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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赋能”!甘洛县产业振兴投资基金申报条件领域和流程好处管理办法!甘洛县发布《“甘洛基金·振兴引擎”产业振兴投资基金管理办法》,通过市场化“基金+”模式,重点支持一二三产业融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及产业链高端环节,强化基金引导作用,推动县域经济内生增长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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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主导产业发展,规范甘洛县产业振兴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产业振兴投资基金”)管理,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和加强政府引导基金管理的决策部署,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762号)、《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川引导基金办〔2024〕4号)等规定,结合甘洛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产业振兴投资基金指县政府设立的产业振兴投资基金,按照“聚焦产业、政府引导、权责对等、风险隔离”原则,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
第三条 甘洛县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和中长期规划,合理控制产业振兴投资基金设立数量,产业振兴投资基金可按照“1+N”模式,在各投资领域设立子基金,不得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子基金。
第四条 产业振兴投资基金可参与投资领域
(一)中小企业发展领域。为体现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规划意图,扶持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改善企业服务环境和融资环境,激发企业创业创新活力,增强经济持续发展内生动力。
(二)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领域。为落实国家产业政策,扶持重大关键技术产业化,引导社会资本增加投入,有效解决产业发展投入大、风险大的问题,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重大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为改革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创新公共设施投融资模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加快推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着力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偏远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结构性供需不匹配等问题,提高公共产品供给质量和效率,促进城乡、区域、人群基本服务均等化。
(四)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着力解决非基本公共服务结构性供需不匹配、因缺乏竞争激励机制而制约质量效率、体制机制创新不足等问题,切实提高非基本公共服务共建能力和共享水平。
(五)住房保障领域。着力解决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及新城镇居民住房问题,完善住房保障供应方式,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有序推进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危旧住房改造,切实增强政府住房保障可持续提供成套住房能力。
(六)生态环境领域。着力解决生态环境保护中存在的污染物排放量大面广、环境污染严重、山水林田湖缺乏保护、生态损害大、生态环境脆弱、风险高等问题,切实推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
(七)区域发展领域。着力解决区域发展差距特别是东西差距拉大、城镇化滞后于工业化、区域产业结构趋同化等问题,落实区域合作的资金保障机制,切实推进区域协同发展。
(八)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领域。着力解决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产业政策环境不完善、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率偏低、供给和需求衔接不紧密等问题,切实推进看得准、有机遇的重点技术和产业领域实现突破。
(九)创业创新领域。着力解决创业创新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市场环境亟待改善、创投市场资金供给不足、企业创新动能较弱等问题,切实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加快有利于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增加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的企业。
(十)其他新经济领域及重大城市更新项目、基础设施项目等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领域。
第二章 管理架构和职责分工
第五条 产业振兴基金基本组织架构包括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甘洛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县国资公司”)、基金管理人三个层次,按照基金组建方案和管理办法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根据产业振兴基金实际运作需要,经管委会批准,产业振兴基金组织架构可根据其功能特点和运作管理要求相应调整。
第六条 设立甘洛县产业振兴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作为产业振兴投资基金的决策机构。基金管委会包括但不限于由7位委员组成,原则上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主任,分管副县长担任副主任,其余5位委员按照“4+X”机制运行。“4”即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审计局、县国资公司4个部门负责人作为固定委员,“X”即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包含但不限于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经科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经济合作和外事局等部门)。
基金管委会主要负责产业振兴投资基金投资、投后重大事项、退出审议等,包括但不限于:
(一)审议产业振兴投资基金增减资、合伙人入伙退伙、基金清算、直投项目投资及退出、其他模式投资及退出等重大事项;
(二)审议产业振兴投资基金组建的子基金设立方案、子基金管理人确定及子基金增减资方案,并向子基金委派观察员,观察员对子基金上报的不符合国家、省、州、县产业政策、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发展目标、投资方向、返投比例等基金设立方案要求的议案(或方案)行使一票否决权;
(三)审议产业振兴投资基金中期预算、年度预算报告和基金年度投资计划;
(四)协调解决产业振兴投资基金及子基金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五)审议产业振兴投资基金相关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根据基金管委会授权,县国资公司在管委会监督下,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选择确定基金管理人;对报基金管委会审定的重大事项,需在上报前完成内部决策程序;承担基金管委会的日常工作及会议工作,负责做好需基金管委会审议批准事项的前期工作;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指导和年度考核评价以及其他需要县国资公司负责的工作。
