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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奖补教程!武汉市中央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时间条件和流程辅导!原则上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核定投资总额的30%。项目核定投资总额1亿元以下的,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项目核定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含1亿元整),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最终补助资金根据入库项目数量、投资规模和专项资金规模按比例调整。2025年第三轮征集项目材料提交时间:2025年12月16日—2026年1月15日。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青山区、洪山区、东西湖区、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长江新区各地需要咨询申报中央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的可以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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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持领域
支持企业在武汉建设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项目,健全城乡流通网络,建设城市流通保供体系,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补齐农村流通设施短板,培育批发零售等流通骨干企业,提高数字化、标准化、绿色化水平。
二、设定依据
(一)政策依据
1.《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建设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的通知》(财办建〔2024〕21号)
2.《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加强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建设的通知》(财办建〔2023〕25号)
3.《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
4.《商务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支持家电等耐用消费品以旧换新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4〕322号)
5.商务部等9部门《关于完善现代商贸流通体系推动批发零售业高质量发展的行动计划》
6.商务部等8部门联合印发《加快数智供应链发展专项行动计划》
(二)管理依据
1.《武汉市商务局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武商务〔2024〕170号)
2.《关于印发武汉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试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支持方向及内容
(一)推动城乡商贸流通融合发展的重点支持方向及内容如下:
1.支持骨干市场升级改造。支持小商品、纺织、文体、家居等日用消费品市场和农产品批发市场改造升级,鼓励交易数据监测分析、电子商务、电子统一结算等设施设备投入和系统开发建设,加快商品市场平台化发展、农批市场数字化转型。支持骨干市场冷链物流设施建设改造,建设冷库、冷链集配中心和低温配送中心,配备清洗、烘干、分级、分拣、包装、配送等设备,支持冷库封闭式交接货通道、月台、货架标准化改造,应用绿色环保冷藏冷冻设施设备与技术。
2.支持菜市场升级改造。支持菜市场按照统一的场地分区、设施设备、陈设标识、质量检测、污废处理等标准,开展菜市场(农贸市场)建设改造。支持智慧菜市场和连锁菜店建设,配备智能(识别)电子秤、电子大屏、智能监控、移动端设备等信息化、数字化配套设备等,建设市场智慧管理系统。鼓励结合场地条件,拓展小修小补、餐饮等便民服务。
3.支持区域冷链物流基地建设改造。支持冷链物流园区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升级,建设推广高标准立体仓库、智能温控系统、自动分拣线、无人配送等设施设备,集成物流管理、冷链追溯等信息应用,增强冷藏、加工、配送等综合能力,畅通工业品下乡和农产品进城。支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标准、采用高效节能制冷技术的冷链物流仓储及配套设施设备建设,加强制冷管理、废弃物回收、节能减排技术的应用。
4.支持商贸流通领域物流标准化、智慧化改造。发展智慧物流,支持物流配送中心建设,推广智能仓配、自动分拣、无人配送等设施设备,探索应用标准电子货单。支持传统商贸物流设施数字化、智能化升级改造,推广智能标签、自动导引车(AGV)、自动码垛机、智能分拣、感应货架等系统和装备,加快高端标准仓库、智能立体仓库建设。支持标准化物流器具购买,鼓励拓展租赁运营服务,建立标准物流载具循环共用体系。完善末端智能配送设施,推进智能快递柜、自提货架、自助提货柜、智能生鲜及冷冻柜等配送设施进社区,推动无人车、无人机等智慧配送设备投入使用。
5.鼓励发展第三方物流等新业态新模式。鼓励批发、零售、电商等商贸流通企业与物流企业深化合作,推广共同配送、集中配送、统一配送、分时配送、夜间配送等集约化配送模式,完善前置仓配送、门店配送、即时配送、网订店取、自助提货等末端配送模式。
(二)建设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的重点支持方向及内容如下:
1.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增强流通保供能力。支持农批市场改造扩建交易厅棚,完善中转批发配套设施、农产品商品化处理设备及加工设备,升级改造检验检测中心等服务设施,完善加强消毒消杀、防疫卫生、废弃物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布局一批直采基地、前置仓、连锁菜店。加强农批市场“平急两用”设施建设,支持建设备用批发市场、临时交易区、备用交易场所等设施。支持提升消防安全监控、应急救援中心等应急设施建设。
2.支持仓储配送枢纽企业提升应急保供能力。支持骨干仓储企业升级改造管理系统,提升基础设施、装备和作业系统的信息化、自动化和智能化水平,实现对生活必需品仓储、加工及配送情况的实时跟踪。鼓励骨干仓储企业开展物流分拣标准化、数字化、智能化提升改造,适度配备具备冷藏保鲜功能的冷链配送车辆和移动冷库,优化物流运输车辆结构。支持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企业改造升级设施设备,建设电子智能温控冷库、自动分拣包装、中央厨房、物流配送等设施。
3.支持消费终端网络网点建设。支持实体商业建设符合应急保供需求的标准化设施,改造商业储备商品存储环境。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立“最后一公里”生活必需品保供支持网点。支持企业将网点统计监测数据接入保供监测平台,加强消费终端网络网点信息化建设。支持增加社区自助售货机、无人值守便利店、智能回收机等设施设备投放。
4.鼓励企业根据“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市场拓展需求,配备提供便民服务的社区商业服务设施,建设一批集零售、餐饮、住宿、休闲等多功能于一体的“平急结合”的社区商业体系。
