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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湖北陕西湖南安徽江苏中央和省级财政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申报条件流程及好处细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3 号)等规定,六省财政、农业农村、水利部门联合制定本实施细则。细则明确资金使用范围(农业防灾救灾、水利水毁修复、动物防疫补助等)、分配方式、申报流程、绩效管理与监督问责要求,适用于六省中央及省级财政安排的农业与水利救灾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为高效规范使用救灾资金、保障农业生产与水利安全提供制度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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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央和省级财政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 金(以下简称“防灾救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找《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6〕2号)和《四川省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6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防灾救灾资金是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应对 农业生产灾害的农业生产防灾救灾、应对重大动物疫病的动物防疫补助、应对水旱灾害的水利救灾等支出方向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其中:农业生产防灾救灾支出用于农业灾害预防控制和灾后救灾;动物防疫补助用于重点动物疫病国家强制免疫补助、强制扑杀补助、销毁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补助、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水利救灾支出用于水旱灾害救灾。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农业生产灾害指对农、牧、渔业生产构成 严重威胁、危害和造成重大损尖的农业自然灾害和农业生物灾害。来其中:农业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高温热害 平热风、低温冷害、冻害、雪灾、地震、滑坡、泥石流、强降雨(暴雨)、风雹、龙卷风、寒潮等;农业生物灾害主要包括一类农作物病虫害以及可能给农业生产带来重大损失的农业植物疫情、水华等。
本细则所称动物疫病是指非洲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流感、小反刍兽疫、布病、结核病、包虫病、马鼻疽和马传贫等动物传染病。执行中,严格落实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动态调整强制免疫、强制扑杀补助病种和销毁动物产品以及相关物品种类的要求。
本细则所称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渍涝、山洪冰凌(含冰雪冻融)、干旱等水旱灾害,以及滑坡、泥石流、山体崩塌、风雹、龙卷风、地震等引发的次生水旱灾害。
第四条全省各级财政、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和资金使用单 位负责按照“管资金必须管绩效和监督、管项目必须管绩效和监督管政策必须管绩效和监督”等要求分工做好资金管理。
财政厅负责防灾救灾资金预算编制,审核农业农村厅喷水利---厅等部门拟定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是否符合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是否符合实施细则规定;办理资金预算下达;牵头组织实施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等。
农业农村厅、水利厅等部门对防灾救灾资金资金使用、政策执行,项目安排承担主体责任,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入库,收集审核基础数据,拟定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财政厅按程序报批;明确任务清单,对项归建设、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进待指导,开展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等。
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防灾救灾资金细化分配下达,配合同级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做好项目申报,及时拨付资金,牵头组织实施本地区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等。
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是防灾救灾资金预算执行的责任主体,负责本级项目库管理,项目审核申报,基础数据报送,组织项目实施,具体组织开展本地区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等。
资金使用单位具体承担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负责如实申报项目,具体组织项目实施,严格执行资金预算,加强内控管理,做好项目财务管理,实施绩效自评,主动接受监督,严格落实整改等。
第五条防灾救灾资金根据农业灾害和水旱灾害等实际发生 情况和防灾减灾需要,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进行分配拨付和使用管理,突出政策性、及时性和有效性。在省人大批准预算之前,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关规定提前安找正欧础排防灾救灾支出。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六条农业生产防灾救灾支出方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农业自然灾害防灾、救灾和恢复农业生产所需的物资材料及服务补助,包括购买燃油、肥料、种子(植物种苗、种畜、我找政种禽、水产种苗)、农膜、农药、兽药、饲草料、植物生长调节剂、进排水设施设备、小型牧道铲雪机具,以及农业生产和畜牧水产养殖设施修复等费用,必要的技术指导培训费、农田沟渠疏浚费、农机检修费及作业费、渔船渔民防灾避险管理费、渔港航标等渔业生产设施设备维护及港池疏浚费用等;修复牧区抗灾保畜所需的储草棚(库)、牲畜暖棚(圈)等生产设施和购买、调运储备饲草料补助等费用。
