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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申报认定奖补方式和条件材料、程序步骤,有效期三年

文字:[大][中][小] 2026/8/28    浏览次数:20    

泸州市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申报认定奖补方式和条件材料、程序步骤解析!新版《泸州市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2026 年 1 月起正式施行,有效期三年。补贴覆盖企业、创业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见习基地、人力资源机构等多类主体,包含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职业培训补贴七大板块。本文逐条梳理各类补贴申报准入条件、必备资料、线下申报流程、补贴兑现要点,助力泸州企业和个人快速申领就业创业政策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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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好国家、省、市就业创业政策,规范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财政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规〔2026〕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省级和市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部门、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区县财政部门、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按照“管资金必须管绩效和监督、管项目必须管绩效和监督、管政策必须管绩效和监督”等要求,分工做好资金管理。

(一)市、区县财政部门。负责补助资金细化分配下达,配合同级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申报和实施方案审核,及时拨付资金,组织实施本地区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等。

(二)市、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加强项目管理,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如实准确做好项目申报、审核和基础数据报送,加强对申报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的审核;牵头组织项目实施、监管和具体绩效管理等。

(三)资金使用单位。资金使用单位负责如实申报项目,对申报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具体组织项目实施,严格执行补助资金预算,做好项目财务管理,实施绩效自评,主动接受监督等。

第四条  补助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注重普惠、重点倾斜。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农民工等群体就业创业,同时兼顾其他各类群体,促进劳动者平等就业,推动地区间就业协同发展。

(二)奖补结合、激励相容。优化制度设计,奖补结合,发挥政策执行部门和用人单位促进就业、稳定就业的主动性,调动劳动者提升能力、主动就业、积极创业的积极性。

(三)科学合理、提升质效。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优化资金支出方向,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补助资金管理,并结合就业形势和工作任务变化对政策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补助资金按用途分为就业创业补贴、培训服务补贴、求职帮扶补贴、就业创业服务能力提升、其他支出等支出方向。

市、区县要加强补助资金与其他资金的统筹使用,补助资金补贴内容与失业保险、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等相关政策内容之间有重复的,应优先使用失业保险基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不得重复安排使用。

第六条  就业创业补贴主要用于支持重点群体就业创业,鼓励用人单位稳岗扩岗、积极吸纳就业,对就业见习、自主创业、就业参保及其他支持稳岗扩岗方面给予补贴。

(一)就业见习补贴。

1.享受对象。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以及16—24周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城乡社区组织可申请确认为见习单位。

2.补贴标准。2026年1月起申报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就业见习补贴。

3.申报材料。

(1)泸州市就业见习补贴申报审批表。

(2)泸州市参加就业见习人员花名册。

(3)毕业证复印件(失业青年可不提供)。

(4)个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5)每月发放生活费银行回单复印件(每月生活费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加盖单位印章)。

(6)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材料等。

4.管理要求。

(1)属地管理。见习单位认定以及见习补贴申请由注册地属地区县受理,提供的见习岗位地点须在泸州市范围内。

(2)见习单位管理。见习单位须具有规范的场所和见习条件,有专人负责见习管理,有成熟的带教制度、管理制度、培训计划和评估制度,每名正式的带教人员同时带教最多不能超过3人,每年提供见习岗位数不得少于1个,在岗见习人数不得超过见习单位就业登记人数。

(3)见习单位责任。就业见习补贴主要用于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等费用。

(4)见习次数。每人只能参加1次。

(5)计发规则。见习补贴按月计算,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以见习协议生效之日起,当月见习足月的,按月计算见习补贴;当月见习不足月的,见习单日补贴标准按月补贴标准除以21.75天计算,根据实际见习期间法定工作日天数计算补贴,最高不超过足月见习补贴标准。

(6)兑现方式。各就业服务经办机构,要提供按月受理补贴申请便利,就业服务经办机构进行审核、挂网公示7天无异议,送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批后(下同),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社区提供见习岗位的,根据乡镇(街道)管理要求,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乡镇(街道)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创业补贴。

1.享受对象。法定劳动年龄内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离校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并实际参与运营的法定代表人或个体经营者。

2.补贴标准。第一阶段: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不足18个月的,给予5000元补贴;第二阶段:正常运营18个月以上的,给予5000元补贴,同时带动1人及以上就业(不含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本人)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以上的(申请时处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且未欠缴社会保险费),再给予5000元补贴。

