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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衡阳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条件流程和时间补助

文字:[大][中][小] 2026/6/10    浏览次数:9    

三新!衡阳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条件流程和时间补助2026 年衡阳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三新)试点项目申报正式启动!中央财政专项支持,聚焦首发经济、数字场景创新、IP 跨界联名三大方向。投资类项目最高补2000 万元(按投资额 30%),首店 / IP / 老字号等一次性补助最高200 万元。市域内独立法人可报,项目 2027 年 6 月底前竣工运营,新消费标杆项目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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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衡阳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 景试点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提升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开展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5〕341号,以下简称《通知》)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项 目是指符合本办法支持方向并正式入库管理的项目,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在试点实施期间下达的用于支持我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突出重点、注重 绩效、公开透明、合规使用、跟踪监督”等原则,聚焦试点政策目标与核心任务,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

第四条 职责分工

(一)市商务局:负责组织项目遴选、评审、公示、验收及项目库管理工作;牵头拟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与绩效目标建议方案;会同市财政局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和督促各县市区(含园区,下同)开展项目审核、管理、验收等工作。

(二)市财政局:负责下达专项资金预算;会同市商务局做好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监管;指导开展绩效管理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为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专项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经费保障。

(三)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落实属地责任,负责项目征集、资金申报、审核、日常管理(含项目台账建立)、资金使用监督、项目验收及绩效管理等工作。

(四)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为本地区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专项工作提供必要经费保障;组织实施支持政策落实工作;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与监督。

(五)项目实施单位:具体负责项目组织实施,按照商务主管部门审定的项目内容推进建设,加快项目进度,完成建设任务;及时按要求准备相关资料申请验收;做好项目资料的建档工作并妥善保管备查。

第二章支持方向、方式与标准

第五条 支持方向

(一)支持健全首发经济服务体系。支持打造一批首发中心、首发经济集聚区,在重点商圈商街、创意园区、文化场所等打造多层次的新品发布平台载体,集聚一批传播、传媒、广告、策划等专业服务机构。支持具有引领性的国内外品牌开设高能级首店、旗舰店、概念店,并推动首店向总店、总部提升发展。支持时尚服饰、消费电子、美妆、潮玩、家居、汽车、智能终端、运动潮品以及服务消费等领域具有创新性、引领性的产品和服务举办首发首秀首展活动。支持有关展会开设首发专区、专场,集中展示新产品新服务新技术。

(二)支持创新多元化服务消费场景。支持业态创新、模式创新,推动人工智能、元宇宙等数字技术在文娱、旅游、健康、体育等领域的深化应用,打造一批商旅文体健融合的消费新场景。推动形成服务消费集聚区,支持重点商圈商街、文旅集聚区、传统购物型商超、废旧工业厂区向多元消费场景升级,拓展增加文化时尚、健康体育、艺术展览、主题社交、休闲娱乐等服务消费功能,推动重点赛事活动及演出“进商圈、进街区、进景区”。发展夜间经济,打造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支持外贸优品展销中心、特色购物中心或购物区、外贸优品品牌集聚的特色商业街优化升级,推广自主品牌+直供直销,打造具有特色和吸引力的消费场景。

(三)支持优质消费资源与知名IP跨界联名。依托互联网数字娱乐平台和知识产权(IP)孵化平台,打通设计、开发、生产、营销、推广全产业链,开发系列周边产品,开设主题店、概念店等沉浸式消费空间,激发优质资源消费潜力。支持围绕本地特色文化,联动国潮动漫影视知识产权(IP)及文博场馆、非遗机构、历史文化名城等传统资源,推出一批影响范围广、社交属性强、创意新颖的综合性消费场景。支持老字号企业、新消费品牌企业依托本地优质消费资源,开设新店、旗舰店,开发推出“老牌新品”“国货潮品”。引导相关企业加快转型升级,培育一批新型消费龙头企业。

第六条 支持方式

对符合支持方向的试点项目,根据项目在试点期间内有效投资额或项目规模,可依法依规采取财政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以及政府采购等方式进行支持,具体方式结合项目特点确定。

有效投资额是指申报单位在2025年10月1日(含)至2027年6月30日期间,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符合支持方向、内容、财务票据齐全合规(其中发票中单列的专项可抵扣增值税不纳入有效投资额)等全部支持条件的投资额。

第七条 支持标准

(一)投资类项目

1.商旅文体健融合消费新场景;

2.服务消费集聚区;