)农业生物灾害防治和恢复农业生产所需的物资材料及服务补助,包括购买药剂、药械、燃油、肥料、种子(植物种苗水产种苗),应用生物防治、综合防治、生态控制技术修复诱虫灯等监控设施器械及调运、检疫处理、技术指导培训等费用。
第七条动物防疫补助支出方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强制免疫方面,主要用于对国家重点动物疫病开展强制免疫、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疫病监测和净化、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措施,以及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允许按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实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逐步实现养殖场户自主采购、财政直补;对暂不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强制免疫疫苗继续实行省级集中采购,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实施强制免疫。
(二)强制扑杀和销毁方面,主要用于预防、控制和扑灭国家重点动物疫病过程中,被强制扑杀动物的补助和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的补助等。补助对象分别为被依法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被依法销毁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的所有者。
(三)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方面,主要用于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补助对象为承担无害化处理任务的实施者。
(四)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支持动物防疫的其他重点工作。涉及重大事项调整或突发动物疫情防控,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补助经费可用重相应防疫工作支出。
第八条水利救灾支出方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防汛方面,要用于安全度汛、防凌,水秘立程设施(江河湖泊堤坝、水库、涵闸、泵站、河道工程等)水毁灾损修复及救灾所需的防汛通讯、监测预警相关设施设备修复等方面的补助。主要包括开展上述工作所需的物资材料费、专用设备添置费和使用费、通信费、水文测报费、运输费、机械使用费等。
(三)抗旱方面,主要用于支持兴建、修复救灾所需的抗旱水源和调水供水设施、添置提运水设备及运行、实施调水等方面的补助。主要包括开展上述工作所需的物资材料费、设施建设费、专用设备添置费和使用费、调水及旱情测报费等。
在上述使用范围的基础上,省级防灾救灾资金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结合实际需要,支持大型灌区和水文测报设施灾损修复、水利工程设施应急处置、农田水利设施灾损修复、防汛抗旱物资储备,气象防灾减灾、开展农业生物灾害监测调查,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防灾减灾和灾后恢复重建事项等。
第九条防灾救灾资金不得用于基本支出、修建楼堂馆所、各 种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开支、偿还债务和垫资、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业和水利防灾救灾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分配下达
找政策就
第十条根据省级及以上相关部门启动或发布的重大病虫害 整监测预报、水旱灾害防御应急响应,省级及以上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防汛抗旱指挥部启动的救灾应急响应、防汛抗旻应急响应等,以及发生影响范围较大、灾情较重的农业自然灾害和防灾减灾救灾需要等,财政厅商农业农村厅、水利厅等部门统筹安排资金用于农业和水利防灾救灾。
第十一条各地申请农业生产防灾救灾、水利救灾资金时,由 市(牡、扩权县(市)、扩权赋能县(市)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或水利部门,向财政厅和农业农村厅或水利厅申报。申报文件编财政部门文号,主送财政厅、农业农村厅或水利厅省属有关单位申请农业生产防灾救灾、水利救灾资金时,由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向财政厅申报。
农业生产防灾救灾、水利救灾资金申报材料中应当包括但不限于灾情基本情况、受灾区域及面积、损失金额、市县投入情况、申请补助资金数额、资金用途及防灾减灾救灾措施、本年度已收到的中央和省级财政农业生产防灾救灾、水利救灾资金绩效情况写等内容。各地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要加强灾情勘察,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农业农村厅、水利厅等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各地灾损情况抽取核查。
第十二条防灾救灾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分配,并将绩效评价结果、资金使用监管情况等作为调节因素进行适当调节。
(一)农业生产防灾救灾支出方向分配因素及测算:农业自然灾害补助,分配因素主要包括灾情基本情况、受灾农作物种植面积(受灾畜禽数量、饲草料缺口,受灾水产养殖面积及产量、农牧渔业生产设施损毁情况等玩农作物受灾,按受灾、成灾、绝收面积测算补助;农牧渔业生产设施损毁、畜禽和水产养殖受灾,根据灾情程度和因灾损失等给予适当补助。农业生物灾害补助,分配因素主要包括本年度农作物病虫害防治任务面积、上年度病
虫害地方防控投入、实际防控面积、病虫害发生率等。农业自然灾害、农业生物灾害灾前预防,根据实际措施、成本、规模等给1予适当补助。
(二)动物防疫补助支出方向分配因素及测算:因素根据相找正正X关支持内容具体确定,并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农业发展实际需要适当调整。实行据实结算的任务可根据需要采取据实法分配方式。
1.对于强制免疫补助,根据畜禽饲养量、单个畜禽免疫补助标准测算③其中:强制免疫补助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应根据疫苗实际招标价格、需求数量及动物防疫工作实际需求,结合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据实安排强制免疫本级财政补助资金确保书动物防疫工作需要。