3.申报材料。

(1)泸州市创业补贴申报审批表。

(2)身份证明材料(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创业证、返乡农民工提供户口簿或“集体土地权益”等相关证明以及外出务工6个月及以上的经历证明〔经历证明材料按照《四川省人社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事项清单、服务指南和操作手册》(川人社函〔2023〕173号)“创业补贴服务指南”中确定的材料执行〕、退役士兵提供自主就业“退役证”或退役士兵档案)。

(3)个人身份证。

(4)工商登记注册证书。

(5)正常经营佐证材料(如交易流水、租房合同、水电费明细、纳税记录等)。

(6)第二阶段同时带动1人及以上就业的申请创业补贴另需吸纳就业人员劳动合同、3个月以上工资发放凭证等。

4.申请要求。申请对象需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5年内申请创业补贴〔以申请时间计算,申请时仍然存续〕,逾期不予受理。两个阶段的创业补贴只能分别申请享受一次,如初次申领已正常经营18个月以上的,同时符合第一、二阶段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申请两个阶段的创业补贴。此前已享受过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的,不再享受,同一经营主体不能变更名称或法定代表人等工商登记信息后再次申领创业补贴。

5.管理要求。

(1)属地管理。创业补贴申请的受理、审核、发放实行属地区县管理。

(2)对象条件。离校5年内高校毕业生是指首次工商登记注册时为离校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是指首次工商登记注册时是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指身份为泸州市农村户籍,离开户籍所在地区县到我市其他区县务工6个月及以上,返回户籍所在地区县创业的农民工;二是指身份为泸州市农村户籍,离开我市外出务工6个月及以上返回我市创业的农民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持注有“自主就业”安置方式的“退役证”或退役士兵档案,在我市创业的退役士兵。所有申请对象在申请创业补贴时,创业实体须处于正常经营状态,申请对象在当次提交申请的工商营业执照登记之前,在省内无其他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经营者的工商登记注册信息。

(3)经办流程。村(社区)受理,乡镇(街道)初审,区县就业服务经办机构进行审核、挂网公示,经人社部门审批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者社会保障卡账户。

(三)社会保险补贴。

1.享受对象。

(1)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用人单位。此处用人单位指能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

(2)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小微企业。

(3)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

2.补贴标准。

(1)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对招用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部分。

(2)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对招用毕业年度(即毕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须离校2年内无其他就业登记记录,下同)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须为毕业以后签订)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小微企业〔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标准,小微企业须出具声明函(已经税务等部门认定为小微企业的不提供此项,下同)〕,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给予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

(3)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泸州市内实现灵活就业,并进行灵活就业登记,按月到就业地村(社区)进行签到备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按实际缴纳的险种)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实行按月定额补贴,其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每月补贴400元,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每月补贴200元。

以下情况不能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①办理了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的。

②在以直系亲属(如:配偶、子女、儿媳、女婿、父母、岳父母等,下同)为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灵活就业的。

③在直系亲属家庭从事家政服务或护理直系亲属等的。

3.申报材料。

(1)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①泸州市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申报审批表。

②泸州市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花名册。

③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④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信息。

⑤劳动合同复印件。

⑥每月发放工资(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包含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下同)银行回单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

⑦个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等。

(2)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

①泸州市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申报审批表。

②泸州市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花名册。

③每月发放工资银行回单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

④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信息。

(3)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①泸州市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申报审批表。

②泸州市吸纳高校毕业生人员花名册。

③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④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信息。

⑤劳动合同复印件。

⑥每月发放工资银行回单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

⑦个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⑧毕业证复印件等。

(4)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①泸州市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

②个人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③毕业证复印件(仅高校毕业生提供)。

④灵活就业签到备案材料(加盖备案单位印章)等。

4.管理要求。

(1)属地管理。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由单位和个人所在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和拨付。人社部门要对单位用工和个人就业真实性开展随机抽查,确保补贴资金绩效。

①单位申报社会保险补贴以登记注册地址所属区县受理为准,注册地在市外且实际经营地在我市范围内的,以实际经营地所在区县受理为准,省外注册单位须额外提交在注册地社会保险补贴经办机构出具的同期未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函以及申报补贴人员社会保险缴费明细单(社会保险机构盖章)。单位申报补贴人员用工地点须在泸州市范围内。劳务派遣单位仅可对直接用工的人员申报社会保险补贴。

