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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工坊“官方认证”来了!田家庵区级非遗工坊认定管理办法发布!100㎡场地+20人就业+1名区级传承人

文字:[大][中][小] 2026/7/13    浏览次数:113    
有1名区级以上非遗传承人+100㎡固定场所+吸纳20人就业——符合条件即可申报区级非遗工坊!田家庵区区级非遗工坊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正式施行。无论您是企业、合作社、带头人还是区级及以上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只要依托紫金石线刻、剪纸、淮南烙画、永京拳等区级以上非遗代表性项目开展生产,都有机会获得官方认定授牌。认定后享受多部门联合扶持,符合条件的还可叠加享受就业帮扶车间、乡村工匠名师等政策红利。区级非遗工坊评选认定原则上每2年开展一次。政策红利持续释放,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请抓紧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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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家庵区区级非遗工坊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持续推动非遗工坊建设助力乡村振兴的通知》《安徽省省级非遗工坊认定与管理办法》《淮南市市级非遗工坊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以及加快建设繁荣兴盛的文化强区工作部署,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区级非遗工坊是指在田家庵区境内,依托田家庵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代表性项目开展非遗保护传承,带动当地群众就地就近就业,经区文化和旅游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审核认定并予以公布的各类合法经营主体和生产加工点。
第三条区级非遗工坊的申报、认定、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区级非遗工坊要在加强非遗保护、推动传统工艺传承发展、激发传承人创业本领、促进群众就业增收、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取得显著成效。
第二章申报与认定
第五条申报设立区级非遗工坊,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发布等程序。
第六条区级非遗工坊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托本地区区级以上(含区级)富有地域特色、具备群众基础和市场前景的非遗代表性项目(重点为传统工艺项目)开展生产。
(二)有至少1名长期、固定开展该项目传承活动的区级以上(含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入驻。
(三)具备能够开展生产和加工的场地、水电暖、工具设备等条件,有用于技能培训和展示的固定场所(不少于100平方米),有稳定的线上或线下销售平台和渠道。
(四)有建设、运营非遗工坊的牵头企业、合作社或带头人,稳定运营1年以上,遵守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相应的管理规范,社会信誉良好,无违法违纪行为。
(五)围绕当地需求特点,大力开发手工制作、加工制造等居家就业、灵活就业岗位,吸纳就地就近就业不少于20人,符合条件的脱贫群众和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优先吸纳就业。
(六)学习或引入现代管理制度和方式,具有一定的产品设计研发渠道和生产能力,对行业发展有一定带头作用。
第七条申报区级非遗工坊,必须按照属地原则,采取以下
推荐申报程序:
(一)申请。申报主体自愿申报,向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申报表,并提供相关申报材料。
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1.申报主体基本情况;
2.申报主体名称和带头人、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情况;
3.申报主体产品目录及经营情况;
4.申报主体场地和设备等相关基础资料;
5.申报主体已吸纳就业人数(附:吸纳就业劳动力花名册、
合同书或用工协议);
6.营业收入、近半年工资或劳务报酬发放基本情况;
7.相关非遗代表性项目传承保护情况;
8.其他佐证资料(含申报主体营业执照等相关凭证)。
第八条推荐和评审。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实地调查、遴选等,形成区级非遗工坊建议名单。
第九条公示和发布。区级非遗工坊建议名单经会议审定后
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经公示无异议的非遗工坊,由区文化和旅游局会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公布并授牌。
第十条区级非遗工坊的评选认定,原则上每2年开展一次。
第三章建设与管理
第十一条区级非遗工坊建设应纳入本地区乡村振兴工作体系,建立健全政府牵头、各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任务、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定期开展会商沟通,通报各项工作进展,协调解决区级非遗工坊建设运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区级非遗工坊高质量发展。
第十二条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区级非遗工坊建设各项工作,强化非遗工坊建设管理信息,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非遗工坊存续发展状况跟踪管理,对非遗工坊持续予以指导和扶持,促进非遗保护传承和转化利用。
对于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就业帮扶车间认定条件的,可按照规定给予相关扶持政策。农业农村部门要对区级非遗工坊带头人优先评选乡村工匠名师给予相应支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践行“监管与服务并重”理念,加强对非遗工坊合规化指导,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提升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水平,营造放心消费环境,提高非遗工坊生产力和市场竞争力。
第十三条充分发挥区级非遗工坊优势,将其作为拓宽群众就业渠道的重要手段,推动将优秀非遗工坊带头人培育成乡村文化和旅游带头人、乡村工匠、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等。
第十四条鼓励区级非遗工坊开展传统手工艺职业技能培训。鼓励有条件的高校面向区级非遗工坊开展调研、培训、交流活动。支持符合条件的区级非遗工坊负责人参加相关技能人才培训。
第十五条推动非遗工坊建设与产业、科技、旅游融合,鼓励区级非遗工坊研发文创产品、非遗研学产品。支持各景区、历史文化街区等场所为区级非遗工坊搭建展示展销平台,拓展非遗工坊发展空间。
第十六条支持区级非遗工坊及相关企业运用短视频、直播、公众号等形式讲述产品的文化内涵、地域特色和工匠精神。鼓励区级非遗工坊合理运用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地理标志等多种手段,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培育具有当地特色的非遗工坊知名品牌。
第十七条文旅部门要综合运用各类媒体平台,挖掘本地区优秀非遗工坊典型案例,开展宣传推广工作。
第十八条区文化和旅游局将对区级非遗工坊实施动态管理。
区级非遗工坊应每年向区文化和旅游局报告非遗工坊建设成效,确认或更新登记信息。对助力乡村振兴成效明显的区级非遗工坊,在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申报、项目资金申报、重要活动参与中给予适当倾斜。对落实相关要求不力,辐射带动作用发挥不好或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限期进行整改。
第十九条区级非遗工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文化和旅游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撤销命名,收回牌匾并公布,自撤销命名之日起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具体情形为:
(一)无正当理由不正常经营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谎报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设立非遗工坊的;
(三)连续2年未确认登记信息的;
(四)创作生产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侵害公众权益、侵犯知识产权并造成一定后果的;
(五)工坊主要负责人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
(六)非法挪用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
(七)限期整改达不到要求的;
(八)宣传虚假非遗产品信息,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九)其他应当取消非遗工坊的行为。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建立本级非遗工坊,相关建设和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田家庵区文化和旅游局、田家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田家庵区农业农村局、田家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细化制定政策措施,确保有力有序推进。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田家庵区区级非遗工坊的认定与管理,是推动非遗保护传承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要制度安排。区级非遗工坊要在加强非遗保护、推动传统工艺传承发展、激发传承人创业本领、促进群众就业增收、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文旅部门负责牵头做好非遗工坊建设各项工作,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非遗工坊存续发展状况跟踪管理。对于符合就业帮扶车间认定条件的,可按规定给予相关扶持政策。建议各申报主体认真研读管理办法全文,确保申报材料完整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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