第八条 产业振兴投资基金管理人由县国资公司依法选择确定专业基金管理机构。负责投资项目的谈判、协议签署、参与决策、投后管理、退出等工作;产业振兴投资基金的日常经营管理,对产业振兴投资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按年报送基金运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报送年度经审计的基金年度财务报告;对产业振兴投资基金直接投资项目开展可行性研究、尽职调查等,委托独立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财务、审计、评估法律等项目服务;开展子基金管理人的遴选工作,报基金管委会审定以及其他需要产业振兴投资基金管理人负责的工作。
第九条 县级有关部门职责
(一)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为产业振兴投资基金引介项目和对接协调工作;参与相关投资项目研究;协助社会资本对接合作,引进社会资本共同设立子基金或专项基金、直接投资项目等,以及其他需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的工作。
(二)县财政局负责组织落实资金补充产业振兴投资基金;组织开展产业振兴投资基金运作管理的综合考核和绩效评价;负责代表县政府履行出资人监督职责;负责牵头制订产业振兴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其他需要县财政局负责的工作。
第三章 基金设立
第十条 产业振兴投资基金原则上采取有限合伙制形式,注册在甘洛县并优先投资于甘洛县属企业。基金存续期限根据投资领域性质确定,一般不超过10年,确需延长存续期的,应报经政府基金设立批准部门同意后,与其他投资方按约定办理。
第十一条 产业振兴投资基金出资方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制定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明确基金设立的政策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式、投资领域、决策机制、风险防范、投资退出、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政府投资基金应当遵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十二条 产业振兴投资基金按规定委托基金管理机构进行管理,母基金管理机构为四川鼎浩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子基金设立前,相关单位应向母基金管理机构申请,由管理机构主导基金的对接、谈判、制定方案,组织专家评估、论证等工作。管理机构向县国资公司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由县国资公司初审后,提交基金管委会审议。
第四章 投资运行
第十三条 产业振兴投资基金投资模式
产业振兴投资基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原则,采取“FOF+项目直投+其他”投资模式。
(一)FOF模式:由产业振兴投资基金联合各级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产业龙头企业或其他第三方等社会资本、金融资本参与组建子基金。子基金全部注册在甘洛县,重点支持符合甘洛县产业目标的优质项目。
(二)项目直投模式:由产业振兴投资基金通过直接投资方式,重点对符合甘洛县产业政策目标的优质企业予以投资。
(三)其他模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基金介入项目方式,重点支持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第十四条 产业振兴投资基金投资定价依据
产业振兴投资基金直接投资项目,按市场化方式定价估值。需要资产评估的,应按规定程序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国家、省级、州级基金参与本轮投资的,可将该类机构的估值作为定价依据。
第十五条 产业振兴投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
(一)产业振兴投资基金应当围绕国家宏观政策和产业政策,聚焦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按照基金功能定位分类开展投资活动。产业振兴投资基金可直投企业(项目)或设立(参股)子基金,直投企业(项目)比例不低于实缴规模的70%,子基金只能直投企业(项目)。
(二)产业振兴投资基金原则上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基金认缴规模的20%,投资比例不超过被投企业总股本(项目总投资)的30%,不成为第一大股东。产业振兴投资基金对单个子基金的投资额,除成果转化类基金可放宽到子基金总认缴规模的40%外,其余不超过30%。
经县委、县政府等有权机构审批同意的投资事项,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第十六条 产业振兴投资基金和子基金应注册在甘洛县范围内,优先投资于甘洛县范围内企业(项目)。在存续期内,基金及基金管理机构关联方在甘洛县范围内投资金额不低于该基金实缴金额的100%,其中该基金甘洛县范围内投资金额不低于引导基金实缴出资额的1.2倍。返投比例认定范围包括:
(一)对注册地为甘洛县域企业的实际投资额。
(二)基金存续期内,甘洛县外的被投企业注册地迁往县域内且在5年内未迁出,或被甘洛县域注册企业通过控股型收购或收购并表的实际投资额。
(三)被投企业注册在甘洛县外,通过对该项目投资,将其企业总部、区域总部、纳税主体、生产基地、研发基地落户甘洛县域,或在甘洛县域成立子公司的实际投资额。
(四)基金管理机构或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的管理公司在管的,且不属于产业振兴投资基金体系内的其他基金,新增对甘洛县域注册企业的投资额或新增投资外地企业且符合前述情形的实际投资额。产业振兴投资基金进行返投认定时,同一项目省域内返投金额仅认定一次,不得重复计算。
第十七条 子基金管理人要求
产业振兴投资基金投资的子基金,原则上应择优委托专业投资机构进行运作和管理,委托的专业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且已在相关监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登记备案,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3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有固定营业场所及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应向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三)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四)主要负责人具备丰富的基金管理运作经验,且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人员,并已取得良好的管理业绩。
第十八条 投资决策流程
产业振兴投资基金项目投资管理一般程序为:项目筛选初审、项目尽职调查、可行性研究、咨询会讨论、投资决策及实施、投后管理和基金退出等。
(一)项目筛选初审。基金管理人收集到包括但不限于由县发改局牵头从行业主管部门、县国资公司、外部投资人等推荐的项目信息后,对项目进行初步筛选和审查。
(二)项目尽职调查。基金管理人可委托独立第三方机构对通过初审的项目出具尽职调查报告。项目本轮投资已有国家、省级基金委托独立第三方机构出具尽职调查报告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引用其报告。
(三)可行性研究。基金管理人根据甘洛县经济发展需要和中长期规划,结合项目实际情况、产业政策等,形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投资建议书)。
(四)咨询会讨论。产业振兴投资基金可由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审计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县国资公司、基金管理人等部门设立投资咨询委员会作为基金投资项目及重大事项的议事机构。咨委会对基金投资项目及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并形成建议供基金管委会后续决策作参考。
(五)投资决策及实施。视可行性研究情况,基金管理人开展协议谈判,拟定投资方案,县国资公司将投资方案完成其内部决策程序并报县财政局初审,县财政局初审同意后提交基金管委会决策,基金管委会未设立或运作的,由县委、县政府等有权机构决策。审议通过后,基金管理人按照决议组织实施。
(六)投后管理。投后管理是确保投资安全与增值的关键。基金管理人要持续监控被投企业经营与财务状况,主动为被投企业赋能,提供战略、资源、市场对接等增值服务,及时识别并应对潜在风险,科学设计并执行退出方案,为基金实现最大化回报。
第五章 收益分配和退出机制