②个人灵活就业登记属地为实际灵活就业的村(社区),须按月进行灵活就业巡查,并在四川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灵活就业登记模块记录巡查情况,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属地以补贴年度内最后的灵活就业签到备案地为准。需跨区县和区县内需要协查就业情况的,对应区县和区县内的乡镇(街道)、村(社区)须按照要求配合协查。

③社会保险补贴对应的发放期间内,如发现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发生变化,申领了工商营业执照等情况,应及时停止发放社会保险补贴。

(2)申报期限。社会保险补贴须在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和灵活就业后补贴对应起始月的15个月内提出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超过15个月提出社会保险补贴申请的,或个人原因中断社会保险补贴超过15个月的,视为主动放弃,不再受理申请且不补发。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集中申报受理时段为每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受理后在四川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内备案记录,实行跨区县互认,确保人员流动后顺畅享受补贴。

(3)兑现方式。各就业服务经办机构,要提供按月受理补贴申请便利,就业服务经办机构进行审核、挂网公示,经人社部门审批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单位招用或公益性岗位安置的)或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账户(灵活就业的)。

(4)补贴期限。各类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均为兜底就业政策,补贴期限累计计算,其中,就业困难人员一般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法定退休年龄按身份证年龄和延迟退休规定计算结果为准,下同)不足5年的,最长不超过5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下同)。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城镇公益性岗位二次安置和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期间或期满后即转为劳动合同制用工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仅限公益性岗位补贴,转为劳动合同制用工的无岗位补贴)年限按规定重新计算,补贴总时长可超过5年。

第七条  培训服务补贴主要用于支持重点群体提升职业技能,支持培训载体提升高技能人才培训能力,支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升能力。

(一)职业培训补贴。

1.享受对象。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包括省内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确有培训意愿的可拓宽至毕业前一年的7月1日。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称“两后生”),指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中职)、高中(技工院校)毕(肄)业生,年龄在16周岁以上、22周岁以下。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指有转移就业意愿或已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指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的城镇常住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劳动者,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以上5类人员统称“五类人员”,同类人员的认定标准下同。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包括企业新录用的五类人员和参加在岗培训的其他在岗职工。

2.培训类别。职业培训包括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两大类,其中:就业技能培训含岗前培训、在岗培训和项目制培训等。

3.培训方式。各区县要结合当地特色产业,大力支持实施订单、定向、定岗培训,推动培训与劳动者意愿、产业企业需求的精准匹配。对国家和省重大改革中的失业人员,各区县可按规定向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服务,开展项目制培训。

4.补贴标准。

(1)就业技能培训。

①岗前培训。五类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并取得符合规定证书的(包括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下同),给予企业或个人职业培训补贴,同类培训有培训合格证书以外类型证书的,对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不予补贴。补贴标准与培训课时挂钩,培训课时大于等于32课时小于48课时的,补贴标准为800元/人;培训课时大于等于48课时小于72课时的,补贴标准为1200元/人;培训课时大于等于72课时小于96课时的,补贴标准为1600元/人;培训课时大于等于96课时小于120课时的,补贴标准为2000元/人,培训课时大于等于120课时的,补贴标准为2600元/人。

对两后生垫付预备制培训费的培训机构,给予1500元/人·学期的培训补贴,其中培训对象为农村学员或城市低保家庭学员的,再给予其1000元/人·学期的生活费补贴。

②在岗初始培训。企业新录用的五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或职业院校、市级及以上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工匠学院等开展的岗位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并取得符合规定证书的,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与岗前培训补贴标准一致。

③在岗提升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列入培训计划,可按规定向企业预支50%的补贴资金,对企业职工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培训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初级工(或毕业证书)每人每年4000元,中级工每人每年5000元,高级工每人每年6000元,技师及以上每人每年7000元。企业在职职工技师培训,培训后取得生产运输设备操作类技师、高级技师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每人5000、6000元;取得非生产运输设备操作类技师、高级技师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每人3000、4000元。

