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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福州市各区县(高新区、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长乐区、福清市、闽侯县、连江县、闽清县、罗源县、永泰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补贴政策汇总(部分政策2025年底失效,具体政策以最新政策文件为准)!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指南!小编现将政策项目申报事宜总结如下,如有疑问可以免费咨询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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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福州市及各区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
(一)福州市
对新认定和重新认定的规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规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
(二)高新区
对新认定规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不超过30万元奖励、规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不超过15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不超过5万元奖励
(三)鼓楼区
政策已失效,新政策暂未发布。
(四)台江区
对新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省市奖励的基础上,区级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对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区级配套奖励。
(五)仓山区
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对我区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万元区级奖励(含区级承担省级奖励资金6万元),重新复核认定的给予5万元奖励。
(六)晋安区
政策已失效,新政策暂未发布。
(七)马尾区(经开区)
政策已失效,新政策暂未发布。
(八)长乐区
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区里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30万元,重新认定的奖励5万元。
(九)福清市
1.对新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照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出入库奖励标准给予配套奖励,对重新认定或直接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每家奖励20万元。对被列入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推荐名单的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和1万元申报补助。
2.对新迁入我市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迁入两年内不得迁出),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十)闽侯县
1.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省市奖补的基础上,属于规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包括农业类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补足至30万元奖励;属于规下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补足至20万元奖励;规下高新技术企业在有效期内经统计部门认定为规上企业的,奖励补足至30万元。
2.对重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其中属于规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包括农业类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属于规下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规下高新技术企业在有效期内,经统计部门认定为规上企业的,复审奖励补足至10万元。
3.对新列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企业,落实省政府奖补办法,奖补金额由省、市、县按4:3:3比例分担。对重新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4.对当年招商落地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参照首次认定政策执行。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在有效期内,企业租赁办公用房建筑面积年缴纳税收达到200元/平方米以上的,按年50元/平方米(不超过企业实际租赁价格)给予房租补助,单个企业补助租赁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补助期不超过3年。
(十一)连江县
对新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按照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奖励标准规定比例给予县级奖励。二是将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从10万元提高至20万元,对重新认定的国高奖励从5万元提高至20万元;
(十二)闽清县
1.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县财政给予5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新认定的省高、国高按照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出入库奖励标准给予配套奖励。对重新认定或直接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县财政给予每家15万元一次性配套奖励。
2.对县域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入我县的,在有效期内完成落户的,县财政给予每家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三)罗源县
政策已失效,新政策暂未发布。
(十四)永泰县
对通过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含通过高新县级承担部分);对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30万元奖励(含通过高新认定县级承担部分);重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只奖励一次);对迁入我县的已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纳税满三年后,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
二、认定条件
认定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二)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四)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指2024-2026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3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2026年度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2026年度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2026年度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五)2026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2025年度主要产品(服务)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50%。
(六)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七)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指提交申请日前365个日历天数)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三、申报方式
(一)网络申报
申报企业根据认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自评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须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或“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平台”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进行注册登记,按相关要求通过网络系统自主完成材料提交与申报。
注意:“第一步打印所有材料”中的认定机构选择“福建省认定机构办公室”,“第二步选择受理机构并提交”选择“福州市科技局”。
(二)注意事项
1.申报企业的2025年度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2025年度核定征收的企业不可申报)。
2.高企认定管理系统未与知识产权系统对接,填报时需上传知识产权证书。
(三)申报事项
1.申报企业报送要求
建议申请企业将《高新技术企业信息登记表》、《企业研发项目经费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表》报送到各县(市)区科技局,并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完成网络提交。
网络系统提交材料:网络系统上传的申报材料必须文字清晰、材料齐全,专审需用原件扫描,每份专审都需附有中介机构承诺书(原件),承诺书需法人签字及公章,不能盖法人私章。企业系统提交后,如需退回修改,请发送申请报告(加盖企业公章)至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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