(三)完善农村商贸流通体系的重点支持方向及内容如下:
1.支持改造升级乡镇商贸中心、大中型超市、集贸市场等,完善冷藏、陈列、打包、结算、食品加工等配套设施设备。鼓励连锁商贸流通企业、电子商务平台等下沉农村,发展连锁经营和电子商务,拓展消费新业态新场景,打造乡镇商业集聚区。
2.支持建设改造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快递物流站点,完善仓储、分拣、包装、装卸、运输、配送等设施设备。鼓励连锁商贸流通企业发挥自建物流优势,开展日用消费品、农资下乡和农产品进城等物流快递共同配送服务。
3.鼓励大型流通企业下沉供应链,布局一批县域前置仓、物流仓储等设施,提供直供直销、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库存管理等服务。鼓励本地商贸流通企业组建联合采购平台,加大农村地区商品投放力度。
4.支持商贸、电商、快递、物流企业建设分拣、预冷、初加工、配送等商品化处理设施。鼓励企业整合现有县、乡、村电子商务服务网点,统筹产品开发、设计、营销、品牌等服务,提高农村电子商务应用水平。
5.支持特色农产品构建产供销储运协同供应链,拓宽农产品上行渠道,加快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四)加快培育现代流通骨干企业的重点支持方向及内容如下:
1.支持商贸流通业、重点产业数智供应链建设,完善采购系统、智能仓库、物流调度、供应链控制塔等设施,建设具有开放特点的智能供应链服务平台。
2.鼓励零售企业转变经营方式。支持实体店调整重组,提高自营商品比例,深入发展连锁经营,实现经营方式转变。鼓励零售企业增强店面场景化、立体化、智能化展示功能,推进实体店铺数字化改造。
3.支持实体零售发展品牌连锁、即时零售、直播电商等新模式,推广智能导购、自动补货、虚拟体验、无人结算等新设施。支持零售企业线上线下结合,开拓国际市场,发展跨境网络零售。
4.推动智慧商圈商街和消费新场景建设。支持研发和应用数字化系统及技术,打造沉浸式、体验式数字消费场景。支持存量商业设施通过空间重构、业态更新、数智化改造提升服务能级,实现改造升级。鼓励融合商旅文娱体多业态,集聚首发经济、品牌连锁、老字号、IP主题、创意文化等资源,建设智慧商业运营体系。
(五)建设城乡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的重点支持方向及内容如下:
1.支持废旧家电专业型分拣中心、包含废旧家电家具等业务的综合性再生资源分拣中心建设,支持回收站点、中转站点及配套设施建设。
2.支持回收企业进街道、进社区,建设社区回收站、智能回收柜、“以车代库”等设施,支持回收车辆购置,完善自动分选、传输、打包等设施。
3.发展“互联网+回收”,支持回收企业建设数字化管理服务平台,开展“线上预约、线下回收”,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优化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的回收、暂存、运输、处理等业务流程。
(六)经商务部、财政部批准的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四、资金支持范围、方式和标准
1.专项资金分配采取财政补助、以奖代补等方式。项目开工时间原则上不早于2023年1月1日,且能在2024年6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间建成,若项目于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并投入运营,在完成项目验收和不重复支持的前提下,按照应补尽补的原则,可将项目动工时间适度放宽至2022年1月1日(项目投资核算起始时间为2023年1月1日)。
2.原则上单个项目总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对标准化菜市场建设、农产品批发市场改造升级、社区商业建设、零售业创新提升、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及配套设施建设等公益性突出、创新引领性强、群众需求迫切的优质项目可适当降低总投资规模要求。
3.原则上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核定投资总额的30%。项目核定投资总额1亿元以下的,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项目核定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含1亿元整),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最终补助资金根据入库项目数量、投资规模和专项资金规模按比例调整。
4.投资额为在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符合支持范围及内容的实际总支出,实际总支出包括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不含土地购买、租赁费用)、设备设施更新、信息化软硬件投资等,根据项目建设单位财务管理规定,计入资产负债表中资产类科目,或计入利润表中成本费用类科目。
5.原则上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土建以及具有商业地产开发性质的项目,包括土地购置、租赁费用、房屋建设相关的勘测、设计、评估等费用。根据实际需要,可对老旧农产品批发市场、菜市场、冷库仓库、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场所等路面硬化、结构加固等进行补贴,但不得列支整体基建。
6.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单位人员经费和项目组织工作经费,不得用于征地拆迁、土地开发、建设政府性楼堂馆所明令禁止的相关项目,不得用于办公楼建设装修、道路建设、公共设施建设、办公设备购置、设备管理维护、信息平台日常运营维护费用等与商贸流通试点政策支持方向不相符的投入,不得用于购买流量、宣传推广、招商活动、一次性奖励等支出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五、申报条件
(一)基础条件
1.申报单位应为申报项目的实际投资建设主体。
2.申报单位有独立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经营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近三年不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拒绝整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受到监管和执法部门处罚,未被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1号)《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所称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3.申报单位应确保资金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应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承担违约责任并作出承诺,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财政资金。
4.申报单位不存在以同一项目或同一费用重复或多头申报的情形,不存在将本属于同一性质内涵与建设内容的资助项目刻意分拆成两个项目的情形。已从其他渠道获得中央、省、市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资金支持。
5.申报单位能够配合国家、省、市商务部门工作,能够及时、准确报送和反映商贸流通相关信息。
