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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发展资金申报!武汉市高价值专利商标、质押融资、维权等征求申报补贴程序和材料要求

文字:[大][中][小] 2026/10/9    浏览次数:3    

为深入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及武汉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工作部署,本项目依据《武汉市知识产权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相关规定,聚焦知识产权保护、运营服务、金融创新、风险防控四大核心领域。重点开展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预警、涉外维权、国内知识产权维权保护,搭建专业化知识产权运营体系,探索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保险等多元化金融创新模式,完善企业知识产权全生命周期管理服务机制。项目立足企业发展实际,贴合全市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完善、服务能力提升的重点工作方向,可有效降低企业创新维权成本、激活知识产权资产价值,助力培育区域创新发展新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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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促进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中发〔2021〕32号)、《武汉市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武发〔2022〕15号)、《武汉市建设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城市实施方案》(武政办〔2022〕119号)等要求,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法律规章,结合武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及上级财政部门拨付,用于促进我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发展资金的预算编制、申报评审、中期检查、项目验收、资金拨付、绩效评价、监督管理等工作。发展资金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科学规范、注重实效、强化监督”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第四条发展资金支持对象为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开展经济社会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对符合条件的事项给予资助和补贴。涉及多个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具有明确的第一权利人的,支持对象为第一权利人;无明确的第一权利人的,支持对象由全部权利人协商确定。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除特定条款外,主要指就专利、注册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等客体享有的权利。

第六条各区可根据本地实际设立相应专项资金,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形成配套联动机制,共同推进全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

第七条发展资金项目实行项目化管理、类别化支持,主要分为资助项目、补贴项目、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

资助项目是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下称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通过签订项目任务书的方式,约定工作任务、绩效目标、完成时限、验收方式等内容,在项目执行前先行投入部分财政资金,待项目执行期满后对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和绩效考核的财政支持方式。

补贴项目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取得相应绩效,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后,给予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式。

涉及政府采购的专项资金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条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是发展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并接受市财政局监督。

第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应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组织好项目实施,加强财务管理及廉政建设,及时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报告项目执行情况、经费管理及使用情况,做好绩效自评和项目验收等,按约定接受监督检查、验收考评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十条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质量

(一)支持知识产权强企建设。支持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领域开展高价值专利布局,提升核心技术专利布局水平,夯实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根基。

  (二)培育高价值专利。支持企事业单位、高校院所、新兴研发机构等围绕重点领域、重点产业、重点项目实施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和精准创新,建设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培育挖掘高价值专利及专利组合。

  (三)加强海外高价值专利布局。支持企业开展海外高价值专利布局,提升国际知识产权竞争力,为纵深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努力打造内陆开放高地的提供有力支撑。

(四)建立专利导航服务体系。引导企事业单位紧扣产业创新发展需求,系统化开展专利导航工作。实施重点产业专利导航项目,提升专利导航服务效能,强化项目成果发布与应用。建立导航成果转化运用与资源对接机制,强化专利创新导航对政策制定、科技创新、招商引资、招才引智的决策参考作用。

(五)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支持企业申请商标注册,培育品牌价值高、市场影响力大、行业竞争力强的知名商标品牌,运用商标品牌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第十一条增强知识产权运用水平

(一)提升专利转化运用能力。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创新主体健全专利转化运用体系,推动存量专利转化和高价值专利产业化。支持专利权人以开放许可方式实施专利。

(二)加快专利密集型园区建设。加大专利密集型产品培育和推广力度。鼓励各产业园区深耕主导产业,系统性推进高价值专利培育、专利成果产业化转化、知识产权风险防控全链条工作,打通知识产权创新资源与园区产业发展深度融合通道。

(三)推进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体系建设。支持龙头企业、高校院所、产业园区、行业协会、新型研发机构等,组建细分领域的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聚焦全市重点产业链,构建重点产业专利池,推动技术、数据、人才、资本等资源集聚,提升重点产业知识产权协同运用水平。

(四)健全知识产权金融创新工作机制。支持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方式开展融资,健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持续推进知识产权保险提质扩面,支持企业投保各类知识产权保险产品。支持企业利用知识产权证券化等融资模式,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发挥知识产权在投融资全周期中价值发现与风险防控的作用,聚焦政府基金投融资项目,开展技术与知识产权风险评估,提升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支持评估机构探索符合知识产权特点的评估方法,开展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服务。

