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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安徽省级科技创新攻坚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解读:企业申报预算、拨付、结余与绩效评价全流程

文字:[大][中][小] 2026/9/21    浏览次数:26    
本文依据《安徽省级科技创新攻坚计划资金管理办法》及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公开信息整理,聚焦安徽企业最关心的预算编制、直接费用、间接费用、拨付比例、结余资金和综合绩效评价。具体执行以官方最新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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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安徽省级科技创新攻坚计划(以下简称“攻坚计划”)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财经法律制度,以及《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5〕2号)、《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级科技创新攻坚计划工作细则》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规范省级财政安排的攻坚计划资金管理和使用。攻坚计划应当多元化筹措资金,资金来源分为省级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其他来源资金包括市(县)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等。
第三条攻坚计划资金采取项目制管理,重点支持关键共性技术、现代工程技术、前沿引领技术和“卡脖子”技术攻关。
第四条攻坚计划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集中财力、突出重点、权责对等、遵循规律、讲求绩效的原则。
第五条攻坚计划资金建立工作协同机制,实行统筹管理、分级负责。
(一)协同机制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承担协同机制日常工作,负责统筹攻坚计划任务布局、预算申请、指南发布、立项确定,统筹监督检查和综合评价。
(二)省财政厅统筹安排攻坚计划年度预算,负责项目资金下达、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
(三)主责部门作为协同机制成员单位,对项目实施具体管理,负责技术方向凝练推荐、项目评审、推荐立项、项目管理、项目验收、项目绩效、监督检查等。
(四)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项目日常监管,按项目实施进度,监督落实项目经费使用及其他配套条件的落实或承担协同机制办公室及主责部门委托的管理相关事宜。
(五)项目承担单位包括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合作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项目牵头单位应当与项目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
项目牵头单位是多单位联合申报项目的核心责任主体,负责项目总体组织、协调和管理,对项目省级财政资金及其他来源资金的统筹管理负总责,履行总预算和总决算编制、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监督等职责;项目终止、撤销或者综合绩效评价未通过时,按规定组织退回相关财政资金。
项目合作单位是多单位联合申报项目中的参与单位,接受项目牵头单位监督管理,完成合作协议约定的研发任务和目标;对本单位使用的资金承担直接管理责任,按照协议接收项目牵头单位拨付的资金,配合编制本单位预算和决算;项目终止、撤销或者综合绩效评价未通过时,按规定向项目牵头单位退回相应资金。
(六)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按照任务书约定组织项目实施,落实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科技安全和保密等要求,按合同书约定完成目标任务,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告重大事项,接受过程管理、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项目资金开支范围
第六条攻坚计划项目资金支出范围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七条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二)业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三)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项目聘用人员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开支。
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其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安排绩效支出应当合理合规、公开公平,符合国家和省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有关管理制度规定。
第三章项目预算编制与审批
第九条攻坚计划项目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构成,确保收支平衡。项目预算由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合作单位预算汇总形成,项目牵头单位对预算汇总、提交和执行负总责。
(一)收入预算包括省级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其他来源资金,不得使用货币资金之外的资产或其他省级财政资金作为资金来源。
(二)支出预算应当按照资金开支范围编列,并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说明,并同步编制绩效目标;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应当编制分年度资金支出计划。
第十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预算,对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预算应当据实编制,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制。
对仪器设备购置、合作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并申明现有的实施条件和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需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
第十一条结合项目承担单位信用情况,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一)2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40%;
(二)2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30%;
(三)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25%;
(四)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20%。
间接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公开透明、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处理好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应当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项目承担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
项目中有多个单位的,间接费用在总额范围内由项目牵头单位与项目合作单位协商分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主责部门合并项目评审和预算评审,在项目评审时同步开展预算评审,不得将预算编制细致程度作为预算评审因素。
第十三条预算评审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对项目申报预算的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进行评审。评审专家应当满足相关回避要求。
第十四条协同机制办公室会同主责部门确定拟立项项目清单和资金安排建议,提请协同机制专题会议决策立项。协同机制办公室负责下达年度立项通知,并抄送主责部门,提请省财政厅按程序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五条主责部门与各市人民政府、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含预算),明确各方责任、权利和义务。项目任务书(含预算)是项目预算执行、综合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依据,应当以项目申报书和评审结果为基础,突出绩效管理,明确项目考核目标、考核指标及考核方法,明晰各方责权,包括其他来源资金和其他配套条件等。
第四章项目预算执行与调剂
第十六条企业牵头承担的项目,省级财政资金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20%,企业自筹资金原则上不低于项目总投入的60%。协同机制办公室会同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结合项目特点、研究进度和资金需求,合理制定经费拨付计划,省级财政资金与其他来源资金执行进度应大体相当。采用分期拨款方式的,首次拨款结合年度预算和项目申请情况确定,原则上不低于资助总额的50%,中期检查通过后拨付剩余资金。
第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项目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并将项目合作单位资金使用情况纳入监督范围。项目牵头单位应当根据项目负责人意见和项目合作协议,结合项目任务需要,及时、足额向项目合作单位拨付经费;项目合作单位不得再向外转拨资金。
项目牵头单位不得无故拖延资金拨付。对拖延拨付或者未及时足额拨付的,主责部门可以采取约谈、暂停项目后续拨款等措施。
第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财经法规、财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切实履行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法人主体责任,正确行使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自主权,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和报销规定,明确内部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完善内控机制建设,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提高财务信息化水平,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项目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对省级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分别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其他来源资金应当及时足额到位,并用于本项目支出。