第十九条 产业振兴投资基金各出资人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产业振兴投资基金的亏损由各出资人按现行法律法规及协议约定方式承担,出资人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在子基金实现投资约定目标时,产业振兴投资基金可对子基金其他出资人、管理人实施收益让利激励机制,具体激励方案报基金管委会审批后执行,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产业振兴投资基金让利应以其出资收益为限,不得动用本金。
(二)对其他出资人让利的,让利条件一般应当包含但不限于整体收益、放大比例、出资金额、出资进度等因素。
(三)对基金管理机构让利的,让利条件一般应当包含但不限于出资进度整体收益、门槛收益率、基金返投、出资进度、募资金额、产业项目导入、上市企业数量等因素。
第二十条 产业振兴投资基金的退出方式
产业振兴投资基金可通过社会出资人回购、股权转让、到期清算或者协议约定的其他市场化方式退出。
第二十一条 产业振兴投资基金的退出依据
产业振兴投资基金投资项目在达到协议约定的投资年限或退出条件时,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实施退出。
第二十二条 产业振兴投资基金的退出定价
(一)产业振兴投资基金原则上应按照相关协议约定的退出方式执行。相关协议没有约定退出价格的或无市场公允价格的,应按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二)若转让退出的受让方为非国有全资公司或非国有独资企业的,应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需进场交易,通过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公开挂牌方式退出。
第二十三条 产业振兴投资基金提前退出的情况
产业振兴投资基金应当与子基金其他出资人在合伙协议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产业振兴投资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提前退出:
(一)子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产业振兴投资基金出资拨付子基金托管账户一年以上,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子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和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
(四)子基金未按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
(五)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重大变化。退出清算方式按合伙协议约定执行。
(六)发现其他危害基金安全、违背政策目标等事前约定退出情形的。
(七)连续两次绩效评价得分低于60分的。
(八)其他不符合子基金合同约定情形的。
第六章 风险控制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加强绩效管理。县财政局对产业振兴投资基金的运作管理开展年度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与受托管理费、基金管理费的支付挂钩,并作为后续出资、退出让利以及实施奖罚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产业振兴基金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县委、县政府不得以借贷资金参与设立基金,严禁利用基金违法违规变相举债。
第二十六条 明确产业振兴基金托管方式。产业振兴投资基金应当委托在中国境内设立且具有相应资质的商业银行进行资金托管。托管机构按照托管协议,负责资金保管、资金划拨和结算等工作,对托管资金进行动态监管,在每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向基金出资人及基金管理人报送上一年度运营基金托管报告。
第二十七条 明确产业振兴基金禁止事项。产业振兴投资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不得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不得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不得投资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以及不符合国家、省、州、县政策、发展规划的项目(企业)。产业振兴投资基金直接投资重大项目时,也应遵守本条规定。
第二十八条 明确产业振兴基金保留权利。产业振兴基金合作方存在违规违约行为的,按协议约定处理,且产业振兴基金有权单独或同时行使以下权利:
(一)限期整改;
(二)在县政府等相关网站公布其违规违约行为,并将相关情况载入管理档案;情节严重的,产业振兴基金停止与其合作,并抄送相关监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
(三)造成产业振兴基金损失的,根据协议约定要求相关方赔偿损失。
第二十九条 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报送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要事项,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5个月内向基金合伙人提交基金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第三十条 建立纠错容错机制。对于因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利益输送等造成基金重大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产业振兴基金和子基金应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接受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和金融监管部门的行业监督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建立产业振兴投资基金的风险应对机制。产业振兴投资基金运作和管理中,被投项目如发生重大违约行为、经营异常、重大投资损失、陷入难以扭转困境、经营停顿等重大事项,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制定应对措施,由基金管委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按国家或省、州、县有关部门要求设立的产业振兴投资基金,以及申请中央财政或省、州、县财政出资参股的产业振兴投资基金,按照国家或省、州、县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甘洛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2年,同时甘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洛县产业振兴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府办发〔2024〕28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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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省、市各类政府资助类项目申报;
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专利软著知识产权申报;
三、国家、省、市各类企业荣誉资质申报;
四、国家、省、市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科技成果评价、工业设计中心、非遗、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绿色工厂、大数据企业、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各类标准、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科学技术奖、规上、老字号、新产品等研发平台创建辅导、申报:
五、资金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商业计划书、项目建议书、等各类报告编制;
六、科技成果转化中介、公司注册注销、工商办理、股权、科技项目投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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