6.申报项目的建设地在武汉市。申报项目如有土建内容的,应符合项目备案(核准)、环评、规划、土地、工程及建设等相关建设要求。项目涉及的土地、建设场所为租赁的,租赁期应覆盖2024年、2025年及2026年,并提供住建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如有)。
7.若申报项目实际建设主体为申报单位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申报单位可牵头作为申报主体进行联合申报。若采用联合申报的方式,关联交易不纳入支持费用范围。
8.不同的申报主体不能联合申请同一个项目。
9.申报项目管理机制健全,绩效目标清晰、合理、可考核(含阶段性绩效目标),预期成效显著。
(二)专项条件
1.申报完善农村商贸流通体系方向的,项目地址需在江夏区、新洲区、黄陂区、蔡甸区等4个城区。
2.申报加快培育现代流通骨干企业方向的,需符合申报单位在“国家统计云联网直报系统”中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属于“批发业(F51)、零售业(F52)、住宿业(H61)、餐饮业(H62)、租赁业(L71)、商务服务业(L72)、居民服务业(O80)、其它服务业(O82)”。
六、申报材料
按照申报单位属地化原则,由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区级商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一)封面及目录(附件1);
(二)项目申报表(附件2);
(三)项目绩效目标表(附件3);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4);
(五)项目实施方案(附件5);
(六)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项目建设实施地点的场地佐证材料(自有房产证或住建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八)项目实施相关批准文件及规划、土地、环保等相关材料(如有);
(九)2023年度、2024年度企业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
(十)企业信用报告(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下载);
(十一)项目资金来源证明(包括自有资金存款证明,贷款资金的银行贷款承诺书、贷款协议、贷款合同,吸纳风险投资或其他资金的证明文件等),自筹资金佐证材料需达到项目总投资额的60%以上;
(十二)武汉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项目承诺书(附件6);
(十三)其他证明材料。
申报材料按以上顺序一式五份胶装成册(附可编辑电子版和PDF扫描件);申报材料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多页的需加盖骑缝公章;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所有证件均需在有效期内。
七、审核程序
(一)区级初审。各区商务主管部门、相关区供销社(城乡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方向)按照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有关文件要求以及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规定,对申请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初审,开展实地核查,并将初审通过、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报送至市商务局、市供销社(城乡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方向)。
(二)项目评审。市商务局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开展项目评审,集中评审各区报送的项目;根据项目得分情况和评审意见,择优确定纳入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项目,形成试点项目库和储备项目库。
(三)公开公示。对通过评审的项目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公开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确定武汉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项目库和储备项目库。
(四)审核拨付。武汉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专项资金采用阶段性预拨、项目验收通过后全部拨付的方式,项目单位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项目评估或验收通过后,拨付相应资金。
八、受理信息
(一)受理机关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区供销社。
(二)受理时间
2025年第三轮征集项目材料提交时间:2025年12月16日—2026年1月15日。
申报单位需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提交材料至各区商务主管部门,逾期不予受理。其中,申报洪山区、东西湖区、武汉经开区、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再生资源回收方向的项目资料需提交至相应区供销社。
九、监督检查和补充说明
(一)市、区两级商务部门从未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为申报单位代理专项资金扶持计划项目申报事宜,申报单位应自主申报。商务部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商务部门或工作人员名义向申报单位收取费用的,请向市商务局举报。
(二)申报单位在项目申报期间发生企业名称、联系信息变更的,应及时联系并提供变更材料,如因未及时变更产生的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
关于以上政策讲解,大家还有不懂的问题吗?还有疑问吗?有疑问可以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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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省、市各类政府资助类项目申报;
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专利软著知识产权申报;
三、国家、省、市各类企业荣誉资质申报;
四、国家、省、市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科技成果评价、工业设计中心、非遗、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绿色工厂、大数据企业、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各类标准、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科学技术奖、规上、老字号、新产品等研发平台创建辅导、申报:
五、资金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商业计划书、项目建议书、等各类报告编制;
六、科技成果转化中介、公司注册注销、工商办理、股权、科技项目投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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