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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奖补:内外贸、夜间经济、绿色饭店、老字号、保税物流、文旅休、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旅行社、旅游景区、养老服务、集聚区、物业粮食

文字:[大][中][小] 2026/2/2    浏览次数:19    

铜陵市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修订)申报奖补等,包括内外贸夜间经济绿色饭店老字号保税物流中心文化旅游休闲业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旅行社5A级旅游景区养老服务业集聚区物业、粮食等补助,需要咨询了解的可以联系小编为您解答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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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推进我市服务业发展提速、比重提高、结构优化,深化“锻长补短”,构建优质高效服务业新体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支持重点及方式

(一)促进内外贸高质量发展政策

1.对获得国家级电子商务基地、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称号的,分别一次性奖励80万元、3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称号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5万元。在续创或重评中获得同级同类称号的不重复奖励。与省级政策不重复享受。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5:5比例承担。(免申即享)

2.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夜间经济”示范街区称号或小店经济试点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特色街区称号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绿色商场的主体,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省市同类政策不重复奖励。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5:5比例承担。(免申即享)

3.对获得五叶级、四叶级、三叶级中国绿色饭店(含国家级绿色餐饮企业)称号的主体,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6万元;对获得国家五钻级、四钻级、三钻级酒家称号的主体,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6万元。上述称号已享受省级财政资金奖励的不重复享受。同一法人企业获评上述不同称号的按最高级别享受一次奖励,同一连锁品牌不同公司法人分别获评的按最高级别仅享受一次奖励。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5:5比例承担。(免申即享)

4.对获得中华老字号、安徽老字号、铜都老字号品牌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在续创或重评中获得同级同类称号的不重复奖励。省市同类政策不重复奖励。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5:5比例承担。(免申即享)

5.对寄递企业到港件投递到我市行政村服务网点的,给予每件0.3元补助(同一企业年最高补助2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5:5比例承担。(免申即享)

6.对通过铜陵(皖中南)保税物流中心(B型)开展进出口业务40票以上的企业,对其在铜陵(皖中南)保税物流中心(B型)一线报关的手续费用给予每票260元的补贴,单个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年。奖补资金由市、铜陵经开区财政按5:5比例承担。(免申即享)

(二)文化旅游休闲业奖补政策

7.对于文化产业园管理类企业打造文化产业园区(基地),为园区建设发展所新增的银行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30%予以利息补贴,单个项目年度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5:5比例承担。(免申即享)

8.对文化企业原创文化产品,纳入市级以上重点文艺创作项目,根据项目备案、取景地点、播放时间段等要求,按照“事先申报选题、事后择优奖补”的原则进行扶持,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原创舞台剧在文旅部门备案,在国内外演出场次超过20场,奖励1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5:5比例承担。(免申即享)

9.获评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奖励20万元;获得宣传文化等相关部门设立的全国或省级重大文化产业类奖项,分别奖励10万元、3万元。对参展经认定的国家级文化产业展会的企业,每场给予15万元展位费用补助。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5:5比例承担。(免申即享)

10.对招徕游客来铜(过夜)的旅行社,按每名游客30元/夜给予补助;对组织自驾游车队来我市游览且至少在我市住宿1晚的旅游企业及组织,一次性组织20辆车60人(含)以上的,奖励6000元,一次性组织40辆车100人(含)以上的,奖励1.2万元;对吸引开通来铜“旅游大巴直通车(过夜)”的旅行社,当年接待100台次以上(30座以上),奖励200元/台次。根据当年市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实际拨付金额,按各单位申报金额占比予以兑付。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5:5比例承担。(即申即享)

11.对新评为5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4A级旅游景区(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别奖励200万元、28万元。对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分别奖励100万元、10万元;获得文旅部门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乡村旅游、旅游新业态及旅游服务类等品牌,分别奖励20万元、5万元。对获得“皖美金牌”“皖美银牌”的民宿分别奖励5万元、1万元。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5:5比例承担。(免申即享)

12.获得国家级、省级夜间文旅品牌的,分别奖励30万元、5万元;获得文化和旅游部动漫企业认定的企业,奖励10万元;获得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类示范基地(园区)、分别奖励20万元、3万元;获得省文旅产业“十佳谋划项目”或“十佳落地项目”的奖励3万元。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5:5比例承担。(免申即享)