④项目制培训。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制培训采取“揭榜挂帅”方式组织实施,对承担项目制培训任务的培训主体和承训机构,按《四川省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就业技能培训以促进就业为培训导向,建立差异化补贴机制,实行“基础补贴+考核补贴”,对列入我市急需紧缺培训职业(工种)目录,参加岗前培训和在岗初始培训合格并取得符合规定证书的,可按上述补贴标准的120%给予补贴。对非急需紧缺培训职业(工种)参加岗前培训合格并取得符合规定证书的,在本办法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的基础上,对培训结束后3个月内实现登记就业(以四川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为准)的,可再按培训补贴标准的20%给予就业激励补贴。培训发票金额低于培训标准的,按发票金额给予补贴。探索推行职业技能补贴“先垫后补、直补个人”模式,推动符合条件的培训对象自选承训机构和培训内容,相关政策另行制定。

(2)创业培训。

对有创业意愿的人员,参加创业培训合格并取得符合规定证书的,给予承担培训的相关机构创业培训补贴。其中GYB创业培训(创业意识培训)补贴标准为500元/人,SYB创业培训(创办你的企业)补贴标准为1200元/人,网络创业培训(含电商版、直播版等)和IYB创业培训(改善你的企业)补贴标准为1600元/人。

5.申请材料。

(1)岗前培训补贴。

①申请表。

②补贴人员花名册(须加盖企业公章,申请人为个人的不提供)。

③身份证复印件(对企业提供的原件、复印件资料,需加盖企业公章,下同),五类人员还需提供对应的身份印证材料: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两后生提供学生证或毕业证复印件;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提供户口簿复印件;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可通过部门数据核查的不提供,下同)。

④培训合格取得证书的复印件(或职业技能评价机构出具的有效成绩单,并由申请人与承训机构承诺,于取得证书后1个月内补充提供取得证书的复印件)。

⑤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个人提供个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⑥职业培训费发票。

(2)在岗培训补贴。

①申请表。

②补贴人员花名册(须加盖企业公章,申请人为个人的不提供)。

③身份证复印件,五类人员还需提供对应的身份印证材料。

④企业与职工签订的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⑤企业发放工资银行回单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⑥培训合格取得证书的复印件(或职业技能评价机构出具的有效成绩单,并由申请人与承训机构承诺,于取得证书后1个月内补充提供取得证书的复印件)。

⑦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个人提供个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⑧职业培训费发票(参加企业依托所属内部培训机构开展的培训不提供培训发票)。

(3)创业培训补贴。

①申请表。

②补贴人员花名册(须加盖承训机构公章)。

③身份证复印件,五类人员还需提供对应的身份印证材料。

④培训合格取得证书的复印件。

⑤承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⑥职业培训费发票。

6.管理要求。

(1)五类人员参加岗前培训、创业培训时,应年满16周岁,且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在四川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中不存在有效的就业登记信息,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和灵活就业的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就业困难人员以及参加IYB创业培训的人员除外。

(2)上述人员参加各类职业培训,自2025年5月1日起新备案的培训项目,每人累计最多享受3次职业培训补贴(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可分别享受3次)。

(3)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培训补贴。已获得高等级证书的不得再申领同一职业(工种)低等级证书补贴。已享受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的人员,不得重复享受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或低等级的职业培训补贴。

(4)就业服务经办机构进行审核、挂网公示,经人社部门审批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个人拨付到个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对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垫付培训费的相关机构,可实行“先垫后补”,补贴资金直补培训成本负担方。补贴对象为个人的,可由承训机构代为申请。

(二)职业技能评价补贴。

1.政策对象。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评价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五类人员,给予职业技能评价补贴。

2.补贴标准。职业技能评价补贴标准与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一致。技能人才评价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金额与物价部门规定收费标准不一致的,补贴金额不得高于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

3.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补贴人员花名册(须加盖企业公章,申请人为个人的不提供)。

(3)身份证复印件,五类人员对应的其他身份印证材料。

(4)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复印件。

(5)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个人提供个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6)职业技能评价费发票,即技能人才评价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时已提交的资料不再重复提交。

4.管理要求。

自2025年5月1日起,每人累计最多享受3次技能评价补贴,同一职业(工种)不得重复享受。就业服务经办机构进行审核、挂网公示,经人社部门审批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个人拨付到个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对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垫付职业技能评价费的相关机构,可实行“先垫后补”,补贴资金直补培训成本负担方。补贴对象为个人的,可由承训机构代为申请。

(三)专项人才队伍培训。

专项人才队伍培训主要用于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重点支持人才队伍建设,分层分类开展针对性、系统性培训培养。

