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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览安徽省合肥市非遗工坊认定指南!非遗工坊申报条件流程及材料好处解说

文字:[大][中][小] 2026/9/7    浏览次数:72    

一览安徽省合肥市非遗工坊认定指南!非遗工坊申报条件流程及材料好处解说!解读合肥市非遗工坊认定申报工作,围绕非遗项目依托、传承人入驻、场地运营、带动就业等核心申报条件,汇总申报材料清单、区县‑市级流转申报流程,明确工坊授牌后的传承、就业扶持相关政策导向,方便非遗企业、合作社、传承主体对照自查筹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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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持续推动非遗工坊建设助力乡村振兴的通知》以及《安徽省省级非遗工坊认定与管理办法》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非遗工坊是指在合肥市境内,依托合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代表性项目,开展非遗及传统工艺保护传承,带动当地群众就业增收,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经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共同审核认定并予以授牌的各类合法经营的主体和生产加工点。

第三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市级非遗工坊的指导、协调、服务、管理和认定工作,县(市、区)级文化和旅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地非遗工坊的规划、建设、服务、遴选、初评、推荐、督查和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报设立市级非遗工坊,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发布等程序。

第五条  申报条件:

(一)有明确的建设、运营非遗工坊的牵头企业、合作社或带头人,持续运营1年及以上,管理规范,社会信誉良好,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二)依托至少1项市级及以上非遗代表性项目(重点为传统工艺项目)开展生产实践;有至少1名与项目相对应的市级及以上非遗代表性传承人长期参与工坊建设、生产实践和收徒授徒。

(三)具备能够开展生产加工、技能培训和传承展示的场所以及必要的设施设备,场所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

(四)吸纳就地就近就业不少于10人,优先吸纳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和低收入人口就业。

(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设计研发和生产销售能力,生产的产品市场前景好,有稳定的销售渠道,对行业发展有一定带头作用。

(六)生产经营中坚持核心生产环节使用传统技艺,探索创建传统工艺手作高端品牌,并积极参加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非遗保护传承活动。

第六条 申报市级非遗工坊,必须按照属地原则,采取以下推荐申报程序:

(一)申请。申报主体向工坊所在县(市、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提交申报表,并提供相关申报材料。

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1.申报主体基本情况;

2.申报主体名称和带头人、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情况;

3.申报主体产品目录及经营情况;

4.申报主体场地和设备等相关基础资料;

5.申报主体已吸纳就业人数(附吸纳就业劳动力花名册、合同书或用工协议);

6.营业收入、近6个月工资或劳务报酬发放基本情况;

7.相关非遗代表性项目传承保护情况;

8.其他佐证资料(含申报主体营业执照等相关凭证)

(二)推荐和评审。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部门会同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实地调查、遴选、公示无异议后,向市文化和旅游局推荐申报。市文化和旅游局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对申请材料共同组织评审工作,形成市级非遗工坊建议名单。

(三)公示和发布。市级非遗工坊建议名单经会议审定后在市文化和旅游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非遗工坊,由市文化和旅游局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予以公布并授牌。

第七条  市级非遗工坊的评选认定,原则上每2年开展一次,已认定的市级非遗工坊应每年向属地文化和旅游部门确认或更新登记信息。

第八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可联合或单独制定对非遗工坊的支持政策。

第九条 各级文旅部门要综合运用各类媒体平台,挖掘本地优秀非遗工坊典型案例,开展宣传推广工作。

第十条 充分发挥市级非遗工坊优势,将其作为拓宽群众就业渠道的重要手段,对符合条件的市级非遗工坊可优先推荐为非遗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支持市级非遗工坊带头人参加各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传承人、乡村文化和旅游能人、乡村工匠名师评选活动。

第十一条 优先推荐市级非遗工坊参加各级各类购物节以及展示展销活动。

第十二条 鼓励市级非遗工坊开展传统手工艺职业技能培训或举办项目相关的技能竞赛,有效提升非遗传承和技艺技能水平。

第十三条 鼓励有条件的高校面向市级非遗工坊开展调研、培训、交流活动。优先推荐市级非遗工坊带头人参加国家和省级非遗传承人研修培训计划或相关技能人才培训学习。

第十四条 支持市级非遗工坊及相关企业运用新媒体手段讲述产品的文化内涵、地域特色和工匠精神。鼓励市级非遗工坊合理运用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手段,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培育具有合肥本土特色的非遗工坊知名品牌。

第十五条 推动市级非遗工坊与旅游、科技融合,拓展非遗工坊发展空间。鼓励在A级旅游景区、星级酒店、公共文化机构等场所,搭建市级非遗工坊制作体验和销售平台。

第十六条  市级非遗工坊建设应纳入全市乡村振兴工作体系,建立健全政府牵头、各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任务、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定期开展会商沟通,通报各项工作进展,协调解决市级非遗工坊建设运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市级非遗工坊高质量发展。

第十七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牵头做好市级非遗工坊建设各项工作,促进非遗保护传承和转化利用。建立共享机制,强化市级非遗工坊建设管理信息,实时监测市级非遗工坊存续发展状况,统计建设信息,并抄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同时按要求报送省文化和旅游厅。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认定为市级非遗工坊的小微企业吸纳脱贫人口就业,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补贴;对与非遗工坊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权益保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协同实施乡村工匠培育工程,支持市级非遗工坊带头人优先推荐评选乡村工匠名师;统筹指导各地将非遗工坊建设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的项目库。

第十八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市级非遗工坊实施动态管理。对助力乡村振兴成效明显的市级非遗工坊,在评优评先、项目申报、资金奖补中给予适当倾斜。对落实相关要求不力,辐射带动作用发挥不好或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限期进行整改。

第十九条  市级非遗工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将撤销命名,收回牌匾并公布,自撤销命名之日起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具体情形为:

(一)无正当理由不正常经营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谎报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设立非遗工坊的;

(三)连续2年未确认登记信息的;

(四)创作生产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侵害公众权益、侵犯知识产权并造成一定后果的;

(五)工坊主要负责人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

(六)非法挪用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

(七)限期整改达不到要求的;

(八)宣传虚假非遗产品信息,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九)其他应当取消非遗工坊的行为。

第二十条 鼓励各县(市、区)建立本级非遗工坊,各地相关建设和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细化制定政策措施,确保有力有序推进。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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