第十二条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一)强化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预警。聚焦企业产品出口、技术输出、国际性展会参展等核心出海场景,扶持企业开展海外知识产权风险筛查、研判与预警工作,提前排查侵权风险隐患,有效防范跨境知识产权合规风险,筑牢出海知识产权安全防线。

(二)优化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纠纷应对指导。完善涉外主体知识产权维权帮扶体系,扶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合理处理海外知识产权纠纷,支持企业、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开展跨区域联合应诉与维权,建设海外知识产权保护联络点,有效降低企业涉外纠纷发生率与维权成本,保障企业海外合法权益。

(三)加强国内知识产权维权扶持。聚焦企业知识产权自主保护需求,全面提升企业维权意识与专业维权能力,重点支持企业开展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等各类知识产权维权工作,充分激发企业主动维权、依法维权的积极性,有效分摊企业维权服务费、诉讼费、代理费等各类成本,助力企业维护自身创新成果与合法产权权益。

(四)深化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扶持行业性、专业性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开展矛盾排查、纠纷调解、普法宣传等服务,推动知识产权纠纷源头化解、前端治理。扶持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发展,提升侵权鉴定、事实认定专业化水平,为知识产权纠纷处置、维权办案提供专业技术支撑。

第十三条提高知识产权服务能力

(一)健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支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优化公共服务网点布局,提升服务供给普惠性,为企业和社会公众提供优质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加强基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扶持基层市场监管所、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等直接面向服务对象提供宣传、咨询、调解、培训等非营利性服务。

(二)实施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培育工程。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各类专业化知识产权服务,鼓励有条件的知识产权机构创新服务模式,开展关键技术定题跟踪、数据库建立、风险分析与提示等市场化服务,打造专业化特色服务机构、规模化品牌服务机构、国际化高端服务机构。支持知识产权服务为(拟)上市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评价、PTO分析、风险预警、维权援助等服务。

(三)深化知识产权跨区域交流合作。扶持高校院所、专业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通过服务资源共享与专业研究支撑,开展长江中游城市群、武汉都市圈等跨区域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研究与服务,推动知识产权赋能创新联动发展,促进资源共享、政策共商、产业共兴,打造跨区域协同保护共同体。

 第十四条夯实知识产权工作基础

(一)开展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工程。建立知识产权全链条人才培养体系,建设复合型、应用型人才队伍。加强知识产权执法、行政裁决队伍建设,加强人才培养交流,大力提升专业化水平。加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人员和企业负责人知识产权学习培训。加大对基层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指导力度。鼓励高校开展知识产权学科建设,建强知识产权智库。积极引进知识产权高端人才、专业机构,整合优质知识产权资源。

(二)加大知识产权宣传力度。办好知识产权宣传周等品牌宣传活动,做好知识产权强市建设成就宣传。支持举办湖北省、国家或国际性知识产权活动,积极组织开展全市性知识产权活动。支持知识产权传统媒体和新媒体资源融合,宣传知识产权工作,普及知识产权文化。鼓励各区结合自身特色,开展知识产权宣传教育。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财政预算计划,确定当年实施项目类别并编制项目申报指南。

第十六条项目申报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或补贴:

(一)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本办法要求的;

(二)三年内有承担发展资金资助项目且验收未通过情形的;

(三)列入失信市场主体名单的;

(四)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

(五)其它不符合资助或补贴情形的。

第十七条发展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按照绩效目标管理有关规定,做好绩效目标的设置和监控,开展绩效自评和财政评价等工作,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和有效运行。

第十八条获得资助的单位应按年度提交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报告。

第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终止项目并追回已获支持经费,将相关情况纳入信用档案管理,五年内不得享受市区两级财政资金资助或补贴。情节严重的,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条办理资助或补贴事项的工作人员出现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纪依法依规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同一单位同一年度获得本办法所规定支持金额累计不超过300万元,项目实际扶持金额按照预算总额统筹安排。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因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调整而产生不一致的,以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武汉市知识产权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武市监规〔2023〕2号)同时废止。

本项目建设内容精准匹配市级知识产权发展资金扶持方向,合规性强、社会效益突出,具备良好的实施条件与推广价值。恳请给予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实施后将进一步完善企业知识产权全链条管理与运营保护体系,持续赋能产业创新发展,助力武汉优化知识产权营商环境、构建全方位知识产权保护与运营服务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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