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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各区(宣州区、郎溪县、广德市、宁国市、泾县、绩溪县、旌德县、经开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补贴政策汇总(部分政策已时效,具体政策以最新政策文件为准、由于财政问题部分区县补贴兑现周期长,2023和2024年补贴还未兑现)!宣城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指南!小编现将政策项目申报事宜总结如下,如有疑问可以免费咨询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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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宣城市及各区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部分政策已时效,具体政策以最新政策文件为准)
宣城市
1.宣城市: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根据销售、成本、利润等因素,对符合条件的入库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培育奖励;对首次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重新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亿元的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近3年主要贡献指标年均增速不低于20%、上一年增速不低于全市平均增速的,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整体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直接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2.泾县: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培育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通过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的一次性奖励8万元。
3.宣州区: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壮大。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认定省高新技术培育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4.广德市: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对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20万元;对进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奖励5万元。
5.宁国市:对首次认定、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0万元、10万元,鼓励企业按照奖励资金不少于10%的比例给予企业内部申报团队奖励;当年度成功备案为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给予0.2万元奖励;非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度成功备案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且通过省高新技术培育企业认定的,给予0.5万元奖励。
6.旌德县:培育科技创新型企业发展。获得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培育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15万元。对获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证书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对新认定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新认定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
7.郎溪县: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于当年通过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8.绩溪县: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奖励20万元;对再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首次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培育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9.经开区
对首次申报高新技术培育企业入库通过的奖励5万元;对首次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通过的奖励20万元,到期后重新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通过的奖励10万元;对每年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奖励 0.5万元。
二、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1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软著、专利)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3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1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1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1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1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1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三、材料清单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国网在线打印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
2.《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国网在线打印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已签订企业无需提供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和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
3.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4.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知识产权证书及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通过受让、受赠、并购获得的知识产权须详述与企业研发、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联性,参与制定标准情况等)、科研项目立项证明(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企业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总体情况与四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等相关材料。
5.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6.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比例情况说明材料,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人员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等。
7.经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8.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9.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基础信息表、主表及其相关附表)。
10.参与企业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的中介机构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在岗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全年职工社保名单并加盖人社部门公章或者职工工资发放清单、中介机构承诺书。该项证明材料申报企业无需上传,但在纸质申报材料中须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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