3.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

4.服务消费新增长点;

5.服务“一老一小”;

6.外贸优品展销中心与购物集聚区;

7.优质消费资源与知名IP跨界联名等项目。

投资类项目,根据申报单位在试点建设期内项目建设内容和实际有效投资额进行补助。原则上单个项目的有效投资额不低于200万元,财政补助比例不超过项目实际有效投资额的30%,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具体

补助比例及额度,由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根据专项资金总额度及各项目绩效评价结果确定。结合绩效评价结果,可对消费拉动效果好、示范引领作用强、创新性特别突出、具有特色的标志性项目,报市政府审定后给予奖励。

(二)一次性补助类项目

1.支持首发中心、首发经济集聚区;

2.开设首店、旗舰店、概念店;

3.首发、首秀、首演及首展活动;

4.展会开设首发专区、专场;

5.推动重点赛事活动及演出“进商圈、进街区、进景区”;

6.家政领域新业态新模式发展;

7.联动知名IP,开发系列周边产品;

8.老字号、新消费开发推出“老牌新品”“国货潮品”。

一次性补助类项目,原则上根据不同支持内容、支持条件,按照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标准分类分级给予补助。

(三)单方向和多方向申报

申报项目不得重复享受资金支持。如申报项目涉及多个建设方向及内容的,可按支持标准最高的为主方向申报,并以主申报方向进行绩效考核。

(四)其他

各支持方向奖补资金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总额。若超出预算额度,需根据中央财政拨付总额及项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八条 以下情形不予支持:

(一)2025年9月30日前投入营业使用的项目,以及在建项目于2025年9月30日前发生的投入。

(二)新建商业综合体、各类古镇、纪念馆、博物馆等设施建设和一般性装修。

(三)除首发首秀首展活动之外的展会类活动,由党政机关主办、承办或承担部分活动费用的展会、节庆、论坛活动。

(四)已获得超长期国债、地方政府专项债、中央基建投资及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

(五)新建及扩建基础设施、征地拆迁、土地开发、建设政府性楼堂馆所、办公楼装修等明令禁止的相关项目,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六)人员、办公经费和项目组织工作经费,包括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评价验收、引入第三方监理和项目规划服务等费用。

(七)土方开挖、基础浇筑、墙体砌筑及地面铺设等基础土建以及具有商业地产开发性质的项目,包括土地购置、租赁费用,房屋基础建设相关的勘测、设计、评估等费用。

(八)项目内部管理相关投资和支出,如办公楼、员工

宿舍、办公物品、人员工资等。

(九)建设内容模糊、成效无法判断,以及不符合国家有关鼓励或支持发展方向的项目。

(十)近三年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被列入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等。

(十一)其他不符合支持方向的项目。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管理

第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状况良好,按照税收法规、规章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二)遵章守法,合规经营,信用记录良好,未被列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湖南衡阳)失信“黑名单”。

(三)项目符合本办法支持方向,实施方案可行,预期效益明确。

(四)项目已完成备案或审批(核准)手续,具备开工条件或已开工建设。

(五)申报单位须配合开展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工作,报送工作进展及相关数据。

第十条 申报项目要求

(一)申报项目的建设地在衡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二)申报项目原则上需在2027年6月前完成竣工验

收并投入运营。

第十一条 试点项目实行项目库分级管理制度,设立储 备项目库和支持项目库。储备项目库是指符合支持方向但尚未纳入支持计划的项目库,支持项目库是指经评审、公示后确定纳入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项目库。

第十二条 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对储备项目中条件成熟 的项目,按程序递补进支持项目库并进行公示;对符合条件但待建设项目继续存库备案;对经核实无法按期完成或违反有关规定的项目,从支持项目库中移除;对符合支持方向的新增项目,按程序申报增补进储备项目库。

第十三条 项目管理

(一)发布通知。市商务局根据年度重点工作和任务,会同市财政局制定项目申报通知。

(二)属地申报。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项目实施主体向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并填报绩效目标。

(三)项目初审。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有关文件及本办法规定,对申报主体及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送至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四)评审入库。市商务局牵头组织项目遴选和评审,委托第三方机构组建专家团队制定评审方案、明确计分标

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好中选优”的原则,对申报项目的建设方向、建设内容、投资估算、预期效益等进行评审论证,对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按评分进行排序,出具项目评审报告,按程序确定支持项目库和储备项目库。