(三)养老服务业奖补政策

13.对新建、扩建或租赁经营床位数10张以上且床位利用率不低于30%的社会办养老机构,经民政部门认定后,对2023年1月1日之前开工建设和改造的养老机构按新建、扩建和租赁场地改造分别给予每张床位1万元、1万元和0.8万元的建设补助,对自2023年1月1日后开工建设和改造的养老机构按新建、扩建和租赁场地改造分别给予每张床位0.6万元、0.6万元和0.2万元的建设补助。社会力量新建、改扩建的智慧养老机构床位,在现行一次性建设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予以补助。补助政策不重复享受。建设补助在机构正常运行1年后,分4个年度支付到位,首次支付为补助标准的40%,之后每年按20%发放。补助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5:5比例承担。(即申即享)

14.社会办养老机构和公办医疗机构举办的养老机构,以及验收合格的家庭养老照护床位,根据建床老年人失能失智程度享受运营补助。对评估为轻度失能、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按每人每月300元、400元、600元、600元的标准参与补助核算,特困老年人和评估等级为能力完好的老年人不纳入核算范围。创建智慧养老机构的,自创建达标下一年度起,按现行运营补助标准提高10%参与补助核算。根据当年市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实际拨付金额,按各养老机构申报金额占比兑现运营补助。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和服务质量检查,按等级评定结果发放补贴,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养老机构分别按照实际兑现运营补助的110%、105%、100%、80%、70%标准发放,对服务质量检查未达标或发生安全事故的养老机构,不予补助。运营补助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3:7比例承担。(即申即享)

15.社会力量从银行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养老机构建设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30%予以利息补贴。养老机构贷款利息和贴息金额由县级民政部门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出具审验报告。贷款贴息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3:7比例承担。(即申即享)

(四)促进集聚区发展政策

16.对于新认定的省级服务业集聚区(示范区),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40万元。(免申即享)

(五)物业服务考核奖励

17.对准物业管理工作考核排在前六名的社区予以奖励,按第1名、第2至3名、第4至6名分别奖励25万元、12.5万元、6万元。对物业服务综合考核排在前六名的物业服务企业予以奖励,按第1名、第2至3名、第4至6名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5:5比例承担。(免申即享)

(六)粮食应急体系建设项目奖励

18.对当年认定为省、市级粮食应急加工企业的,分别给予每家企业2万元、1万元补助;对当年认定为省级或市级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的,给予每家网点1万元补助;对当年认定为省、市级粮食应急储运企业(粮食应急配送中心、粮食应急保障中心),分别给予每家企业2万元、1万元补助;对当年既认定为省级粮食应急加工企业又认定为省级粮食应急配送中心的企业,给予每家企业3万元补助。奖补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免申即享)

19.对2024年获得“中国好粮油”“安徽好粮油”产品名录的企业分别予以3万元、2万元奖励。对参加国家、省组织的粮交会的参展企业,每场给予5000元补助。奖补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免申即享)

(七)延续性兑现政策

20.对《铜陵市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24年修订)》中延续性兑现部分,纳入本年度政策进行兑现。(免申即享)

第三条资金的申报、审核与拨付

(一)各政策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要求编制实施细则和申报指南,加强政策宣传解读,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年度申报通知。

(二)各相关企业一律通过“皖企通”平台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其中免申即享项目由部门发起、企业确认),县(区)政策主管部门、市直部门按照“皖企通”平台操作流程进行审核。

(三)各政策主管部门严格按照《铜陵市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应用管理办法》(财绩〔2021〕10号)规定,对申报的企业(项目)进行比对、审核,对预警项目逐项说明理由并附佐证材料。

(四)对涉企系统比对通过的项目,在市直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结束后,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汇总市直相关部门审核意见,并会同市财政局报请市政府同意,由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资金。

(五)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不得重复享受中央、省、市政策支持,奖补资金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予以兑现。

第四条监督管理

(一)获得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进行财务核算,规范使用资金。

(二)各政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督查,跟踪项目进展和抽查审计,确保财政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检查、评估,绩效评估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三)严肃财经纪律,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重复申领财政资金以及挤占、截留或挪用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追回已经拨付的专项资金,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第五条附则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各政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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