第二十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绩效支出、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等)、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接受内部监督。对于涉密项目,按照保密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支出管理制度。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对于设备、大宗材料、测试化验加工、劳务、专家咨询等费用,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二十二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本单位主办的会议等,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可按照本单位规定实行包干制;对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者财政性票据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额报销。
第二十三条资金管理使用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编报虚假预算;
(二)未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三)列支与本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
(四)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违反规定转拨项目资金;
(五)虚假承诺其他来源资金;
(六)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项目资金;
(七)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八)设置账外账、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
(九)使用项目资金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十)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下达的预算执行,省级财政资金预算总额原则上不予调增。省级财政资金预算确有必要调剂的,应当按照下列调剂范围和权限,履行相关程序:
(一)项目预算总额度调剂,由项目承担单位向主责部门提出申请,主责部门评估并报协同机制办公室,商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办理;
(二)项目预算总额不变、项目合作单位之间调剂预算的,由项目牵头单位报主责部门备案;
(三)项目预算总额不变、设备费预算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项目承担单位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和科研项目实际需求等,及时办理审批手续;除设备费外的其他直接费用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四)项目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经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调减用于直接费用;间接费用总额不变、项目合作单位之间调剂的,由项目牵头单位与项目合作单位协商确定。
对于项目其他来源资金总额不变、不同单位之间调剂的,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审批实施,报主责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项目牵头单位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将汇总审核后的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含财务执行情况)报送主责部门。各主责部门每年将项目实施总体情况通过“省科技大脑”报协同机制办公室,汇总后送协同机制组长审阅。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完整、账表一致,并及时报告重大财务事件或者影响项目正常执行、预算执行的情况;项目实施不足3个月的,可在下年度一并报送。
第二十六条项目实施过程中,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省级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执行。企业使用省级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按照企业财务与资产管理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省财政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使用省级财政资金购买或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规定对外开放共享。
第五章项目综合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攻坚计划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由主责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中期评估工作。中期评估合格的,拨付剩余资金;评估不合格的,主责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个月;整改后仍不合格的,项目终止;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的,项目撤销。评估结果报协同机制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八条项目撤销、终止的,由主责部门会同市政府及时处理,处理结果报协同机制办公室备案。项目撤销的,主责部门负责督促项目承担单位返还已拨付的全部省财政资金。项目终止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委托具有本省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已使用经费进行审计,主责部门负责根据审计结果,督促项目承担单位退还结余的和使用不合理的省财政资金。
第二十九条项目实施期满,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梳理任务完成情况,组织清理账目资产,如实编制项目资金决算,并聘请具有本省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结题财务审计。审计报告作为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涉密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实施期满后3个月内完成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材料准备后,向主责部门提出验收评价申请。主责部门应当在项目执行期满6个月内,组织技术、产业、财务等领域专家和用户开展综合绩效评价验收,并下达项目综合绩效评价验收结论,核定省级财政结余资金。
第三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在综合绩效评价验收完成后1个月内办理财务结账手续。通过评价验收且完成任务的,结余资金留归承担单位使用,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并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需求;项目“结题”或未通过评价验收的,结余资金按原渠道退回。收回资金由主责部门按程序报协同机制办公室后,由协同机制办公室商请省财政厅办理。结余资金占省财政补助总预算比例超过30%的,项目牵头单位应当说明结余资金产生原因,主责部门应在项目实施总体情况中进行专门披露分析,视情予以处理。
结余资金自项目综合绩效评价验收结论下达之日起计算留用期。结余资金自允许留用之日满2年仍未使用完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自第3年起3个月内制定剩余资金使用方案,明确下一步具体安排、时间节点,并加大盘活力度,按年度向主责部门报送使用情况,接受监督。剩余资金最长再使用3年,即自留用之日起满5年;剩余资金拟继续用于基础研究的,最长再使用5年,即自留用之日起满7年。使用方案须报送主责单位,后续使用要严格按照计划执行,超过时间节点未用完的资金和未按时制定使用方案的资金,由主责部门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原渠道交回省财政。收回资金由主责部门按程序报协同机制办公室后,由协同机制办公室商请省财政厅办理。对结转结余资金规模较大的项目,主责部门要进行约谈、函询或督查,督促其查找原因、及时整改,结余资金占省级财政补助资金预算比例超过50%的予以收回,并将相关情况报送协同机制办公室和省财政厅。
第三十二条协同机制办公室会同省财政厅对主责部门进行年度综合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机制、调整政策以及下一年度主责部门项目立项推荐数量、经费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协同机制办公室、省财政厅和主责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建立健全覆盖资金管理使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机制,并将监督结果作为年度综合评价、综合绩效评价、资金拨付等工作的重要参考。
加强审计监督、财会监督、巡视监督与日常监督贯通协调,增强监督合力;加强信息共享,避免交叉重复检查,减轻科研人员负担。
第三十四条协同机制办公室负责对主责部门落实攻坚计划资金管理有关要求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主责部门可采取重点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承担单位相关攻坚计划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项目承担单位应完善内部监管机制,常态化开展自查自纠,确保资金安全。项目牵头单位应加强对项目合作单位的指导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等出现第二十三条有关情形的,主责部门可依法依规采取责令整改、约谈、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收回项目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资金、阶段性或永久限制项目负责人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相关处理结果报送协同机制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六条协同机制办公室、省财政厅、主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评审专家等在资金管理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总之,安徽省级科技创新攻坚计划资金管理的核心是“预算真实、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绩效导向”。申报前建议做一次资金方案预审,避免预算编制、自筹证明和结余处理踩坑。如需结合企业情况做申报诊断,可联系专业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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