(四)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

各区县可结合区域经济发展、产业振兴发展规划和新兴战略性产业发展的需要,依托企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等具备高技能人才培训能力的单位,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重点开展高技能人才研修提升培训,高技能人才评价、高技能人才课程研发、高技能人才成果交流等活动。各区县可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在带徒传技、技能攻关、技艺传承、技能推广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选拔行业企业生产和服务一线的优秀高技能人才,依托其所在单位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培训、研修、攻关、交流等技能传承提升活动。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补助标准,按照财政部门下达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的通知为准。

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资金具体使用范围,按照国家级、省级和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五)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支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加强就业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对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含政府设立的“家门口”就业服务站、零工市场、就业驿站等)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创新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开展的创业孵化服务,可根据工作量、专业性和成效等,给予一定的补助。对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高校开展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的,可根据服务人数、成效和成本等,给予一定补助。

市、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聘请职业指导、职业培训质量评审、创业指导专家组织开展就业创业工作的,由市、区县匹配资金给予专家服务补贴。职业指导专家为求职者提供职业咨询、职业规划、求职技巧指导、就业帮扶、公益性岗位评审等服务的,给予职业指导补贴;职业培训质量评审专家提供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以及技能大师工作室等评审服务的,给予职业培训质量评审专家补贴;创业指导专家为创业者提供创业项目评估、开业指导、管理咨询、跟踪扶持等服务的,给予创业指导补贴。专家补贴标准为500—3000元/人·次,其中市级及以下专家500元/人·次,省级专家1000元/人·次,国家级专家2000元/人·次,国家级知名专家3000元/人·次。每4小时为1次,未超过1小时标准为200元/人·次,1小时以上不足4小时的按1次计算,1天不超过2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可按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按照《泸州市使用就业创业补助资金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实施办法》(泸市人社规〔2026〕1号)规定执行。

第八条  求职帮扶补贴主要用于支持就业困难人员、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小微企业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

(一)求职补贴。

1.享受对象。在毕业学年内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以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市内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学籍原则上须在市内高校)。

2.补贴标准。每人1500元。

3.申报材料。

(1)由毕业生提供的材料。《泸州市20XX届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申请审批表》、高校毕业生激活的社会保障卡银行卡号。

(2)由学校提供的材料。《泸州市20XX届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申请汇总表》、学校通过“全国学生资助管理系统”或“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中资助管理学生有效数据项目进行查询,批量导出困难毕业生列表信息,由学校学生管理部门签章后统一作为申报补贴印证材料,学校要同时提供学生资助系统中的困难类型学生印证材料截图。

(3)在学生资助管理系统中未查询到的毕业生,按照《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6部门关于做好一次性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泸市人社办〔2025〕22号)要求提供材料。

4.管理要求。

(1)开展抽查。区县就业服务管理部门受理申报后,同步录入经办系统,并根据学校初审结果进行抽查核查,抽查比例不少于5%,对资料存在涉嫌造假、情况不清等疑问的,开展实地核查或电话抽查。

(2)享受次数。每人在求学过程中只能申领一次,各区县要指导各学校的申报工作,对确定升学的学生做好政策解读和引导。同时符合上述两个及以上享受对象条件的,不重复享受。

(3)兑现方式。学校公示结束后,报所在地区县就业服务经办机构进行审核、挂网公示,人社部门审批后,及时将补贴通过“一卡通”平台拨付到毕业生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学校应积极协助就业服务管理部门解决发放时遇到的毕业生银行账号异常等有关问题。区县就业服务管理部门原则上于每年11月30日前完成集中兑现拨付工作,并及时将拨付结果反馈至各学校。

(二)岗位补贴。

1.享受对象。

(1)开发城镇公益性岗位并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

(2)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用人单位。

(3)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

2.补贴标准。

(1)公益性岗位补贴。

对开发城镇公益性岗位并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全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2)用人单位岗位补贴。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按每月600元给予岗位补贴(大龄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执行每月1000元标准)。2026年1月起申报的大龄失业人员按此标准执行。

(3)小微企业岗位补贴。

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小微企业,按每月600元给予岗位补贴(三区此项补贴由市、区按税收收入分配比例进行分担)。