2.对于强制扑杀补助、销毁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补助,根据强制扑杀畜禽数量、单个畜禽扑杀补助标准、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的实际重量、单种动物产品和物品销毁补助标准等据实结算,其中:扑杀和销毁补助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销毁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补助经费实行总额上限管理。市(州)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于每年3月5日前。向农业农村厅和财政厅汇总报送上一年度3月1日至当年2月底期间的强制扑杀、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实施情况,以及市县财政补助经费的测算情况,作为强制扑杀、销毁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补助经费测算依据。
3.对于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根据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量(80%)、专业无害化处理场集中处理量(20%)测算,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等合理设置调节系数进行适当调节。各地应根据养殖```markdown ```环节病死猪无害化专业集中处理量和自行处理量,结合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合理安排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本级财政补助资金,确保无害化处理工作需要。找政
(三)水利救灾支出方向分配因素及测算:因素主要包括灾情基本情况、水利工程设施水毁直接经济损失、地方洪涝救灾资金投入、耕地作物受旱面积、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和大牲畜数量、地方抗旱投入情况等。
1.对于防汛救灾,选取水利工程设施水毁直接经济损失、救灾CO资金执行情况、市县防汛救灾资金投入、防汛形势、防市应急响应等因素测算,并可根据水利救灾资金安排情况适当调节。
2.对于抗旱救灾,选取受旱面积、耕地作物受旱面积、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和大牲畜数量、市县抗旱投入、抗旱形势、抗旱应急响应等因素测算,并可根据水利救灾资金安排情况适当调节。
3.对于大型灌区、水文测报设施灾损修复、防汛抗旱物资储备、气象防灾减灾等,根据灾情实际,采取据实法、项目法分配省级水利救灾资金。
(四)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对重灯装饰大救灾、突发农业和水男灾害、人工影响天气、灾后恢复重建等特殊救灾事项,可由财政厅会同农业农村厅、水利厅等部门,结合灾情实际、灾后恢复重建方案等,统筹确定防灾救灾资金具体规模,采取据实法、项目法分配。
第十三条在遭受严重农业、水旱灾害时,市(州)、县(市、 区财政部门要强化支出责任落实,统筹自身财力优先安排资金投入,保障防灾减灾救灾需要
各地灾情发生后,按照“调度资金保急需,灾情稳定作分配”原则,应先调度资金,保障应急所需。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收到省级财政下达的防灾救灾资金后,应尽快会同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制定资金使用方案,及时分解拨付资金。省属有关单位收到财政厅下达的防灾救灾资金后,应按规定制定资金使用方案,及时拨付使用资金。
第十四条农业农村厅水利厅等部门根据救灾资金规模和各 地受灾情况,商财政厅提出防灾救灾资金分配建议,按程序报批下达。
农业生产防灾救灾支出方向由农业农村厅对各地及省属有关单位上报的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其中:用于农业灾害灾前预防的防灾救灾资金,需根据农业、气象等部门预测灾情发生和以前年度灾害实际发生情况以及拟采取的措施等综合分析,并向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建议。
动物防疫补助支出方向,由农业农村厅根据国家动物防疫补 第1 2助政策确定的实施范围义畜禽饲养量和各地申请文件等,提出年度资金分配建议,会同财政厅根据资金管理需要,细化管理要求。
水利救灾支出方向,由水利厅对各地及省属有关单位上报的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并向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建议。
对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防灾减灾救灾事项,由财政厅分别商农业农村厅、水利厅等部门落实,并按照《四川省省级财政性资金管理决策程序规定》(川办发〔2024〕45号)等要求执行。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各地要严格规范资金使用,不得超出任务范围安排 资金,不得将中央和省级财政防灾救灾资金直接切块用于地方性政策任务。
第十六条防灾救灾资金的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 BUY规定。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使用防灾救灾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应 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市(州)、县(市、区)财政、农业农村、水利部 门和省属有关单位应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资金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绩效监督
第十九条申请防灾救灾资金时,根据申请资金额度、补助对 象、使用方向等同步研究绩效目标,以提高资金分解下达效率。能够事先确定绩效目标的,要做到绩效目标同资金预算一同申报、一同审核、一并下达。结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紧急性和特殊性,对事先难以确定绩效目标的,在资金下达时可不下达绩效目标,由市唤州)、扩权县(市)财政、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或省属有关资金使用单位在资金下达30日内将细化填报的绩效目标逐级报财政厅、农业农村厅或水利厅备案。
第二十条全省各级财政和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应加强绩效 运行监控和评价,确保资金安全有效。预算执行中,重点监控资金使用是否符合预算批复时确定的绩效目标,发现绩效运行偏离原定绩效目标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要按年度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报财政厅、农业农村厅或水利厅。