(五)项目确认。市商务局对支持项目按程序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程序确定为衡阳市消费新业态新场景新模式试点支持项目,并按要求报上级单位备案。

(六)项目调整。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客观情况变化或其他因素导致项目无法按计划建设(包括但不限于变更或中止)的,项目实施单位需及时向县市区商务、财政部门提出项目调整申请,由县市区商务、财政部门向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按规定审核调整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七)项目验收。项目完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对照项目建设内容和绩效目标开展自评,自评合格后向属地商务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核查,完成项目初步验收后上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联合市财政局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程序对项目组织验收和绩效评价。

(八)日常管理。市县两级商务主管部门需定期对本辖区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做好项目过程管理。各县市

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对项目建设、验收等各环节的档案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做到材料翔实、完整。

第十四条验收内容

项目验收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验收自评报告(包括项目目标完成情况、建设内容完成情况、资金投入情况及产生效益等);

(三)投资明细汇总表及设施设备清单;

(四)项目实施单位在建设过程中的合同、设施设备采购与收货清单、发票票据、转账凭证等各项凭证;

(五)项目建设书,项目建设内容相关图片资料,并附文字说明;

(六)项目绩效评价材料;

(七)第三方机构审计报告;

(八)对验收材料和相关数据真实性、可靠性负责的承诺书;

(九)其他要求上报的材料(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佐证材料)。

验收完成后,出具“通过”或“不通过”的验收意见,形成验收结果并由参加验收的人员书面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项目退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终止实施,项目实施单位应主动退回已拨付的支持资金:

(一)存在违法、重大欺骗、重大事实隐瞒、提供虚假凭证等行为的;

(二)未经项目调整程序,申报项目出现撤项、烂尾等情形的;

(三)未按要求整改问题的;

(四)项目单位主动申请退出的;

(五)其他应当退出的情形。

对存在上述情况的项目,由市县两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实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事前有目标、事中有监控、事 后有评价”的全过程绩效管理。专项资金使用主体在申报项目与资金时,需同步按要求提交明确具体、可实现的绩效目标。市县两级商务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绩效目标的审核,在下达专项资金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充分发挥绩效目标的引导约束作用;在项目实施期间组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绩效偏差,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组织开展绩效自评、绩效评价及试点期末综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后续拨付、项目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市县两级商务与财政部门在绩效管理过程

中,对预算执行缓慢或与绩效目标偏差较大的,需及时责成项目单位整改;对偏差情况严重的,调整、暂缓或者停止资金拨付;对评价不合格且整改不到位的,收回专项资金。

第十八条 市县两级商务主管部门需建立日常监督管 理机制,加强项目立项、建设、验收等全过程管理,通过现场核查、数据监测等方式,动态监管项目实施与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鼓励各县市区、项目实施单位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决策监督,强化资金与项目审核,防范化解潜在风险。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根据项目投资建设进度对投资类项目采用“中期验收预拨+完工验收拨付+绩效评价结算”的模式进行资金拨付。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拟定项目资金拨付方案,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实施单位。

具体拨付规则:

1.投资类项目中期验收阶段,项目已开工但未达到完工验收条件的,按项目进度核定实际完成投资额,按核定实际投资额预拨不超过30%的补助金额;

2.项目完工并通过完工验收的,核定实际投资额及对应补助额度,累计拨付不超过补助金额的80%(含中期已预拨资金);剩余资金结合商务部和财政部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拨付。

3.一次性补助类项目,经评审、验收合规并按程序报批

后,一次性全额拨付补助资金。

若通过项目验收或绩效评价发现项目存在本《办法》第十五条“项目退出”相关情形的,取消剩余资金拨付,并由商务部门配合财政部门依法收回前期已拨付的奖补资金。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强内部控制,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机构、配备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妥善保存支持项目的费用支出凭证和有关原始票据;按要求开展项目绩效自评、绩效运行监控等工作,并积极配合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及问题整改等相关工作,严禁骗取、套取财政专项资金。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应接受财会监督、审计 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需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到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违规使用专项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对截留、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立即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负责解释。本办法与国家、省后续出台的新政策冲突的,按新政策执行;本办法与衡阳市已出台的其他消费类资金政策重叠的,由项目单位选择其一申报,不得重复享受补助。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 年12月31日。并将根据国、省有关工作要求以及我市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补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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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的政策讲解就到这里啦,如果大家还有不清楚的细节、拿不准的申报方向,都可以随时免费咨询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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