3.申报材料。

(1)公益性岗位补贴。

与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申报材料相同。

(2)用人单位岗位补贴。

与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材料相同。

(3)小微企业岗位补贴。

与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报材料相同。

4.管理要求。

(1)补贴期限。与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一致。

(2)二次安置。对公益性岗位补贴期满后仍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导致生活困难(即除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外,通过其他就业援助措施仍无法实现就业,安置时属于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的零就业家庭、重度残疾、大龄等三类就业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二次安置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最长不超过5年;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并按程序报送市、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3)加强管理。岗位补贴实行区县属地管理,应在给予岗位补贴的同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人社部门要对单位用工真实性开展随机抽查,要强化公益性岗位人员在岗期间工作考核,建立核查和退出机制,确保应退尽退、能进能出,做好退出前后的政策衔接和就业服务。

(4)兑现方式。岗位补贴实行“先发后补”。各就业服务经办机构,要提供按月受理补贴申请便利,就业服务经办机构进行审核、挂网公示,经人社部门审批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九条  就业创业服务能力提升主要用于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含专业性人才市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能力提升,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第十条  其他支出包括印制就业创业工作必需的证照工本费支出,就业创业宣传工作所需资金,以及经省政府批准,符合国家和省就业政策导向、与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直接相关、现有补贴政策无法覆盖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支出。

第十一条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就业创业补贴、培训服务补贴、求职帮扶补贴、经省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就业创业补贴(不含社会保险补贴)、培训服务补贴、求职帮扶补贴(不含岗位补贴)、就业创业服务能力提升以及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各区县要合理确定并科学控制公益性岗位补贴占比,严格控制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其他支出比例。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的额度,不得超过年度补助资金总额的15%。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办公用房、职工宿舍建设及维修、交通工具购置及运维支出。

(二)发放工作人员工资、津贴补贴等支出。

(三)“三公”经费支出。

(四)普惠金融项下创业担保贷款(原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及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相关支出。

(五)办公设备及耗材、报刊书籍订阅、走访慰问等支出。

(六)赛事组织实施经费、奖金等支出。

(七)按规定应由其他财政资金渠道安排的支出。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支出。

除专家服务补贴外,不得对财政供养人员(每月财政直接发放工资、补助等待遇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人员)发放本办法中的补贴。个人、单位(机构)按照本办法申领获得的补贴资金,具体用途可由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确定,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第三章  分配下达

第十四条  补助资金视具体支出方向,采取因素法、项目法、据实法分配。

(一)因素法。

1.就业创业补贴中的社会保险补贴;培训服务补贴中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求职帮扶补贴中的岗位补贴采取因素法分配。主要考虑基础因素、促就业创业绩效、努力程度、重点工作等相关因素,并赋予相应权重。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和权重,可根据年度就业创业整体形势和工作任务重点适当调整。

(1)基础因素权重为20%。主要选取常住人口数。

(2)促就业创业绩效权重为50%,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人数20%、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10%、城镇新增就业人数10%、扶持创业人数10%。

(3)努力程度权重为20%。其中:自身投入5%、促进性支出15%。

(4)重点工作权重为10%。主要考虑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促进就业创业的阶段性重点工作。若当年无重点工作因素,相应权重调整至基础因素。

根据各区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对上述分配结果进行调整修正。同时,结合各区县补助资金结余情况、综合绩效结果,对滚存结余较大、综合绩效结果差的区县,市级在分配年度补助资金时,予以适当扣减。

2.培训服务补贴中的职业培训补贴、专项人才队伍培训采取因素法分配。主要考虑各区县培训需求人数、培训效果(包括技能提升率、就业创业率、培训对象满意度等绩效指标)等相关因素,并赋予相应权重,其中:培训需求人数权重70%、培训效果30%。

(二)项目法。

培训服务补贴中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就业创业服务能力提升中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含专业性人才市场,下同)资金适用项目法,实行竞争立项;就业创业服务能力提升中的基层公共就业服务能力提升资金适用项目法,实行规划分配。

1.高技能人才培养和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评定为国家级和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和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项目,由省级财政部门分类分档予以补助。

2.基层公共就业服务能力提升。按照基层公共就业服务能力提升年度规划分配资金。

(三)据实法。

就业创业补贴中的创业补贴、求职帮扶补贴中的求职补贴,根据上一年度实际发放金额进行据实分配。就业创业补贴中的就业见习补贴,在每年确定的支出规模范围内,根据各地发放人数、省级统一补贴标准进行据实分配。