第二十一条市(州)、县(市、区)财政、农业农村、水利 等部门和省属有关单位应在确保救灾资金使用管理及时、有效的前提下,结合防灾救灾工作实际,进一步优化完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强化资金绩效管理效能。将政策制度办法制定、灾损核实、政策实施效果等纳入绩效评价范围。财政厅将会同农业农村厅、水利厅等部门进一步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优化资金配置,提高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全省各级财政和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应当加强 对防灾救灾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配合财政部四川监管局做好资金跟踪、检查。
农业生产防灾救灾、水利救灾资金,实行项目台账管理。各地在申请资金时,要加快谋划拟实施项目。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充分运用资金和项目监督管理平台,加强资金和项目日常监管,及时发现、纠正问题;要建立工作台账,将资金支持内容、工程实施方案、助对象、补助金额、采购票据等留存备查;要建立防灾救灾资金执行与使用情况定期调度、发政报送机制,资金下达2个月后,向财政厅、农业农村厅或水利厅战等部门报送资金执行进度、项目台账及支持内容,各地报送情况将纳入绩效评价管理。农业农村厅、水利厅等部门要适时抽取核查相关受灾地区上报情况及数据,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对于动物防疫补助,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特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政策到期,以及已从中央、省级基建投资等渠道获得中央或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严格审核,不得就有关项目申请动物防疫补助资金支持。同时,市(州)财政局会同农业农村局,根据本细则下发的工作任务和绩效目标,结合本地区动物防疫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含扩权县)年度资金使用方案,于每年6月10日前以正式文件报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备案,抄送财政部四川监管局。
防灾救灾资金纳入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各级财政部门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加强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根据情况进一步采取追回已拨付资金、扣减预算等措施强化监督。
第二十三条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水利部门等要严 格落实财会监督责任,严肃财经纪律,深化内部控制,加强监督管理,依法合规下达预算、分配和使用资金,有效防范化解防灾救灾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隐患。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审计监督和财会监督等监督检查,对在各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切实整改到位。强化结果运用,将监督检查结果与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挂钩。
第二十四条防灾救灾资金使用管理应当全面落实预算公开 要求,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制度,省、市、县三级财政资金分配结果一律委开,明确信息公开平台及方式3乡(镇)资金安排使用情况一律公示公告,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财政厅和农业农RVL村厅、水利厅等部门要对公开公示工作进行指导,畅通群众信息反馈途径,及时处理群众举报问题。
第二十五条全省各级财政、农业农村、水利部门等有关部门、 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防灾救灾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对相关单位及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要会同农业 农村、水利等部门,根据本细则,结合当地工作实际,总结资金管理使用经验做法,完善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监管,优化绩效管理,增强政策及时性、有效性。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由财政厅会同农业农村厅、水利厅负责解 释。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2026年4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川财农〔2023〕1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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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省、市各类政府资助类项目申报;
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专利软著知识产权申报;
三、国家、省、市各类企业荣誉资质申报;
四、国家、省、市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科技成果评价、工业设计中心、非遗、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绿色工厂、大数据企业、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各类标准、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科学技术奖、规上、老字号、新产品等研发平台创建辅导、申报:
五、资金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商业计划书、项目建议书、等各类报告编制;
六、科技成果转化中介、公司注册注销、工商办理、股权、科技项目投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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