条 建立优先审查申请质量跟踪管理机制,以案件质量、授权率及转化成效为核心,对创新主体、代理机构、各市州专利申请质量开展常态化全流程监管。对存在备案信息不实、材料造假、隐瞒事实、恶意提交申请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行为,或利用优先审查开展不当业务、谋取不当利益等行为的请求人及代理机构,列入优先审查推荐重点监管名单,视情况予以约谈、暂停推荐,经整改通过后方可恢复优先审查申请资格。
第十七条 省局负责对优先审查案件授权率持续偏低、存在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申请行为的请求人及代理机构,依法依规开展督导并督促整改。长沙代办处根据全省年度优先审查案件授权率,开展质量评价。
第十八条 建立优先审查廉洁监督机制。专利优先审查各环节应强化规范管控和权力制约,防范廉政风险。请求人及代理机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从业行为,严禁以任何形式实施贿赂、利益输送等干扰审查工作的行为。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按照《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规定执行,后续国家知识产权局如出台相关政策、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次公开征求意见是湖南完善高价值专利培育服务体系的重要举措,相关创新主体、行业机构可结合自身专利布局实操经验提出针对性优化建议,共同推动后续正式落地的专利优先审查机制,精准适配湖南本地产业创新发展的实际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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