第十五条  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做好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分配前期工作,收集梳理资金分配所需数据和信息。

(一)采取据实法、因素法分配的补助资金。在采取据实法、因素法分配补助资金时,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与就业相关的基础数据、绩效评价结果和资金分配建议。市级财政部门负责收集汇总资金结转结余、预算执行、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综合绩效结果等业务相关数据。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向上级单位报送分配资金相关基础数据时,要明确分工、压实责任,加强审核把关。各单位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对所提供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二)采取项目法分配的补助资金。在采取竞争立项分配补助资金时,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专家根据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和补贴标准,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

第十六条  市级财政部门对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进行合规性审核,按照《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市级财政性资金管理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26〕4号,以下简称《规定》)履行决策程序。《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款以及上级带帽下达的资金,由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市级有关部门直接下达预算;存在分配方式办法、财政分担机制调整等情形的,首次分配应按《规定》报政府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七条  补助资金预算下达包括提前下达、正式下达。

(一)提前下达。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市财政实行预算指标提前下达制度,收到上级财政提前下达预算指标后,按规定下达至所辖非扩权县。

(二)正式下达。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中、省财政补助资金正式下达后,30日内提出当年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分配整体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下达。

资金文件由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印发,应载明资金名称、用途、转移性收入科目、支出功能科目、资金管理要求、资金分配明细,并同步下达补助资金绩效目标。提前下达应在预算年度开始前完成,正式下达资金文件和指标应在补助资金履行分配决策程序后按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区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收到上级财政补助资金预算时,应核对无误后再下达。如发现问题,应立即向上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区县不得擅自分配处置存疑的转移支付资金。

市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后,应在规定时限内下达非扩权县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并对其使用的补助资金提出明确的资金管理要求,及时组织实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坚持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的基础上,梳理并公开本地区就业创业补贴政策清单,明确申请材料、申领流程、经办渠道、办理时限。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及时受理各类单位和个人的申请,尽快完成材料审核、7天公示和资金拨付等工作,并定期对账。做好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主动开展自查、互查、交叉检查或委托第三方开展检查,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和单位的真实性,防范出现造假行为,对补贴金额大、人数多、期限长的补贴对象加强核查抽查,防范出现造假行为。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加强信息化建设和数据共享,依托全省集中的就业信息平台,将补贴申请、受理、审核、拨付纳入系统管理。对能依托信息系统或与相关单位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获得的信息和资料,不再要求提供纸质材料,对面向个人的补贴,原则上应发放至本人的社会保障卡。

第二十条  补助资金按规定直达区县,严格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支付。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

区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及时拨付到位,盘活存量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补助资金结余按照结余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区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要严肃财经纪律,深化内部控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严格按照财务管理规定,落实岗位设置权限分设和权限不相容要求,优化业务流程,加强内部风险防控。

第二十三条  区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按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总体要求,做好年度预决算工作,并按要求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绩效监督

第二十四条  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开展绩效评估,并将其作为分配资金的重要依据。市级财政部门下达补助资金时,按规定下达分区域绩效目标,并将其作为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

年度执行中,市、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进行“双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年度执行结束后,市级和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含扩权县)补助资金绩效自评工作,将绩效自评结果按程序报送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级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补助资金重点绩效评价。评价内容包括预算执行、合规安全、使用绩效等。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完善政策、预算安排、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市级和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将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财会监督范围,按规定开展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相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落实财会监督责任,严肃财经纪律,深化内部控制,加强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化解补助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隐患。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审计监督和财会监督等监督检查,对在各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任单位要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切实整改到位。强化结果应用,将监督检查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

第二十六条  市级和区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补助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补助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弄虚作假、挤占挪用、套取骗取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各区县财政部门应在资金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分配结果。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年度就业工作总体目标、工作任务完成、各项补贴资金的使用等情况。各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公开内容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含隐藏部分位数的身份证号码)、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其中,职业培训补贴还应公示培训的内容、取得的培训成果等;公益性岗位补贴还应公开公益性岗位名称、设立单位、安置人员名单、享受补贴时间等;一次性求职补贴应在发放前在校内公示。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信息公开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规制度,既保证资金使用公开透明,又避免个人敏感信息泄露。

第二十八条  市级和区县安排的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禁止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泸州市财政局 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泸州市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泸市财规〔2025〕4号)同时废止。如国家、省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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