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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器房租补贴红利!安徽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认定条件程序和材料奖补合集

文字:[大][中][小] 2026/9/21    浏览次数:15    

宿州市科技局依据修订后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相关要求,组织开展孵化器绩效评价申报工作。本次评价围绕孵化场地、运营团队、孵化服务能力、在孵企业培育、投融资赋能、产出成效等维度开展综合考评,覆盖辖区内已备案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结果实行分级管理,作为后续项目扶持、动态管理、优胜劣汰的核心依据。本文梳理修订后的管理新要求、绩效指标体系、佐证材料清单、属地报送流程,指导各孵化器对照新规梳理运营实绩,高质量完成绩效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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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鼓励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共宿州市委、宿州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创业人才、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和重要基地,能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场地等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和培训等服务。宿州市市级孵化器按行业聚集度分为综合孵化器和专业孵化器两类。

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各类企事业单位充分利用闲置厂房、楼宇、土地等改造建设孵化器,鼓励在新材料、电子信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新能源、节能环保、人工智能等领域建立专业孵化器。

第二章  认定条件及程序

第四条  申请市级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孵化器原则上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相关运营主体及法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实际运营时间1年以上;

(二)管理团队健全,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指接受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技术咨询专家等);

(三)具有较为完善的培育孵化企业的管理制度和服务功能,有明确的企业入孵条件、毕业标准和退出机制。专业孵化器应有明确的专业发展方向,并建有专业技术服务平台,拥有专业化的技术咨询能力和管理能力;

(四)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在3600平方米以上,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占60%以上;

(五)综合孵化器在孵企业数达2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应达10家以上;

(六)在孵企业中科技型中小企业占比不低于20%;

(七)在孵企业职工大专以上学历人数应占企业总人数的50%以上;

(八)设立孵化专项资金,并与金融机构以及创投机构、担保公司等建立密切联系,扶持在孵企业的发展。

第五条  本办法中孵化器在孵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被孵化企业:

(一)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二)企业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

(三)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48个月,省D类及以上人才创办的或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等特殊领域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四)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清晰,无纠纷。

第六条  毕业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一条:

(一)经营状况良好,管理规范,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300万元;

(二)纳入宿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

(三)累计获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超过300万元;

(四)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第七条  申报市级孵化器的基本程序:

(一)市科技局网上发布申报指南;

(二)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在网站上在线填报《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书》;

(三)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对孵化器申报材料认真核实把关,并进行现场勘察,对评价内容真实性负责,审核通过后盖章向市科技局出具书面推荐意见。省属、市管高校院所申报孵化器由所在单位初审合格后,向市科技局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四)市科技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评审,对评审合格的孵化器批准为市级孵化器。

第三章    

第八条  市科技局与孵化器所属辖区科技管理部门共同监督管理孵化器开展相关工作。

第九条  市级孵化器的管理

(一)孵化器毕业企业或到期尚未毕业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迁移出孵化器,并办好有关法律和约定手续。特殊情况企业,应及时补充完善相关手续,延迟孵化期限不超过24个月。

(二)孵化器奖励政策按中共宿州市委、宿州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同一主体只享受一次市级孵化器奖励。

第十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奖励资金的机构,取消市级孵化器资格并依法追回资金,三年内不得申报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及申请绩效评价。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对市级及以上孵化器组织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次,无故不参加绩效评价的孵化器视为不合格等次。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内容:

1.当年新增毕业企业数、当年新增毕业企业数占当年在孵企业数的比例;

2.当年新增在孵企业数、当年新增在孵企业数占当年在孵企业数的比例;

3.在孵企业当年新增授权知识产权数、当年在孵企业平均每家新增授权知识产权数(其中I类知识产权为加分项);

4.在孵企业当年营业收入额,当年在孵企业平均每家营业收入额;

5.在孵企业吸纳就业总数,当年在孵企业平均每家吸纳就业人数;

6.孵化器创业导师及孵化基金设置情况;

7.孵化器本年度活动开展情况及年度工作总结。

第十三条  申报市级孵化器绩效评价的具体程序:

(一)市科技局网上发布申报指南;

(二)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在网站上在线填报《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申报书》,并报送相关佐证材料;

(三)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初审,对孵化器绩效评价材料认真核实把关,并进行现场勘察,对评价内容真实性负责,审核通过后盖章向市科技局出具书面推荐意见。省属、市管高校院所申报孵化器由所在单位初审合格后,向市科技局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四)市科技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并组织考评组开展评价;

(五)公布评价结果。市科技局对评价结果进行公布,对评价结果不合格的孵化器取消市级孵化器资格。

第五章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可根据工作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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